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光伏发电项目贷款有没有什么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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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将大踏步支持分布式发电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一局局长张庆民解读国开行对光伏产业的金融支持事项
  硅业在线赢硅网11月26日讯&长期以来国家开发银行对于风电、光伏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行业的支持成为新能源业内心照不宣的重点融资支持来源。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如火如荼的形势,国开行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多元化信贷产品支持,以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同时,重点配合国家组织建设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开展金融服务,保障信贷资金规模,建立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贷款风险管理体系。
  随着光伏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出台,光伏行业整合将以怎样的趋势发展,后续国开行将有怎样的贷款制度与金融支持政策细节将对光伏企业抢夺分布式蛋糕至关重要?近日,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一局局长张庆民对相关一些列问题做了重要解读。
  国内大型并网光伏电站建设仍是支持的重要方向
  从开行支持新能源发电行业总体情况来看,2012年,新能源发电项目贷款余额突破千亿元。贷款余额稳步增长,“十一五”后7年余额年均增长率达54%。2013年8月底新能源贷款情况从余额结构来看,光伏占27%,当年的发放额度结构来说,光伏占到48%
  开行自2009年以来,以开发性金融理论为指导,积极服务国家能源战略,以融资支持光伏发电发展,项目贷款和发放额均实现跨越式增长。
  自2009年支持我国第一批特许经营权招标项目国投敦煌10MW光伏并网发电示范项目起,截至今年8月底,开行贷款累计支持了国内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70.9万千瓦(不含承诺未发放项目),占我国大型并网光伏装机的一半以上,贷款余额335亿元。项目较集中于宁夏、青海、甘肃、内蒙、新疆等西北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江苏、浙江等光伏制造企业集中、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项目也较多。
  支持各类投资主体进行项目开发
  开行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涉及央企、地方国企、上游设备制造企业以及其他投资主体。近两年,开行积极支持和引导民营资本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支持的光伏发电企业中,民营企业贷款余额约210亿元,占总贷款余额的51.2%。贷款客户结构图显示如下(按项目个数分),贷款余额排名前十的上游设备制造企业的贷款合计156.1亿元,占上游设备企业总贷款额的91.7%。
  国开行光伏发电项目贷款客户主要集中于A-及以上客户,贷款余额占比84.7%,其中AA-及以上优质客户占比20.4%。
  “走出去”光伏企业将备受照顾
  开行积极支持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发建设光伏电站项目以及光伏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国内产能消化。主要支持了正泰、上海航天机电、天合、尚德等企业在海外投资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并支持了阿特斯并购Skypower公司股权项目。截至8月,开行境外光伏发电项目贷款余额75.6亿元,占比18.4%,累计支持72.8万千瓦组件“走出去”。
  与此同时,国开行积极探索支持各类新型光伏发电项目,水光互补、农业一体化等新型光伏发电项目,如龙羊峡32万千瓦水光互补项目和密云2万千瓦光伏农业一体化项目。薄膜太阳能光伏发电,如汉能旗下相关项目。被誉为第三代光伏发电技术的聚光光伏发电,如哈密弗光20MW以及世界上单体规模最大的青海格尔木50MW聚光光伏发电项目。跟踪太阳能光热发电技术及应用,将适时对较成熟项目进行试点支持。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将成扶持与融资重点
  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前瞻性研究。2012年,与能源局联合开展《分布式能源技术、管理模式及政策研究》,重点就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上网电价、并网接入和行业管理
  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有关政策建议。正联合能源局、可再生能源专委会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融资模式研究。为此,国开行内部统一思想,制订内部开发政策召开内部座谈会,中东部12家分行参加,共同探讨分布式光伏发电融资支持的模式和评审方法,统一了思想。制订了开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评审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项目融资模式、支持范围和评审要点,为项目开发提供了内部制度保障。
  全面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项目开发建设积极参与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工作会议及相关工作开展。联合国家能源局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项目融资推动会,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参加,共商示范区项目推进措施。联合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支持意见。8月,联合国家能源局制订并发布了《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对金融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方向、对象和条件进行了明确,以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优势和开发性金融融资优势,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
  光伏电站项目投资考察标准明晰
  大型并网光伏电站方面的考察标准,主要对大型集团客户授信统筹考虑“投、贷、债、租、证”协同,提供中短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中间业务等各类产品相结合的综合金融服务。对于重点客户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
