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大额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提交什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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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考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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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金融机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对其处二十万元以上,《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监控洗钱活动,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试题内容编号金融机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金融机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对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金融机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金融机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对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反洗钱分管领导或反洗钱部门负责人的批准。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中住所地信息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所有风险等级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一视同仁,标准一致。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即使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为保证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金融机构也应当再次重新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同时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报告可疑交易,具体的报告要素及报告格式、填报要求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只负责接收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金融机构一定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反洗钱管理工作。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按一般程序归档并妥善保存。金融机构对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如果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合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市级中心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解除冻结通知的,应当继续冻结。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致使洗钱后果发生,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日,郑某为林某支取现金6万元,银行核对郑某的居民身份证后,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了郑某的公民身份信息,并留存核查记录。日,暂时居住在泉州的归国华侨陈某持中国护照到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银行以陈某不能提供居民身份证为由,拒绝为其开户。日,周某和11岁的儿子一起到银行为其儿子开立账户,银行要求周某出具居民身份证和其儿子的户口簿。赖某在S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户并激活其休眠A股上海证券账户,激活账户后4个交易日内发生证券交易共36笔,累计成交金额84.42万元,随即要求注销资金账户,S证券营业部认为该客户交易符合可疑交易特征,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日为客户刘某开立资金账户,随后刘某11月5日从银行存管账户转入资金账户1235万元,次日转回1231.8万元;11月6日转入资金账户100万元,当日100万元全部转回;11月7日转入资金账户135万元,当日转回120万元;刘某的证券账户开立至今均未发生证券交易。该证券公司经分析认为有理由表明上述交易没有可疑之处,故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被保险人A汽车租赁运输发展公司车辆(车牌:赣XX30)于日出险(受益人为A汽车租赁运输发展公司),授权车辆驾驶人黄某前来办理理赔事宜,赔偿金32962.75元。保险公司登记了黄某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已按反洗钱相关规定履行了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为某X公司办理商业险及交强险理赔业务过程中,经受益人(某X公司)授权将理赔款20997元划入翁某(代垫了出险标的的修理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保险公司应以“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为由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的实名证件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实名证件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对于这一可疑交易行为,证券经营机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对于这一可疑交易行为,保险机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保险公司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应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洗钱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洗钱的对象是特定性质的货币资金和财产,这种货币资金与财产无一例外与刑事犯罪相关。商业机构中非法资金流动与合法资金流动的比率越低,其洗钱活动被发现的难度越小。金融机构制定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可以比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求更加严格,但不能比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求更加宽松。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可以审查新增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方案,但对新设金融机构,必须审查新设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方案。金融机构出于善意报告了与洗钱实质无关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可以免除任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金融机构自主识别、判断、报告可疑交易是我国相关法规倡导的工作原则。恐怖融资往往以正当的形式出现,其违法不是因为资金来源于犯罪行为,而是因为资金的使用目的是非法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作用说到底就是提供情报。人民银行在反洗钱调查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洗钱通常是指为了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通过合法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不是同一概念。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多样化金融服务品种越多,其洗钱活动被发现的难度越大。和其它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洗钱犯罪没有明确的受害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的规章制度,不具有强制性。大额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大额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金融机构作为报告主体只能收集确认交易是否可疑的基本事实,而不具备调查权力。在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中,分析可疑点时,只说符合《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某项可疑标准即可。在分析可疑交易数据时,只要统计出可疑交易的总金额和笔数即可。可疑交易就是异常交易。在分析重点可疑交易时,只要分析可疑账户的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就足够了。地下钱庄洗钱账户的交易金额往往与官方或黑市汇率相关的特点,是由地下钱庄非法跨境汇款业务性质决定的。刘某某于日在L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申请激活其休眠的A股证券账户, 日-日发生证券交易313笔,成交金额4025.66万元。L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以“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为由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被检查人逾期未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不影响检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被检查人逾期未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执法机关将无法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金融机构获得新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后,应立即针对监控名单做回溯性调查,如发现本金融机构已与监控名单所涉主体建立了业务关系或者有涉及监控名单的交易发生,应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量是做为金融机构是否合规的最主要标准。为便于案件调查、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管和内部审计,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交易资料保存的规定,将涉及审查异常交易、识别分析可疑交易、内部处理可疑交易报告信息等方面工作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3年。金融机构在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举的异常交易后,可直接将所发现的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某丁于日持长城借记卡在美国刷卡2万美元买了一辆汽车,并将该汽车送给其在美国读书的儿子。发卡行认为该笔交易不可疑,故未提交任何报告。某乙于日到某银行将其到期的60万元存款本息取出,并存入丙某的活期账户。该银行未发现该笔交易有可疑之处,故未提交任何报告。某甲于日持一张已到期的300万元定期存单,到银行直接把这笔存款的本金及利息一起存入他在该银行的活期账户。该银行未发现该笔交易有可疑之处,故未提交任何报告。某证券公司向地方某金融机构拆借人民币1000万元,经办金融机构未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人民银行张三到某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出示了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但该金融机构拒绝他的检查。自然人张三将账户内100万元人民币转帐划入某中级法院,经办金融机构未发现该笔交易有可疑之处,故未提交任何报告。自然人张三将账户内100万元人民币转帐划入解放军某下属企事业单位,经办金融机构未发现该笔交易有可疑之处,故未提交任何报告。金融机构在依法审慎识别和报告各种类型的可疑支付交易这一环节出了纰漏。只会给洗钱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不会给金融机构自身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如果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第三方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存款人不得出租但可以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反洗钱法》从国家立法层面上明确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分工,确立了我国“一个部门主管,多部门参与并协调配合”的反洗钱监管体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谨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依法审慎识别和报告各种类型的可疑交易,是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关键环节。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和可疑交易标准。