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银行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要上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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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类型变更审批、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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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商务局(招商局),漳河新区商务局,屈家岭管理区招商局,荆门高新区招商局:  现将《省工商局、省商务厅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工商外〔2013〕号)文件精神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
    &省工商局、省商务厅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工商外〔201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效率,促进投资便利化,现就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行为。各级商务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应依照规定权限和审批规范核发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各级工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依照登记规范和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核发营业执照。  (一)审批机关、登记机关核发的法律文件及证照中的记载事项应与企业合同、章程记载事项相一致。合同、章程中规定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修改。  (二)审批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与批准证书应当一致。新设企业的批准文件应包含企业名称、投资方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必要记载事项。(批准文件样本详见商务厅门户网站)  (三)申请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事项应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事项一致。审批机关发现申请事项与登记机关核定的事项不一致的,申请人应申请核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并及分立、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等事项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审批机关审批。其他事项的变更(备案),可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也可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并在变更(备案)登记后30日内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换发新批准证书的,应在批准证书换发后30日内将副本交登记机关备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法定时间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逾期未办理,有正当理由的,经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协商同意,由审批机关确认批准证书效力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六)外商投资企业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出资的,可以准许。对申请首期出资延期的,审批机关应严格审查其延期理由,同意延期的,应在批准文件上确认原批准证书的效力。同意其他各期出资延期的,应出具批准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  (七)审批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合同、章程备案专用章。登记机关发现章程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通知企业修改,并告知审批机关。审批机关认为确需修改的,收回原加盖备案专用章的章程,并由企业将修改后的章程再报登记机关。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住所应与其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一致。  (九)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应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类或小类)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的规范用语核定。从事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许可项目不超过审批范围的,登记机关可按许可项目核定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超过审批范围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材料。整合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材料,制定审批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目录,合并审批登记有关申请文书(另行制定发布),对审批登记均需提交的材料,商务、工商部门应按相同标准进行审查。  三、简化审批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均需要提交的材料,除明确规定需提交原件外,属于先审批后登记的,原件由审批机关留存,登记机关可留存盖有“原件留存我单位,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审批机关收讫章的复印件;属于可先登记后审批或备案的,原件由登记机关收取,审批机关可留存盖有“原件留存我单位,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登记机关收讫章的复印件。  四、制订审批登记材料示范文本。为方便投资者使用,统一审查标准,根据《公司法》和外资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省工商局、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公司章程及有关材料示范文本,全省各级工商、商务部门应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公开公司章程等示范文本和审批登记应提交材料的目录(见附件)。省商务厅门户网站:http://www.;省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提交的材料目录  2.外商投资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  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商务厅  2013年8月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8月日印发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提交商务部门)注:独资企业应提交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2.《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交工商部门)  3.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提交商务部门)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合同(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协议。  6.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一致。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8.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投资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9.投资者的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10.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注: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设董事会的应提交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文件;设监事会的应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和职工代表选举监事的任职文件。  1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注: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1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3.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4.公司住所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工商部门)注: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执照复印件。房屋的使用权证明不是房产证的,应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的原件。住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它申请材料中关于住所地址门牌号应相一致。如果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申请的住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对住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关证明,如地名办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当地政府文件等;如果住所的房屋系租赁使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名称与房屋产权证明上名称不一致的,应要求提交出租方名称改变或延变的证明文件;如果租赁合同为转租合同,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应有共有人共同签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给公司作为住所使用的证明。  15.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  16.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证明(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  17.涉及专项规定的,应当提交专项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提交商务部门)  18.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应提交前三年经合法审批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国发起人应提供其近3年经合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国发起人应提供经其居所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交商务部门)  19.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应提交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应提交招股说明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20.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2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复印件提交工商部门)注: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2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发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自然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以上所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人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但必须前后一致。  2.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材料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提交工商部门)  2.企业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提交商务部门)  3.企业原批准证书(正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5.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股权转让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案(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正案;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协议修正案。  7.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注:最后一期验资报告。  9.股权转让协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10.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11.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投资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12.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提交商务部门;)注: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受让方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发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自然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4.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1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以上所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人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但必须前后一致。  2.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材料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三、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类型变更审批、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提交工商部门)  2.企业公司类型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提交商务部门)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4.企业原批准证书(正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  5.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公司类型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案(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正案;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修正案。  7.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注:最后一期验资报告。  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以上所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人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但必须前后一致。  2.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材料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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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其它答案:共6条这个没有规定的,只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下面的银行不会有这样子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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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多咨询几个银行,目前银行开户一般都要求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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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是可笑和无奈,一边是国家法律不停地在降低注册公司的门槛,3万都可以注册有限了。一边却是银行50万以下不给开户。这不知道是银行在说相声,还是谁在表演小品。是不是中国目前银行太少了,那些没有好项目的人为什么不开银行呢?&&&那为有经验,有没有办法。请各位回复的时候现实的来解决问题,唱高调的那些回答就免了,高调我这里也有,量大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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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就近的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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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只有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及1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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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理北京市个人独资企业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无年金、无最低日结存款数额限制、速度快。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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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地税合一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6、法人授权书(我行提供标准格式)
7、公章及财务章、名章
8、如果预留印鉴中的名章为非法人本人,即单位负责人,则还需提供该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及复印件
10、开户公函(我行提供标准格式)
11、如开户单位为非法人企业,请另外提供上级法人单位资料(包括以上1、2、3、4项及上级单位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上填写相关内容。
注:以上复印件均要求提供一份A4纸复印。
费用:回单柜240元/年;企业网银1200元/年,3个U盾计54元;短信银行15元/户/月;支付密码器103元/台。开户费300元。账户维护费360元/年。
注意第8项,我就是因为这个才去建行咨询的,原来预留印鉴不是必须是法人人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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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工作期间公司要求上交身份证原件一天正常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们公司今天突然说全体员工要交身份证原件,还要二代的。办公室也没说什么原因,神神秘秘的,只说一天就好了。我们就怕公司拿身份证会动歪心思,因为我们公司快改制了,它也一直想省点钱,如果有我们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它能不能做些手脚,使我们的利益受到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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