  采用“机制评审+分笔授信”模式,实现项目成批开发评审,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贷款流程,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项目法人或股东作为借款人,直接对借款人单一项目进行中长期贷款授信。国内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境外项目原则上参照国内标准贷款期限。根据项目还款能力进行测算,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贷款利率方面,人民币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适度微调;外汇贷款利率按照开行筹资成本进行测算分析。根据项目实际,采取灵活信用结构,如:项目资产抵押及电费收费权、股权等权益质押,第三方保证担保、商业保险等。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信用贷款。
  风险控制方面,主要关经济、政治变化建成风险:进度延缓,并网滞后,上网电价水平低于预期。经营管理风险:国内企业对境外法律、政策、规定等不够熟悉,项目管理不到位。
  政策风险:上网电价、税收、汇率等政策变动。
  分布式电站项目,主要对大型集团客户授信统筹考虑“投、贷、债、租、证”协同,提供中短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中间业务等各类产品相结合的综合金融服务。对于重点客户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采用“机制评审+分笔授信”模式,实现项目成批开发评审,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贷款流程,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项目法人或股东作为借款人,直接对借款人单一项目进行中长期贷款授信。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融资,以现有平台或新成立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市场化运作,具有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企业即统借平台,开行向平台提供授信,平台再以委托贷款等合法有效的资金运作方式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商提供资金。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支持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国家组织开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园区建设项目。用电价格较高、技术经济性较好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技术、有市场、有效益的重点高载能企业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为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而建设的新能源微电网试验示范项目。
  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要贷款条件,国内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境外项目原则上参照国内标准贷款期限:1.根据项目还款能力进行测算,确定贷款期限2.原则上不超过15年,视情况可适当延长3-5年。
  全力推进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全力支持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开发建设,做好项目融资工作。融资模式:第一批示范区项目规模较大,各项目投资主体实力普遍较好,可采用直接贷款(单一项目授信)的融资模式。融资结构和信用结构:将根据项目及投资人具体情况灵活设计。评审需具备的条件:借款人的相关资质证明;项目材料及审批相关文件(如项目可研、备案及电网接入批复,屋顶协议和购售电协议);继续支持大型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继续推动与重大客户的战略性合作,以机制合作成批量开发项目,有效缓释制造企业产能,助其度过难关。以宁夏、新疆、青海、甘肃等光资源丰富地区,山西、云南、河北等光资源较丰富地区,江苏、浙江等电力价格较高的用电负荷中心地区项目为抓手,继续支持大型晶硅及薄膜并网光伏项目,并积极支持光伏与农业、养殖业、渔业相结合的项目。稳步推进境外光伏发电项目。针对不同国别政策情况,采用差别化政策。加大力度支持政策积极国别光伏发电项目,适度支持政策稳健国别光伏发电项目,谨慎支持政策消极国别光伏发电项目。
  对于支持光伏发电的下一步思路,张庆民表示,国开行将逐步加大力度支持聚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选择光资源丰富地区和技术实力强、抗风险能力好的企业,对高倍聚光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支持,实现不同技术路线项目共同发展和应用。研究培育光热发电示范项目。积极研究光热发电技术路线,选取具备技术、资金和管理优势的企业,条件成熟时予以支持。大力开拓新兴光伏市场。加强国别政策和风险分析,视政策积极程度、国家经济实力和国家信用等级情况,采取不同策略开拓境外光伏市场。
本网记者/刘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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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银行开始放松光伏项目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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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光伏项目建设进入高峰期,光伏产业链产品价格全面走强,券商预计这一趋势还将延续。与此同时,部分银行开始积极备战光伏项目贷款。例如,招商银行目前已经把“光伏电站行业”定为“适度进入类行业”。银行放松光伏项目的贷款政策是大势所趋,目前光伏电站的运营已经是社会资金非常好的投向之一,银行业必然会抓住行业机会,积极进入。从招行的文件来看,暂时规避了光伏制造业。随着银行政策支持的到位,光伏电站的融资问题将会得到越来越好的解决。
几位银行从业人员在与记者聊天时坦言,判断一个产业或实体企业的好与坏,只要看银行的动作就可以了:当信贷员争先恐后地找你时,就说明你这家企业“还不错”,整个行业也被外界看好;但反过来,即使你企业仍有盈利,银行信贷员仍不管不顾地向你追债时,就说明你所在的行业“出了问题”。
中国的光伏行业就大抵如此。前几年,在各方簇拥下,当时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电板制造商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尚德”)、原先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电池制造商江西赛维LDK公司(下称“赛维”)等企业一下子就成为了行业的“标杆”,风光无限。去年以来,随着无锡尚德的破产,上海的A股上市公司超日太阳被投资者追债,光伏一下就成了人见人怕的行业,除了几家敢于抄底的企业,似乎很少有企业再去主动扩大自己的产能。
