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劳动监察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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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海律师,毕业于东北大学,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9年从事专职律师至今,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执业范围:房地产、劳动争议、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婚姻家庭、保险合同纠纷等。执业理念:急当事人之所急,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珠海路40号珠海饺子宴院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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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各区(市)劳动仲裁立案窗口地址、电话
青岛市各区(市)劳动仲裁立案窗口地址、电话( 09:45:26)
宋建海律师,系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9年从事专职律师至今,先后担任了几十家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执业范围: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执业理念:急当事人之所急,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
地址:山东省胶南市珠海路40号珠海饺子宴院内(城市建设局东面)
市、区(市)劳动仲裁立案窗口电话
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青岛市市南区西陵峡三路3号,邮编:266000
市南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邮编:266071
市北区(含四方)劳动仲裁院
市北区昌邑路2-1,邮编:266000
李沧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青岛市李沧区枣园路17号,邮编:266100
崂山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8号,邮编:266061
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11号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青岛市开发区紫金山路36号,邮编:266000
896513(咨询)、888197
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青岛市保税区北京路56号恒通写字楼1426室,邮编:266000
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即墨市鳌蓝路698号乙,邮编:266000
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平度市杭州路48号,邮编:266700
莱西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民服务中心5楼仲裁庭
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胶州市北京路行政中心东裙楼二楼,邮编:266300
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胶南市珠海路71号,邮编:26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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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fun Holdings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搜房网公司 版权所有> 青岛劳动争议仲裁院名单青岛劳动争议仲裁院名单来源:青岛社保网时间: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例如工资争议等等。近年来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呈易发、多发,争议日趋复杂尖锐,集体争议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加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劳动者权益救济制度和准司法制度,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和矛盾冲突方面发挥着&防火墙&和&减震器&的功能和作用。为了方便青岛市民快捷申请劳动仲裁,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青岛市各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名单,以便大家查询。
青岛各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名单
联系电话(0532)
贵州路69号/西陵峡三路3号
宁夏路286号
昌邑路2-1号
四流中路170号
正阳路211号
长江中路369号
北京路56号
珠海路71号
鳌蓝路788号
黄海中路1号
杭州路56号
【温馨提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可以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青岛劳动争议仲裁院名单”由青岛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青岛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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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劳动监察大队造假欺骗投诉人-----此信写给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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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应该从2013年七月份始,我拿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到本市的市南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青岛瑞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不给本人缴纳社保和补发工资等问题并要求立案。在随后经一番‘讨价还价’看到本人带去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后,市南劳动监察的监察员张在波(女)才开始组织另一监察员冯勇(男)开始做笔录(整个过程像是公安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此程序用上述两人的回答是按劳动监察的有关规定是对所有当事人的负责。& & 因市南劳动仲裁和市南劳动监察大队都在四楼一个区域内办公,本人还有其他的劳动仲裁案在程序的仲裁中,故本人几乎每周吧都回到市南区劳动监察大队走走加以询问劳动监察的进程的程度情况。得到本案监察员张在波和冯勇的关心是打个电话就可以,直到2014年01月上旬时对于2013年7月份就立案进入劳动监察程序是否调查完毕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拨打之前的市南劳动监察大队张在波和冯勇的电话也变成了录音电话,当时在连续拨打了三天一直是录音电话后我又给本市的12333打去电话,将我的事情与他们详细的说了一遍,12333那边的接线员在听完我的陈述后问我:“市南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是否给我出具‘立案受理书’”?我说没有给我劳动监察的‘立案受理书’只是让我去做了笔录,让我回家等待他们的调查结论。12333答复说按规定劳动监察立案应出具书面的受理书。当我问从2013年7月份的劳动监察投诉立案到现在2014年01月份至今调查无果按&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列&是否已超期限。