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办了一张3000信用卡(广东)因为他父亲生病的缘故,直今都还没还,想知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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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振华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7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振华,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郑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振华犯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7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振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08年1月份,被告人周振华冒充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以认购原始股票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乙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余某乙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余某乙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105000元,共计195000元。2、2010年6月份,被告人周振华(已婚)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认识出来逛街的被害人谢某甲,并于10月底与被害人谢某甲发展为恋爱关系,期间周振华谎称自己是“爱爽洁卫生巾”全国总代理商,并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骗取谢某甲现金28000元后离开无法联系,谢某甲遂报警。2011年7月份,周振华再次找到谢某甲请求原谅,后又以发明专利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谢某甲现金人民币20万元。3、2012年5月份,被告人周振华假冒香港籍身份,认识被害人周某丙,后逐渐骗取周某丙的信任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被告人周振华以发明专利资金周转困难,以及接待公关为由,先后骗取周某丙现金人民币8971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第一单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004年底至月份,我在联合证券工作,从客户经理做到区域经理,案发时我是区域经理。从我工作的时候就认识一个叫张某甲的,他是应石投资有限公司的部门经理,他经常告诉我股票消息,通常都是非常准确的,到后来,月份,他告诉我能买到华泰的原始股,一元一股,一个身份证只能买到一份,想要用熟人的身份证去买,买了以后每股多收5毛钱给张某甲,相当于每股1.5元,我当时回公司调查了解确实有这么个消息,我就跟我父亲说了这个事情,我父亲又在他的公司说了,我父亲的同事就让我去讲解一下,我就去讲了,他们就想买。月份,我拿我父亲同事给我的十万元人民币和三千元港币,我记得余某丙、丁某甲各给了我三万,还有一个姓马的男子给了我四万,一个小男孩拿了三千港币。第二天我就去罗湖深发展大厦一楼大堂处将二十六万元人民币和三千元港币给了张某甲,我自己给了张某甲十六万。快到年底的时候张某甲给了我八张收据。收据上就是写了姓名加上认购华泰证券原始股加金额。公章是我们公司的,张某甲告诉我因为华泰是我们公司的大股东所以用我们公司公章。月份,姓马的男子和那小男孩逼我还钱,我写了欠条给他们,当时写了四万元人民币和三千元港币的欠条,还有额外写了张两万元人民币的欠条,三天以后我就换了六万三千元给他们,额外的两万元是补偿他们的算利息,后来我就有点怕,躲起来了也离开公司了。张某甲是应时公司炒黄金和期货的。姓马的收了我的钱后我就开始找张某甲,但是他只有短信回复,后来电话也关机就再也找不到了。我没有报警,因为工作的事情本身不能干这种帮人家购买原始股的事情,报警就没工作了。