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手房户口不迁出买卖合同中,未说明户口问题,不迁出户口,合法吗

二手房过户口原房东户口暂时不能迁出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二手房过户完成后,原房东因为是唯一住房,现无处落户口,买卖时合同已约定过户口30日内迁出,否则约定了每日的违约金。房东已新购房,但要14年交房。可否和他到公证处公证,这期间如果有他不参与纠纷?公证需要注意什么?另外合同两年诉讼期指什么呢?如果过了两年就不能追诉赔偿了?
当时拿到产证后,没去核查户口有没迁出。最近人口普查,普查员告知他的户口还在我房子下。
我准备买的二手房,这个房子大概35万。我们约定房子满5年就是到明年五月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又怕房主拿钱后进行一房多卖或到时反悔不过户。请问怎样才能规避风险?
我有个想法,就是让卖主把房屋抵押给我,我和他签抵押合同,比如约定用该房屋抵押50万(实际我付房款35万,写100万是确保他不会反悔),半年后如卖方不还50万,则我可以自行处置该房屋(当然,在合同中也写明我不能在5年内退房找卖方要求返还50万,确保卖方的利益)。这样,半年后,卖方肯定不会反悔,如果反悔,...
你好,我要咨询的问题是:
我(乙方)购买了一套上海闵行区的二手房,按照我跟房主(甲方)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付款协议约定(日签的居间合同作为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附件三)
(1)除首付后的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给甲方;
(2)乙方拿到产证后三天内办理放款手续,甲方收到所有房款后,于日之前交房;
(3)甲方于日之前迁出户口。
我于日拿到了房产证,准备去办理放款时,银行告知按照银行的规定(跟银行签的贷款合同是201...
我想要买二手房,合同中约定在过户之前卖方迁出户口,但是现在说要推迟到收到银行尾款才签户口,现在我草拟了一份合同条款:内容就是卖方收到尾款后三日内将户口迁出,否则,按照每日100元交付给买方违约金,直至卖方将户口迁出为止。要是双方都签字了的话该合同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我准备买一个单位小区的二手房,这个房子大概50万。但这个单位规定,职工的房子要满5年才能转让。现在我想买这个房子,但过户肯定要在5年后。请问怎样才能规避风险?
我有个想法,就是让卖主把房屋抵押给我,我和他签抵押合同,比如约定用该房屋抵押100万(实际我付房款50万,写100万是确保他不会反悔),5年后如卖方不还100万,则我可以自行处置该房屋(当然,在合同中也写明我不能在5年内退房找卖方要求返还100万,确保卖方的利益)。这样,5年后,卖方肯定不会反悔,如果反悔,...
目前交了定金,签了购房合同,还没有办过户和按揭。合同中没有说明迁户口的条款。跟房东沟通了一次,对方现在不想迁。如果房东不愿意迁户口,我现在怎么做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呢?或者可不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要回定金。
我买了个二手房,房子本身还在银行抵押,业主用房子在招行抵押还有38万没还,所以需要我出38万赎契作为首期楼款。7月10号我已经将38万打到业主还贷的招行卡账号,第二天中介也通知我说银行已经扣款了,可是昨天中介又说招行不愿意开注销抵押的证明,因为业主在我们赎契后用那张卡透支了20万,现在招行要求业主先将透支款还清后才能涂销抵押赎出房产证给我们过户,可是业主说他的钱都拿去做生意了,跟朋友借还不一定能借得到。现在我加上2万定金,已经给了业主40万了,中介费按揭费...
二手房,买家要公积金贷款,卖家是唯一房满5年,现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贷款的地方说要卖家户口先迁出,而且要迁入地方的房产证?必须是直系系统家属或者配偶,子女的房子,卖家离异房子卖了也就是只能签到娘家,为何要先迁出户口后办理贷款业务呢?迁出后,买家还有一半的钱没有给,而且说房子要在贷款前先过户,这样对卖家太没有保障了!不知道最近的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到底是怎样的流程,按照他们说的对卖家也太没保障了,万一户口迁了,房子也过户了,那还有钱买家不付了,卖家该怎...