但目前,光伏行业的发展出现了一定的逆转。最近,光伏从业者普遍关注到这样一条消息―招商银行发布的一份《光伏发电行业信贷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称,银行介入光伏行业“已具有较大空间和前景”。同时,招行也把“光伏电站行业”定为“适度进入类行业”。
“就我个人看,与先前相比,招行的《指导意见》可能是行业中一个比较大的变化。”一家浙江中小银行的信贷部经理10月20日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坦言,“各个银行的策略不同,贷款的主要方向也不同。但招行发布利好信息,显示了他们对这个行业一定程度地看好。说不定,未来的支持力度也会大一些。”
“但就我与企业和其他银行的信贷人员接触下来看,包括我们在内,不少银行仍对光伏的贷款审批采取谨慎松贷的策略。”上述信贷部经理同时强调,“毕竟,谁也不愿意承担可能带来的行业风险。”
与此同时,一位光伏业内人士10月23日晚看过文件后对记者表示,光伏产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很广,“本次招行的措辞实际上很小心,没有说对多晶硅等产能过剩行业的看好,只是强调"支持主流",支持分布式发电。这本就是控制风险的表现”。
这位光伏业内人士还对记者指出,就整个光伏行业看,虽然“形势比去年好”,但“要全部回暖”,“或还要很长的一段时间”。
事实上,赛维日前就基于美国《破产法》第15章的保护规定,于当地时间10月21日向设于特拉华州威尔明顿的美国破产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截至今年5月31日,公司债务约11.3亿美元,资产5.1亿美元。
招行率先松绑
光伏行业一度是银行的宠儿。“我2007年刚进银行业工作,很快就分配到了信贷部。我记得很清楚,那时候向老师学习,其中,就包括对钢贸和光伏市场的一些基本情况。”在五大国有银行之一工作的小张对记者说,“后来,我自己的客户中,也包括中小型的光伏企业。当时,谈不上这个行业受欢迎,但在审批环节,远没有现在这么复杂。”
上述信贷部经理原先在一家深圳的上市银行工作。在她的主要客户中,既有一些“钢贸大王”,也有矿业公司,还有“当时怎么都觉得非常靠谱”的光伏客户。“但现在,一个都不行了。”她略显无奈地对记者说。
自2012年开始,在外部环境―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频繁对中国光伏业发起贸易调查,内部环境―发展过热、企业不断涌现之际,银行对光伏行业的融资支持却在“不断萎缩”。
这其中的原因,一部分要归因于整体大环境的变化,同样有部分原因,要归结为高负债。有报道称,即使近几年一直在出货量上表现抢眼的光伏业巨头英利,“截至2013年底的财报,该公司负债率已经攀至行业榜首,高达92.2%”。最近公布的今年前两个季度负债率,该公司“也一直维持在90%以上”。更有甚者,超日太阳的债券甚至出现了“违约”。
对此,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原先一直大力支持光伏企业融资的国家开发银行的时任董事长陈元就对外表示,“今年将控制对光伏产业新增贷款,以降低风险。”记者今年年初也曾获得这样的信息,有银行业内人士称,在银行业的“坏账”这一环,光伏行业同样受到关注,“其中,五大银行中的某家银行受光伏坏账的影响还比较大”。
“直到现在,我们圈子里还有这样的说法:银行行长2014年"十不贷",包括山西的煤矿、江苏的光伏、上海的纸行业和河北的钢材等。”在上海和香港两地上市的一家股份制银行的信贷部人士此前也对记者确认,“这些银行行长不敢贷款的行业规则,差不多也是我们要遵循的。”
但就现在来看,光伏行业或许已经出现转机。“这个行业从来不是没有潜力,经过一定的洗牌,行业集中度提高,还能充分挖掘国内的潜力。”一家沿海地区光伏企业的管理层人士曾对记者说,对于今年的形势,他本人还是挺欣慰的,“至少,前几大光伏企业的出货量还不错”,同时,就外部形势看,“利空算出尽了”。
“各家商业银行中,招行做得最好,也挺有前瞻性。”上述浙江中小银行的信贷部经理对记者说,“相信他们做出这个判断,也是基于目前的市场行情。”
银行仍很谨慎
事实上,就官方文件看,银行从没有说要停止对光伏行业的贷款。比如,据媒体报道,央行下发给各分支机构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2014年信贷政策工作意见中,就曾明确,抓好科技文化金融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开发适合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特点的融资产品,“支持信息消费、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光伏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但上述光伏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即使有央行的支持,招行也发布了报告,但真正执行起来,还需要市场来检验。就拿最新放松的房贷政策来说,又有多少银行在真正执行?”
以招行文件的全部内容看,该银行也采用了比较谨慎的措辞。比如,招行把“光伏电站行业”定为“适度进入类行业”。同时,《指导意见》还显示,“综合考虑上网条件、工程造价、股东实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招商银行重点支持主流电力企业投资,位于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的并网型晶硅光伏发电项目,择优支持分布式电站”。
“在产能过剩、产品销不出去的情况下,光伏电站就是"一剂良药"。一旦获得国家电网的并网,或将光伏的发电售卖给其他人,那么,这一块至少能保障企业不受损失。”上述业内人士说,“但电站有一个缺点,就是投资周期比较长,回本相对较慢,且就并网来说,还存在不确定性。”
有预测显示,太阳能光伏发电在21世纪会占据世界能源消费的重要席位,不但要替代部分常规能源,且将成为世界能源供应的主体,“预计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在总能源结构中将占到30%以上,而太阳能光伏发电在世界总电力供应中的占比也将达到10%以上”。但与此同时,平安证券能源金融部执行总经理王海生也曾对记者说:“并网因为免费,没有纳入原有考核体系,地方公司执行的积极性并不高。”
更大的缺点可能还在于质量。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王斯成看来:“银行和投资者对光伏电站有顾虑的重要原因,仍在于电站的质量。这一点,却并没有引起电站开发商的足够重视。”
“目前国内已建成的光伏电站中,具备投资安全边际的潜在可收购对象非常少,除了政策及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外,投资方最大的担忧是对这些光伏电站的质量缺乏足够的信心。”有观察人士直言,为了降低成本而使用未经实绩验证的材料,往往让电站得不偿失。
“使用未经实绩验证的背板材料,每瓦成本或许能节省0.01元到0.12元,但这仅相当于光伏组件1天-29天的发电量。但质量问题直接带来的后果则可能会导致电站寿命缩短、电力输出大幅衰减率;同时,也可能导致电站的内部收益率从预期的11%左右降低跌至5%以下。”上述观察人士称。
“银行都是谨慎的,不想不赚钱。”对此,上述股份制银行的信贷部人士称,“所以,招行的表态值得理解。”
值得注意的是,谨慎不止体现在“适度进入”的表述上。
招商银行还称,“暂不介入薄膜光伏电站、离网光伏电站、光伏制造企业投资的光伏电站。”同时,“招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年,最高不得超过15年。”
对此,也有乐观者总结称,“银行放松光伏项目的贷款政策是大势所趋,目前光伏电站的运营已经是社会资金非常好的投向之一,银行业必然会抓住行业机会,积极进入。从招行的文件来看,暂时规避了光伏制造业。随着银行政策支持的到位,光伏电站的融资问题将会得到越来越好的解决,特别是分布式项目。”