后来知道自己被通缉因害怕不敢自首,没有收到丁某乙转的中签额万分之十手续费600元和余某丙的4200元。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乙的陈述:联合证券华南地区区域经理向我卖华泰证券原始股2万股共3万元。2008年元月份公司司机周某乙向我介绍说他儿子周振华在联合证券做经理能买到华泰证券原始股,我就买了2万股,周振华收到钱给了我一张收据后就再也没有见过他了。到了2008年4月份华泰股票没有上市,周振华也不见我们,后来他打电话给我同事余某丙说公司所有人通过它买的股票都中了百分之二十,并要我们按中签额的百分之十再交手续费给他,我就又给了600元通过周某丁转交给周振华,这600元他没有给我收条。后来就找不到周振华,他父亲也说找不到,我们去联合证券找到负责人,答复的是周振华原来是公司的区域经理,2008年5月份已经辞工,收款收据上的公章也是假的,公司没有委托周振华卖过华泰证券的股票。在购买股票过程中我没有见过周振华,都是将钱交给周某丁,收据也是周某丁转交给我的。我知道有5个人,共向周振华交了40多万。辨认周振华,辨认其出示的收据。被害人余某丙的陈述:司机周某乙说他儿子买到原始股,我打电话给周振华,他说可以买,日我打电话叫周振华来我办公室,要他帮我买华泰证券原始股,并交给他3万元买2万股,他1月7日到我办公室交给我一张收据,说4月1日肯定上市,5月份周振华打电话给我说抽签抽中了百分之二十,多余的钱一个星期后退还,过一个星期我要他把我抽中的股票凭证和多余的钱退还给我,他以种种借口推脱,到了6月份,我就产生怀疑,于是去联合证券查询才知道周振华5月份已经辞职,收据是假的,公章也是伪造的,后来就找不到周振华了。当时还有周某丁、余某乙、马某乙、丁某乙等人在场,而且她们四人也被骗。2012年11月份,周振华的老婆找我要求撤案并每个月还我五千,我没有同意。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我被骗三万元。周某乙的父亲告诉我其他同时已经购买了内部股,就差这几万款周振华就满业绩了,抽不到的话这笔钱会在一个月内还给我们,也就是说购买内部股票是算周振华的业绩的,所以我们就买了。收钱后一个月左右,我们一直没有收据,于是找到周振华他才勉强给了我们收据。后来周振华就跑了,周某乙就要求我们不要报案,并给我写了张借条,说日还钱但也一直没还。周振华是亲自来拿钱的。也没有听他提起过张某甲这个人,周振华说是他们内部股票,找内部的领导可以买到。他没有说过找其他公司的人代理。辨认周振华是骗其钱的人。被害人周某丁的供述:购买情况与其他陈述一致,帮丁某乙交三万元给周振华后来转交收据给丁某乙。被害人马某乙的供述:2007年年末,周振华告诉我们称可以买到联合证券的新股,要我购买,我就一共给了周振华165000元人民币,一共分三次,第一次给了105000元,隔了一个多月,他给了我一张收据,然后我又分两次,每次给他三万元人民币,但这六万元就没有收据。十万元的收据上写着经手人为刘某甲,时间为日,但后来经确认,这张收条是假的,上面的公章也是假的。周振华说联合证券要上市,他声称联合证券内部的领导很重视他,他能通过这位内部领导购买联合证券的新股票。我们也是看他在联合证券干得不错,他父亲周某乙也在我们公司很多年,我们看着周振华长大的,于是相信他了。周振华是联合证券的某团队经理,当时给过我们名片,我交了十万元之后他过了一个月给我收据,他说是他所在公司联合证券开的收据,他把钱交给公司,是公司开的收据。他跑了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没听过应时投资公司,没提起过张某甲。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的证言:2007年12月底时周振华说可以买原始股,我就在公司里说了,我同事周某丁想买,后来周振华就到我公司找她,最后听说周某丁、余某丙、丁某乙、余某乙、马某甲都买了,到了2008年6月份,周某丁等人怀疑我儿子诈骗要求退钱,我也让周振华尽快退钱,他总是说很快办好了一直也没有退回去,10天前一个晚上周振华出去了就再也没有回来,我也找不到。证人吕某的证言:周某乙的儿子想借用我的身份证开股东卡,我就答应了,月份一天,周某乙让他侄女带我到农行用我身份证开了一张股东卡,月份人民银行打电话给我,说我账户上有大量资金流动,可能警方会找我,我很害怕就挂失了这张卡,后来听说周振华骗了我公司同事的钱。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华泰证券办公室主任,华泰证券从来没有委托过联合证券出售股票包括原始股,不认识周振华,从政策上联合证券的员工是不可能买到华泰证券的原始股。证人彭某的证言:周振华2006年8月入职,日辞职,是我公司的证券经纪人,又是红宝区的区域经理。出示的两张收据不是我公司开的,收据上的钱没有入我公司账户,经手人刘某甲也不是我公司员工。我公司不可能利用公司的工作便利买到华泰证券的原始股,我公司也没有安排员工拉客户购买原始股。我们证券只有一枚财务章和业务方章,也没有营业部的公章,只有总部才有。