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融资帐户股票什么叫平仓提保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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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中什么叫融资,什么叫平仓?
1,股票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股东)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股票融资概述这种控制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取股息,分享红利等。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2)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3)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2,平仓 平仓=close position,原先买入的就卖出,原先是卖出(沽空)的就买入。 期货交易的全过程可以概括为建仓、持仓、平仓或实物交割。建仓也叫开仓,是指交易者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一份期货合约相当于签署了一份远期交割合同。如果交易者将这份期货合约保留到最后交易日结束他就必须通过实物交割或现金清算来了结这笔期货交易。然而,进行实物交割的是少数,大部分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一般都在最后交易日结束之前择机将买入的期货合约卖出,或将卖出的期货合约买回。即通过一笔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来冲销原有的期货合约,以此厂结期货交易,解除到期进行实物交割的义务。这种买回已卖出合约,或卖出己买入合约的行为就叫平仓。建仓之后尚没有平仓的合约,叫未平仓合约或者未平仓头寸,也叫持仓。交易者建仓之后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了结期货合约:要么择机平仓,要么保留至最后交易日并进行实物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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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法人机构授权代表人:         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传真号码: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开展“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网上申购新股,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网上申购新股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网上申购新股交易服务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网上申购新股交易:指符合条件的甲方将所持有证券出质给符合资格的乙方并融入资金,网上申购证券交易所上市新股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并在未来某一日期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以下简称“融易通”)。
(二)标的证券:指本协议签订时乙方认可的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
(三)初始交易:甲方将所持有证券出质给乙方并融入资金,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四)购回交易:在未来某一日期,甲方按约定支付利息并返还资金给乙方,由乙方解除甲方标的证券质押及相应孳息的交易行为。
(五)初始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起始日。
(六)购回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到期日。股票质押回购的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的,购回交易日提前至最近一个交易日。
(七)T日、R日:T日为初始交易日、R日为购回交易日。
(八)回购期限: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初始交易日至购回交易日之间的时间段。
(九)到期购回:指在交易到期日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完成购回交易的行为。
(十)提前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原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之前提前完成购回交易的行为。
(十一)延期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在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将原回购期限延长,在回购期限延长后的新的购回交易日完成购回交易的行为。
(十二)购回利率:指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在待购回期间及购回交易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时的年化收益率。
(十三)证券质押率:又称折算率,用于甲方初始交易时对标的证券市值进行折算,以确定初始交易成交金额。乙方将根据市场风险、回购期限等因素考虑,为各标的证券综合确定质押率,并适时调整。
(十四)初始交易成交金额:指在初始交易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具体成交金额。其中:
甲方初始交易成交金额≤标的证券协议价×折算率×质押标的证券数量,其中标的证券协议价根据初始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与初始交易日前1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的算术平均价孰低原则确定。在扣除初始交易的相关费用后,甲方实际获得的资金可能小于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十五)履约保障比例:指甲方单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或乙方对甲方合并管理的多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标的证券市值及质押孽息之和扣除部分解除质押证券市值之后的数值与甲方该笔交易待购回初始成交金额和待购回期间未支付的利息之和的比值。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协议第六章。
(十六)提保线、警戒线、处置线:
在待购回期间,履约保障比例高于甲乙双方约定的某一数值时,甲方可通过部分解除质押方式解除甲方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已质押的部分标的证券或者孽息,该数值为提保线;
在待购回期间,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某一数值时,甲方应及时提前购回,或采取补充质押交易或场外偿还负债等有效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措施,该数值为警戒线;
在待购回期间,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某一数值时,甲方未在乙方限定时间内提前购回或采取补充质押交易或场外偿还负债等有效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措施的,乙方有权通过违约处置方式处置甲方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已质押的标的证券,该数值为处置线。
(十七)补充质押:甲方约定在履约保障比例跌破本协议约定的处置线时,为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甲方新增一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作为原初始交易的补充交易。乙方将甲方的初始交易和补充质押交易合并计算甲方的履约保障比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甲方补充质押的证券进行相应证券质押登记。补充质押交易的购回交易日与所保障的原初始交易的购回交易日一致。甲方补充质押交易的成交金额为零。
(十八)部分解除质押:甲方履约保障比例高于乙方规定的提保线时,甲方可申请将初始交易和补充质押交易中的部分标的证券或者孽息申请解除质押,但解除部分证券质押后甲方的履约保障比例须高于乙方规定的提保线。
(十九)终止购回:出现无法购回或采用场外结算等情形时,在甲方偿清对其对乙方的债务后,乙方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并解除甲方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
(二十)违约处置:甲方出现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按照协议约定,乙方作为质权人,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请、处置甲方的质押标的证券,实现乙方质权的行为。
(二十一)场外结算:指待购回期间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无法购回情形,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以现金方式或其他方式替代原购回交易的行为。
(二十二)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十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二十四)本协议:指甲乙双方签订的“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网上申购新股业务协议。
(二十五)广发网:指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门户网站,网址为.cn。
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甲方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出质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四)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本人及关联人的所有普通证券账户和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甲方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同意乙方直接或间接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系统了解或获取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政府机构、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数据、账户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甲方同意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将甲方上海市场证券账户指定在乙方,将甲方的所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托管在乙方。甲方保证在协议期内,不申请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不申请办理股份转托管,不得办理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并同意乙方限制其上海市场证券账户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限制其深圳市场股份转托管,限制其办理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
