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房没做按揭,开发商提前交房房有关双方协议

[工商银行-买房贷款]请问一次性付款购买一手房,现在还没有交房,只签订了购房协议。能否再办理按揭贷款。_贷款问答 - 融360
常见问题:
[工商银行-房贷]请问一次性付款购买一手房,现在还没有交房,只签订了购房协议。能否再办理按揭贷款。
提问者:REN***
城市:成都
提问时间:& 17:00
本问题针对
房贷利率:&首套最低基准,二套最低1.1倍
贷款条件:&房龄要求:最长不超过15年;
抵押物坐落区域:成都三环...
还款方式:&分期还款
可提前还款,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3个月的利息
提前还款:&可提前还款,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3个月的利息
以下回答皆来自工商银行的信贷经理或融360
已经全款的就没有办法办理了。因为你已经把钱给开发商了,除非开发商愿意给你退钱。
对以上回答仍不满意?您可以向我们的专家咨询您的问题
融360房贷微信公众账号
提供精选房产、房贷最新消息,还能直接查询各城市、银行的最新利率。
微信号:fangdai123
手机客户端
随时随地帮您解决买房遇到的问题。
买房工具包
我算首套吗
贷款工具 &|&手机版
热门问题推荐
融360 - 贷款平台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号    |    
    |    
    |    
    |    
    |    
    |    
    |    
您的位置:
> 详细内容
台州经开万达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台州经开万达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台州海洋广场1幢301室-B&&&&&&&&&&&&&&&&&
法定代表人:&&&&&& 丁本锡&&&&&&& 联系电话: 6&&
营业执照注册号:&&&&&&& 837&&&&&& &&&&&&&&&&&&&&
企业资质证书号:&&& 台房开字第号&&&&&&&&&&&&&&&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邮政编码:&&&&&&&&&&&&&&&&&&&&& & &&&&&&&&&&&&&&&&&&&&&&&&&&
买受人: &&&&&&&&&&&&&&&&&&&&&&&&&&&&&&&&&&&&&&&&&&&&&&&&&&&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台州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南侧、白云山南路西侧、编号为 002-021-112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台开国用(2014)第00252号。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98766平方米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台州经开万达广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预售许可证号为&&&&&&&&&&&&&&&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 &,备案号为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14年01月15日至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办公& ,属 &&&&&&&&&结构,层高&&& 米。该商品房有阳台& 0&&&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按节能设计相关规定及规范。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平方米,坐落于&&&&&&&&&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包括自行车位 。
2、车库, / 。
3、法律规定的及买卖双方约定的属于出卖人所有的其他物业 。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元,总价款&&&&&&&&&&&&& &&&&&&&&&&&&&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 &&&&&&&&& 元。
&&4、 & 。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零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 &&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 &&&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如买受人已经支付认购定金,则该定金转为房价款的组成部分)。
2、分期付款:
&&& 买受人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50%购房款,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仟__佰__拾__万___佰__拾__元整,如买受人已付认购定金,则该定金转为本期房价款的组成部分)。
&&& 买受人应于___年___月__日前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20%购房款,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仟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
&&& 买受人应于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20%购房款,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仟_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
买受人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购房款,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仟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
如出卖人提前通知交房的,则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期前30日付清该商品房总价款。
3、其他方式: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向出卖人支付____%购房款,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如买受人已经支付认购定金,则该定金转为本期房价款的组成部分),其余购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由买受人向经出卖人认可的按揭贷款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且买受人保证该按揭贷款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至出卖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 &②逾期超过& &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双方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 9月 30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 &&&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 &2、&&&& &&&& 。
&& 3、&&&& &&&& 。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 2、双方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零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检测相关费用由买受人垫付,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则由出卖人承担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双方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 。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由于政府原因、买受人原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双方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 1、水、电在该商品房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2、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宽带在该商品房交付时管线敷设到户,买受人自行申请开通并承担费用。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1、出卖人继续采取措施以使上述设施达到条件,但买受人不因此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 2、&。
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 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 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
