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反担保?妻子未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需要负法律责任吗?政府为单位反担保妻子未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反担保有没有实际的法律效力_百度知道
反担保有没有实际的法律效力
反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反担保是担保人在向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同时,要求债务人对担保人的担保而提供的担保。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反担保的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法律效力要看反担保合同以及担保手续的办理,合同生效后并按照物权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具有效力。
只是签了合同和名字手印身份证复印件有没有法律效力
双方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履行。
来自团队:
其他1条回答
你好,反担保有效力,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赔偿后可以向其要求履行担保的义务。回答如果有帮助请采纳,祝好。
反担保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关于“反担保”这个概念可不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
关于“反担保”这个概念可不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
 问题来自:江苏 - 盐城 悬赏:10分 咨询时间: 17:11 咨询人:43m723p12z53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7条回复
你好!甲方替乙方担保债务,甲方防止乙方无力偿还第三方债务由甲方代为偿还后实现自己的担保债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行为。详细可以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16:4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回复时间: 17:2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回复时间: 17:5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回复时间: 19:3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回复时间: 20:5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甲向乙借款100万,丙以自己的一栋别墅作为抵押。此时,丙可以要求甲以自己的豪华跑车作为抵押,丙要求甲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就称为反担保。反担保的作用在于,当甲不能履行100万的债务时,丙的别墅就会被拍卖或变卖,以清偿甲的100万债务。清偿债务之后,丙取代乙成为了甲的债权人,丙不用担心自己的债权落空,因为之前甲已经以自己的跑车作为了抵押担保。
回复时间: 09:2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回复时间: 09:5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继承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海事请求保全无需提供反担保的四种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编者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反担保,但对什么情况下的海事请求保全需要责令提供反担保,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没有进一步明确。实践中,法院的做法不尽一致,有必要予以规范和明确。作者分析了海事请求人无需提供反担保的四种情形及具体的审查标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该条款应理解为,只有存在保全错误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才需责令请求人提供反担保,如保全不存在错误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就无提供反担保之必要。依此标准,请求人无需提供反担保的例外情形可以归纳为四种情况:一是请求依法确定能被支持,保全措施不存在错误的可能性;二是请求虽存在依法被驳回的可能性,但保全措施不会造成被请求人财产损失;三是请求虽存在得不到终审裁决支持的可能性,且可能造成损失,但请求人明显有相应的责任能力,不存在今后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执行不能的现实可能;四是请求人为无力提供反担保的弱势群体,如请求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而提起等。&&&&一、保全不存在错误可能性的情形&&&&1.实体审理中被请求人认可海事请求&&&&海事请求为民事索赔请求权,属当事人自由处分范围。因此,如被请求人认可海事请求,可相应排除保全错误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扣押船舶错误包括被请求人对海事请求没有责任和要求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数额过高两种情况。据此,实体审理中被请求人认可的情形可进一步分为两种:&&&&一是对海事请求责任及大致数额均予认可。按照实务中的通常理解,请求人要求责令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额(即海事请求保全额)超过终审裁决支持额的50%时,应认定为要求提供的担保额过高。换言之,如果终审裁决支持的数额是海事请求保全额的2/3以下时,保全可认定为无误。因此,实体审理中被请求人认可请求人主张的海事请求责任及2/3以上请求额的,请求人申请保全,无需提供担保。&&&&二是对海事请求责任及部分数额予以认可。被请求人认可海事请求责任及部分数额,表明请求人最终至少部分胜诉,被请求人有义务支付请求人部分款项,保全错误的可能只会发生在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额过高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对认可部分的数额可视为请求人提交的反担保,对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没有超过认可部分金额的,可不要求提供反担保。但应事前向请求人释明,告知如海事请求额低于将来终审裁决支持额的2/3,海事法院在强制执行后,可暂不发还执行款,待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终结,或被请求人法定期间没有主张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时再予发还。这样的制度设计,对请求人而言,既可依法实现保全的目的,又可以在终审裁决前充分盘活资金,同时对被请求人利益没有任何损害,因此是经济高效的。&&&&此外,对于被请求人不认可对请求负有责任,但对请求人所主张请求数额的计算没有异议的情形,由于被请求人是否需要对请求承担责任尚无法确定,存在保全错误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应该责令请求人提供反担保。&&&&2.终审调查结束法院认为无需提供反担保&&&&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普通海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海事法院为一审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为二审上诉法院。在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前的任何阶段,海事请求能否依法获得支持尚不能确定,海事请求保全存在错误并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海事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无权基于对案件实体的判断,免除请求人的反担保义务。