(六)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则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申报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身份;并且甲方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承诺待回购期间买卖其所在上市公司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甲方申请用于质押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甲方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八)甲方承诺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并非乙方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股东关联方,且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其关联账户买入达到并超过乙方发行的证券(证券代码:%比例以上股份。如甲方成为持有乙方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联方,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终止本协议项下未了结交易,解除本协议。如监管机关对甲方在上述情况下有豁免情形的,则以监管机关相关通知为准。
(九)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自身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不得将身份证件、交易密码出借给他人或委托乙方员工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保证,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行为,系基于甲方真实意愿做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十)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
(十一)甲方同意甲乙双方之间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乙方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十二)甲方承诺通过“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获得资金,专项用于网上申购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或“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的购回,并承诺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间,甲方不同时参与新股网上申购及网下配售业务。
(十三)甲方承诺通过“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获得资金,不用于申购乙方保荐承销的新股。
(十四)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十五)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及其附件《“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网上申购新股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内容以及《业务办法》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融易通”业务规则和协议内容的讲解,准确理解“融易通”业务规则和本协议及《“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网上申购新股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的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易通”业务的全部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十六)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融易通”业务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无需乙方承担甲方的任何投资损失。
(十七)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并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资格,已在证券交易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乙方自愿遵守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乙方提供给甲方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乙方与甲方之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应由乙方自行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乙方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六)乙方向甲方提供了《“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网上申购新股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详细讲解了“融易通”业务规则和本协议内容。
(七)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乙方也不以任何形式承担甲方的投资损失。
(八)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九)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并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四条 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协议之时向另一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其有权或已获充分和必要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下的义务;
(二)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具约束力的义务,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并不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成功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初始交易后,从乙方获得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甲方实际获得的资金可能小于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二)甲方成功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购回交易后或已经全部偿还乙方相关债务后,甲方所质押证券及相关孳息解除质押。
(三)甲方知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信息,并可向乙方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进行查询。
(四)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甲方有权得到赔偿。
(五)待购回期间行使所质押标的证券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到乙方开户营业部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
(二)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应保证证券账户中有足额的标的证券,且资金账户有足额的相当于应付利息和初始交易相关费用合计金额部分的自有资金,交易委托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资金账户相当于应付利息和初始交易相关费用合计金额部分的自有资金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等情形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进行补充质押交易委托时,应保证证券账户中有足额的标的证券,交易委托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资金账户中相当于补充质押交易相关费用金额部分的自有资金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等情形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四)进行购回交易委托时,应保证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资金,交易委托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等情形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深圳证券账户应当在乙方开户。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办理股份转托管、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
(六)在乙方认可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得违法、违规进行交易。
(七)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利息。
(八)按照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支付有关费用。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方为其质押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实向乙方申报其任职情况。待购回期间,甲方被聘任或辞任所质押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也应如实向乙方申报。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实向乙方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十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中的资产,不再为第三方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十二)在待购回期间,甲方在其证券账户中的证券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有操纵市场等异常交易或其他违规行为。
(十三)待购回期间应随时关注所质押标的证券二级市场市场价格和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化情况,及时查看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出的各种通知,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
(一)要求甲方提交与“融易通”业务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乙方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便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
(二)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标的证券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确定并调整授予甲方的信用额度。