融资有新途径
事实上,从某种程度上看,招行的《指导意见》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说法相配套。国家能源局网站稍早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与过去发布的支持光伏行业发展的文件相比,“此次发布的《通知》提出了要统筹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并鼓励创新光伏电站金融产品和服务”。
《通知》还提出“鼓励银行、保险、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光伏电站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对光伏电站提供优惠贷款,简化贷款管理流程,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实行以项目售电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机制”。
《通知》还称,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电站投资企业建设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订单、有信誉的“四有企业”实行封闭贷款。
记者在与几家光伏企业的接触中了解到,对于大型企业或出货量比较好的企业,他们根本不用担心银行的贷款。江苏一家龙头光伏企业高层人士早些时候对记者表示,“虽然每个企业的感受有所不同,盈利和亏损等也存在差异,但仅站在我们企业的角度看,公司和银行有比较良性的互动,且银行至今保持着对企业的支持。”
“有的时候,比如我们想要收购或进一步拓展业务,多家银行会联合起来,组建银团来找公司,提供融资上的帮助。”上述高层人士坦言,“银行实际上很看好我们企业。”
因此,企业想要向银行贷款,首先要做的,还是“企业自身过硬”。在大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能够依然保持健康的企业,可能不会被银行摒弃。
不过,在今年2月记者的一次采访中,有银行从业人士直言不讳地说:“回到2008年时,银行们或许都会认为光伏行业是新兴产业和有潜力的行业,却没有看清这个行业的发展趋势,也没有进行最全面的风险评估。最终,市场出现的是产能过剩和对光伏坏账的争议。因此,市场要学会思考,而不是一味地盲从和大干快上。”
再换个角度,除了寻求银行的贷款外,光伏企业也可以考虑其他的融资途径。世界领先的认证机构DNVGL集团近日对外发布了光伏融资的几大趋势。其中,包括资产证券化,增发新股、企业结构和债券,甚至是“众筹”。
“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社会性网络服务)传播的特性向小型投资者展示自身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与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太阳能推销者亦可利用网络平台直接与小型投资者联系。”DNVGL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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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能新能[号
国家能源局
国能新能[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发布以来,各地区积极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有力推动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在众多领域的多种方式利用,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但是各地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配套措施缺失、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破解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关键制约,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化发展,加快扩大光伏发电市场规模,现就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义。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转变城乡用能方式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范围广,在城乡建筑、工业、农业、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都有广阔应用前景,既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大战略意义,主动作为,创新机制,全方位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二、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工作。各地区要将光伏发电纳入能源开发利用和城镇建设等相关规划,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集中的市县及各类开发区,系统开展建筑屋顶及其他场地光伏发电应用的资源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屋顶面积、用电负荷等条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结合建设条件提出年度计划。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新能源应用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要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并按年度落实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障各类示范区和其它规划明确且建设条件落实的项目的年度规模指标。&&&&三、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充分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资源,鼓励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大、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开发区和大型工商企业率先开展光伏发电应用。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制定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并且对公共机构、保障性住房和农村适当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在火车站(含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建筑、大型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系统推广光伏发电,在相关建筑等设施的规划和设计中将光伏发电应用作为重要元素,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对各类自发自用为主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受到建设规模指标限制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调剂解决或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追加规模指标。