证人张某丁的证言:核实这两张收据上的钱没有入公司账户,收据上的印章也是假的。按我公司规定,收款收据上不可能盖行政公章,必须盖财务专用章。4、书证、物证。(1)联合证券责任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两张收据是假收据,该公司未收过丁某乙、余某甲巧认购华泰证券原始股费用,收据上联合证券公司印章不是联合证据公司的真正印章。(2)广州应时投资咨询公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注资资料及现有情况:证实该公司日经工商核准,负责人郑某,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投资分析、证券分析及投资理财咨询服务,广告业务,房地产代理业务。股东刘某乙、张某乙笑,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1号楼年7月份已搬离。日被吊销。(3)收据:丁某乙认购华泰证券原始股认购费共计3万元人民币整;余某丙认购华泰证券原始股认购费共计3万元人民币整。(4)身份信息。(5)周振华的离职资料:日离职。(6)中国农业银行吕某的身份开的账户(周振华借用吕某的身份开的股东卡):日至日之间交易记录。日有大额现金交易。存入1万、1万、,1月9日存入1万、1万、日存入1万、1万、1万、。(7)银行卡账户信息、交易记录。(8)手机号码186××××××××××××7133通话某。(9)周振华在逃记录表。(10)抓获经过。(11)借条:周某乙出具的借款余某乙三万元承诺两年内还清。(12)收据:周振华出具给余某乙的三万元收据。(13)收据:马某甲认购华泰证券原始股7万股,共计10.5万元。(14)承诺书、保证书:周振华签署的证券从业人员承诺书、保证书。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丁某乙被诈骗案),送检《收据》上“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印文与送检单位提供的相应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印模形成。第二单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周振华供述:我在月份在互联网认识了谢某甲,10月份左右和他见面后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我发明了一些东西的专利,我给她讲后她同意和我一起做,她拿钱给我去做的,去申请专利。2010年底的时候我发明了一个竹炭尿不湿的专利产品,我要申请专利,我就告诉谢某甲,她主动给了我四千元,从2010年底到2012年3月份左右我共发明和提交了38个专利项目,我都告诉了谢某甲,我申请这些专利都需要钱,我的钱不够,谢某甲累计给了我7万元左右,平时我个人生活上没钱用的时候也是找谢某甲,她累计给了我4万元左右,这些都没有写字据。我在专利的钱和生活上用她的钱累计有十一万元。总共相处了三个女朋友,从谢某甲处拿了十一万,从周某丙处拿了五万,从缪某甲处没有拿钱。我2008年和温映雪登记结婚,至今也没有离婚。谢某甲说我没有银行卡就主动给我一个工行卡,说今后给我钱就比较方便转账。发明的专利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页上查到。2、被害人谢某甲陈述:2010年10月底在逛街时认识周振华并确定情侣关系,2010年11月份至2011年1月份我一共给了他3万元,日左右他突然消失我也无法联系,到7月22日他突然回来让我原谅他,我同意了,然后他从2011年7月份到2012年8月份不停地找各种理由让我借钱,并称自己身份证不见了让我帮他办一张工行卡,这期间我从网上银行汇了大概20万到他账户上,9月份才知道他被抓我被骗。与周振华第二次接触时经常联系不上人,他多次让我帮他办信用卡,用我信用卡的钱,向缪某乙汇款是因为他称暂借缪某乙的卡打钱。辨认周振华。与周振华谈恋爱时他不止一次承诺要和我结婚,就一直用这样的话语、用这样的心理说我对他好,也经常用这样的话来要求我给他钱。有时候我很担心的告诉他,钱根本不够用,能不能别花得如此快,他有时候会生气,或很凶的语气来吓唬我,说前期的钱都已经出了这么多了,你还想不想要我还回你。他常说等他这生意做成了之后就回家去办身份证到时候就结婚。每次借钱有通过现金,大概给了2000元左右,还有就是通过银行存给他的,他当时用了两张银行卡,有一张是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的卡,卡号60×××58,户名是李某甲;还有一张是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的卡,卡号62×××13,户名是杨某。每次都是通过自动柜员机直接无卡无折存款存到对方账户的。