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市高德公交dao行

从春晖路(高德电子)到金山北工业园怎么坐公交车,最快需要多久?
无锡公交线路繁多,要金山北工业园,首先要熟悉无锡金山北工业园的公交路线情况。从春晖路(高德电子)到金山北工业园怎么走?图吧公交为您提供春晖路(高德电子)及金山北工业园的公交驾乘信息,以及春晖路(高德电子)及金山北工业园的相关信息。让您充分了解从春晖路(高德电子)及金山北工业园怎么走最方便,得多久,如何乘车,打车费用多少等信息。具体路线如下:
最佳路线:
从春晖路(高德电子)到金山北工业园大概路程18.51公里,全程约需77分钟,途径21个站点,共换乘2次, 换乘车辆线路有706路→G2路→216路。
具体怎么走:
从春晖路(高德电子)
约步行543米到团结路(无锡宏源技师学院),
乘坐706路经过12站,在黄泥头下车
约步行13米到黄泥头,
乘坐G2路经过4站,在广石路小区下车
约步行11米到广石路小区,
乘坐216路经过5站,在312国道(会岸路)下车
,约步行220米到金山北工业园
,便到达终点金山北工业园。
春晖路(高德电子)到金山北工业园其他路线:
从春晖路(高德电子)到金山北工业园大概路程18.52公里,全程约需78分钟,途径23个站点,共换乘2次, 换乘车辆线路有706路→180路→216路。
从春晖路(高德电子)到金山北工业园大概路程18.42公里,全程约需81分钟,途径31个站点,共换乘2次, 换乘车辆线路有725路→626路→56路。
从春晖路(高德电子)到金山北工业园大概路程18.58公里,全程约需85分钟,途径30个站点,共换乘2次, 换乘车辆线路有715路专线→626路→56路。
从春晖路(高德电子)到金山北工业园大概路程20.47公里,全程约需87分钟,途径34个站点,共换乘1次, 换乘车辆线路有715路专线→216路。
图吧温馨提示:从春晖路(高德电子)到金山北工业园坐出租(打的)的费用是:白天49元,晚上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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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城市交通报告:中国最堵十大城市
来源:作者:宗秀倩责编:刀马
高德日前发布了第二季度的城市交通报告,报告显示,第二季度全国重点城市拥堵排名上海居首,上海、杭州、北京、重庆、深圳、广州、福州、沈阳、成都、济南成为最拥堵的前十个城市。高德的报告是以“拥堵延时指数”为基础建立的数据体系。拥堵延时指数=交通拥堵通过的旅行时间/自由流通过的旅行时间,拥堵延时指数越高表示拥堵越严重。与第一季度对比,第二季度主要城市拥堵延时指数变化如下:从前两个季度的拥堵状况来看,有几大现象。一、城市总体拥堵现状堪忧,省会城市、直辖市为拥堵重灾区。综合201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报告,所有上榜城市均为省会城市或直辖市。部分特大型、大型城市拥堵延时指数保持在2以上,这意味着,因为交通拥堵,公众出行需花费非拥堵状态下2倍以上的时间到达目的地,城市总体拥堵现状堪忧。二、新十大堵城出炉,六大城市稳坐榜单。第二季度,全国重点城市拥堵排名TOP10依次为:上海、杭州、北京、重庆、深圳、广州、福州、沈阳、成都、济南。与第一季度相比,南京、武汉、东莞、长沙跌出前十名,而重庆、广州、成都、济南首次上榜;坐稳榜单的六大城市包括:杭州、上海、沈阳、北京、深圳、福州。三、杭州错峰限行等政策显效。杭州为本季度拥堵缓解幅度最大的城市,延时指数下降11%。主要原因是,杭州市政府宣布从5月5日起调整“错峰限行”升级政策。随交通限制措施的逐步加大,杭州拥堵状况呈大幅缓解态势,行车速度明显提高;早晚高峰拥堵延时从3月份17.28分钟减少到13.92分钟。四、小长假前夕、通勤日的周一或周五拥堵情况最严重。城市普遍最拥堵的一天主要发生在端午、五一小长假前夕和通勤日的周一或周五。通勤早高峰拥堵大部分发生在周一,周五相对畅通;晚高峰拥堵大部分发生在周五。深圳、广州晚间出行率高,拥堵主要发生在晚高峰时段,平均比早高峰拥堵24%、18%。高德首席交通数据分析师,高德副总裁董振宁透露,北京汽车尾号4和9限行时拥堵最严重,3和8限行时最好。五、城郊通勤加大特大城市交通压力二季度报告显示,特大城市最拥堵地面道路主要分布在大型居住社区互通大型办公区的道路上,比如北京最拥堵路段为“新华西街:从通州北苑桥到新华南路”、上海最拥堵为“广灵四路:从广灵四路西口到中山北一路”,这与“郊区居住、城市办公”的市民生活状态关系明显。六、快速路拥堵情况较地面道路严重北京的菜户营南路快速路拥堵延时指数居全国第一,达到4.63。由于过分依赖城市快速路,杭州拥堵情况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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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茹汗
高德联合北广深等8城市交管部门推交通信息公众服务平台
【TechWeb报道】4月16日消息,高德今日宣布与北京、广州、深圳等8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及北京交通台合作,共同推出高德交通信息公众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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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北与高德徽、梁胜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一初字第00430号
原告:李玉北,男,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贺德,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德徽,男,日,汉族。
被告:梁胜海,男,日,汉族。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孙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思东,公司员工。
被告:蚌埠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雪琛,公司员工。
被告:周家行,男,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木素,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正江,男,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龚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玉北诉被告高德徽、梁胜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蚌埠公司)、蚌埠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周家行、温正江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北的委托代理人姜贺德、被告天安保险蚌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思东、被告周家行的委托代理人吕木素、被告温正江的委托代理人龚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德徽、被告梁胜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雪琛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创公司第二次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玉北诉称:日下午,高德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梁胜海所有的皖B&&&&&号小型轿车,与柴辉财驾驶的蚌埠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蚌埠联创公司)的皖C&&&&&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李玉北受伤。