&&&&四、加强对建筑屋顶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发电工程,主动协调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工作。对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应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制定示范合同文本等方式,引导区域内企业建立规范的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地方政府可将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按折算的节能量参与相关交易。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五、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加强光伏产品、光伏发电工程和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对载荷校核、安装方式、抗风、防震、消防、避雷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工程规范。并网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非并网独立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建设单位进行设备的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的光伏产品,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各地区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各级地方政府不得随意设置审批和收费事项,不得限制符合国家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得向项目单位提出采购本地产品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以各种方式为低劣产品提供市场保护。&&&&六、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机制。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的工作细则,督促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受理窗口,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项目备案条件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市县(区)政府设立“一站式”管理服务窗口,建立多部门高效协调的管理工作机制,并与电网企业衔接好项目接网条件和并网服务。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后代个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七、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电网企业按照《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及设立的“绿色通道”,由地级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并网服务。&&&&八、进一步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继续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重点开展发展模式、投融资模式及专业化服务模式创新。在示范区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鼓励示范区政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通过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公共资金池等方式为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地区提出示范区实施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有关政策条件后指导示范区组织实施。对示范区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就近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可按照“先备案,后追加规模指标”方式管理,以支持示范区建设持续进行。&&&&九、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在市县(区)电网企业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 “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并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公布。对法人单位申请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出具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在项目完成备案后开展相关配套并网工作,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及时开展相关并网服务。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的并网点及时完成应承担的接网工程,在符合电网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用户侧以较低电压等级接入,允许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避免安装不必要的升压设备。项目单位和电网企业要相互配合,如对接网方式存在争议,可申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协调。电网企业提供的电能计量表应可明确区分项目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务方式中光伏企业向电力用户的供电量)和上网电量,并具备向电力运行调度机构传送项目运行信息的功能。&&&&十、加强配套电网技术和管理体系建设。各级电网企业在进行配电网规划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潜力、规划和建设情况,采用相应的智能电网技术、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和运行调节设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大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应同步制定相应的智能配电网建设方案,建设双向互动、控制灵活、安全可靠的配电网系统。