我存钱给他都是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份之间。而且我每次都在中国农业银行岁宝百货支行自动柜员机存的。我还帮一个户名是周某丙的账号还过几次信用卡欠款。周振华跟我说要结婚,还多次说要和我发展下去好好过日子,我就是基于他向我描述的一幅幅未来生活的美好蓝图,才会不顾一切地为他向我的朋友借钱。2011年谢某甲第一次的报案时陈述:周某甲说他是深圳爱爽洁卫生巾的全国总代理。2010年10月我们正式确立恋爱关系,他还跟我说要和我结婚,以此骗取我的信任,并开始向我借钱。2010年10月的一天,周某甲跟我说他要坐飞机去上海,因为钱不够向我借钱,当时我借给他800元。日,我到河源见他,他说口袋没钱,我给了他600元。后来我回到深圳后,他多次打电话给我,向我编造各种各样的理由,有时说没有电话费了,叫我帮他充电话费;有时说他爷爷得了癌症,家里急需要钱,说的最多的是他作为爱爽洁牌卫生巾的全国总代理,因为上海的代理商拿了80万元的货物没有给钱,他要到上海和上海的代理商打官司,打官司要诉讼费、律师费。还说他们公司爱爽洁牌卫生巾因为是韩国品牌,在中国没有中国的合格证书,现在要办这个合格证书要9.5万元,并叫我帮他申请贷款,之后他又说上海代理商和他公司打官司败诉了,他们公司要被拍卖,而拍卖的手续费、场地费、拍卖师费用都要他出,现在要交2.8万元费用,他不够钱用,又向我借钱,反正他就是这样向我编造各种谎言,骗取我的信任,我被他骗了累计人民币25000元左右,另外我还给他买过手机,充的电话费累计也有3000多。买了一部诺基亚e72i型手机,黑色的,这部手机是日在龙岗区中心城顺电商场买的,手机周振华跟我说是因为在上海打官司要给律师送礼,他叫我先把手机寄到河源,然后他们公司在河源有个业务代表要去上海,到时业务代表会帮他把手机带到上海送给律师,当时还叫我把买手机的发票等一整套手续都寄过去,以便手机可以在全国联保。辨认笔录:辨认出周振华。3、书证、物证。(1)周振华发的短信:向谢某甲索财的内容。“小英我怕明天没有办法,我这边每天还都要用钱,你看要不去找个小额贷款公司贷点钱吧,现在你有社保什么都可以办。”“我不是找你要钱,我只是想你知道我这个项目真的不错,想你知道我没有骗你我在做事。”(2)转账汇款指令列表:汇款人均为谢某甲,收款人为谢某甲及缪某乙。(3)谢某甲工行卡11年8月18日至日的交易记录。(4)谢某甲工行卡0318606(周振华持有)的取款记录:日在深圳公园大地支行开户。(5)通话某:周振华与谢某甲在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2月份有频繁通话。(6)银行交易记录: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户名李某甲;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卡,户名杨某,日开始多次有现存金额。(7)短信内容:周振华发的一些恋爱短信以及要求谢某甲贷款的信息。(8)顺电龙某店出具的发票遗失证明:购物人谢某甲,购买日期日,诺基亚e72i。(9)快递单:寄件人谢某甲,龙某中心城岁宝一楼,收件人缪某丙,河源市源城区双下路口缪记大排档。(10)存款单据:中国银行单据日存入李某甲3000元,11月29日存入李某甲800元;中国农行单据日存入杨某300元,12月21日上午存入杨某400元,12月20日存入杨某2900元,12月20日存入1500元,12月21日下午存入300元,12月27日存入200元,日存入杨某3500元。(11)关于李某乙专利信息的情况说明:共有17日专利申请号,其中三个已失效,无申请费;二个初审待答复,申请费为每个75元;两个逾期视撤,失效,申请费每个75元;六个逾期视撤,等恢复,申请费每个75元;一个等年费滞纳金,申请费75元,年费90元,登记费200元,印花税5元;两个视为放弃,等恢复,申请费75元;一个无申请费视撤失效,无申请费。4、现场勘查笔录。深圳市公安局龙某分局(新城派出所)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日深圳市公安局龙某分局(新城派出所)对龙岗区中心城岁宝百货农行自动存款机进行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诺基亚e72i手机价值2600元。第三单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周振华供述:称找周某丙借钱,我用我母亲李某乙的名字申请了一个专利,打算自己开公司然后出售我这个专利,但开公司没钱,我在网上认识了周某丙,我就问周某丙借钱,想等我的专利赚钱了再还给周某丙。我目前无任何偿还能力,我说今年年底就还。我共向周某丙借了5万元,现无任何工作。周某丙借钱给我时,不知道我的真实身份。我当时不敢说自己的真实姓名,就说自己叫周某甲,还说自己是香港人,在香港上班。因为我在2008年在罗湖以投资的名义借钱后跑了,后对方报案,公安在通缉我。