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无共同财产,婚前房产证一个人名字上只有女方一个人的名字,男方有权利分割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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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916044
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离婚时女方能分割吗
房子是后买的,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假如了,女方能分到一半的房产吗?请问该如何争取此房产权?
提问者:江苏-盐城婚姻家庭浏览603次 14: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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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无锡)帮助网友:799称赞:2如果房屋产权证上注明为男方单独所有,你没份。没有注明双方的份额,又是婚后买的,尽管只有男方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书面约定,双方份额应是均等。 15:36:5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广西-北海)帮助网友:1874称赞:0婚后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能分一半。协商或诉讼 15:25:2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盐城)帮助网友:7644称赞:10可以的,协商不成,委托律师起诉,具体面谈 17:23:3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南京)帮助网友:40659称赞:152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女方应当得到一半 17:49:21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1485**** (江苏-苏州)帮助网友:254称赞:0你好,如果房子是结婚后用你们共同财产买的,那虽然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属于共同财产,你有权分取。你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15:02:00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1322**** (江苏-盐城)帮助网友:6174称赞:2具体分析 1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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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婚前,男方家长全额购房,写的女方名字,问离婚后房子如何分割?
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购房款一般按借款处理。
很多人,包括法律专业的同志都对不动产的公示原则存在误解,公示的效果是两个,一是推定产权人,二是保障信赖利益。其中第一个是推定,也就是登记起到的是证明作用,而非不可推翻的。好比你手中的钱推定是你的,你开的车推定是你的,但有没可能是捡的,偷的,抢的呢,只要有其他证据,是可以推翻推定的。本案都是内部人,不涉及信赖利益,所以需要问的是当时登记在女方名下的真实意愿是什么,双方各自充分举证,法官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来判断。以上仅凭登记在女方名一般下就认为是女方所有,或者赠与,或者借贷的,都是没理解不动产公示原则的精髓。
很多人,包括法律专业的同志都对不动产的公示原则存在误解,公示的效果是两个,一是推定产权人,二是保障信赖利益。其中第一个是推定,也就是登记起到的是证明作用,而非不可推翻的。好比你手中的钱推定是你的,你开的车推定是你的,但有没可能是捡的,偷的…
谢邀。&br&这虽然是个简单的问题,却是好几个法律关系,容我一一道来。&br&&br&1、物权关系&br&首先,从行为上来谈一谈所有权取得的方式。&br&根据取得所有权是否有原物权人的意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br&如果原物权人没有把所有权转移给取得人的意思表示,就是原始取得。&br&而如果原物权人有转移所有权的表意行为,那么后权利人取得所有权为继受取得。&br&常见的原始取得有先占、善意取得、法定继承,事实行为等。&br&常见的继受取得有合同、遗嘱继承、赠与等。&br&&br&而房屋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的&b&&u&移转&/u&&/b&有其特殊性,需要登记。&br&登记产生两个效力,一个是物权发生效力,另一个是对抗效力。&br&这里的对抗,是相对对抗,而非绝对对抗。&br&如婚后房屋登记为甲,甲可以对抗第三人丙,却无法对抗具有夫妻关系的乙。&br&还有,为什么要强调“转移”呢? &br&因为房屋是人造物,其初次归属是基于事实行为。&br&假设某甲在祖传宅基地上盖房一所,未办理登记,甲是否拥有房子的所有权?自然拥有,这是一种所有权的原始取得。&br&而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开发商意欲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方,由买受方支付相应对价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而后基于转移登记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是一种所有权的继受取得。&br&&br&题设:“男方家长全额购房,写在女方名下。”&br&既然是购买房屋,那么显然女方的房屋所有权是通过继受取得的。&br&所以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这个事实(假定)里面的所有权转移的表意是怎么体现的呢?&br&第一、房屋买卖合同为女方签订,男方父母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br&第二、女方与开发商签合同,女方付款,男方父母将购房款转给女方。&br&第三、男方父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通过&b&&u&授权或赠与&/u&&/b&的方式,将房屋转移至女方名下。&br&我自己理解为,在继受取得中,表意行为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b&&u&权源&/u&。&/b&&br&&br&2、权源与对抗&br&因为题主没有给出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表意经过,我们简单列下面几种:&br&2.1合同关系&br&根据上文的三个表意行为来谈一谈合同关系。&br&合同是当事人就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消灭、变更、终止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形式。&br&在上文末第一、二种形式中,房屋由开发商的意愿直接转移给女方,女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不依男方父母的意志。(有例外,将在2.2中谈到)&br&而第三种形式,女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却是依男方父母的意志,男方父母通过要求开发商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方式,使女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男方父母却不是房屋的前所有权人(未登记)。(例外也是将在2.2中谈到的)&br&&br&2.2代理关系&br&代理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由代理人委托被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对方名义)在其授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其结果归于代理人的行为。根据处理事务的名义,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br&常见的隐名代理有代持股权、代持房屋所有权等等。&br&我之所以提到代理,是因为这是比较常见的能够对抗房屋登记效力的权利。&br&假设,某甲为房屋产权登记人,甲可以依登记对抗任一第三人(除却善意取得人),但是不能对抗其签订了委托其代理持有房屋的乙。&br&因此,在上文女方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三种形式中,均可以有此例外。这也是我前面强调登记对抗不绝对的原因。&br&基于代理,女方可以取得对抗除男方父母以外的任意第三人(除却善意取得人),但不得对抗男方父母。&br&&br&2.3错误登记&br&人总是会犯错的,登记机关也是。登记机关也可能错误地把甲的房子登记在乙名下。&br&如果登记效力绝对,那乙岂不是白白得了一套房子?想也知道不可能。&br&那么,如何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呢?&br&&br&3、婚姻关系&br&我们知道,个人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会予以分割。&br&相应的,女方房屋所有权是在婚前取得的,离婚时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即使产生纠纷,也是男方父母与女方之间的事,与男方无关。&br&&br&4、争议与证明&br&我们以上梳理了房屋继受取得所有权的表意形式,也谈到了对抗房屋登记效力的几种方式。在这里我们来分析一下,比较常见的争议点和证明的方式。但仅限于男方父母与女方,在3中已经说过,跟男方无关。&br&&br&4.1主张借款&br&这个主张女方有比较大的优势,因为房屋落在女方名下、合同签字为女方是既定事实,女方只需证明借款合同存在即可。在1末段的三种情况中,第一、二种是有利于女方举证的。&br&&br&4.2主张赠与&br&这个女方举证稍显困难,全款购买房屋一般金额巨大,如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赠与存在,比较难得到支持。&br&&br&4.3主张代理&br&这个会产生颠覆所有权的效力,证据要求需要必须十分充分。在1末段第三种情况中,男方父母证据较为有利,如还有公信力较强的证据(如公证过的代理协议),则可能颠覆女方房屋所有权。&br&&br&4.4主张登记错误&br&这个要求更高了,不展开了。&br&&br&---------&br&我的回答为毛在自己的答题列表中找不到。。。 (╯°Д°)╯︵ ┻━┻
谢邀。这虽然是个简单的问题,却是好几个法律关系,容我一一道来。1、物权关系首先,从行为上来谈一谈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根据取得所有权是否有原物权人的意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如果原物权人没有把所有权转移给取得人的意思表示,就是原始取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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