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哪些小区环境好是有熹和物业在管理

襄阳“三无”小区物业管理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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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小区如果引进了物业管理服务,并且物业把小区管理得井井有条,小区就可领到市政府发放的补贴。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办了解到,《襄阳市&三无&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正式印发。2015年起,我市将连续三年,对通过综合整治验收并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制的&三无&小区实行政府补贴。
  &居民每天在小区内的生活时间很长,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物业管理环境,会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以及工作状态。&昨日,樊城汉江办事处的涂大姐说,&政府帮助&三无&小区完善物业管理机制,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是件利民惠民的大好事。&
  《襄阳市&三无&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中,对我市&三无&小区的物业管理推进方式进行了明确,主要有4种,分别为:专业型,即通过综合整治验收并认定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依照服务合同选聘有专业资质的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社区型,即通过综合整治验收不具备实施专业物业管理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服务机构开展单项物业服务;单位型,即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牵头统一管理服务;自治型,即通过综合整治后,因规模较小(100户以下)不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或不适宜社区管理的小区,由居民(业主)代表或楼栋长牵头,按照居民(业主)公约实施自行管理服务。
  从2015年开始,我市将连续3年对通过综合整治验收并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制的小区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252元,补贴费用市、区共担。2015年补贴资金市财政负担80%,区级财政负担20%;2016年市级财政负担60%,区级财政负担40%;2017年市级、区级各负担50%,;三年过渡期(7.12)满后,不再补贴。
  据悉,按照&&三无&小区综合整治完成一个,物业管理推进一个&的要求,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三无&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市&三无&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验收。在整治后的物业管理中,将引导居民共同参与,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明确居民共同管理小区的义务与责任。综合整治后的&三无&小区,将健全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健全&民规民约&制度,确保长效管理。
《通知》规定,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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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是什么
  物业管理条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议成立全县业主协会,...
请问一下,公司管理系统...
我有事找他,以前的那个...
  物业管理条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 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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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襄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襄价服规〔2014〕13号
  关于规范襄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襄价服规〔2014〕1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高新区统计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襄阳市物业协会,襄阳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号)、《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号)及《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日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襄价服规〔号),从日起试行一年。根据试行期间的实际情况及新修订的《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工服规〔2013〕83号),现就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物业管理服务发展水平,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本通知制定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基准价的10%,向下浮动幅度由双方协商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应等级政府指导价及浮动幅度内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应等级政府指导价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通过公示牌、公示板等方式进行公示。
  五、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电梯的运行及维护费用,消防、安全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测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价清”制度。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内容的公共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和分摊。
  七、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八、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暖、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或另行分摊,其供应价格或分摊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九、未进行户、表改造的小区,对总表与分表之间发生的损耗,在扣除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所包括的费用后,可按水、电量实际损耗额度在用户间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可由物业服务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协商确定。不得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水、电价格标准,不允许将水电损耗通过提高水电价格的方式来进行分摊。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费用分摊有争议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再行分摊。
  十、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需收取场地占用费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在优先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其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业主停车按包月停车标准收费,不得按临时停车标准收费。
  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以及业主搬家、送货车辆,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
  十二、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清运、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等费用的具体标准。其中装修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2000元、垃圾清运不得超过2元/㎡、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不得超过10元/个。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十三、对低保对象的物业服务费,参照《襄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襄樊政发〔2004〕23号)相关规定给予优惠。
  十四、对实行由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方式的物业小区,其收费标准可由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与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参照本通知的收费标准自行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十六、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物价和房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予以查处。
  十七、本通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襄价服规〔号、襄价服规〔号文件及与本通知不符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十九、本通知施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十、本通知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一:襄阳市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襄阳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