第二十条&&&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办公&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 出卖人已经选聘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贰 份,买受人 壹 份,房管处壹份,土地局、银行各壹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台州市房地产管理处&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 日&&&&&&&&&&&&&&&&&& 年&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房屋平面图】
买受人确认:
1、该《房屋平面图》中未标明烟道位置(或该《房屋平面图》标明的烟道位置仅为示意),具体以该房屋实际交付时现状为准。
2、该《房屋平面图》中未标明上下水位置(或该《房屋平面图》标明的上下水位置仅为示意),具体以该房屋实际交付时现状为准。
3、该《房屋平面图》中未标明电容量(或该《房屋平面图》标明的电容量仅供参考),该房屋电容量以出卖人实际交付时现状为准,买受人如需增加电容量,须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4、买卖双方明确,出卖人根据设计需要,在房屋内或房屋外可能有消防喷淋管、管道井、排水明管、雨水管、燃气管、电缆桥架、消火栓及其他必需的公共设施设备等,上述设施及管道等所设置的位置,均以该房屋实际交付时的位置为准。买受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5、该《房屋平面图》仅为该房屋产权范围部分的平层结构示意,不包括该房屋所在楼栋及小区的位置、结构、配套设施及公共部位等,该等位置、结构、配套设施及公共部位均以该房屋实际交付时现状为准。
6、该《房屋平面图》中的示意仅为参考,具体设备设施及所处位置以该房屋实际交付时现状为准。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以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面积实测报告为准。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1、外墙:铝板加玻璃幕墙。
2、内墙:涂料、局部贴壁纸、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瓷砖。
3、顶棚:涂料。
4、地面:复合地板、卫生间地面贴瓷砖。
5、门窗:防盗门、铝合金玻璃窗。
6、厨房:抽油烟机、橱柜、水槽带龙头、电磁炉。
7、卫生间:坐便器、台盆、台盆镜、龙头、浴霸、电热水器、简易手持花洒。
8、阳台:无。
9、电梯:日立电梯或同档次品牌电梯。
10、其他:预埋管线:有线电视、电话、宽带预留接口;水电:每户配备独立的水电表。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3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4、5项。
&&& 1、登记申请书;
&&&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 项。
&&&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详见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详见双方签署的《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下称&甲方&)与买受人(下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所购的台州经开万达广场&&&&&&&&& 号商品房(下称&该房屋&)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统称&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 第一条:信息公示及确认
1、在签订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依法应向房屋买受人出示的全部规定,&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以及《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说明、项目周边不利因素等文件;同时按照乙方要求对可能限制、影响乙方权利的条款及内容作了合理说明。乙方对前述规定、文件等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遵照执行。
2、乙方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工程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及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清楚该房屋所在整个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并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3、乙方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有)确认自身具有签署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所必须的风险预见能力和商业经验,熟悉商品房买卖交易过程的相关法律、法规。
4、双方明确,本合同第一条中关于项目建设依据的约定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最终审批及相关证照的实际记载内容为准,该约定不构成乙方购买该房屋的重要因素,也不是确定该房屋价款的依据,乙方不得因其发生变化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5、鉴于本项目开发周期较长,项目采取各种手续逐步审批、项目分期开发的方式进行,故除本期销售房屋外,项目其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业态、规划指标、景观环境、公建配套等)有可能发生变化或取消。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和本协议时已知晓上述情况,对此无异议,如本期销售房屋外的项目其他部分发生变化或取消,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
第二条: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前已经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内容,与甲方就合同具体条款及用词充分协商并理解一致后签订。甲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其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乙方要求,对该等条款予以充分说明。乙方不以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构成格式条款为由拒绝履行,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承担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之外的责任或要求免除己方约定义务。
第三条:送达方式的补充约定
1、乙方确认,本合同所填写的乙方名称、通信地址、电话等均准确有效,并作为乙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在该房屋交付后,则该房屋的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的通信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其亲笔签名的书面文件,经甲方正式签收确认后,变更方为有效。若乙方为两人或多人,则其中任何一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对该房屋全体买受人均具有约束力。
2、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应视为合法有效送达乙方。如未能实际送达的,其责任及由此引起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3、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入伙通知书》、设计变更通知等)可用传真、快递、挂号邮寄等方式送达,或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送达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视为送达日;以快递方式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视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视为送达日;若乙方下落不明或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则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出公告,公告为六十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多次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4、若乙方为多人时,甲方向其中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或发出任一种方式的通知,即视为向该房屋全体买受人发出通知。
