土地转包合同范本末载明到期日期但有特定条件可否要求终止合同

新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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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样本
  样本一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各人所有的农用耕地租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____________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租形式:个人承租经营。
  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租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 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元,承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租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租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租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租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租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样本二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1、 甲 方: 等 村 位农户(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1: (村委会主任或村民组长),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1》;
  委托代理人2: (流转农户中产生的代表),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2》;
  委托代理人3: (担任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此代理人为可选代理人),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3》
  2、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建设新农村,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流转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及流转期限
  1、流转位置、范围、面积:甲方同意将在乡(镇)
  村 组承包经营的土地亩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其中:耕地亩,林地(山地)亩、水面亩)。具体面积和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为准;如经甲、乙双方实地测绘,实地测绘与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不符,则以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2、流转用途:乙方承租的土地经营除履行相关建设用地手续外,仅限于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合同双方约定:。
  3、流转期限:
  (1)耕地(含旱土)年,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到期时限为上限)
  (2)林地(山地)年,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以农村林地经营权证到期时限为上限)
  (3)水面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土地流转方式 价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租赁。
  二、土地流转价款计算方式;流转价款按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面积和流转期限计算:
  (1)耕地(含旱土):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第&&&& 种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价款计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第一年,按每亩元/年的标准计算,之后每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价款计算方式2:按每年每亩公斤(某种实物)的标准折合人民币计算,其价格以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计算,如无国家挂牌价,则按当年当地市场价折算。
  (2)林地(山地):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第&&&& 种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价款计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第一年,按每亩元/年的标准计算,之后每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价款计算方式2:按每年每亩公斤(某种实物)的标准折合人民币计算,其价格以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计算,如无国家挂牌价,则按当年当地市场价折算。
  林地(山地)流转前,双方约定地上林木处理方式
  (3)水面: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第&&&& 种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价款计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第一年,按每亩元/年的标准计算,之后每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价款计算方式2:按每年每亩公斤(某种实物)的标准折合人民币计算,其价格以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计算,如无国家挂牌价,则按当年当地市场价折算。
  水面流转前,双方约定水塘养殖物的处理方式
  三、土地流转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为:
  土地流转租金支付采用人民币直接支付或折合人民币支付的方式,由委托代理人2收取并分配租金,支付时间经过甲乙双方商定为。
  四、出租土地的交付时间及要求:甲方在签订合同并收取第一年土地租金之日起日内,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乙方使用。乙方在流转土地合同到期之日后日内,在耕地确保水放得进、排得出、便于耕种为原则的前提下,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违反规定使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等行为;
  (2)甲方享有按时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的权利;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甲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地力造成永久性损害。保证在合同期届满后,土地仍能正常使用;
  (3)按期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土地租金和相关款项;
  (4)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如将土地再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需经甲方同意,并另签流转合同;
  (5)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如需继续流转,合同到期前一年,应及时向甲方协商继续流转事项,并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期满,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除取得合法的产权手续外,应按来修去丢的原则,无偿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不需要这些设施,乙方在三个月内清理完毕;如乙方继续流转,在与国家政策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乙方享有优先流转经营权;
  (6)乙方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7)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其征收范围内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以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为原则。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征收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甲方个人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个人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相对方损失的责任;
  2、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如期进场,造成土地闲置、荒芜达3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乙方原因,逾期3个月未进场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未及时缴纳租金的违约责任;
  3、乙方擅自改变耕地用途或对耕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合同期内,乙方不按时交纳土地租金超过两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由于第三方(农民)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乙方经两次请求甲方出面制止,仍无法消除影响的,乙方有权退出。
  第八条 其 他
  1、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调解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2、国家补贴到农户&一卡通&的资金由甲方享有;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按国家政策实施;
  3、在流转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征收流转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部分的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4、在同等条件下,流出土地的农民具有劳动能力的给予优先安排就业;
  5、本合同不得因双方人事变动和单位名称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
  6、本合同中的甲方系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户主,经过授权委托书1(见附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1与乙方共同签订。
  7、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地乡镇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由委托代理人1代为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1(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5年7月1日,罗小姐进入安徽省合肥市某工具厂担任仓管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合同期自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止,月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2007年,其工资调整为每月工资2000元。2008年6月初,工具厂向罗小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其工厂将于月底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请罗小姐本月做好工作交接手续,并于月底到工厂结清工资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罗小姐接到通知后便开始履行工作交接手续,月底其便前往工厂财务科结清工资,但发现工具厂没有给她任何补偿,便与工厂财务科发生了争议。罗小姐认为,自己已经在工厂工作了整整三年,工作兢兢业业,现在劳动合同终止了,工厂应该按照每工作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其经济补偿,即支付3个月工资,共6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而工具厂则认为,罗小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工具厂终止其与罗小姐的劳动关系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所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罗小姐的请求是否有法律根据呢?