这时得到12333的答复说是已超期限(并说按《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并告知我让我留下联系电话他们会马上与市南劳动监察那边去联系。 在12333的积极主动地协调下次日当本人再次拨打时在电话响过两声后电话中传出标准的男接线生的声音‘你好,这是市南劳动监察大队’,经短暂询问发现是监察员冯勇,这时时间是日。冯勇在电话里告知我调查刚刚结束,对单位的《公告》于两天前到单位的注册经营场所以对外张贴,另外我也可以到市南劳动监察大队的四楼公告栏里对外也张贴,并说都一样。至于我想要该公告虽是当事人但是没有规定说要给我,并说我可以到他们那查阅。并对我讲这次在青岛瑞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公告时间是60天。60天过后单位在不执行他们就移交法院执行。(注:以上从劳动监察立案始几乎本人与他们的通话还是面谈都做了录音,因其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怕日后他们耍赖。)2014年清明节过后的04月06日当我再次打通时冯勇接的我的电话,我直接问冯勇,其回答说他从没有告知我对瑞科公司发出公告,并问我是否听错了,对青岛瑞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公告是今年04月01日才发的。并说他们市南劳动监察大队对于调查的每件案子都是依法秉公办理,如我发现他们有什么错或者是在监察中发现他们有违法的问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程序来解决。(尼玛的冯勇劳动者本来就是弱势群体,你们市南劳动监察大队有案件久拖不说,还让弱势群体与你们再打一场《行政复议》官司。)我直接告知冯勇你别高兴地太早,我与你的多次谈话都做过录音处理这是你不知道的。请你直接转告你的上级领导和你们市南劳动局的领导我要和他们面谈。(这时的冯勇也不出声了)我告知冯勇我以前也对你讲过我只是按正常渠道要回我应该得到的钱,因我孩子才三岁。我与谁也没有仇不想害任何人。希望你能把我的话带给你们局的主要领导但我不会等你太久得时间。接着我把上诉问题分别向1反映,当然时间是分开的,上午打完12333下午12333回电话说他们与市南劳动监察联系过,市南劳动监察说他们那里查不着我的《劳动监察立案的受理情况登记》,市南劳动监察对12333讲说可能是现在案件很多,立案后都放置在个人手里查起来很麻烦。应12333的要求本人在当时与其操外地口音的男性监察员谈了月28分钟,使其始时是狮子用了没几分钟把他变为绵羊,我从中央的‘四风’到市南劳动监察大队的立案时的不统一登记编制档案‘官僚’工作作风,你们的上级来查你们还找不到案件登记等等问题时说你们能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吗?通过青岛两会审议通过的《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你们就是这样执行的。并告知其把我的话转给你们的局领导。给12345政务热线的电话就更加精彩,市南劳动监察有位沈姓的说上级转来的材料交代不清楚说看不明白是什么问题(这就是典型的搅合是非),并非问我给12345政务热线打电话的目的是什么?我对其回答,一对你们市南劳动监察大队的投诉电话本人打过;二具体的问题都已向12345说明白;三对12345转给你们市南劳动监察大队的信件非我转办,你们上级转办的信件如看不懂你应去咨询你的上级部门领导,我可不是你们的上级领导。在接下来对上级交办的具体问题的答复中从得到以下问题:一.我是日到市南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的投诉;二.日市南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的立案受理;三.日劳动监察调查结束; 四.日送达的《处理告知》;五.2014年青岛瑞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市南劳动监察大队提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中止本劳动监察案件的处理。对以上问题我再次向1进行反应:一.到日与市南劳动监察的监察员冯勇的谈话中告知我当时调查刚刚结束,而现在通过12345政务热线得到更加明确的答复是市南劳动监察对我的投诉立案早在日就已经结束,为什么市南劳动监察大队一直对我当事人隐瞒,从立案起我每星期都去市南劳动监察大队询问结果。因法院和法院执行包括仲裁都一直再找青岛瑞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如涉及商业秘密不可公开?还是张在波和冯勇隐瞒的目的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秘密?二.青岛市在劳动监察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监察员可向当事人隐瞒调查的事实真相可以编制谎言?就在最近通过市级两个部门得到市南劳动监察的答复是对于调查结束和发出公告劳动监察可以不告知当事人(所有),市南劳动监察说‘按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此方面的依据’,对调查结果可以不告知当时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三.市南劳动监察配合青岛瑞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案件处理期间中止程序不合法,更加暴漏监察人员在滥用职务进行不合法勾当,在没有有效的法律文书面前市南劳动监察就应青岛瑞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请求单方面中止案件调查。按有关规定我已提供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更何况联我当事人还没收到再审的法律文书,市南劳动监察就与青岛瑞科国际物流就收到再审的有效法律文书进行案件中止,但是托的这个时期正是青岛瑞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材料时期。另我告知市南劳动监察大队瑞科你们不是找不到吗?瑞科公司主动送上门你们可对其送达吧,你们市南劳动监察大队为什么不履行法定程序?原因是只能证明你们相互间认识.两天后市南劳动监察再次与我通话时告知我处理公告日期又变为是日,并说不好意思我误会了。并说‘你没有依据,这样怀疑那样怀疑有意思吗’?我对其讲‘按告知日期和公告日期你们在时间上能对起来吗’?在这次谈话中对于前天的因再审中止的问题的再次给予明确是‘你的案件没有中止过’。青岛瑞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浩,注册资金:五百万元。有十五辆集装箱车,驾驶员十六人这还不包括车队管理人员修理工人在内。按照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随信奉上两份通话时的录音。此信有可能给你提供些许帮助,在于劳动监察的接触中自己保留些许的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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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联动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www. 105k
接上面规定的中心为`一诉全查`,
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该劳动监察大队一直帮助单位隐
该劳动监察大队一直在帮助单位隐瞒,使`一诉全查`无法实施。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有十五辆集装箱车,驾驶员十六人这还不包括车队管理人员修理工人在内
该公司在社会保险上只对公司的三名货代人员投了保险,十六名司机无一人投社会保险。青岛市市南区劳动监察大队说他们也查不到。
还是张在波和冯勇隐瞒的目的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秘密
是的。后来我到青岛市人社局网站上找到很多关于《劳动监察》方面的行政规范的文件,发现这些问题的。关键的问题是我拿着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法规找市南区劳动监察大队问其为什么不作为,她们却与你开始谈法律,你与她们谈法律她们就说她们不懂法。
通过青岛市人社局网站查阅到省市地方性的规范文件中,明确劳动监察部门可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的其它部门查找被监察单位。当时青岛市市南区劳动监察大队却让我自己联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找被监察单位。
(尼玛的冯勇劳动者本来就是弱势群体,你们市南劳动监察大队有案件久拖不说,还让弱势群体与你们再打一场《行政复议》官司
以上从劳动监察立案始几乎本人与他们的通话还是面谈都做了录音,因其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怕日后他们耍赖
让我与青岛市市南区劳动监察大队进打《行政复议案件》本身更体现出该单位在我案件上的不公,给劳动投诉人设置更多更大的障碍,从而使的相关规范性的文件无法实施。体现出现在经济背景下’穷水衙门’里的人不穷。