第四条:关于付款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该房屋价格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调控、政策变动、贷款政策及税率调整等原因)导致的涨跌波动,均为正常的投资风险,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负责。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等任何主张。
2、乙方选择按揭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乙方向甲方认可的按揭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且乙方保证该剩余购房款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全部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乙方应及时向按揭银行提交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完整资料及缴清相关费用,并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签署《借款合同》。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甲方提供协助,但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因协助乙方或按揭银行而承担责任。
3、乙方承诺签订本合同前已向按揭银行确认按揭贷款方式的可行性,并已具备按揭贷款条件。无论何种原因(含国家调整按揭政策等)导致乙方未获得按揭银行贷款或者获得按揭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不足,乙方应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付清全部剩余购房款。
4、乙方选择按揭贷款付款的,如乙方不符合按揭银行的按揭贷款要求,或未能按照按揭银行要求提供完整资料或缴清相关费用,或未按约定的期限签署《借款合同》,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含银行额度不足无法放款)导致未能按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期限付清全部购房款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就甲方提供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事宜,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确保不因逾期还款等原因导致甲方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且该义务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乙方主要义务。双方就此明确如下:
(1)乙方未能按期向按揭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应在甲方向其送达告知函之日起3日内,将甲方代其向按揭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按揭银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及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律师费等损失)支付给甲方,同时,自甲方实际承担上述款项之日起至乙方实际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全部款项(包括前述代偿银行的全部款项及损失赔偿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无论任何原因,乙方逾期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本息累计达二次以上(含二次)或者按揭银行终止《借款合同》或者按揭银行通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该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将该房屋收回另行出售,并要求乙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保证其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购房款为其合法所有,来源合法,不会被法院、检察院、公安或任何有权机关追索。如因乙方已付购房款被有权机关追索、冻结或导致甲方丧失占有,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另行处置。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在该房屋交付前,如乙方存在违反本条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不向乙方交房,直至乙方还清所有欠款为止,且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双方特别明确,本款约定效力优先于所有双方相关约定。
8、关于付款日期,双方明确:
乙方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房价款的,汇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乙方以银行票据(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房价款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甲方银行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乙方支付该商品房价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乙方应付房价款全部到达甲方银行账户后,向乙方开具正式购房发票。
第五条:关于逾期付款的补充约定
1、甲方给予乙方6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宽展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本合同继续履行,宽展期后第二天起至乙方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且在乙方支付所延迟支付的购房款和违约金前,甲方随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乙方选择分期付款的,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清任何一期购房款的,均应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乙方选择按揭贷款付款的,如按揭贷款未能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到达甲方银行账户的,乙方应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关于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
1、该房屋的具体交付时间以甲方发放《入伙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时间为准,乙方对此无异议。
2、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该房屋的交付条件变更为:甲方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且该条件为该房屋交付的唯一条件。房屋交付时,乙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并履行领受房屋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按因乙方原因造成该房屋未能按期交付办理,甲方就此不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3、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的形式可以是电话、传真、信函、当地媒体报纸公告或网络媒体公告等形式。乙方应在甲方《入伙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时间到房屋所在地或甲方另行通知的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包括签署房屋交接单、支付应付未付房款(如有)和该房屋各类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印花税、手续费、工本费等)。在乙方付清全部购房款及前述各类费用前,甲方有权拒绝交房,且不视为甲方违约。由于本项目规模较大、户数较多,为避免同时办理入住手续的业主过多,甲方会在《入伙通知书》中建议乙方办理入伙手续的具体时间,由此导致的交付时间延迟,不视为逾期。
4、乙方逾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该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且视为甲方在《入伙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的第5日已经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甲方除根据本合同规定依法承担保修责任外,该房屋的损毁、灭失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该房屋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等)均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并由乙方承担。房屋保修期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