(三)初始交易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权。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对于处置相应质押证券所得价款,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扣划。
(四)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利息。
(五)购回交易完成交收后取得返还资金。
(六)对甲方“融易通”业务进行监控。当甲方“融易通”股票质押回购合同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且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采取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有效措施或未及时进行提前购回交易时,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处置甲方的质押标的证券,用于抵偿甲方应付金额,实现乙方质权。不足以抵偿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七)在甲方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开户营业部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信息变更手续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参与“融易通”业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
(一)进行购回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自行承担责任。
(二)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三)乙方如实记载甲方“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账务情况,在甲方提出查询申请时提供给甲方进行查询。
(四)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五)按约定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及时将处置结果通知甲方。
(六)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违约行为、异常交易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相关政府机构、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告,同时可以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甲方相关账户的证券交易、资金存取等行为采取限制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在“融易通”业务中,甲方通过将其持有的标的证券出质给乙方融入资金,甲方为对应标的证券的出质人。乙方通过获得对应标的证券的质权向甲方融出资金,乙方为标的证券的质权人。
第十条 甲方参与“融易通”业务,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
资质审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
乙方开展“融易通”业务,应在自身业务系统中为甲方记录明细资金和明细证券,并记载每笔交易的明细数据。
“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或其他证券,具体范围由乙方指定。
“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回购期限最长不超过外部监管部门和乙方规定的期限。
甲方以持有的国有股申请参与“融易通”业务的,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在初始交易前须全部托管在乙方(深市)、上海证券账户须指定交易在乙方,且在待购回期间,同意乙方限制其办理股份转托管、变更或撤销指定交易、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并同意乙方限制其账户卖出该上市公司股份。
乙方确定“融易通”业务的不同业务期限、标的证券折算率及购回利率,并通过网上交易客户端进行公告。购回利率、标的证券折算率与回购期限相关。
乙方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市场状况推出不同期限的“融易通”业务,并对应不同期限的“融易通”业务的购回利率和标的证券折算率,无须征得甲方同意。购回利率或标的证券折算率调整后,只对调整生效之后新增的“融易通”业务适用。
甲方“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的购回利率和标的证券折算率以甲方进行初始交易当日乙方公告的购回利率和标的证券折算率为准。甲方提前购回时,原初始交易确定的回购期限所对应的购回利率不变。
初始交易日(T日)至购回交易日(R日)前一交易日(即:R-1日)期间,“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不得延期。
如因甲方过错,出现“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无法到期购回的情形,甲方同意乙方将相关“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购回日逐日递延,但延期期限原则上合计不得超过7个交易日。“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延期后的待购回期间适用原购回利率。具体初始交易和购回事宜见本协议第五章。
甲方对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电子委托指令的确认,以乙方系统的电子记录留存资料为准,该电子记录留存资料与书面留存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使用交易密码登陆账户并发出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电子委托指令及所有使用资金密码发出的资金划转指令,均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与本协议不可分割,是本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甲方对其电子交易结果,全部给予承认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乙方根据购回利率、资金实际使用天数,以初始交易成交金额(提前偿还本金时,扣除已偿还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
乙方对甲方使用资金收取利息时,采取“计尾不计头”方式,即初始交易日当天不计息,购回交易日当天计算利息。
甲方应确保初始交易日,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相当于应支付利息和初始交易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质押登记费用、经手费等)合计金额部分的自有资金。乙方技术系统校验甲方资金账户自有资金小于甲方应支付利息与初始交易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质押登记费用、经手费等)之和时,甲方无法进行初始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沪市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深市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相关交易时间调整以沪深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为准。
“融易通”业务指令
第二十一条
甲方以柜台委托方式发出初始交易委托的,须按照乙方要求填写附件一《“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网上申购新股业务交易确认书》。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方式发出初始交易委托的,须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的初始交易委托电子指令确认相关交易要素。初始交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质押标的证券代码、质押标的证券数量、购回利率。乙方根据甲方填写并确认的《“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网上申购新股业务交易确认书》或电子委托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甲方初始交易日拟质押的证券必须在乙方允许的标的证券范围内,且1万元人民币≤甲方拟质押证券市值≤甲方当前可用的证券持仓市值。
甲方初始交易委托时,“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的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160%。
第二十三条
1千元人民币≤甲方单笔初始交易委托金额≤乙方给予甲方的授信额度-[Σ(甲方回购未到期明细数据中的所有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Σ(当日甲方已有效申报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而且,甲方单笔初始交易委托金额≤乙方“融易通”业务的总额度-[Σ(乙方回购未到期明细数据中的所有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Σ(当日乙方已有效申报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第二十四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发出初始交易委托时,校验甲方资金账户资金,并按甲方初始交易委托时预计的到期购回日应付利息和初始交易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质押登记费用、经手费等)合计金额,对甲方资金账户自有资金进行实时冻结。其中,甲方初始交易委托时预计的到期购回日应付利息=甲方初始交易委托金额×购回利率×初始交易时预计的回购期限÷365。
甲方初始交易委托时被冻结的预计应付利息相应的自有资金部分将在“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待购回期间保持冻结状态。甲方初始交易委托时被冻结的初始交易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质押登记费用、经手费等)将于初始交易日日终被乙方扣除。
因甲方资金账户自有资金不足及其它由于甲方账户资金问题导致初始交易失败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发出初始交易委托后,对甲方账户初始交易委托对应部分证券进行卖出或转出限制。因甲方账户证券余额不足或其它由于甲方账户证券问题导致登记结算机构交收失败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初始交易日(T日)日终,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办理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甲方通过T日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质押登记费用、经手费等),甲方应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甲方初始交易应收资金T+1日可取可用。
网上新股申购
第二十七条
甲方通过“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获得的资金(以下简称“融易通”专款)只能用于甲方网上新股申购或购回交易。
第二十八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发出网上新股申购委托时,校验甲方资金账户资金余额。当甲方网上新股申购委托金额大于其资金账户自有资金实时余额与“融易通”专款实时余额之和,或甲方资金账户中自有资金实时余额少于其网上新股申购委托金额的一定比例(当前的比例值为20%。乙方可视情况对该比例数值不定期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新比例数值将通过广发网或网上交易客户端公告)时,甲方无法进行网上新股申购。
