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被撞造成坐在车里的路人死亡,应该怎样赔偿,还有被撞汽车的保险生效么,什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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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的司机李某肇事致陈某死亡,保险公司以李某系酒驾、负全责为由拒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陈某的死亡赔偿,王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纵是酒驾肇事&保险公司也须赔受害人伤亡损失法官提醒: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可不赔偿
□淇河晨报记者&夏国锋
&&酒驾撞死人,保险公司拒赔受害人死亡损失
&&2012年4月,王某的司机李某酒后驾驶王某的面包车将路人陈某撞死,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王某与陈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陈某家属20万元。
因涉案面包车在甲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且在有效期内,王某便要求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已先行垫付给陈某家属的赔偿款。而甲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系酒后驾驶,按照中保协条款〔2006〕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任一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此,甲保险公司仅需承担陈某的抢救费用,其他费用不予赔偿。
当年6月王某诉至山城区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各项损失12万元。
&&法院:法律无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免赔受害人死亡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按合同约定,由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甲保险公司称李某系酒后驾驶,依据中保协条款〔2006〕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只承担本次事故的抢救费用的辩诉,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内容是一致的。免除保险公司赔偿义务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驾驶人酒驾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除外。依据该法条的文意,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赔偿。本案中,驾驶人虽然酒后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2万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
&&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发生意外时能减少损失,即便是酒后驾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都应无条件赔偿。
&&李女士:
&&酒后驾驶造成的损失若都由保险公司承担,是否变相降低了违法成本,纵容酒驾行为?
山城区法院法官&赵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的。本案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应依据合同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买单并非纵容酒驾
&&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碰瓷”,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并非纵容酒驾,而是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
&&首先,酒驾伤人后肇事者拿不出钱可能会耽误宝贵的治疗时间,如果这时保险公司能赔偿部分费用,情况就大为不同。其次,制裁酒驾的手段主要有刑事、行政和经济上的,而对酒驾者最主要的威慑力——刑事惩罚仍在。
&&不过,该规则的适用限制在“人身损害”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追偿。酒后驾车保险公司赔付吗?_百度知道
酒后驾车保险公司赔付吗?
  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的事故率的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具体规定参照条款第十七条: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负责损失额度×(1-免赔率)的部分,损失额度×免赔率这部分需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另一方面,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损失额度×免赔率这部分金额负责赔偿。(注:保险公司规定必须在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险。)  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通管理法而不是保险管理法,禁止酒后驾车,只是从交通管理的角度考虑。对于保险是否赔偿,必须由《保险法》、保险合同条款进行特别的规定。理论上,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对于保险赔偿并无影响。因为汽车保险就是在转嫁各种风险,无论这些风险是不是违章造成的,保险公司都应该负担下来。如果要想不赔偿保险金,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把酒后驾车作为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写出来。一旦驾驶员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依据这些合同条款拒赔。这样的合同条款,称之为“责任免除条款”。  但是,《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这种“不赔偿”的条款,会对驾驶员、车主、受害者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保险公司就应该在投保的时候,特别提醒车主注意一下,让他们了解和接受。如果他们不接受,可以选择不投保、或者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否则车主事先不知道这些,投保、交了保费,出事后保险公司却不赔偿,那对他们的打击太大了,会让人觉得保险公司缺乏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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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问题所说明的情况,你的驾驶人酒后追尾 造成你车驾驶人及前车驾驶人死亡。现在司机与你有雇佣关系在雇佣期间因从事完成雇佣目的而意外死亡 你有赔偿责任 前车司机死亡而不付事故责任你又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你的前车当事人如果是当场死亡那根本就不存在垫付条件。前车交强对后车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根据保险合同酒后是责任人免除,交强险仅对受害人(及你的前车)的抢救费可以先行垫付但保留追偿权
其他4条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22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会列明醉酒
打合同官司,打赢就能赔,现在保险合同签的经常不严谨,有空子可以钻的
酒驾不赔付,本来就是司机的过失,告也不赢的
从酒后驾驶违法的法律出台后,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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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酒后驾驶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亦应免除或减轻保险赔偿责任——所有资料文档均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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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亦应免除或减轻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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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汽车强制保险的索赔时效问题?_百度知道
汽车强制保险的索赔时效问题?
1、根据一般情况看来,大多数期限为一年,但是也不免会出现特殊的短期投保现象。比如说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情况、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离报废时间不足一年,以及保监会规定等情况,这些都是可以办理短期的强制保险。价格也会根据时间进行一定的改变。2、因此一般情况下,一年就需要上交一次强制险,机动车主必须每一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这一年度的保险费额交上,如果过了上交时间,那么就会收到交警的处罚,处罚的金额将会是保险金额的双倍。而且车主还需要缴纳滞纳金。因此车主必须要重视这个问题,按时到保险公司缴纳。3、但是机动车强制保险期限一年的时间设计的也是非常合理的,车主不用频繁的去缴纳保险金,时间久了又怕车主会忘记。交强险最主要的还是起到了社会管理的责任,它能够及时的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提供补偿,而购买该保险的车主也可以减轻自己一部分的负担,这样可以减少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一些社会冲突和矛盾。一般来说强制险的费用是不一定的,每一年会有轻微的变动。比如说这个费用要受到上一年交通事故浮动比率的变化等等。这个机动车强制保险期限为一年也可以方便交通部分的计算。4、但是车主为了能够更加安全的驾驶,除了要给自己购买强制险之外,还应该自己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些商业保险,比如说意外险等等,其实这些保险的费用一年分摊下来并不是很高,但是真正遇到问题的时候又可以帮我们解决很大的难题,所以建议车主考虑。如果因为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的家庭带来巨大的负担,这样的结果是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强制险能够给投保人提供的保障其实很少,商业保险涉及到很多的种类。而且期限也比较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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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故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案由并非为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民法通则》及司法实践;受害人需要定残的,从受害人定残之日起算,具体到本案,而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从受害人医疗终结起算,受害人不需要定残疾的。诉讼时效的判断失误,而应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正确判断,会直接导致合法权利无法获得法院支持与保护,建议山之鬼审慎研究如本案受害人向交强险承保公司通过诉讼途经主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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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但注意,但一直未提交索赔资料的情况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如果出险后已经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人可以拒赔,从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到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按算,人民法院也不予以保护,两年内不提出索赔的车险(包括)的索赔时效为两年
保险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汽车强制保险的索赔时效应该是2年。但是责任保险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索赔时效是自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还是自受害人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之日起计算?抑或是自受害人的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却又成为责任保险索赔时效起算点的一个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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