双方明确,该房屋一经交付,即视为乙方验收合格。乙方要求整修的,整修期间不视为甲方逾期交房。
5、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或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据实顺延交房日期,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因政府部门政策变化或为遵守政府法令而引起房屋延期交付。
(2)因政府部门、市政能源部门进行与该房屋所在项目相关联的市政干线工程或采取临时措施而引起房屋延期交付。
(3)因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某项重要措施、调整规划或遇到目前技术水平暂时无法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周期延长。
(4)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突发事件导致房屋延期交付。
(5)乙方在房屋交付前仍有购房款、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含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资金等税费)尚未付清。
(6)任何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情形。
6、该房屋在交付时水、电达到使用条件(含临时水、电),因政府配套的市政管线施工延迟或项目周边市政配套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该房屋水、电无法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诺不因此拒绝接收该房屋。
7、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则:
(1)乙方给予甲方6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宽展期届满后甲方仍未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购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8、下列情况不作为影响该房屋交付的因素:房屋周围环境状况、公共区域的装修及材料、个别区域的装修、道路状况、地下停车场的投入使用情况、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临时水、电等。乙方承诺不因此拒绝接收该房屋。
9、乙方已知该房屋所在小区为分期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相应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设也将分期建成交付,乙方已知该房屋交付时及交付后小区其他工程可能仍处于施工过程中,且该施工可能会对房屋的采光、噪音、通行、粉尘及乙方的使用产生影响,乙方对此无异议,乙方确认不因此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责任,并保证对于小区后续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的座落地点及对乙方造成的影响等问题,在任何时间不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及索赔。
10、双方明确,关于该房屋交接的约定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即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不适用。
第七条:关于规划及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双方确认,该房屋的&规划、设计变更&仅指导致乙方所购该房屋结构形式、户型、朝向变化的规划或设计变更;当发生该类变更时,甲方有权在房屋交付前将上述变更事宜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甲方通知后3日内向甲方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乙方在甲方通知后3日内未向甲方做书面答复,或虽书面答复,但未明确提出退房的,均视为乙方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因此可能引起的房屋价款调整,本合同继续履行。
为免疑义,双方确认,甲方以在台州经开万达广场营销中心现场张贴告示或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的任何一种方式告知乙方即应视为已经通知乙方。
2、该房屋交付即视为乙方已经确认并接受该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朝向等现状。如房屋交付前存在规划及设计变更,无论该等规划及设计变更是否曾通知乙方,亦视为乙方同意该等规划及设计变更,并不得向甲方主张权利。
3、出现下列规划或设计变更时,甲方应当公示通知。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乙方若不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依据合同及相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1)根据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应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如消防、建设主管部门等)的要求必须进行的更改;
(2)甲方对该房屋进行的优化设计(比如:窗户或门的开口尺寸及方向变化、飘窗变化、立面设计、颜色、景观变化、空调机位变化、楼梯口位置以及由于设计优化调整引起的面积、空间尺寸变化等);
(3)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前已发生的规划及/或设计变更的;
(4)未影响该房屋结构形式、户型、朝向等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
(5)不需要政府审批的规划设计变更。
4、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商业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的变更,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房屋、提出退房或主张其他权益。
5、本合同附件所示该房屋所在区域的平面布局(如有)为暂定。如为优化原因进行调整,且未降低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指标,则甲方可自主实施,不需提前征得乙方同意。
6、如非甲方原因,由于地方法规、政府规定等原因调整分摊面积的项目或部位,乙方同意按调整后的数据据实结算购房款,且不因此提出索赔或解除本合同。
7、双方确认,该房屋涉及的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即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不适用。
第八条:关于房屋装修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约定
1、该房屋装饰、设备标准以本合同约定(详见附件四)为准,本合同未提及的装饰及设备不属于甲方责任范围。
2、除上述约定外,如交付时该房屋装修装饰或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乙方应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在双方确认之日起60日内就未达到部分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可要求甲方进行整改,也可以一次性要求甲方实际装饰设备与约定装饰设备的差价以替代整改义务。经过协商后,双方确定补救方案,方案确定后,乙方不得再次提出其他补偿要求。如乙方未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认可该房屋装修装饰或设备达到约定标准。
&&& 3、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现场考察了样板间(如有),并已知悉该样板间仅作为装修的参考,不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乙方所购房屋的装修风格、装修材料及交付标准等,以本合同约定为准,不以样板间所示为准。
4、乙方同意,因装修造成的房屋的开间、进深及层高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不视为设计变更。
5、对于下列设施(如有),乙方理解甲方并非该部分设施的生产商或销售商,甲方承诺在采购过程中尽职尽责考虑乙方利益。该部分设施设备的售后服务、保修等事项,以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的承诺为准。该等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橱柜、灶具、吸油烟机、水槽、龙头、洁具、热水器及家用电器等。
6、乙方知悉本合同列明的石材、天然石材、瓷砖及地板等材料(如涉及),因其自身特性会存在色差。乙方对此无异议,保证不以该等材料存在色差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
7、双方明确,有关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即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不适用。
第九条:关于配套设施设备的补充约定:
