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都退休了,独生子女退休奖励奖励金可以领取两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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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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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08〕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实施意见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二)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的持证退休职工和终身无子女退休职工未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的,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
  (三)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奖励金由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四)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或已参照《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连政发〔2004〕267号)在退休时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或享受了一次性奖励的持证退休职工和终身无子女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企业职工,不作为一次性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24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一次性奖励金由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的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破产终结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主管部门承担;本意见实施后依法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三)兼并、转让、改制企业在实施兼并、转让、改制前(含当年)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主管部门承担;兼并、转让、改制后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解决。
  (四)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因资产保全或因各种尖锐矛盾等短期内无法破产终结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主管部门先行解决,待破产终结时从破产清算经费中扣回。
  需要主管部门承担的资金,采取分期兑现的办法,根据资金量大小,可以分1-3年兑现到位。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奖励金由企业支付的
  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原件,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持证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企业对其是否属一次性奖励对象和是否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情况进行初审。
  3.企业初审通过后,由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对申报对象独生子女情况进行审核。
  4.乡镇计生办审核通过后,由企业报县人社部门,县人社部门对申报对象是否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情况进行审核。
  5.县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企业在本单位公示7天。
  6.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7.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和数据汇总,负责报县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奖励金由主管部门支付的
  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原件,向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持证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 主管部门对其是否属一次性奖励对象和是否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情况进行初审。
  3.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送所在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对申报对象独生子女情况进行审核。
  4.乡镇计生办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报县人社部门,县人社部门对申报对象是否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情况进行审核。
  5.县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在本单位公示7天。
  6.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7.核发后由主管部门填写登记表送县人口计生委备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是维护实行计划生育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组织和实施辖区内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持证退休职工资格条件的审核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是否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各主管部门要会同国资、发改、经贸、税务等部门,认真做好破产企业和转让、改制后支付一次性奖励金有困难企业的审核工作;各企业要把落实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作为重要法定职责,保证一次性奖励金的及时足额兑现。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的督查指导,确保及时兑现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等现象的,要及时追回奖励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审批表
  灌云县人民政府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8日印发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
一次性奖励金审批表
身 份 证 号
  年月日
独生子女证号
养老金证号
家 庭 住 址
退休时所在企业名称
  退休时是否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
企 业 性 质
本人签字:年月日
以上由申请人填写,以下由审核人员填写
贰仟肆佰元整
企业(或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乡镇计生办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县人社局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存档,一份报县人口计生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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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每人每月可领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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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公平性,湖南此次完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不论居民的职业差异和职务高低,都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使独生子女父母都一视同仁地得到政府的同等奖励。
原标题:湖南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每人每月可领80元红网长沙8月18日讯(记者 易征洋 通讯员 唐玉萍)8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正式出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享受哪些优惠待遇?奖励对象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奖励通过怎样的方式发放?今天,红网记者就湖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有关问题,采访原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曹跃斌。每人每月可领80元曹跃斌表示,此次设立的奖励资金标准比以往政策标准更高。目前,全国有23个省份建立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但奖励标准各不相同,有的是增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有的是给予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有的是前两种方式并行。湖南此次实施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按每人每月80元、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每人可领取奖励金约1.5万元,是之前奖励标准的三倍,也是目前建立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省份中两个标准最高的省份之一。日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将奖励对象范围由之前的城镇职工扩展至全体城镇居民。此次新完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沿袭了这一政策,同时将历史遗留问题中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的对象也纳入奖励范围,2014年度直接受益人群约91万余人,实现了城镇居民的全覆盖。为体现公平性,湖南此次完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不论居民的职业差异和职务高低,都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使独生子女父母都一视同仁地得到政府的同等奖励。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按照规定,新政策之下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是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其次,奖励对象必须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或是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最后,奖励对象还需是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此外,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具体确认程序,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向当地卫生与计生委咨询。已享受之前政策的如何进行调整?由于新政策实施之前湖南已有部分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相应奖励,对于这部分人群,政策也进行了详细规定。从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湖南省卫生与计生委特别提醒,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奖励发放方式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2.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至本规定实施时,已死亡且享受奖励不足5000元的,由企业补足5000元。3.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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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后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申领程序