建立包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和实时运行监测等功能的配电网运行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需求侧响应负荷管理,对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实现实时动态监控和发输用一体化控制。鼓励探索微电网技术并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应用,提高局部电网接纳高比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能力。&&&&十一、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各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电量预测,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原则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对已备案且符合年度规模管理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做好项目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情况的统计,并按要求向国家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项目并网验收后,电网企业代理按季度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上报项目补贴资格申请。&&&&十二、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融资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优惠贷款,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发电骨干企业建立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订单、有信誉的“四有企业”实行封闭贷款。鼓励地方政府结合民生项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提供贷款贴息政策。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开展信用担保,在支农金融服务中开展支持光伏入户和农业设施光伏利用业务。建立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的贷款机制,逐步推行对信用度高的个人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提供免担保贷款。&&&&十三、完善产业体系和公共服务。通过市场机制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评估认证、运营维护等环节的专业化服务能力。鼓励技术先进、投资能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及运营一体化服务,建立网络化的营销和技术服务体系。完善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的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健全相关从业机构和企业的资信管理体系。建立光伏产业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技术、市场、产能、质量等信息和预警预报,引导行业理性健康发展。&&&&十四、加强信息统计和监测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局建立并完善覆盖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接网申请、建设进度、并网容量、发电量、利用方式等情况的信息管理系统,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依托中国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管理。各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按月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备案情况,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督促并汇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时查询跟踪情况。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电网企业按月进行接网申请、并网容量、发电量信息、电费结算、补贴发放等情况的信息统计,按月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度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的汇总信息,按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局上报发展情况的总结报告。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季度、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全国光伏发电统计及评价报告。&&&&十五、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等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国家和地方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并网安全进行监管,电网企业应配合做好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持工作。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接网服务、接入方案、并网运行、电能计量、电量收购、电费结算、补贴资金发放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能源服务以及电力交易的监管,相关方发生争议时,可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协调,也可通过12398举报投诉电话反映,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会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如电网公司未按照规定接入和收购光伏发电的电量,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展专项监管,按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局上报专项监管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国家能源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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