1、双方明确,台州经开万达广场项目内该房屋所在楼栋之外的其他建筑及其所占土地的全部收益,归属于该建筑的所有权人,乙方无异议,且不提出任何主张;如该房屋所在台州经开万达广场项目有室外步行街或中心广场的,则该项目内的室外步行街及中心广场等主要是为大商业服务,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有权利用该步行街及中心广场进行商业促销、设置临时商业摊位等并享有收益,乙方对此无异议,不提出任何主张。
2、双方明确,在该房屋屋面及其他公共空间和部位可能根据需要建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对此无异议,且不提出任何主张。
本项目中的电力设施、自来水设施和消防设施等配套(如有)按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设计和施工,具体的位置及样式等以实际交付时为准,乙方已知悉相关配套设施可能会位于该房屋内或附近,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乙方承诺不因上述配套的相关事宜向甲方索赔或要求退房。
3、如该房屋所在项目有地上车位(库)或地下车位(库)的,双方就该房屋所在项目所有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等权属、收益等权利及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1)该房屋所在项目中规划的所有的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等,均没有列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房屋的分摊面积范围内,也不是影响该房屋价格的重要因素。所有规划的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等全部归甲方所有,由甲方享有收益、处分等全部权利,不因该房屋买卖而受到任何影响。
(2)如乙方需使用归甲方所有的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则乙方应与甲方协商一致,以有偿方式取得相应使用权,并支付相应费用。但如因甲方将车位(库)已提供给他人使用,导致无法提供给乙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该房屋所在项目有大商业或住宅或酒店的,双方特别明确,大商业、住宅、酒店等配套的地上、地下车位(库),乙方不享有任何权益。
(4)乙方确认已了解该房屋所在小区车位(库)销售/租赁方案,不存在甲方限制乙方购买/承租车位(库)的任何情况。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本小区车位(库)出售/出租给小区其他业主或业主之外的第三方使用。乙方不得以车位未满足小区业主需要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同意甲方可保留对本项目内所有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建筑小品的建筑设计、规格、设计特色、房屋外立面等进行修改的权利,而无须事先通知乙方,也无需取得乙方同意。
5、除已分摊入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外,小区其他公用设施、公用场地、停车场地和小区公共部位广告由甲方保留并享有使用和收益权。
第十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补充约定
1、双方约定,签订本合同及附件后30日内,乙方自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如乙方选择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乙方还须在签订本合同及附件后30日内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办理上述预告登记手续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没有或拒绝缴纳上述费用,导致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如国家或该房屋所在省、市有关规定及政策调整契税、印花税等税费征收标准,乙方保证按调整后标准交纳税费,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对购房涉及税费调整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购房涉及税费由乙方自行缴纳,甲方无义务代办缴纳手续,也不因代办而承担任何责任。
3、如乙方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则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必须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办单位统一办理,乙方承担代办费用。
乙方应于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代办单位出具委托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并按要求预留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资料,向甲方预交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资金、测绘费、产权代办费等费用。如乙方选择自行缴纳上述税费,则乙方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向甲方移交全部完税、缴费证明。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合法。如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认为乙方提交资料不完整或有瑕疵,乙方必须于收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或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重新提交符合通知要求的文件、资料。
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如需乙方及其配偶配合,乙方及其配偶应按甲方或代办单位要求无条件给予配合。
如乙方未按照本款前述约定提交资料或向甲方预交全部税费(或完税、缴费证明),或未按通知要求重新提交资料、文件,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该房屋并暂停代办该房屋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乙方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第六条变更为:双方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最终实际测量的面积数据为准。若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不一致,则双方按照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单价,在该房屋交付时据实结算购房款、多退少补,本合同继续履行。
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第十六条变更为: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该房屋交付后720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超出720日后按已付购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为免疑义,双方确认,上述出卖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是指甲方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递交至当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作为办理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基础资料,且仅指房屋权属登记,不包括土地登记手续。该房屋交付后360内,乙方应自行到甲方处或甲方指定的代办单位领取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所需相关文件并自行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另有约定除外),无需甲方另行通知。
6、非因甲方原因,或由于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程序原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产权登记机关不能如期接收甲方所报送的资料、或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因乙方不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购房条件要求或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不能及时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或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虚假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出售该房屋,乙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甲方对于该房屋的土地权属登记仅负协助义务(即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如因非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或延迟办理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双方确认,该房屋涉及的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即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不适用。