上一次作案得了6万余元,当时我炒股亏了,全部没有了。我与温映雪登记结婚但对方已经起诉离婚。我现在有周某丙、廖某两个女友,廖某的两个孩子是我的,她住我父母那边。三星p220手机是周某丙送我的。我向周某丙借的钱用来申请专利了,还有几个客户来谈专利的事情吃饭应酬花掉了,申请专利一共花了十几万元,交专利局一共交了三万多元。买材料的钱花了两三万,还有些零散花的。请客吃饭花了三四万,专利还没有卖出。平时我帮别人作聚会活动,叫群众会,每月赚的钱不固定,好的话一个月5、6千元,不好的话一个月2、3千元,专利局的收费单据在我母亲那里,总共有三、四张卡,分别是我母亲李某乙的、缪某乙的、谢某甲的,拿周某丙的卡也有。公诉机关讯问时供述:2012年我借周某丙的钱用在应酬和谈专利的事。我现拿到证书的只有一个专利,其它还在申请过程中。一个专利太少,因我申请的都是尿不湿一系列的专利,单个专利卖不了多少钱。周某丙一直能联系上我,她都在我租的地方住过,我现在一直也住那里。我没有跟周某丙说过自己曾结婚和在河源有一女友及两个小孩的事。2、被害人周某丙陈述:我在世纪佳缘网认识了周某甲,周某甲称户口在香港,他说他母亲拥有一个卫生巾专利,东莞有家工厂要和他合作,但他自己必须开个公司,他就以开公司为由向我借钱,但发现他一直可能用虚假身份向我借钱,觉得自己受骗,便报警。如果我知道周某甲已婚,绝对不会和他交往并借钱给他。通过建行账号62×××45,缪某乙、交行,李某乙,中行4207903,缪某乙汇款。日,周某甲找我借钱,我在前进路交行存入李某乙账户2000元。下午他发信息说吃饭钱不够让我救急,我又在前进路交行存入李某乙2000元。5月20日让我再借6千,我在前进路建行存入缪某乙账户6000元。5月22日我在西华宫中国银行取出2000元给他。5月24日又借他600元。5月25日在前进路建行存入缪某乙1千元。5月26日他让其刷卡买酒花2550元。5月28日在前进路建行存入缪某乙800元。26日借25000元,5月29日两次在秦某建行存入廖某15000元,30日在前进路建行存入廖某9700元,6月2日存入廖某900元,6月3日存入廖某300元,5日存入300元,6日存入200元,6日下午在华强北分期付款买了三星9220白色共计4990元。6月7日存入廖某1000元,12日存入廖某1000元,6月13日从中行取款400元,后又存入廖某600元,6月15日建行廖某4200元,16日存入廖某1000元,17日借200元,17日晚转廖某600元,19日存入廖某500元,6月21日存入廖某300元,6月26日存入廖某600元,6月27日存入廖某100元,7月19日借他平安银行信用卡刷卡4970元,7月26日存入廖某400元,8月3日存入廖某500元。共计89710元。周振华称以前有过四个女朋友其中一个在四川地震时死了,他妈妈见过我,我们一起吃饭,是我要求见他妈妈的,他只介绍了他妈妈,没有具体介绍我是他女朋友。周振华要我转钱给廖某时他说是他侄女。周振华介绍他父亲时称他老爸跟一个老板二十几年了,老板的公司准备上市一年多了。我很信任他,他跟我说钱用在哪些地方,他自称是香港人,我相信他有经济实力还钱,他称他有一个基金,有十二万在里面,年底可以拿出来用,所以我才借给他。他曾经给我看过他的港澳居民通行证的香港证件,上面名字就是周某甲,照片也是他本人,他说他没有结婚。他自称周某甲,周振华这个名字是我让别人帮我查他底细查出来的,所以才报警了。他说他曾经在香港的一个证券公司工作过五年。案发前一个月左右,我去质问他要求他给我解释,他否认了,说周振华这个名字不是他的,他没有作过2008年的事情。不知道他有老婆孩子。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周振华。3、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乙(周振华的母亲)的证言:我好久没有和他联系,有时候他给我打个电话而已,他说他有一个女朋友,我没见过面,我们都管周振华叫周某甲,周振华没上班,在搞一些专利,以我的名义注册的专利,就一些竹炭制品,他说给我的,办下来给我卖钱看病。廖某是周振华的前女友,周振华没银行卡用,于是从缪某乙那里办卡。尿不湿已经批下来,专利号是zl.8,叫竹炭尿不湿,但文件被弄丢了。我有一张交行卡和中行卡在周振华那里。我一直靠捡废品为生。(2)证人廖某的证言:我实际上是周振华的妻子,在2008年9月认识周振华,同居后生了两个儿子,2009年6月生第一个儿子,2011年10月生第二个。2012年春节,我和周振华的母亲一起回了我老家河源便没见过周振华,经常有电话联系。我和周振华没有领结婚证,因为周振华称2005年在哈尔滨和一女的结婚,双方分开后一直没办离婚手续,我也见过他的结婚证。家里人有时也叫周振华做周某甲。周振华称最近在办那个专利,竹炭尿不湿,那个专利证我也见过。(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周振华五、六年前与一哈尔滨女子结婚,分开一直没联系,后周振华与一河源女子一起生了两个小孩,没登记。