【法律分析】
《劳动法》只规定了企业在协商解除、无过失性解除以及裁员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法律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形下,企业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本案中罗小姐的请求便失去了法律依据,工具厂并不需要向罗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其在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以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径自终止劳动合同的,则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工具厂在与罗小姐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并没有向罗小姐发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而是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则工具厂应当向罗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工具厂向罗小姐提出以原有条件或更好条件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请求,而罗小姐不同意续订,则在此种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工具厂就不用向罗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工具厂应当向罗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罗小姐要求工具厂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罗小姐在工具厂工作了三年,但这三年跨越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前条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而按照当时的规定,罗小姐的情况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的。故此,工具厂只需要向罗小姐补偿2008年1月1日以后这段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罗小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共工作了6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工具厂应向罗小姐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应支付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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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际)
国际土木建筑工程合同
  雇主: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   工程项目及相关文件:_______   上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共同条件
  定义与解释   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按下文规定的定义)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此处为其所规定的含义:   (1)“雇主”是指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筑、安装或交付进行招标并将雇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雇主名下的合法继续人,但不包括(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雇主的任何受让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标已被雇主接受的个人或多人、商号或公司,并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3)“工程师”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   (4)“工程师的代表”是指驻工地工程师或工程师的助理,或任何由雇主或工程师随时派来履行本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职责的工程建筑管理员,其职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应进行的工程。   (6)“合同”是指合同条件、说明书、图纸、经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费率与价格表(如果有的话)、投标书和合同协议。   (7)“合同价格”是指投标书所列明的,但经根据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额。   (8)“施工设施”是指为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按本条下述定义)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一切设备器械或诸如此类性质的各物,但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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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合同
土地转包合同 农村土地转包合同,是农户之间关于一方将自己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转让给另一方承包的协议,是农户自找对象协商转让承包土地的法律形式。转包合同以原承包合同为基础,并以完成原承包合同所规定的经济任务为目的,因而它具有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征。 (一)
合同农村土地转包合同,是农户之间关于一方将自己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转让给另一方承包的协议,是农户自找对象协商转让承包土地的法律形式。转包合同以原承包合同为基础,并以完成原承包合同所规定的经济任务为目的,因而它具有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征。(一)合同当事人的特征。转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农户,双方既可以是同一个的成员,也可以是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我国,农户一般由户主及其家庭成员组成。在作为转包合同当事人的农户中,户主和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是一种连带关系,即连带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连带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时则连带承担责任。因而在合同中除了规定户主姓名外,还应当载明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姓名。由于转包合同是在原承包合同基础上签订的,因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双重身份:转让承包土地的农户是转出户,对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则是原承包户;接受承包土地的农户是转入户,对集体组织来说,则是新承包户。集体经济组织对转包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处于发包人的地位。(二)合同签订的特征。转包合同是为了实现原承包合同、完成农业生产计划任务而签订的。因而,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第一,它必须在承包期内签订。所谓承包期,即原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间。一般说来,签订转包合同的时间距承包期届满的时间尚有一段距离,这段距离至少也不应短于当地某种主要农作物的一个自然生长周期。如果承包期已经届满或接近届满,则不宜签订转包合同。第二,必须是原承包户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才可以签订转包合同。所谓无力耕种,是指缺乏耕种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的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力量,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所谓转营他业,是指原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农户中的主要劳动力改变行业,从事其他合法的工副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不便于履行承包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第三,转入户必须是有能力耕种转包土地的农户。这种农户一般是种田能手或种植专业户。第四,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承包土地的所有人和发包人,承包土地的转让,涉及到该组织所承担的农业生产计划任务能否完成,.关系到该组织的经济权益能否实现,因而只能在取得它的同意后,才能签订转包合同。只有在具备了上述四个前提条件时,转出户和转入户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转包合同的签订,除了经过要约、承诺、草拟书面合同、双方签署等一般程序外,还必须经过一些特殊程序。就是在转包合同条款拟定后,必须经转出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转出户和转入户不属于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还有必要由转入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转包合同上签署意见,以防止转入户无力耕种转包土地的现象发生。同时,转包合同还应当上报给下达计划指标的上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它负责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和备案。(三)合同标的的特征。转包合同的标的,主要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劳动成果。在农业生产资料中,一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耕畜、农机具、农业设施和集体投资等,通过转包合同,使这些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由原承包户转移给新承包户,其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一类是属于国家计划供应的化肥、农药、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通过转包合同,原承包户将这类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权转让给新承包户。作为转包合同标的的农业劳动成果,主要是在转包土地上生产经营所取得的粮食、棉花、油料等农副产品,这是农业生产计划指标、农业税、国家征购派购任务、集体提留和农户劳动报酬的物质体现。转包的土地,是合同标的的核心,其它标的都是由转包土地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新承包户有权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转移的其它生产资料的份额,有权购买计划供应的生产资料的份额,以及新承包户应当交给国家、留给集体的劳动成果份额等,都必须与转包土地的种类、面积和质量相适应。因而,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转包土地的种类(早地、水田等)、面积、座落(包括与相邻土地的界限)、土质和肥力等。(四)合同权利义务的特征。转包合同不仅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而且引起转入户(新承包户)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而转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转入户(新承包户)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另一类是转出户与转入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转入户(新承包户)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是转出户(原承包户)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其范围与转包土地相适应。转入户(新承包户)的义务,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服从农业生产计划,服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管理,第二,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求使用土地等生产资料,不得破坏地力和进行其它有损土地利益的行为;第三,要完成合同规定的农业生产任务和征购派购任务,缴纳相应的农业税;第四,要交足合同规定的各项集体提留和完成必要的集体派工,等等。同时,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其一,在符合农业生产计划的前提下,对转包土地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其二,对因转包土地而调拨的其它生产资料有使用权,其三,对因转包土地而调拨的计划供应的生产资料有购买权,并通过购买而取得支配权;其四,在&交够国家、留足集体&后,对各项合法收益有所有权。
为了保证转入户(新承包户)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转入户与转出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应当是具体而明确的。转入户有权要求转出户及时让出转包土地和有关生产资料及其使用权,有权收受与转包土地有关的计划供应生产资料的购买权,有权索取与转包土地有关的农技资料,等等。同时,对转出户追加到转包土地上的投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转出户的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平价口粮,等等。(五)合同期限的特征。转包合同的期限,包括合同有效期限(即转包期限)和合同义务履行期限。转包合同的期限必须受原承包合同期限的制约。转包期限一般不应超过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期。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在十五年以上,所以转包期限应限制在这个范围之内。转包合同义务履行期限,一般应与原承包合同义务履行期限相一致,这是由订立转包合同的目的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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