10、双方明确,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即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不适用。
第十一条:关于房屋质量及保修的补充约定
1、甲方根据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对该房屋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2、为免疑义,双方明确,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房屋问题仅指该房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房屋地基基础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如乙方收房后该房屋发生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经上述鉴定机构作出结论,认定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上述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后,乙方需通知甲方鉴定结果。甲方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有权重新申请鉴定。若重新鉴定后,认定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3、如该房屋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质量问题,经该房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属保修期内开发商依法应保修范围,并经甲方复核确认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否则按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执行。
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栏板、公共通道护栏及其墙面等部分的颜色、形状、规格和材料);不得封闭或随意调整室内管线或阀门(如有);不得封闭管道井的检查口(如有)。乙方或其他房屋使用人在使用该房屋飘窗(如有)时应自行负责安全,且不得侵犯相邻住户权利。
5、乙方应当按法律规定以及《房屋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乙方使用不当(含装修原因)、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及更换设施、设备或第三方责任造成房屋质量问题,无论该房屋是否在保修期内,甲方对此不承担保修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由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甲方及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第三人对乙方或其毗邻业主履行保修义务时,乙方应予配合,否则因此导致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
7、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权对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栏板、公共通道护栏、空调隔板及其墙面等部分的颜色、形状、规格和材料)等作出优化设计和改进,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房、提出索赔或其他权利主张、解除本合同。
8、对于在保修期内确属甲方应当承担保修责任的质量问题,甲方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责任。若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双方明确,关于保修责任的约定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即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不适用。
第十二条:关于该房屋用途的特别约定
1、双方明确,自该房屋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由乙方自行依法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办理相应政府审批手续,并享有相应收益。
2、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并由其本人自营或自行对外出租,甲方不包租,也不负责招商。该房屋如用于经营,则经营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对该房屋及其所在项目的经营氛围、经营收益或出租收益等进行任何承诺,甲方亦不对本项目内任何其他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的规模、字号、商誉、品牌、行业、经营范围进行任何承诺;这些事项不对该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是双方签署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前提,乙方不得以此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3、乙方使用&万达&字样及以&万达广场&名义进行该房屋经营活动,应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无论是自用还是转租他人进行使用,应保证该房屋不用于从事当地政府禁止、限制经营或不予许可经营的行业或项目。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所提供的所有设施均不构成对乙方经营项目及经营规模的承诺或默许。
若乙方超出本款上述范围进行经营,则所引起的责任与损失由乙方按本条第7款约定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且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乙方必须停止超范围经营活动。逾期不停止的,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采取制止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也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十六条的约定执行。
5、乙方承诺,若其违反了本条的一项或数项承诺,则应按照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通知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本条约定。如乙方未能按照限期整改,且甲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则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应承担相当于购房款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整改完毕之日止。
6、乙方承诺,其在本条中所做的承诺的效力及于购买、承租或以其他方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的第三人。乙方应在该等第三人购买、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前通知其关于本条的相关约定,并确保其遵守本条的约定;否则,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让、出租或以其它使用方式予第三人。若第三人未能遵守本条的约定,则按照本条第7款关于乙方违约的约定执行。
7、若乙方违反本条做出的承诺,导致出现任何事故或不利法律后果,则:
(1)全部责任及因此可能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代乙方先行承担了任何此等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金额除费用本金外,还包括费用利息(自实际支付之日起每日按照已付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以其与所聘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协议并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上的金额为准)等。
(2)甲方及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违反上述约定的乙方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切必要的整改(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整顿、拆除不符合约定的相关设施、设备等),以符合本条的各项约定。若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则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强制进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场地、强行拆除相关设施、设备等)。因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前期物业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甲方选聘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下称&物业服务公司&)。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同时,须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关文件。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详见《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关于企业标示牌、公共墙面等特别约定