不知道周振华做什么生意,周振华经常找其要钱。周振华跟其说过用专利做生意的事,他的意思是要卖专利还2008年案件的钱,后因对方要价太低,便没卖。4、书证、物证。(1)情况说明: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出具的截止日专利申请人李某乙名下有专利号为.8和.5的两个专利已授权,缴纳专利申请费及年费共计830元。申请人李某乙名下还有12件专利申请,已交申请费共计900元,另外还有3件专利申请因未交申请费视为失效。(2)缪某乙62×××45开户资料建行深圳分行及交易记录:日到8月16日的交易记录。(3)周某丙平安信用卡对账单:7月19日周振华消费4930元及39.6元。(4)周某丙中行信用卡对账单:周振华手机首付900元及周振华在美歌匣子餐饮消费以及使用拉卡拉的消费。(5)存款单据:日存入缪某乙卡800、6月26日存入800、7月14日存入200、7月12日存入200、5月20日存入日存入日存入日存入日存入200、6月22日存入300、7月18日存入300、7月26日存入400、6月27日存入100元。中国银行转账单8月3日存入500元。交通银行汇款单5月19日存入2000、当日晚上又存入2000。(6)周某丙中行交易记录(与周某丙陈述转账及取款的记录相符)。(7)手机号码186××××4945的通话某。(8)建设银行缪某乙账户明细、中行缪某乙开户资料及交易清单。(9)周某丙、周振华手机号码通话某。(10)抓获经过:在周某丙的配合下在宝安中医院门口将周振华抓获。(11)报警记录:周某丙日报警。(12)周某丙中行信用卡消费记录:与周某丙信用卡对账单相符。(13)被害人周某丙借款表格。5、现场勘查笔录。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宝民派出所)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1)音频光盘一张:周某丙与周振华的二段通话录音,第一段关于写借条的事情;第二段是周某丙的母亲与周振华的通话,目的是讨要一万五千元以及提出见父母确定关系等。(2)信息光盘一张:周某丙提供的关于周振华借钱的信息。:宝贝你有现钱吗?凑下房租;5.26:帮我想办法借二万五;5.28:能借我五百吗?;6.30:给我两百出门吧;6.6:借我一千吧;6.14:我换了香港户口没有工作所以没有办法申请信用卡;6.7:老婆给我五百六百压兜吧;6.16:老婆有四百吗;6.27:老婆你那里有钱吗;6.26:老婆明天帮我想下办法凑六百房租可以吗;6.13:宝贝能给我六百吗、6.17:老婆你的卡可以刷六百吗;6.12:宝贝你多给我一百吧;8.10:老婆你救济下我吧;6.20:月底需要一万;7.17:你有钱吗,我需要四百;5.26:宝贝能帮我想办法借两万五吗,我现在还差两万五;6.6:老婆能求你帮我明天给我300吗。原判认为,被告人周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振华的诈骗行为给被害人谢某甲、周某丙等被害人带来较大的财物损失和精神痛苦,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并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振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周振华上诉提出:1、第一单,其也是被他人欺骗的受害人之一;2、第二单,原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谢某甲的金额过多,且证据不足。其承认拿了谢某甲11万元,但在平时陆续向谢某甲还款并打入谢某甲银行卡有8万元左右,实欠谢某甲3万元左右;3、第三单,原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周某丙的金额过多且证据不足。综上,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基本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1、2008年1月份,被告人周振华冒充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以认购原始股票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乙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余某乙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余某乙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105000元,共计人民币195000元。