金融机构在报告可疑交易时,经人工分析判断确属可疑但却不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范围内,可以不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限制。对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的可疑交易,金融机构不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是当前银行机构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等信息真实性的最有效方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是当前银行机构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唯一可以信赖的方法。银行机构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不能进行联网核查。银行机构在办理除银行账户业务、支付结算业务等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以进行联网核查。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必须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何时开展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可视业务情况而定,但均必须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进行。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一律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同一银行机构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仍应进行联网核查。同一银行机构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一次可提交最多可达10人的待核查信息。核查行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业务种类。核查行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一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的待核查信息。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核查行可以监测起止日期为条件,对一定时期内进行联网核查操作的不合规核查机构进行监测。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核查行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馈并申请进一步核实。核查行可采用单笔反馈方式或批量反馈方式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核查行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主要是通过单笔反馈方式进行操作。核查行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主要是通过批量反馈方式进行操作。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对于馈疑义信息必须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立即向公安部门反馈,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请核实的原因、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对于馈疑义信息,可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立即向公安部门反馈,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请核实的原因;也可在事后逐笔将需核实的相关个人的信息录人联网核查系统后向公安部门反馈。银行机构以接口方式接人联网核查系统的,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的接口方式操作员。银行机构以链接方式接人联网核查系统的,其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的链接方式操作员。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的,其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必须是在联网核查系统上建立的专用操作员。联网核查系统的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一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二级操作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因此,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可以不执行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范畴。因此,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银行开立一个或多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只能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必须到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A存款人在其开户申请理由中写明“应其他结算需要”向B银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请问,B银行据此受理A存款人申请并为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是否正确?A银行为B存款人的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一般存款账户。A地某建筑工程公司在B地承接了一个C工程项目,为此,向B地某银行申请开立该建筑工程公司C工程项目部的专用存款账户,银行予以受理。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缴存和支取。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有效整合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两项工作。金融机构应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合理有效的操作流程,引导本单位金融从业人员随时随地注意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反洗钱监测工作应覆盖各项金融业务。反洗钱监测工作只针对高风险的金融业务和高风险的客户群。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会计数据,要全面关注各种情况。包含总结汇报、旅游景点、人文社科、考试资料、IT计算机、经管营销、教学教材、外语学习、资格考试以及反洗钱知识测试题库等内容。本文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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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
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
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
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
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
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
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
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
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
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
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
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
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
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
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
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
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
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
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
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
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
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
(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
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
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
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
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
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
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
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
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
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
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
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
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
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
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
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
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
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
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
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
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
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
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
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
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
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
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
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
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
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
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
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
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
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
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
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
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
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
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
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
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
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
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
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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