在二审裁决生效前,如庭审调查全部结束,当事人已经充分举证、质证、发表意见,高级法院有可能对海事请求的支持与否作出判断,此时如认为请求人的请求能够成立,可不要求请求人提供反担保,以尽可能减轻请求人的负担,发挥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的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在此情况下,如一审庭审调查已经结束,当事人已经充分举证、质证、发表意见,合议庭有可能对海事请求的支持与否作出判断,此时海事法院如认为请求人可以胜诉,可以不责令请求人提供反担保。&&&&二、保全措施不会造成损失的情形&&&&海事请求保全并非都会造成被请求人损害。为最大限度防止保全措施对被请求人利益的影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相对于实际扣押船舶(“死扣”)的“活扣”措施,即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但一般仅限于航行于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由于“活扣”一般不会造成被请求人损失,且“活扣”措施照顾了被请求人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可以给予请求人在提供反担保方面的便利,暂不责令其提供反担保。但采取保全措施前如海事法院已经获知被请求人有出售船舶的正常经营需要,或采取保全措施后,被请求人提出复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请求人确有出售船舶或抵押船舶需要的,应慎重把握,仍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可能造成的损失要求请求人提供反担保。&&&&此外,扣押非营运状态船舶的,通常也不会造成损失,如船舶尚在建造中、扣押休渔期的渔船等。有的案件中,船舶、船载货物等财产被扣押后,海事法院或请求人接受被请求人提供的企业的一般信誉担保以释放船舶,这种情况下保全措施的持续一般也不会有损失,同样可以不要求请求人继续提供反担保。&&&&在保全措施不会造成损失的情形下不要求请求人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引导请求人选择对被请求人损害较小甚至没有损害的保全措施,防止被请求人滥用保全措施,造成被请求人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等以达到“不战屈人之兵”的不正当目的,推动双方尽可能通过互利而非“互残”的方式解决争议。&&&&三、请求人具备责任能力且资信良好的情形&&&&即使保全错误并造成损失,若被请求人将来主张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不存在执行风险,还是没有责令提供反担保的必要。实践中,执行的风险不外乎三种:一是请求人主观的偿债态度,即是否想赖账,包括转移、隐匿、变卖资产等;二是请求人的客观偿债能力;三是执行操作障碍,如请求人是在境内无分支机构的境外的企业、个人,请求人所在地没有快捷、便利于公正的执行机构,或者两国(地区)签署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或裁决的协助协议的,等等。&&&&如果请求人自身状况满足这三项要求,则通常不存在执行风险,没有必要硬性要求一定要提供反担保。如我国国有大型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在境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境外知名金融机构,由于本身信用良好、资金充足,且不存在执行操作障碍,扣船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不存在得不到保障的执行风险。因此,海事法院对这些主体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没必要要求提供反担保。&&&&此外,在目前企业资金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尽量减少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无需提供反担保的情形不应只限于大型金融机构,对普通企业,也可结合执行征信系统数据、海事请求保全的具体金额与海事请求人资产负债等状况对比灵活掌握。如反担保额只需5万或10万,无需也不可能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保函,完全可以由具备相应资信、责任能力的普通企业提供信誉担保。具体操作上,为尽可能防止滥用,可先划定一个小幅金额归合议庭决定,一定金额以上的由合议庭合议后报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批。&&&&四、请求人为弱势群体的情形&&&&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是各国、各地区保全反担保的重要考量。如在美国,一些法院放弃了对贫困者提供保证金的要求,还有一些法院只要求提供1元美金的名义上的保证金。又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26&条规定,债权人之请求系基于家庭生活费用、抚养费、赡养费、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者,前项法院所命供担保之金额不得高于请求金额之1/10。海事案件中,船员工资、海上人身损害一般而言所涉标的金额较小,船方完全可以很快提供担保,不至于因扣船造成太大损失。同时,船员在申请扣船时往往身处异地他乡,难以提供充分担保。所以,应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海事请求人无需提供反担保,或至少可参照台湾地区做法,降低反担保的要求,要求提供的反担保数额在保全请求额的1/10以内。&&&&(作者单位:厦门海事法院)&&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人民法院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已经属本网书面授权用户,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人民法院报”
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您当前位置:
反担保不做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
  摘要:是指或第三人向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不做登记有效吗?
  房产担保不做抵押登记是无效的。车辆等其他物品抵押担保,签了合同但不做抵押登记,抵押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法律知识: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杰出律师推荐
担保法频道
(人)|(个)|(条)
抵押登记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按地区找担保法律师
专家面对面
网友关注排行榜
抵押登记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反担保,股东没有签字,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反担保,股东没有签字,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问题来自:浙江 - 杭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4:25 咨询人:t601x9914nm18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你好!一般有限公司股东无过错情况下不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14:5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股东无须承担责任,可来电
回复时间: 14:0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虽然他没有签字,但只要决议通过,公司就要承担反担保责任,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欢迎联系,详细咨询,优惠代理。
回复时间: 21:3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股东一般无需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联系我。
回复时间: 08:1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公司法律-公司法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妻子 请签字舒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