2、2010年6月份,被告人周振华(已婚)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认识出来逛街的被害人谢某甲,并于10月底与被害人谢某甲发展为恋爱关系,期间周振华谎称自己是“爱爽洁卫生巾”全国总代理商,并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骗取谢某甲现金28000元后离开无法联系,谢某甲遂报警。2011年7月份,周振华再次找到谢某甲请求原谅,周振华在骗取被害人谢某甲信任后,二人恢复恋爱关系,后周振华又以发明专利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谢某甲现金人民币11万元。3、2012年5月份,被告人周振华假冒香港籍身份,认识被害人周某丙,后逐渐骗取周某丙的信任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被告人周振华以发明专利资金周转困难,以及接待公关为由,先后骗取周某丙现金人民币89710元。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已原审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第一单犯罪中,上诉人周振华以收购原始股的名义,骗取几名被害人信任,收下被害人钱财后没有购买股票,并向被害人出具盖有假印章的收据,后携款失踪,该犯罪事实有周振华的供述、四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收款收据以及印章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在第二、三单犯罪中,上诉人周振华在已婚生小孩的情况下,隐瞒身份及婚姻家庭情况,先后或同时在较短时间内,与两名未婚女性谈恋爱和谈婚论嫁,在交往中以亲人生病、生意亏本、打官司、办理专利证书等急需用钱为由,使女方信以为真交给其钱物,该行为有周振华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存款单据、银行卡交易记录、手机通话及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诉人周振华的诈骗行为。关于第二单的诈骗数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周振华的诈骗数额为22.8万元,而上诉人周振华多次供认其拿了被害人人民币11万,按照有利于上诉人的原则,本院认定该起诈骗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1万元,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第三单的犯罪数额,经查,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信用卡对账单、存款单据、银行交易记录、通话某、被害人借款表格等证据相互佐证,一一对应,足以证实上诉人周振华诈骗被害人的数额为人民币89710元,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周振华的多次诈骗行为给多名被害人带来较大的财物损失和精神痛苦,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予以严惩。综上,原判认定的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周振华的诈骗数额认定失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72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振华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72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振华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振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法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   玮审 判 员 许 瑞 韩代理审判员 谢   安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翔(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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