因本款所列原因或其它由于甲方账户问题导致甲方网上新股申购失败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存在本协议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甲方发出网上新股申购委托时,“融易通”专款将被自动优先使用。“融易通”专款在每笔网上新股申购委托时的使用比例不得超过甲方该笔网上新股申购委托金额的一定比例(当前的比例值为80%。乙方可视情况对该比例数值不定期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新比例数值将通过广发网或网上交易客户端公告),相关差额部分,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资金账户自有资金中划扣。
甲方网上新股申购中签的,甲方同意乙方优先使用甲方资金账户中的自有资金作为新股认购款项。甲方新股认购款项与甲方资金账户中自有资金余额的差额部分将由甲方“融易通”专款垫付。待购回期间,甲方资金账户中自有资金增加的,优先偿还中签缴款时垫付的“融易通”专款。
第三十一条
即使甲方“融易通”专款余额在购回交易日(R日)前三个交易日(即:R-3日)日终仍大于零,甲方亦不得于R-2日至R日期间使用“融易通”专款进行网上新股申购,而只能将“融易通”专款用于 “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的购回。
一、到期购回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到期购回日(R日)校验甲方资金账户中是否留有足额的到期购回资金。
在“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到期购回日(R日)早上开盘时,甲方同意乙方在确认甲方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足以偿还其到期购回应付金额后,即时通过系统自动购回甲乙双方到期的“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
在“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到期购回日(R日)早上开盘时,甲方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偿还到期购回应付金额的,甲方应确保在到期购回日(R日)13:00之前,在其资金账户中准备足额的到期购回应付金额,并同意乙方于当日购回甲乙双方到期的“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购回交易时,优先使用甲方资金账户中的“融易通”专款偿还甲方到期应付资金。甲方“融易通”专款余额不足以偿还甲方到期应付资金的,相关差额部分将在甲方资金账户自有资金余额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到期购回日冻结甲方账户与购回交易金额相等的资金,乙方按照初始交易约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到期购回申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办理证券解除质押和资金划付。甲方用于质押的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自购回交易日后次日起解除质押。
第三十五条
到期购回情况下的“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购回交易成交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到期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甲方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甲方已偿还本金+到期购回时甲方待结利息。
其中,到期购回时甲方待结利息=(甲方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甲方已偿还本金)×购回利率×回购期限÷365+甲方已偿还本金所涉的未结利息。
甲方已偿还本金所涉的未结利息是指,甲方从初始交易日至其部分本金偿还日期间产生的与其已偿还本金相关的未结利息。甲方已偿还本金所涉的未结利息=甲方已偿还本金×购回利率×初始交易日至部分本金偿还日期间的天数÷365。
二、提前购回
第三十六条
待购回期间,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提前购回。甲方以柜台委托方式发出提前购回委托的,须按照乙方要求填写附件一《“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网上申购新股业务交易确认书》。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方式发出提前购回委托的,须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的提前购回委托电子指令确认相关交易要素。提前购回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日或补充交易日、最新购回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质押标的证券代码、质押标的证券数量、购回利率。乙方根据甲方填写并确认的《“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网上申购新股业务交易确认书》或电子委托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购回。
甲方以柜台委托方式申请提前购回的,须将其确定的提前购回日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乙方。
第三十七条
待购回期间,发生或出现本协议第六十一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甲方须在乙方通知的期限内提前购回,否则乙方将对甲方进行违约处置。
第三十八条
甲方须在提前购回日13:00之前,在其资金账户中留有足额的购回交易资金。因甲方资金账户自有资金不足或其它由于甲方问题导致提前购回交易失败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提前购回交易时,优先使用甲方资金账户中的“融易通”专款偿还甲方应付资金。甲方“融易通”专款余额不足以偿还甲方应付资金的,相关差额部分将在甲方资金账户自有资金余额中扣除。
甲方同意乙方在提前购回日冻结甲方账户与提前购回交易金额相等的资金,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提前购回申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办理证券解除质押和资金划付。甲方用于质押的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自购回交易日后次日起解除质押。
第四十一条
提前购回情况下的购回交易成交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提前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甲方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甲方已偿还本金+提前购回时甲方待结利息。
其中,提前购回时甲方待结利息=(甲方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甲方已偿还本金)×购回利率×初始交易日至提前购回日期间的天数÷365+甲方已偿还本金所涉的未结利息。
甲方已偿还本金所涉的未结利息是指,甲方从初始交易日至其部分本金偿还日期间产生的与其已偿还本金相关的未结利息。甲方已偿还本金所涉的未结利息=甲方已偿还本金×购回利率×初始交易日至部分本金偿还日期间的天数÷365。
三、延期购回
第四十二条
初始交易日(T日)至购回交易日(R日)前一交易日(即:R-1日)期间,“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不得延期。
第四十三条
如因甲方购回资金不足或其它甲方过错,出现“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无法到期购回的情形,甲方同意乙方在满足下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将相关“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购回日(R日)逐日递延:
(一)延期期限原则上合计不得超过7个交易日(即:最新购回日不得超过R+7日);特殊情形下,最新购回日超过R+7日的,须经乙方同意;
(二)该笔交易履约保障比例高于警戒线;
(三)甲方信用状况未恶化;
(四)不存在本协议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甲方资金账户中的购回金额不足。
因不满足本条款所列条件而导致购回日无法被延期,或甲方资金账户中的购回资金在R+7日13:00之后仍不足的,视为甲方违约。
第四十四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第四十三条所指的R日至R+7日期间,随时校验甲方资金,并在确认甲方资金账户中的购回应付资金充足后,即时完成相关“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的购回。
甲方同意乙方在购回交易时,优先使用甲方资金账户中的“融易通”专款偿还甲方应付资金。甲方“融易通”专款余额不足以偿还甲方应付资金的,相关差额部分将在甲方资金账户自有资金余额中扣除。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延期购回的情况下,“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延期后的待购回期间适用原购回利率。
第四十六条
在延期购回的情况下,购回交易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延期购回交易金额=甲方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甲方已偿还本金+延期购回时甲方待结利息。
其中,延期购回时甲方待结利息=(甲方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甲方已偿还本金)×购回利率×初始交易日至延期后的最新购回日期间的天数÷365+甲方已偿还本金所涉的未结利息。
甲方已偿还本金所涉的未结利息是指,甲方从初始交易日至其部分本金偿还日期间产生的与其已偿还本金相关的未结利息。甲方已偿还本金所涉的未结利息=甲方已偿还本金×购回利率×初始交易日至部分本金偿还日期间的天数÷365。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第四十七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如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等,相应权益登记结算机构将一并质押。乙方将在上述权益到账后与甲方初始交易合并,由此计算甲方的履约保障比例。
待购回期间,上市公司直接分派现金红利到甲方账户时,导致甲方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处置线,则甲方同意采取场外部分偿还本金或补充质押交易等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有效措施。
第四十八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益,由甲方自行行使,行使上述权利而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待购回期间,若待购回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等权益处理时,甲方应在相关股权登记日前根据权益分派比例或以权益分派计算所对应的等值证券实施补充质押交易。若甲方在股权登记日前未能按前述方式实施补充质押交易,则股权登记日后,因权益处理所得股份由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自相应股份上市日首日由乙方为相关待购回标的证券进行补充质押交易
第四十九条
回购期限内甲方可就已质押和补充质押的证券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的履约保障比例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甲方初始交易标的证券市值+甲方补充质押标的证券市值+待购回期间内标的证券产生的一并予以质押的权益-解除质押部分标的证券市值)÷甲方购回交易应付金额。
第五十一条
标的证券市值按收盘价计算。
