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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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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告
&&&&来源:社保频道
  根据市政府[2007]58号、盐人[2015]31号和盐财社[2015]22号文件规定,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从日开始。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缴费范围
  1、成年居民:户籍在亭湖区五星街道、大洋街道、毓龙街道、新洋街道、先锋街道、文峰街道、亭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
  2、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学籍在亭湖区五星街道、大洋街道、毓龙街道、新洋街道、先锋街道、文峰街道、亭湖经济开发区、盐都新区以及盐都区张庄街道范围内的已参保在线学生儿童;户籍在此范围内的已参保其他未成年人。
  二、缴费标准
  1、成年城镇居民: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人员每人每年缴纳320元,财政补助380元;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20元,财政补助380元。上述两类对象中城镇低保人员、特困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员(一级和二级)个人不缴费,个人应缴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2、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城乡低保、特困家庭和重度残疾(一级和二级)的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个人不缴费,个人应缴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其他学生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90元,财政补助380元。
  三、缴费地点
  1、已参保成年居民可持居民身份证和医疗保险卡到市区江苏银行任一网点缴费。
  2、未参保成年居民可持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或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缴费。
  3、在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在学校(托幼机构)集中登记缴费。
  4、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在居住地或指定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登记缴费。
  四、缴费时间
  1、成年居民缴费自7月1日开始,12月25日结束。
  2、在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缴费自9月1日开始,9月30日结束。
  3、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缴费自7月1日开始,8月31日结束。
  请广大居民相互转告,按时到上述地点缴费,以保证医疗保险待遇的正常享受。
  市开发区、城南新区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在所属区域指定地点缴费,详情请分别咨询两区社会保障中心。
  咨询电话: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 29975
  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20216
  城南新区社会保障中心 35916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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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城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额度
时间:作者:理财达人 点击:次
限额标准统一为7万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限额标准统一为7万元。
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实行年度累计分段报销的办法。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等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或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一级、其他二级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起付线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80%、85%、90%,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20%、15%、10%;
1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85%、90%、95%,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15%、10%、5%;
5万元以上至7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90%、95%、95%,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10%、5%、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各地原有标准执行。
  与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
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与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相挂钩:连续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偿;满6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费用限额为3万元;满1年不满2年的,医疗费用限额为5万元;满2年以上的,享受正常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和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年度内首次起付标准为800元,再次或多次的,依次递减100元,最低不低于500元;在一级、其他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年度内首次起付标准为600元,再次或多次的,依次递减100元,最低不低于400元;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次起付标准为300元;转市外住院治疗的,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市内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次数可合并计算。
  经批准转市外个人先付5%
统一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外地住院治疗个人先自付比例:经批准转盐城市外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5%;未经批准转盐城市外规定可转诊医疗机构的(省内暂定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等16家医院),个人先自付费用的15%。
未经批准转盐城市外非规定可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25%;异地安置人员在参保地或安置地住院治疗的,视同本地医疗,在第三地住院治疗的,视同转外地医疗。
转盐城市外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偿。
该结算标准在市区范围内(含市直、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在明年底前实施到位。> > > 盐城市社保中心公交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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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78号
邮箱地址:
官方网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统筹、规划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完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及其补充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统筹办法,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人才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市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承担全市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等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整顿、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秩序。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二、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本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人事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全市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培训机构;指导市行政学院的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盐城市机构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迎宾北路79号 办公室
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人民南路225号
响水县劳动保险管理处 响水县城双园路49号
盐城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开发大道22号
东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 东台市台城海盐路21号
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毓龙东路20号 政秘科
阜宁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阜城镇大关南路
滨海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 阜东中路281号
大丰市劳动保险管理处 大丰市区幸福街8号
射阳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合德镇解放路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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