1、如乙方拟设置企业标识牌,则必须在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指定区域由物业服务公司统一设置,乙方自行承担其标识牌内容涉及的一切法律责任。如由于法律、政策或政府法令变化,市政工程施工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暂时或永久无法设置企业标识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企业标识牌的具体尺寸应按照物业服务公司的统一标准执行,且使用应符合物业服务公司统一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企业标识牌的使用权,且不承担责任。
(2)乙方承担企业标识牌相关设备及设施的安装、维修、拆除等工作产生的全部费用。如涉及政府审批,则相关手续应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甲方同意给予必要协助。
(3)乙方承诺,其制作、安装、使用企业标识牌应符合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建筑规范要求,不违反物业服务公司的有关限制规定。如有违反,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2、该房屋与公共区域相邻的隔断墙、公共区域的墙面,均由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统一管理,乙方不得擅自损毁、占用。
3、如乙方拟在该房屋内增加大中型用电设备,必须经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事先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无论是否经过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批准,使用该类设备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自负。
第十五条:关于广告效力及示范单位
1、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无论签约双方是否口头或书面确认,仅以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他双方正式签署的书面协议约定为准。甲方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沙盘所示内容,仅为要约邀请,不是甲方的要约或承诺,不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对确定该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均不作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其中涉及的资料、图示、数据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交付时实际情况为准。甲方无需就该等变化通知乙方,亦无需就此对乙方承担责任。
2、双方同意:甲方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本合同或该房屋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甲方予以书面授权或确认后方对甲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介绍信息,与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或超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不构成合同内容,亦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3、该房屋装修、户型结构等,均以本合同及附件约定为准。甲方不因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外的文件、图纸等,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所有广告、沙盘及宣传资料中景观效果、建筑物外立面、屋面绿化景观及其色彩效果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建筑物的外立面及其色彩可能会有差别或局部调整,均以实际建成为准且甲方不对乙方承担责任。
5、甲方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该房屋所在的社区场地中选址建设环境和配套设施,如植物、雕塑小品、自行车棚、配电室、管道井、消防栓、垃圾收集点等;沙盘、模型等所展示上述环境和配套设施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建成为准,且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6、沙盘模型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如有展示本项目红线内或红线外的广场、绿化、景观、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旨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仅为示意,不是甲方对此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如出现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情形,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且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沙盘等所示内容,仅供参考示意,不作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不代表甲方对该房屋及所在项目进行任何承诺,仅为甲方对该房屋及该房屋所做的暂时设想,具体应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本合同约定及交付时实际情况为准。乙方承诺不以甲方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沙盘等资料所示内容为依据,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索赔。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双方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已付总额*银行同期存款日利率*购买天数)。除外,乙方还应自行办理撤销按揭贷款的所有手续,如确需甲方协助的,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双方确认,甲方有权自乙方已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解约费用、违约金及赔偿金,并有权将乙方已付的购房款优先支付给贷款银行以清偿乙方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
(2)如合同解除后需办理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撤销手续,乙方应在甲方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撤销手续。
因购买该房屋使乙方或任何第三人占用该房屋所在地工商登记指标的,乙方应在甲方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办理工商登记地址迁出手续,恢复该房屋相应的工商登记指标。
(3)如合同解除,需乙方腾退该房屋的,除甲方书面允许保留的装修(甲方无需补偿装修费)外,乙方应当在甲方腾退房屋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该房屋恢复至交付时原状,解除该房屋所设定的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租赁等),将该房屋交还给甲方。
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并交还甲方,则除继续承担前述责任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已付总额*银行同期存款日利率*购买天数)。甲方有权在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前扣除前述违约金。
