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是做收藏紫砂壶拍卖生意的,现在市场不太景气,看到同行有在微信里搞拍卖,微拍堂和拍卖神器哪个平台更适合我

冯家驳:别拿“微拍”不当营生
摘要:哈哈!这个世界变化就是快,关于&网络拍卖&的规矩还没掰扯清楚,&微信拍卖&却又来了。
马年春节刚一过,便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做起的拍卖生意。相继出现了&周周拍&、&阿特姐夫日夜场&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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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这个世界变化就是快,关于&网络拍卖&的规矩还没掰扯清楚,&微信拍卖&却又来了。  马年春节刚一过,便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做起的拍卖生意。相继出现了&周周拍&、&阿特姐夫日夜场&、&蔷薇拍卖&、&艺麦微拍群&、&ArtTact&&微信&账号的&大咖拍卖&等等。  据说这些&微拍&活动开局还都不错。网上有文章报道,&阿特姐夫日夜场&&开业9天就拍出73件标的,成交率达100%,总成交额22万6千余元;&周周拍&截止到4月上旬也举办了7场&微拍&;&大咖拍卖&半个月一共拍了十九件小幅书画精品,总成交额51600元人民币。  &微拍&甫一出现,便引起了拍卖业界和媒体的关注,有人说,&微拍成不了大气候&;有人说,&微拍不会冲击传统拍卖&;有人质疑,&艺术品的微信营销能走多远&?却也有人惊呼&微拍群搅动艺术品江湖&。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在我看来,&微拍&毕竟刚刚诞生两三个月,既不要扼杀也不要捧杀。应该以一种平常心对待。  一种新生的事物的出现的必然条件都是取决于有没有需要与可能。&&微信&作为一种深受欢迎的现代化的社交手段,它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也不受使用者社会地位的影响。&土豪&不因使用它而&掉价儿&,&草根儿&使用它也不会被别人讥讽为奢侈。更别说它的最大好处是廉价!可以说&微信&的普及为&微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而&拍卖&作为一种交易方式,恰恰适合在人脉广泛,渠道畅通,传播快捷且节约费用的环境中搭建平台。而&微信&又恰恰具有这些优势,那么就可以说,&&拍卖&可以把&微信群&视为可能生存的土壤。  作为参与拍卖活动的委托、拍卖、竞买三方,之所以参与&微拍&,当然也出自于自己的需求。或者反过来说,在&微信群&里能不能找到这三方。  &微拍&的拍卖方,自不必说他们是经商者。会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机会,使用一切可能的使用的手段以求得自身利益。他们出于趋利本能,很快发现&微信群&中的商机,利用&微信&这一社会各界都喜闻乐见且已经相当普及的社交工具开展拍卖业务,以达到获取佣金的目的。自然就不在话下。  作为&微拍&的另一个当事人,即&微拍&标的提供者&&委托方,当然也有自己的需求,那就是通过&微拍&使自己的作品变现。从此前报道可以看出,已经在&微拍&中成功完成交易的大多是一些年轻的或者&尚未成功&的艺术家的作品。  对这类艺术工作者群体而言,他们不仅需要用自己的创作成果换取生活的资金,而且还希望得到很好的推广和宣传,以利于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升。更重要的是,他们希望自己的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但是,在目前艺术品市场环境中,他们又难以很快实现这些愿望。因为,他们的作品或者还不够成熟,或者虽然已经相当不错但还不被主流市场接受。正规的拍卖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甚至相当部分画廊都出于自身的利益和商业定位的考虑,一般是不太接受他们的作品。那些无良的野鸡拍卖机构和靠欺诈为生的所谓文化传播公司、文化发展公司倒是乐于接受,但目的不是想依靠卖这些人的作品提取佣金,而是榨取委托方缴纳的各项不菲费用。那么,这个很大的艺术工作者群体只好通过托朋友或者在网上卖些作品。版权声明:本文为雅昌艺术网独家专栏,未经雅昌艺术网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转载 链接、转贴或以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雅昌艺术网&。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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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展时间:日 9:0预展地点: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预展时间:日-4日 预展地点: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预展时间:日-7日 预展地点: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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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万舒010-微拍群搅动艺术品江湖 微信会形成新拍卖市场?