遇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乙方有权单方面对标的证券的收盘价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标的证券市值。乙方调整标的证券收盘价的参考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停交易标的证券为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可参考沪深300指数同期涨跌幅;
(二)暂停交易标的证券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可参考相应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同期涨跌幅;
(三)暂停交易标的证券基本面、流动性、以及导致暂停交易的原因等。
第五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的提保线、警戒线或处置线所对应的履约保障比例值分别为max{初始交易日日终履约保障比例,300%}、150%、130%。乙方调整提保线、警戒线或处置线时,将通过广发网或网上交易客户端进行公告。
第五十三条
待购回期间,甲方某一笔“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的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者低于警戒线时,甲方须按约定采取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有效措施或提前购回。
第五十四条
当甲方某一笔“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时,乙方应当以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须选择采取以下三种措施之一:
(一)在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内补充质押标的证券并对该等的标的证券予以质押登记,使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高于警戒线;
(二)在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内进行提前购回;
(三)甲方在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内通过场外结算方式向乙方偿还债务,直至履约保障比例高于警戒线。
如甲方未能采取本条前款所列的任何措施,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进行违约处置。
第五十五条
如甲方进行补充质押交易,补充质押交易的质押标的证券数量应不少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最小数量:
补充质押交易质押标的证券最小数量=(被保障的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警戒线-被保障的初始交易质押标的证券的市值–已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总市值-质押的送股、转赠股的市值-质押的孽息)/补充质押交易质押标的证券在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当日的收盘价。
第五十六条
甲方进行补充质押交易时,须确保其资金账户内至少留有如下公式计算的自有资金余额,以确保交易完成:
本条前款所述自有资金余额计算公式=补充质押交易相关费用=交易经手费+登记结算机构对补充质押交易所质押股份收取的质押登记费等。
第五十七条
补充质押交易的初始交易完成时,乙方将被保障的初始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与补充质押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进行合并管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合并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关联合同号相同的“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所有质押标的证券的总市值/关联合同号相同的甲方购回交易应付金额。
其中:关联合同号相同的“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所有质押标的证券的总市值=被保障的初始交易质押标的证券市值+补充质押交易的质押标的证券市值+初始交易和补充质押所涉标的证券相关孳息市值;关联合同号相同的甲方购回应付金额=被保障的购回交易金额。
第五十八条
甲方可申请将高于提保线部分的质押证券部分解除质押,但关于部分解除质押的申请须经广发证券同意,且部分解除质押后的履约保障比例须高于提保线。
第五十九条
对同一笔“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甲方可以申请多次进行补充质押交易,但是,“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被提前购回、到期购回或延期购回时,所有与其关联的补充质押交易须一并被提前购回、到期购回或延期购回。
乙方因甲方违约对初始交易质押标的证券进行处置时,所有与该笔初始交易关联的补充质押交易的标的证券均作为处置对象并按照相同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异常情况处理
第六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发现或出现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一)甲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本协议或进行交易期间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或存在重大隐瞒、遗漏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监管机构禁止或限制甲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三)甲方用于参与“融易通”业务的资产来源不合法;
(四)甲方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其关联账户买入乙方发行的证券,并成为持有乙方股份5%以上股东的关联人;
(五)甲方用于“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被乙方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或被ST或*ST处理;
(六)甲方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线且未在乙方通知的期限内采取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有效措施;
(七)甲方的生理和心理状况恶化,或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若甲方为个人客户);甲方的法定存续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破产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若甲方为机构客户);
(八)甲方财务和信用条件恶化,或者出现其他可能会对其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九)甲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跨市场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或者公告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
(十)标的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并可合理预见该证券价格将会出现下跌的;
(十一)甲方(若甲方为机构客户)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的;
(十二)甲方或其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
(十三)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十四)甲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五)甲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负面影响的协议的;
(十六)甲方(若甲方为机构客户)或其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十七)甲方、甲方(若甲方为机构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的;
(十八)甲方(若甲方为机构客户)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甲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十九)甲方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负面影响的;
(二十)其他可能对甲方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影响的情形;
(二十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
(二十二)出现本协议终止的情形;
(二十三)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十二条
因乙方账户资金不足导致初始交易交收失败,乙方应当为甲方于次一交易日重新进行交易申报,直至初始交易完成。在此期间,乙方按照初始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初始交易因本条前款情形延期的,购回交易金额根据实际的回购期限相应调整。
第六十三条
因甲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有瑕疵导致初始交易交收失败,乙方视甲方自动放弃该笔初始交易。
第六十四条
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甲方违约处理。
第六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甲乙双方协商进行提前购回或场外结算,在甲方清偿其对乙方的债务后,乙方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终止购回,甲方的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解除质押:
(一)因乙方过错,导致本协议终止;
(二)乙方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
(三)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四)甲方质押标标的证券、资金(证券)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
(五)其它甲乙双方约定的无法进行购回交易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将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违约处置,并处置该笔购回交易所涉及的甲方的全部或部分质押标的证券,以抵偿甲方应付金额,实现乙方质权,剩余金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一)本协议项下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且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进行提前购回,也未根据本协议约定采取其它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有效措施;
(二)在适用的购回日(包括到期购回日、提前购回日、延期购回日)13:00之前,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在其资金账户中留足应付金额;
(三)在适用的购回日(包括到期购回日、提前购回日、延期购回日),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未足额收到应付金额;
(四)因甲方过错导致购回交易的资金划付无法完成;
(五)根据交易规则,因甲方过错导致无法延期购回;
(六)因甲方过错,出现购回交易无法完成情形;
(七)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八)出现甲方同时参与新股网上申购及网下配售业务情形;
(八)因甲方过错,导致本协议终止;
