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供血不足可以投保太平洋保险公司 险太平洋金佑人生保险吗

险种类型:主险
所属公司:
缴费方式:趸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
产品分类:
投保年龄:30天-65岁
1、身价健康加养老,度身定做四效用本产品与附加金佑重疾(即“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搭配,组成更为全面的保障计划。既提供终身身价保障,为您和家人的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又提供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保障;还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使用年金转换功能,每年领取养老年金。通过“一险四用”,“一站式”地满足了客户轻症、重疾、身价、养老的综合保障需求。 2、增额红利长保额,保障年年三递增随着主险增额红利的分配,有效保险金额逐年递增且免核保体检,有助于规避未来“保障缩水(相对于通胀、医药费上涨等原因而言)”的风险。该保障计划的特定疾病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和身价保障随着有效保额递增,实现动态增长。 3、特定疾病显关爱, 健康呵护双提前本计划的附加金佑重疾,不仅提供多达42种的重大疾病保障,更有10种特定疾病的关爱提前给付,健康有托付,患难显真情。 4、资金周转添帮手,生活事业一保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您急需周转资金,可使用本产品的保单贷款功能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您的生活和事业助一臂之力。一张保单,保障生活,连通事业。
金先生今年30周岁,某企业管理人员,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为自己投保20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13660元,10年交清。 金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金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障:如金先生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20%×(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4、红利分配:按低、中、高等红利水平计算,若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理赔,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分别达到56645元、83468元、120883元,关爱金将分别达到为35930&元、201262元、455653元。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注: 1、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详细产品内容以公司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2)本条所述“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指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各按相同比例相应减少。
备注:42种重疾包括:恶性肿瘤、良性脑肿瘤、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多发性硬化、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深度昏迷、双目失明、严重Ⅲ度烧伤、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原发性心肌病、肾髓质囊性病、语言能力丧失、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坏死性筋膜炎、心脏瓣膜手术、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肌营养不良症、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克隆病、主动脉手术、全身性重症肌无力、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双耳失聪、多个肢体缺失、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终末期肺病、持续植物人状态、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严重哮喘、严重心肌炎、严重溃疡性结肠炎、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肝豆状核变性
姓名:毛伟强
所属机构:北海 太平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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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太平洋保险公司金佑人生健康险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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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1、金佑人生是一款双增长、保意外、保重疾及轻症,并兼顾养老和分红综合健康保障型产品,领先保险行业,引领重疾险发展趋势:重疾+轻症,保障更广、更多、更高、更全面:42种重疾和10种轻症,摆脱了“只保重疾不保轻症”的尴尬:20提前给付,更贴近民众需求,“轻症赔付,重疾全陪”,42种重疾强势升级、10种轻症保险行业领先,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递增,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障递增,双增长,高保障,高赔付。养老规划后顾无忧!世上人生有两大风险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一是意外风险,二是疾病风险,这两大风险无处不在,保险就是保障风险,人人都需要保障,人一生中有五份保单:(1)意外伤害保险、(2)医疗保险、(3)养老保险、(4)少儿教育金保险、(5)投资理财分红保险,请问您手中有几份保单,保障是否全面?投保年龄出身满30天—65周岁,投保份数1—50份。缴费年限:趸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保终身。
2、一份保单:
“重疾+轻症+养老+身价”——四大功效,保障全面。
3、二疾提前:
轻重缓急提前给付,全面呵护健康无忧。——重疾和轻症多达42种保障,更有10种特定轻症提前给付。
4、三项增值:
增额红利保额,保障年年三递增,轻症疾病保障,身价保障随着有效保额递增,实现动态增长。
5、四大功效:
重疾——扩大至42种重大疾病保障!
轻症——新增10种轻症疾病提前给付!
养老——灵活转换养老金,规划晚年无忧!
身价——年龄长,身价涨,强大风险有保障!
6、这款产品其主要特点是:保障全面,有病保病,无病养老分红领钱。
联系人:夏经理电话地址;孝感市长征路80号太平洋保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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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理财知识讲座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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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寿险
健康理财知识讲座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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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保障计划A(201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身价健康加养老,保障功能四合一
既终身提供身价保障,为您和家人的一生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又提供重疾和特定疾病保障,更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使用年金转换功能,每年领取养老年金,为晚年生活添精彩,实现身价、重疾、特定疾病和养老的“一站式”综合保障。
分红复利送心意,保障年年三递增
身价保障、重疾保障和特定疾病保障额度将随着每年年度红利的分配而不断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使您的保障水平实现动态增长,除此之外,还能获得丰厚的终了红利,让您获得充足的保障。
保障范围更广泛, 健康呵护双提前
不仅提供多达60种的重大疾病保障,更有12种特定疾病的关爱提前给付,健康有托付,患难显真情。
特定疾病显关爱,后续保费可豁免
交费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保险金给付后,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
资金周转添帮手,生活事业更从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您急需周转资金,可使用保单贷款功能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您的生活和事业助一臂之力。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2)本条所述“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指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各按相同比例相应减少。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金先生,30周岁,任职于某企业,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为自己投保20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13840元,10年交清。
金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金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障:如 金先生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 付20%×(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 额同比例下降。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4、保险费豁免:如金先生符合特定 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自金先生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按低、中、高等红利水平计算,若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理赔,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56645元、83468元、120883元,关爱金为35930元、201262元、455653元。
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金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20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13840元,10年交清,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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