如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腾退房屋,甲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并有权通过公证、见证等形式,自行进入该房屋,腾空该房屋内乙方物品,强行收回该房屋,由此造成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如该房屋交付(含视为交付)后合同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使用费,计费期间为该房屋交付(含视为交付)之日至乙方实际交还该房屋之日,计费标准为该房屋购房款总额的3%/月。乙方实际交还该房屋时起,该房屋内遗留的装修、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为此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2、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时,如乙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则甲方按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双方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系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或者分期付款方式购房,则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返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及其利息(自甲方收到购房款之日起计算至退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乙方交予甲方的代缴税、费(不计利息)。
(2)如乙方系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则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返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及其利息(自甲方收到购房款之日起计算至退款之日止,其中乙方首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银行按揭贷款利率按银行与乙方《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执行);乙方交予甲方的代缴税、费(不计利息)。
乙方明确同意,甲方有权从应返还款项中优先扣除乙方尚欠银行的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并直接返还给按揭银行。
(3)双方明确,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本条本项前述列明款项即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赔偿。
(4)乙方应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撤销、工商登记地址迁移手续,腾退并向甲方交还该房屋,否则应承担本条第1款约定的相关责任。
3、除双方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外,如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事由,甲方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乙方放弃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解除权及责任追究权(如有)。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4、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乙方均应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10日内配合甲方到相应部门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撤销手续或自行将工商登记地址迁出手续。乙方逾期或拒绝履行该等义务的,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已付总额*银行同期存款日利率*购买天数),该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且有权通过诉讼途径强制乙方履行前述撤销备案、登记手续和迁出工商登记地址的义务。在该房屋备案、登记撤销、工商登记地址迁出等手续完成及房屋恢复原状并交还甲方前,甲方有权不向乙方退还剩余已付购房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双方明确,关于退房的约定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即本合同第十七条不适用,乙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其影响的一方应通知另一方,并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当地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否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未发生。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尽可能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定解决方案,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其他条款
1、台州经开万达广场项目(包括该房屋)内的消防通道须保持畅通,乙方及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不得堵塞或占用消防道路。否则,乙方应予纠正并赔偿损失。
2、乙方不得在台州经开万达广场项目(包括该房屋)内私自向地下开挖私建。否则,乙方应予纠正并赔偿损失。
3、根据建筑抗震结构安全和消防需要,该房屋室内天棚局部可能有结构梁,沿墙可能有结构柱或剪力墙;该房屋顶部可能有明管;该房屋内可能有管道井;该房屋内可能有风机、风机管道、消防栓、燃气管、燃气阀等公用设施设备;该房屋所在楼宇可能有正压风井;周边及建筑屋面局部可能设有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扶梯、室外箱式变压器、电缆分支箱、燃气调压箱、进排风井、油烟净化机组、有线电视设备箱、室外空调机、空中连廊及其他商业经营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等。前述情况最终以交房实际为准,乙方对此没有异议,乙方承诺不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4、根据需要,裙房屋面可能会出现机房、设备等,可能对乙方产生噪音、遮挡等影响,乙方对此没有异议,乙方承诺不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5、台州经开万达广场项目红线外属于非甲方规划开发范围,因各种原因引起的调整、变化和影响均与甲方无关,甲方对红线以外的规划变动、拆迁进度以及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进度不承担任何责任。
6、该房屋所在楼宇及所在项目中其他房屋的经营业态、品牌、经营状况等,均由其相应权利人自行决定,甲方不就此向乙方作任何承诺。
乙方自行使用、经营或处置其购买的该房屋,并由乙方自担风险。
7、本合同约定的该房屋楼栋、楼层编号及房号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可能变更,最终均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定为准。如有变更,不影响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行。
8、乙方同意,甲方可在房屋所在楼栋的屋面和外墙面设立项目标志、企业标识以及有关企业和项目信息的其他形式的广告标识。但应由甲方自行向政府缴纳相关税费并办理政府审批手续。甲方无须向全体产权人支付任何费用,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9、该房屋的水、电等费用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按公用事业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10、在该房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如乙方拟将该房屋购买人更名、加名或减名(无论是否涉及直系亲属),或将该房屋转售、赠与他人或与他人置换,乙方应依法自行办理过户转让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没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购房手续更名。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甲方不承担责任。
11、如乙方曾签署该房屋认购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均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同时失效。
12、该房屋保温、节能措施及期限执行国家规范。
13、本合同约定的该房屋层高非净高,该房屋具体层高以实际交付时为准。如实际层高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只要实际层高不违反国家及地方的强制性规定,乙方同意按照实际层高收房,不向甲方提出索赔或退房要求。
第十九条:补充协议的效力
1、本补充协议项下物业服务公司或管理公司有权直接援引本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2、本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如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版权所有: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浙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按揭交房手续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