(九)出现本协议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进行提前购回;
(十)其它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情形。
第六十七条
出现前条所述情形的当日,乙方将向甲方或甲方权利继承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备足资金,在乙方指定的购回日期按乙方指定的日期前申请购回。否则,乙方将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违约处置,对甲方质押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进行处置,实现乙方质权。处置后不足以抵偿甲方对乙方债务的,乙方将依法对甲方进行追索。
第六十八条
乙方在处置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实现质权过程中,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转让、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转让、司法拍卖等形式。
通知与送达
第六十九条
乙方将根据“融易通”业务重要信息的变动情况及甲方履约保障比例变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甲方发送以下类别的通知:
(一)“融易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信息类通知
该类信息的通知,主要目的是方便甲方及时了解,知晓“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的重要信息。
(二)要求甲方进行补充质押交易的通知
该类信息的通知,主要目的是通知甲方在约定时间内通过进行补充质押交易提高甲方履约保障比例。
乙方为甲方办理“融易通”业务开通手续时,为确保甲方能够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情况,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电子邮箱作为甲方接收各类电子通知的专用邮箱。甲、乙双方均同意,只要乙方将通知向该电子邮箱发送,即视为乙方已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相应通知义务。
甲方在办理“融易通”业务并进行交易期间,应当每日登录该电子邮箱查看与“融易通”业务相关的电子通知信息,如甲方未及时查看电子邮箱而未了解相关业务通知,可能会因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而违约或遭受损失。
乙方为甲方开立电子邮箱时,将为其设置电子邮箱初始登录密码,甲方须在首次登录时自行修改邮箱登录密码,并妥善保管邮箱密码,若因甲方密码遗失或向他人透露密码等造成甲方信息泄露,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若因密码遗忘等原因而无法登录,须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协助解决,但由此造成的信息接收时间延误、相关费用以及其它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电子邮箱发生变更时,乙方将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接受乙方提供的新的电子邮箱服务。
第七十一条
甲方指定相关联络方式用于乙方通知,以协议首页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为准。甲乙双方若对某次通知是否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以及发送时间存在争议,均以电子邮箱供应商专用邮箱中备份内容的原始记录为准。
甲方提供的相关联络方式若有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到乙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并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未及时登录电子邮箱而延误了解自己账户情况,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十二条
乙方可根据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预留的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等通信方式给甲方发送有关通知,由INTERNET网络、通讯线路及用户终端用引发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乙方向甲方发送通知的形式一般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方式:乙方发送到甲方的电子信箱;
第二种方式:乙方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甲方;
第三种方式:乙方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甲方;
第四种方式:乙方在广发网上或在网上交易客户端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
乙方将按上述四种通知方式中至少一种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只要乙方通过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向甲方发送了通知等信息,均视为乙方通知已送达甲方。如果非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它非乙方自身因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因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该尽快通知另一方,防止双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七十六条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协议的币种、成立与生效、期限:
(一)协议币种: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二)协议成立并生效: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本协议自甲方本人签字,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协议期限:自本协议成立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情形发生之日止。
(四)本协议任一条款的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
第七十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公告方式对本协议任何一项条款进行变更。乙方通过公告方式变更本协议条款后,甲方未在乙方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变更后的条款向开户分支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知晓并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内容,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七十九条
包括不限于以下具体情形出现时,在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清偿完毕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一)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三)甲方或乙方违反声明与保证事项的;
(四)甲方发生合并、分立、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并影响其履约能力;
(五)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六)乙方进入风险处置程序;
(七)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八)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九)由于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变动较大,导致甲乙双方约定的重要条款无法执行的;
(十)若因甲乙双方对协议重要条款约定有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单方面向另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要求的;
(十一)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
本协议终止前,存在尚未到期购回交易的,甲方同意乙方对质押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或终止购回交易申报。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办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八十二条
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八十三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八十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与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窗口指导意见有关的条款保持一致,在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另有规定时,按最新规定执行,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八十五条
附件《“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网上申购新股交易风险揭示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须与本协议同时签署。
第八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进行的一次或多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均适用本协议。所有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所涉及的成交回报以及依据包含各项交易要素的电子委托等,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易通”业务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融易通”业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章):
         
广发证券“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网上申购新股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网上申购新股业务(以下简称“融易通”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网上申购证券交易所上市新股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您在决定参与“融易通”业务前,应充分了解“融易通”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融易通”业务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及其它各类风险:
市场风险指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利率的变化而可能产生潜在损失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双方中的一方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而带来的一种风险。且融入方违约时,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置,而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损失的风险。