事发后,高德徽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高德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柴辉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皖B&&&&&号小型轿车在天安保险蚌埠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保险期间内,高德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梁胜海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天安保险蚌埠公司应在车辆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蚌埠联创公司应当对柴辉财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35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28天&100元)、营养费1740元(58天&30元)、护理费2845元(28天&101.6元)、误工费8548元(58天&146元)、救护费400元、交通费140元(28天&5元)、残疾赔偿金462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8491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天安保险蚌埠公司辩称:1、本起事故高德徽无证驾驶且事发后逃逸;2、肇事车辆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梁胜海均在投保单、保险单、附件确认签收单等签字确认,证明我公司已明确履行保险合同条款的免责告知义务,无证驾驶及遗弃保险车辆逃离现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诉请项目和金额有异议,在质证时发表具体意见;4、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周家行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高德徽驾驶的皖B&&&&&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诉请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侵权人高德徽和柴辉财按责任比例承担,周家行虽然是实际车主,但在事故发生时车辆由温正江有偿出借给高德徽使用,周家行不是实际管理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有偿出借给高德徽后,高德徽和周家行达成协议,如果高德徽在2015年春节前不归还车辆和付使用费,车辆所有权归高德徽所有;原告诉请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周家行在本起事故中既不是侵权人,也不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因此本案赔偿责任由高德徽承担。
温正江辩称:对本案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但赔偿责任应由肇事人高德徽承担,车辆是高德徽驾驶,实际车主是高德徽;车辆购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温正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他意见同周家行代理人意见。
李玉北为证实自己诉讼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所涉车辆的所有人及投保证明;
3、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出院记录、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治疗费用收据,证明原告的伤情、住院治疗经过及支付的费用;
4、医疗证明书,证明误工及营养期间;
5、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伤残程度及鉴定费用;
6、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收入证明,证明原告工作及收入情况;
7、救护费收据,证明花费的救护费。
天安保险蚌埠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据7无异议;证据2无异议,高德徽是无证驾驶及弃车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证据3无异议,原告诉请住院天数跟住院病案不符,实际住院26天并非28天,25元的预交款票据,不予认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请法院核实,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证据4有异议,医疗证明书应该由医疗科出具,对建休时间有异议;证据5系原告单方委托,对鉴定不予认可,鉴定费发票无异议,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证据6中的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无异议,但达不到证明目的,收入证明有异议,达不到证明目的,劳动合同有异议,无双方签字日期,是后补的。
周家行质证意见:同天安保险蚌埠公司意见。
温正江质证意见:同周家行意见。
天安保险蚌埠公司为证实自己辩称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证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在交强险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弃车逃离现场、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组合投保单、保险单及附件确认签收单、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证明上述文件签名处均有梁胜海签字确认,我公司已明确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
李玉北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不能证明保险公司明确履行了告知义务。
周家行质证意见:虽然保险公司提供了交强险、商业险组合投保单和一些条款,但责任免除条款仍然是格式条款,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达不到证明目的,不能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温正江质证意见:同周家行意见,另补充交强险内没有责任比例,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内赔偿。
周家行为证实自己辩称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周家行身份证,证明周家行的身份情况;
2、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单抄件,证明登记车主梁胜海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险,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3、协议书,证明肇事车辆是周家行放在温正江处有偿出租,由温正江出借给高德徽使用;
4、欠条和借条,证明高德徽于日有偿借周家行的车使用,使用时间3个月,费用13000元,价值55000元,春节前未归还归高德徽所有。
李玉北质证意见:对证据1-3无异议,证据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天安保险蚌埠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4无异议,但肇事车辆是自用车辆,车辆用于有偿租赁,改变了车辆使用途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和投保组合单,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
温正江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证据3有异议,甲方看不出是谁,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4反映是周家行和高德徽的借用关系,和温正江没有关系。
温正江为证实自己辩称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供温正江的身份证,证明温正江的身份情况。
李玉北、天安保险蚌埠公司、周家行质证后无异议。