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
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后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申领程序&一、申请条件(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二)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二、所需材料(一)申请人填写《海南省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二)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备查、复印件附审核表后。无子女、丧偶人员还需由村(居)委会出具情况证明。三、申请程序(一)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退休证和以上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两份到所在单位或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额申请审核表》申报表,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并由村(居)委会及单位做出审核意见。(二)镇计生办应当在收费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做出初审意见,报区人口计生委确认。(三)琼山区人口计生委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做出确认意见,送市社会保障局核发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四、发放程序(一)发放对象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提出书面申请,区人口计生委负责确认发放对象资格并签署意见。发放对象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二)属于财政支付退休费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其加发的退休费由所在单位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的资格确认意见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安排,随退休金一起发放。(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对象,其加发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的资格确认意见按月编制用款计划,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安排,并随养老金一起发放。如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同级财政负责兜底。温馨提示:1、该项奖励是以个人为单位,如夫妻双方都为退休人员的,应按照以上说明准备好材料,办理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后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申报。2、办理所有计划生育证明都是免费,如有乱收费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欢迎监督。
内容编辑:琼山区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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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琼山区信息化办公室 琼山区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的条件_百度知道
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的条件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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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判给或者没判给  父母双方都有权利拿3500的,记得,是双方  去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或者街道,有专人负责办理的  经我手办理的人,我一般会指点他们办好的  要准备身份证,户口,独生子女证,照片,还有你父母的劳动合同  如果下岗的话有合同算段书,单位退休的话就在单位办理。  很简单的  关于“新政策”问题政策解答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新政策是怎样的?  答:日后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  2、新的奖励政策与旧的奖励政策有何区别?  答:一是改退休时奖励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奖励;二是改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每月兑现150元,直止本人亡故止;三是改有所在单位单位支付为各级财政支付;四是新政策不覆盖无子女人员;五是兑现旧政策奖励时无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政策则需提供。  3、享受每月15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该夫妇所生育的子女属无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均属于奖励对象。  4、如何认定抚养关系?  答:以再婚时带进现家庭的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来界定: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达到18周岁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5、个别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奖励年限的,认为旧政策退休时就能拿奖励金,现政策还要等5年,提出异议。  答:新旧政策奖励方式有所不同,旧政策是一次性奖励,退休时兑现奖励较合理,但新政策是每月领取奖励金,由于退休时间存在差异,如企业女职工50岁退休,退休时就按月领奖励金的话,算下来就比55岁退休的女职工多拿9000元,同样是独生子女父母,同样是公共财政兑现奖励,享受的奖励政策也应当是一致的。因此新奖励政策按年龄时间划定,为的就是体现政策的公平合理性。  6、某夫妇生育了一个子女,小孩9岁因车祸死亡,该夫妇一直未再生育,能否领取奖励?  答: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死亡扶助政策,此政策省正在制定中。在扶助政策未确定前,可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扶助政策确定后按其执行。  7、某夫妇咨询他们一直没要孩子,也算是为国家作出了贡献,能否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答:奖励是一种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国家没有倡导不生育,实际上不生育对国家和家庭并不一定是有利的。因此新政策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人员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8、“城中村”转制居民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享受何种奖励?  答:属独生子女父母的,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可依申请享受每月150元的奖励金,但原享受的待遇要同时终止;属纯二女家庭的,原奖励政策不变。  9、某人咨询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终身没有结婚,能否享受奖励?  答:不能享受奖励。因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  10、为什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政策覆盖了无子女人员,而新政策没有覆盖,是否政策前后不一致?  答:政策的变化是以省条例为依据,原省的奖励政策包含了对无子女的补助,但新修订的《省条例》修改了原奖励办法,规定自日起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广州市遵循上位法的规定,明确适用原政策的人群仍按原政策执行,新的人群按新政策执行,也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1、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户籍发生同城迁移,在迁移期间如何发放奖励金?  答:户籍迁出后当月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仍由迁出地发放,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如迁出后未及时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迁入当月由迁入地发放,期间户籍空档期无法发放奖励金的责任由其本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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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3个条件
必须是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包括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
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户口迁出
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2、奖励对象必须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或是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3、最后,奖励对象还需是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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