利益冲突风险是指在“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据融入方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双方中一方因操作失误而给对方带来的业务风险。
二、投资者在开展“融易通”业务前,应对自身参与“融易通”业务的适当性、合法性进行审慎评估,并以真实身份参与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申购新股的收益成本测算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投资者),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融易通”业务;否则,可能因不当参与“融易通”业务而产生损失;
(二)投资者应评估其是否具备“融易通”业务的合法主体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易通”业务的情形;投资者应仔细审查自身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投资者可能被取消“融易通”业务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
(三)投资者若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否则,投资者可能被取消“融易通”业务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或遭受处罚。
(四)投资者在从事“融易通”业务前,应了解广发证券是否已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权限。
三、投资者在参与“融易通”业务时,应关注初始交易不成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投资者进行“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委托时,广发证券将通过技术系统校验并冻结投资者账户中相当于初始交易相关费用和预计应付利息部分的自有资金,其中被冻结的预计应付利息相应的自有资金部分将在“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待购回期间保持冻结状态。由于投资者自有资金准备不足造成初始交易无法委托的,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进行“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委托时,广发证券将通过技术系统校验该投资者已获批的“融易通”业务授信额度。由于相关授信额度不足造成初始交易无法委托的,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进行“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委托时,广发证券“融易通”业务规模已达外部监管机构批准或广发证券规定的规模上限的,投资者面临新增“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无法委托的风险。
(四)投资者发出“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委托后,广发证券将对其账户初始交易委托对应部分的证券进行卖出或转出限制。由于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或其它由于投资者账户证券问题导致登记结算机构交收失败的,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投资者若以其持有的解除限售的股改限售存量股份进行“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的,应按约定真实申报其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或首次减持时间、减持比例及最近二十四个月的股份减持情况。若虚假申报或申报不准确而造成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标的证券质押或处臵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投资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六、投资者开展“融易通”业务时,广发证券不接受投资者以其持有的限售股份参与“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
七、投资者开展“融易通”业务的,应知悉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质押登记费、经手费、新股申购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此类费用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收益成本不对称风险。
八、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者通过“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获得资金(以下简称“融易通”专款),专项用于网上申购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股或“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的购回。此外,投资者在进行网上新股申购时,应关注以下风险:
(一)投资者使用“融易通”专款网上申购新股时,广发证券通过技术系统校验投资者账户中是否有不少于其网上新股申购委托金额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若投资者自有资金不足,则该投资者不能以“融易通”专款网上申购新股,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所获的“融易通”专款不得用于申购广发证券保荐承销的新股。可能由此引起的投资者账户收益不达预期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不能同时参与新股网上申购及网下配售业务。否则,可能引起投资者账户的违约处臵事项。
(四)投资者须关注现金申购新股风险及使用“融易通”专款申购新股后收益率低于资金成本的风险。
(五)即使投资者“融易通”专款在“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购回交易日的前三个交易日日终仍有余额,投资者亦不得在此期间使用“融易通”专款参与新股网上申购,而只能将“融易通”专款用于“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的购回。可能由此引起的投资者账户收益不达预期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者网上新股申购中签的,广发证券优先使用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的自有资金作为新股认购款项。投资者新股认购款项与其资金账户中自有资金余额的差额部分将由“融易通”专款垫付,待购回期间,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新增的自有资金将优先偿还中签缴款时垫付的“融易通”专款。
九、投资者应关注“融易通”业务中存在的利率变化、回购期限变化、证券价格波动、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等事件以及其他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等原因导致购回利率变动,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利息支出。
(二)若因“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被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等原因导致回购期限变动,将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利息支出。
(三)若质押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价格下跌,导致“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臵线时,若投资者无法提前购回或及时采取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有效措施,则面临质押标的证券被违约处臵的风险;且因处臵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四)若深市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配股或配售债券等权益时,沪市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配股或配售债券等权益导致“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的履约保障比例不足时,投资者无法提前购回或及时采取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有效措施,则面临标的证券被违约处臵的风险;且因处臵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若质押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被暂停或终止上市、跨市场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投资者面临被动提前购回的风险。
(六)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投资者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的风险。
(七)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证券交易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或被广发证券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导致初始交易、补充质押或延期购回不成功的风险。
十、投资者若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质押的,投资者应承诺如实向广发证券申报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身份,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并承诺待购回期间买卖其所在上市公司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投资者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质押的,待购回期间,因相关股份被质押而暂不能使用高管可转让股份额度对上述股份进行解锁。
十二、投资者为自然人且以其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将在计算其履约保障比例时进行扣除。涉及违约处臵的,处臵所得将优先扣除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十三、因投资者未按约定到期购回,将可能不被同意延期购回,由此造成的处臵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因投资者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臵线或到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或在规则规定的最长期限内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或有其他违反约定情形,由此造成的处臵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处臵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十四、因“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的累计回购期限超过外部监管规定或广发证券规定的最长期限而导致“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无法通过证券交易所被购回的,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五、在购回“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时,广发证券优先使用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的“融易通”专款余额偿还其应付资金,差额部分将在投资者资金账户自有资金余额中划扣,由此造成的投资者资金不足以网上申购新股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六、投资者应充分知悉:在“融易通”业务中,广发证券既是投资者的资金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据投资者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融易通”业务有关的事项。广发证券如未如期申报、虚假申报或错误申报的,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十七、投资者应关注“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面临的交易对手,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广发证券原因导致证券或资金划付失败、广发证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权限、广发证券进入风险处臵或破产程序等。