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李玉北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7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中的住院病案和住院收费票据,均显示住院天数是27天,李玉北住院天数应该按照27天计算,天安保险蚌埠公司称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但并没有举证证明费用清单中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25元的预交款收据不是结算票据,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3中的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只能证明李玉北出院后需要休息的时间,不能证明需要营养;证据5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证据6中的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劳动合同没有甲、乙双方的签订日期,不具有真实性,工资发放表没有出具日期。对证据6中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本院不予确认。天安保险蚌埠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2,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周家行提供的证据1、证据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协议书上虽然只有高德徽签名,没有温正江签名,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温正江代理人认可周家行的车放在温正江处,由温正江出租给高德徽使用,对证据3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能够反映高德徽借用周家行车,欠周家行车辆使用费的情况,但不能证明车辆已归高德徽所有。温正江提供的证据,其他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日15时50分许,高德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沿蚌埠市虎山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虎山东路与姜桥二路交叉口时,与沿姜桥二路由西向东行驶柴辉财驾驶蚌埠联创公司的皖C&&&&&号小型面包车相撞,致使柴辉财、皖C&&&&&号车乘车人李玉北、王皊受伤。李玉北被送往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肺挫伤、外伤性头痛、肋骨骨折。住院27天后出院,出院建议休息3个月。花费医疗费13304.9元、救护费400元。日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评定意见,李玉北右侧3-7计五根肋骨骨折属十级伤残。事发后,高德徽弃车逃逸。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德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柴辉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高德徽驾驶的皖B&&&&&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梁胜海,梁胜海将车辆卖予周家行,周家行购买后车辆没有过户,遂将车辆放在温正江处由温正江对外出租,高德徽从温正江处租赁车辆使用。
再查明:皖B&&&&&号小型轿车在天安保险蚌埠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天安保险蚌埠公司和投保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约定:自用车辆用于营运或租赁,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无证驾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此次事故中,高德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柴辉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赔偿。肇事车辆在天安保险蚌埠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虽然高德徽在本次事故中无证驾驶,但原告请求天安保险蚌埠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天安保险蚌埠公司在赔付后,可以进行追偿。由于本次事故中有三名伤者,交强险范围内的医疗费应分配使用。本次事故发生后,高德徽弃车逃逸,弃车逃逸的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天安保险蚌埠公司已经尽到说明告知义务,天安保险蚌埠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周家行将自用车辆交给温正江用于租赁,温正江将车辆租赁给没有驾驶证的高德徽使用,对本次事故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梁胜海在事发前已将车辆卖给周家行,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已不是实际车主,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玉北主张医疗费13509元,有证据证明的为13304.9元,本院予以支持;主张本院救护费400元、鉴定费700元,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李玉北住院27天,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10元,本院予以支持;主张营养费1740元,因医院没有加强营养的医嘱,本院不予支持;主张护理费2845元,李玉北住院27天,按照每天101.6元计算,护理费为2743.2元,本院予以支持;主张误工费8548元,证据不足,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54天,参照安徽省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68元,按照54天计算,误工费为3672元,本院予以支持;主张交通费140元,不超过相关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主张残疾赔偿金46228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本院酌定5000元。上述费用,天安保险蚌埠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医疗费6000元,护理费2743.2元、误工费为3672元、交通费140元、残疾赔偿金462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63783.2元。剩余医疗费7304.9元、救护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9624.9元,周家行应赔偿9624.9元的70%的15%,计1010.6元。温正江应赔偿9624.9元的70%的30%,计2021.2元。高德徽应赔偿9624.9元的70%的55%,计3705.6元。蚌埠联创公司应承担9624.9元的30%,计2887.47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玉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3783.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
二、被告蚌埠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玉北医疗费、救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2887.4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
三、被告高德徽赔偿原告李玉北医疗费、救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3705.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
四、被告周家行赔偿原告李玉北医疗费、救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1010.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
五、被告温正江赔偿原告柴辉财医疗费、救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2021.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李玉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4元,由原告李玉北负担174元,由被告高德徽负担1000元,被告周家行负担350元,被告温正江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权
审 判 员  薛 铁
人民陪审员  吴正法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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