本人七月底通过中介买了套二手房,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发现房主与户主不是同一人,后来在中介的调解下,与房主关于户口问题签订了份补充协议,后来拿到产证后,银行因为房子里有上上家的两个户口在里面,不能放款,怎么办
是这样的,我在房山良乡买了一套二手房,买前知道房主有户口落在房子里,所以我强调了过户以后要房主把户口迁走,房主答应了我也有录音录像,在合同里也规定迁出时间与超期违约金的支付。但是我付了首付款以后房主突然指出没有地方落户,迁不走户口,而此时我还有15万的尾款没有打给他。
我想请问下,像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要按合同先把尾款支付,然后到达迁出时间户口没迁出的的话,我可以起诉他要法院进行裁决么?这种案件胜诉的几率大么?法院判决后他拒不迁出我该怎么办?谢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对迁户口作了约定 原房主迟迁户口被判赔1万元 06:21:13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迁户口,如果原房主不肯迁走户口,新房主就无法迁入,而迁不迁走户口得看个人意愿。因此,买房过程中,对迁户口作约定很重要。
最近,拱墅法院就判决一起迟迁户口的纠纷,因为有约定,原房主延迟迁户口被判违约。
新房主索赔12万违约金
王女士和丈夫都是北方人,打算在杭州贷款买房,今年3月,两人通过房产中介看中蚕花园永和坊一套房子,64平米,102万多元。
两人和原房主赵大伯夫妻签了合同,3月28日房子过了户,第二天就交了房,4月10日进行了物业交验。起初一切都还挺顺利的。可是一个月后,王女士发现,原房主赵大伯一家人的户口一直没迁出,这就意味着,王女士的户口一直无法迁入。
虽然,赵大伯夫妻在5月12日将户口迁出,但王女士认为,赵大伯夫妻违约了。
因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赵大伯夫妻应当在交房前向房屋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被告未按期迁出的,应当向王女士支付1025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应当按日计算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
为此,王女士夫妻将赵大伯夫妻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12万多元。
原房主:迟迁户口并未造成实际损失
法院开庭,赵大伯回应说,双方已经达成口头更改合同约定,他们并未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双方只能在户口迁出后,才能拿到物业交验单,并凭交验单在房贷处领取剩余的房价尾款。但合同签了后,他们双方口头达成了新的合议,他们同意提前交房,王女士也同意他们延迟迁出户口,并提前取得房屋尾款,因此,王女士才能在未迁出户口后就取得物业交验单并领取房价尾款。
而且双方共同签署的物业交验单上注明了户口已经迁出,这也足以证明双方已经对户口迁出一事达成了新的协议。总之,被告并未违约。
赵大伯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庭予以降低。王女士买这套房子就是为了自己居住,不涉及落户杭州、子女就学等特殊目的,所以延迟迁出户口不会对王女士造成任何损失。其实,王女士自己也不重视户口问题。
来源:青年时报&&&&作者:记者 吴海婕 通讯员 拱法&&&&编辑:郑海云&&&&
我也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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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80平方米的房屋,价款500万元,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蒋先生应于房屋过户后30日内将原有户口迁出,逾期按日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刘先生支付完所有购房款,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蒋先生并未按期将房屋内户口迁出,而刘先生因户口迟迟未迁入耽误了女儿上该重点中学的时间。刘先生将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蒋先生将户口迁出,并要求其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蒋先生辩称,自己已经积极配合迁户口,但是新房还没有下来,没法按期将户口迁出,希望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酌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户口迁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支付违约金。鉴于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且蒋先生请求法院酌减,法院最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酌定蒋先生支付15万元违约金。  分析  依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北京市实行学区房政策以来,许多家长为了让孩子能上有名气的学校,不惜花费巨资购买学区房,但是该类房屋中,大多已有户口在房屋内,影响买房人的户口迁入以及实际使用。部分买房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限期迁出户口,但未约定逾期迁出的违约责任;部分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限期迁出户口,亦约定了逾期迁出的违约责任。对于前者,因违约责任不明,往往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后者,虽然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但是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对违约金的数额亦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无论何种形式,买房者诉至法院的目的,均是为了将原有户口迁出,但是根据我国目前户籍管理政策,户籍管辖权是派出所,而非法院,法院亦无权判令强行将户口迁出。  在此情况下,建议,一方面,买房者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条件,另一方面,提前查询房屋内现有户口情况,购房时将户口作为决定是否买房的因素之一。  汇款问题  案例  小刘在京打拼多年,终于攒够了买房的钱,2014年3月,小刘与马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刘以380万元价格购买马女士的房屋。后小刘支付了马女士50万元预付款,并将剩余房款分两次汇款到了一个名为张甲的账户。不料,小刘汇完款项后,马女士拒绝与小刘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理由是小刘未付清房款。小刘称,剩余的房款是按照马女士的要求汇到张甲的账户的,对此,马女士予以否认。小刘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马女士指示其将相关钱款汇到张甲的账户,双方在合同中列明的收款账号亦非张甲。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市场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因为没有经验,抑或是粗心大意,抑或是出于对对方的信任,抑或是法律知识的欠缺,没有养成将重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确认并保留证据的习惯,往往听信口头约定。一旦对方反悔,如果提供不出确凿的证据,便会带来莫大的损失。尤其是在类似大额的房屋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对关键事项用书面合同形式明确约定,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合同履行中有变更事项,亦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类似本案中有向他人打款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出卖人委托他人收款的书面、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  交房问题  案例  2013年8月,张先生购买了陈先生的一套房屋,后张先生按约支付完毕购房款,陈先生亦配合张先生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正当张先生喜滋滋地准备入住新房屋时,却发现该房屋早已被陈先生租赁给他人使用,且租期至2016年1月届满,张先生遂将租户及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租户限期搬离,陈先生交付房屋。  分析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有效。  此案涉及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经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房人应对房屋实际使用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及时现场勘查;同时,可以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条款约定,如果卖房人隐瞒房屋已出租信息或者在履行合同中故意将房屋出租他人的,应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以加大卖房人的违约成本。  作者: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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