杨春华的《弈棋图》近日出现在了“艺麦微拍”的拍场上  微信上代购的各种刷屏,卖书的到处吆喝,打车的开始掐架,艺术品拍卖没有理由落后。国内首家微信艺术品拍卖平台“周周拍”上线,每周在微信上举办拍卖。同时,无数的艺术品微拍群开始活跃江湖,每天创造着几万元的交易额。算下来,如果是每天拍的话,一年一个微群将有1000万左右的交易额。虽然这点对于诸如保利、嘉德那些年交易额达50亿的拍卖大鳄来说,连塞牙缝都不够,但仍有非常多的人乐意做尝试。  为此,本报记者调查了多个“微拍群”,为您解读这一新兴艺术品交易手段。  没有冲击传统拍卖  “阿特姐夫日夜场”就是一个很有名气的微拍群。顾名思义,爱好艺术(ART阿特)的姐夫日日夜夜都在拍卖,每天十来个拍品上线,成交均价在3000元左右。一周还会有一次精品大拍场,这一天可以达到5万的交易额。“虽然很热闹,但是我认为微信这一个商业模式是并不成立的。”“阿特姐夫日夜场”的运营人胡湖向记者表示,“微信艺术品拍卖很难成规模。”胡湖说。这个平台是他们一两个人在业余时间做的,从准备资料,到上线,沟通,收款,发货,工作量非常大,而微信群的上限就是150个人,自己很难再有精力去组建几个微信群来同时运营。这是一个很大的瓶颈。  大道艺术基金执行董事朱小钧本身是行内人,同时也是几个微拍群的买家。“我觉得这是小圈子的游戏,这里面的艺术品更多带有消费品的性质。”朱小钧在这段时间也拍下好几件艺术品,比如某年轻艺术家的油画,价格几千元。他说,微信里的交易更多是人情和捧场的因素。当然,这里面也会有一些新兴的热门概念,比如一些演艺明星的小作品,是真东西也签上了名。但是总的来说微信拍卖的成交额的体量非常小,对于传统的拍卖行业冲击暂时还看不出来。著名国际艺术策展人、艺术经纪人程昕东告诉记者,微信现在只是新型的工具和社交平台,并没有直接给艺术行业提供一些明确的服务,对艺术行业有何影响,有待于观察和期待。  用微信积蓄力量  “微信群可以用低成本快速获得高质量的目标客户”这是胡湖所看重的,他的“阿特姐夫日夜场”里面满是艺术圈人士。“微信在艺术圈的覆盖率极高,现在你既可以通过微信私聊,又可以看艺术新闻、看展览拍卖图片,以及支付和收款,一个相对完整的艺术生态闭环雏形事实上已经在微信内部系统中形成。”胡湖告诉记者,“相应的,很多专业的艺术网站和app因为始终无法形成完整生态,必然会被日益边缘化。”  微拍群里的客户是否担心艺术品的真假?对于这个问题,胡湖表示他这个群的拍品只限于当代艺术,相对来说,这一块的假作较少,另外他也有自己的知识背景和专家资源,客户里面行家也不少,所以这个问题还并不突出。  行内人士介绍,现在画廊、拍卖行的工作人员已经把微信作为用来招商和维持客户关系的工具,许多画廊以前的生意是通过来来往往的邮件完成的,但是邮件的效率非常低,现在微信效率比邮件高很多。  可以看出,像胡湖这样的微信拍卖试水者目前更多地是在用微信来积蓄力量的以及培育客户,同时他们将各种需求收集起来又去推动自身发展。“曙光在不远处”,胡湖对微信拍卖很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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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拍卖:小圈子也是买卖 但不是“法外之地”
类型:拍卖
更新时间: 8:48:11
微信拍卖:小圈子也是买卖 但不是“法外之地”-拍卖简介
  目前,不少拍卖企业已开始利用微信拍卖积攒人气、增强与客户互动或搭建公司公众号传播拍品信息等。在网络交易从PC端向移动端转移的过程中,微信平台显然已成为一个值得拍卖业关注或尝试的渠道。同时,微拍经营者也应坚诚实信用原则,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和参与者的权益保护。
  自2013年,在微信平台上开始出现艺术家群体在微信群中自发推介拍卖活动以来,越来越多基于微信平台的微商活动发展起来。一些商家开始做起了微信圈里的拍卖生意。
  小圈子也可成拍卖新渠道
  艺术品是当下微信拍卖的主要品类。尽管成交额在整个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大盘中份额相当有限,但毋庸置疑,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微信拍卖已经获得了相当的关注度。2014年底,艺术商业杂志曾把“艺术品微信拍卖试水”列入当年“十大艺术事件”。最近又有一家艺术财经媒体把“2014年度中国艺术权力榜”的年度艺术创意奖颁给了 “姐夫拍”。