十八、投资者进行“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关注各类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质押标的证券被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三)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权限;
(四)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臵或破产程序。
十九、投资者应关注“融易通”业务可能面临的证券和资金划付失败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申报后广发证券无足额资金或投资者因其他交易等原因无法质押足额证券,或投资者有足额资金但因广发证券原因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等。
二十、投资者应关注“融易通”业务中由于技术系统故障、资金交收或质押与解除质押登记失败、通知与送达异常、证券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投资者应关注“融易通”业务中面临的技术系统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广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系统故障或差错而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等。
二十二、投资者应关注“融易通”业务中面临的各种政策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二十三、投资者应关注“融易通”业务相关通知的送达方式和内容,广发证券将以《“融易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网上申购新股业务协议书》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广发证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查看到有关通知、履行相关义务,都可能存在导致违约或产生损失的风险。
二十四、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股东代码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股东代码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或遗失,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二十五、在“融易通”业务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重提示: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易通”业务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融易通”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融易通”业务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易通”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个人客户签字确认:
郑重申明:本人作为投资者已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确认已知晓并充分理解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自愿承担“融易通”业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营业部盖章:
申 请 日 期:
法人客户签字确认:
郑重申明:本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已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确认已知晓并充分理解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自愿承担“融易通”业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申请机构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营业部盖章:
申 请 日 期:
(注:自然人投资者,请签字;机构投资者,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人机构客户签章确认。)
广发证券电子签名约定书
甲方:                                  
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法人机构授权代表人:              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传真号码: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邮政编码:510075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电话:020-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采用电子签名方式参与乙方提供的业务、服务或产品定制、交易及办理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兹共同遵守:
电子签名风险揭示书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或文书,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方式签署合同或文书,因此电子签名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的所有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3、投资者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或签署失败;
4、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无法签署或签署失败;
5、投资者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甲方已经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承诺不因此而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二章电子签名约定
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在甲方参与乙方提供的业务、服务或产品定制、交易、办理过程中,使用并承认电子签名。
2、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乙方部署于计算机、电子终端和网络之上的交易系统、服务系统及其他业务系统过程中,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内容的,视为甲方已与乙方签署相应的合同或文书,与双方在纸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双方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3、甲方应妥善保管登录乙方网络平台、交易系统、服务系统及其他业务系统的相关密码,经甲方密码认证登录甲方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甲方本人真实行为,甲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4、甲方应自行认真阅读乙方按约定方式公示的合同文本,凡使用甲方的客户账号、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进行的签署电子合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签署合同,并同意合同文本的全部约定。甲方按本条规定下达的网上委托,一经发出即生效,且不得变更或撤销,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5、甲方应符合乙方提供的业务、服务或产品所对应之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自律规则所规范的适当性资质要求,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有关风险揭示条款,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当本协议第一章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8、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授权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恭喜您,您已开通融易通权限!与请您阅读以下注意事项:1.在做“融易通”初始交易(融资)时,需要在账户内准备好足够的自有资金,用于交纳费用与预冻结利息。2.“融易通”业务融入的资金可申购新股有限制,不能用于广发证券保荐的新股,具体请您留意3.在使用“融易通”所得资金申购新股时,需要配比一定的您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最低比例),具体请您留意(T)日办理完成(T)日深圳的股票即可初始交易(质押)(T+1)日上海的股票可以初始交易(质押)初始交易后次一交易日(上海T+2,深圳T+1日)资金到账留下您的意见和建议吧,我们会做得更好!用户登录用户登录用户登录手机号/邮箱/用户名/客户编号密码验证码您还不是广发通用户?{{alertDialog.alert.title}}{{alertDialog.alert.msg}}{{alertDialog.alert.desc}}继续办理{{alertDialog.confirm.title}}{{alertDialog.confirm.msg}}{{alertDialog.confirm.desc}}确定取消我要提建议标题:内容:重&置我要提建议提交成功 !感谢您给我们提出建议。温馨提示:1、抱歉我们还不能对您的建议进行逐一回复;2、我们处理后会通过广发网消息及时提醒您。提示尊敬的&&:温馨提示:只有广发证劵的证券交易客户才能进行该项业务办理如果您还未开通证券账户,您可以:如果您已开通 证券账户,您可以:自助激活登录*客户编号:*交易密码:&*验证码:登 录自助激活内容是否1、您好,请问您是否本人自愿开立账户?2、请问您是否已阅读开户协议及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3、请问开户协议是否由您本人签署?4、请问您是否本人设置账户密码?备注:(1)、如为自然人客户,由客户本人或开户代理人回答以上问题;(2)、如为机构客户,由机构法人代表或开户代理人回答以上问题。立即激活正在提交{{zzjhDialog.alert.title}}{{zzjhDialog.alert.msg}}{{zzjhDialog.alert.desc}}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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