  附件三:襄阳市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襄阳市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等级&&&&基准价&&&&浮动幅度&&&&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一级&&&&1.4&&&&0.9&&&&详见正文&&&&二级&&&&1.2&&&&0.7&&&&三级&&&&----&&&&0.5&& 说明 :1、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 2、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 3、多层住宅为七层以下(含七层)住宅,设电梯的多层住宅楼执行高层住宅收费标准,不设电梯的七层以上住宅楼执行多层住宅收费标准。
襄阳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注&&&&服务内容&&&&摩托车&&&&20&&&&含电动车&&&&一、地上车位服务标准:
&&1、小区主要出入通道畅通、车辆进出方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车辆停放位置设有明显的标志和标线,停放有序;& & &&3、车辆停放位置地面完好、干净整洁。4、24小时值守。
&&二、地下车位服务标准:
&&1、小区主要出入通道畅通、车辆进出方便;&&2、车辆停放位置设有明显的标志和标线,停放有序; &&3、车辆停放位置地面完好、干净整洁; && 4、停车场内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照明系统、停车场道闸&&系统、电子监控等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行。&&5、24小时值守。& &&&&&小轿车&&&&40&&&&地下停车位标准为60元&&&&货& &车&&&&50&&&& &&&&临时停车&&&&白天&&&&30分钟—6小时&&&&2元&&&&1、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以及业主搬家、送货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 && && && && && && && && && && & 2、对临时进入小区接送客人的车辆,30分钟内不得收费;& && && && && &3、一天最高停车费不超过10元。&&&&6—12小时&&&&4元&&&&夜间&&&&30分钟—6小时&&&&3元&&&&6—12小时&&&&6元&&
  襄阳市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等&&级
  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基本要求:①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③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并实施;④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⑤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⑥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⑦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二、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①对房屋共用部位、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巡查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保养及巡查记录齐全;②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有违反装修管理制度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③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及公共设施、场地标志齐全规范;④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⑤消防管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⑥路灯、楼道灯保持正常运转;⑦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三、协助维护公共秩序:①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隔1小时巡查1次;②按房屋规划设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电子监控;③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④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⑤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四、保洁服务:①按幢设置垃圾桶,定时收集、清运垃圾,生活垃圾日产日清;②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保持清洁;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多层的楼梯扶手、楼道每周擦洗、拖扫二次);③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不少于1次,保持正常使用;④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五、绿化养护管理:①有专(兼)职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②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③花卉、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理。
  一、基本要求:①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③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并实施;④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⑤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⑥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⑦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二、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①对房屋共用部位、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巡查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保养及巡查记录齐全;②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有违反装修管理制度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③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及公共设施、场地标志齐全规范;④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⑤消防管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⑥路灯、楼道灯保持正常运转;⑦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三、协助维护公共秩序:①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隔2小时巡查1次;②按房屋规划设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电子监控;③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④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⑤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四、保洁服务:①按幢设置垃圾桶,定时收集、清运垃圾,生活垃圾日产日清;②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保持清洁;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多层的楼梯扶手、楼道每周擦洗、拖扫一次,适时保洁);③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不少于1次,保持正常使用;④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五、绿化养护管理:①有专(兼)职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②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③花卉、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理。
  一、基本要求:①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②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二、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①对房屋共用部位、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巡查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保养及巡查记录齐全;②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有违反装修管理制度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三、协助维护公共秩序:①小区主出入口有人值守,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适时巡查;②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③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④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事发时及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四、保洁服务:①定时收集、清运垃圾,生活垃圾日产日清;②小区公共场所每二日清扫一次,楼道、楼梯扶手每月拖扫、擦洗一次,保持清洁;③共用雨、污水管道及时清掏,保持正常使用况;④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五、绿化养护管理:小区绿化有人维护,绿化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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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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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懂法律的知道,襄阳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的小区,若在这样的小区内丢失电动车,物业有责任吗?他应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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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麻烦。第一,你要与这家物业管理公司签有合同,合同中必须写明对方有在公共区域的财产看管义务。第二,你要有证据,证明电动车是在小区里丢的。 当然,如果小区有监控视频,事情会简单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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