  分析微信拍卖这一“小圈子”买卖,有亲民、便利的基因。拍卖机构把拍品的简短介绍、图片上传到平台及朋友圈,只要关注随时可以获取信息参加拍卖。更重要的是,低廉的拍品信息传播成本也帮助拍卖机构抓住了以往线下拍卖难以覆盖到的领域:一些在线下拍卖中因高昂运作成本而不得放弃的低价位艺术品在微信平台上开始变得有利可图。而这又与当下中高收入阶层正在增长的艺术消费热情遥相呼应,成为推动微信拍卖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从拍卖企业投身微拍的尝试来看,获利仍相当有限。并且,由于微信对自身社交平台属性的坚持,包括微拍在内,各种微商形式的小圈子买卖能走多远我们尚不可知。但可以确定的是,在网络交易从PC端向移动端转移的过程中,微信平台显然已成为一个值得拍卖业关注或尝试的渠道。一些综合类拍卖企业利用微信朋友圈拍卖积攒人气,与客户互动增加粘性,拍卖师变身微拍主持也有板有眼;一些艺术品拍卖企业基于微信平台开发,构建线下营销和线上移动端拍卖模式;还有一些拍卖行开始搭建公司微信公众号矩阵,分类传播拍品信息……这些都为当下在拍卖市场调整过程中寻找方向的拍卖企业提供了思路,也累积了“互联网+”的经验。对此,拍卖企业大可开放心态,理性探索。
  小圈子不是“法外之地”
  回到微信拍卖本身,圈子虽小,但毕竟是交易。微信拍卖最初是画廊或货主利用朋友圈转让自有的东西,有点半玩票的性质。而现在,多数微信朋友圈拍卖或微信公众账号的拍卖活动已经有了明确的接受委托、收取佣金、阶梯竞价等行为,很明显已经演变成经营性拍卖行为。这在客观上带来了比线下拍卖更为复杂的监管问题和法律风险。
  核心之一就是微信拍卖的主体资格,以及由此延伸出的交易参与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从常识上讲,微信拍卖同样遵循充分竞价、价高者得的原则,不论叫竞价或其他,我们都很自然的将其视为拍卖。但从当下情况来看,各类拍卖机构在适用法律规范上往往各行其是:拍卖公司的微拍由《拍卖法》调整,其他电商、文化公司等的微拍一般自定规则,受《合同法》约束。由于这一差异的存在,一些微信拍卖经营者可能更加倾向选择以非拍卖企业身份适用责任相对宽松的普通合同法,而不愿意遵循相对严苛明确的《拍卖法》,进而产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适用法律规则不统一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4月,全国人大对《拍卖法》个别条款做了修改,为适应工商商事制度“先照后证”改革的需要,《拍卖法》第十一条明确要求企业从事拍卖业务须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并在六十条规定了“未经许可从事业务”的相应罚则。这一调整,本意可能并非针对拍卖法适用范围的扩大,但在客观上为各类电子商务企业、艺术品文化公司从事网上或微信拍卖业务打开了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便利之门,同时,也给各类拍卖机构统一规则,统一监管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此外,随着微拍案例和金额的积累,一些微信拍卖活动倘若触及文物或美术品交易的法规红线,引来文物、文化等部门的重视和监管亦将是早晚的问题。
  对于拍卖企业,在探索和尝试微拍的过程中,一些客观的困惑也的确存在。比如如果委托方同意,微拍群里公告行不行?网上预展算不算?公告是否一定要七天等诸如此类。这既是拍卖企业在尝试互联网拍卖活动、试图增强竞争力时不得不面对的困惑,也是在“互联网+”时代下监管机构需要顺应潮流给出答案的新问题。
  总之,回到拍卖诚实信用的基本理念,创业创新,我们既不能把小圈子生意不当回事,也不能把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参与者的权益保护不当回事。对此,微信拍卖经营者应有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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