以上从劳动监察立案始几乎本人与他们的通话还是面谈都做了录音,因其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怕日后他们耍赖
呵呵~青岛市市南区劳动监察大队耍起’赖’来世上无物能及。包括’赖蛤蟆’~
以上从劳动监察立案始几乎本人与他们的通话还是面谈都做了录音,因其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怕日后他们耍赖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
十八楼的朋友我看过’朱令案’的几乎孙有报道,确实有人在我的事处理中就借用’朱令案’的做法,对方在朝中有人,用行政上的权利在干扰我案件的处理。谢谢你!朱令案19年未破 情况曾上报中央 - 快讯-文汇网日 -&&过朱令父亲和孙维父亲的关系,并通知朱令家属...逐级上报中央领导同志,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经... 29k
3月15日起青岛集中查用工 劳保监察电话公布_新闻中心_....日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四大队: 二、市内四区劳动保障年检咨询电话 市南区劳动监察大队:...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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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法律知识条例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
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第三章当事人;第四章调解;第五章仲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第三条本条例适
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第三章 当事人第四章 调解第五章 仲裁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工伤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聘用协议发生的争议;(四)因经济性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五)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六)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七)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着重调解和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 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第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八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大会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第九条 乡镇(街道)、行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工会。第十条 市和各区(市)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的权利。第十二条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导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并负责受理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内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一)市属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三)中央、省和外地驻青用人单位。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可以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
各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规定受理辖区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第十三条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移交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可以提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第三章 当事人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劳动争议当事人。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其他用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用人单位解散、撤销、歇业或者破产的,由其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或投资人为当事人。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劳动者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可以参加劳动争议处理;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参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十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为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仲裁代表人的仲裁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仲裁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第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仲裁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四章 调解第二十条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调解申请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两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第二十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调解。第二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被聘任为兼职仲裁员的调解人员可以依法对一般劳动争议实行独任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批准,依法制作调解书。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结束。逾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第五章 仲裁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申请期限提出申请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被诉人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合并审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第三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对三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三人以上单数特别仲裁庭进行审理。第三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各类资格考试、中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应用写作文书、专业论文、94法律知识条例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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