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些

中国证监会:处罚违法违规者“就高不就低”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9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19日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稽查执法工作会议,并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会上表示,要坚持在依法依例的基础上,不断解放思想,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就高不就低”,依法通过高额的经济处罚,或者通过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的处罚,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强有力震慑。  肖钢表示,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性平和地运用法律机制处理问题。“无论是什么机构、什么人,违法必惩,违规必究。要有啃硬骨头的精神,坚决查处大要案,切实维护市场公正。”  肖钢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区别违法违规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危害程度,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努力做到宽严相济。要区分市场创新与违法违规的边界,为市场创新发展留有余地,给市场主体“自我修正”留出空间,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  长期以来,证券期货市场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十分严重,针对这一问题,证监会最新发布的意见专门建立了案件限时办结制度。今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超时的,必须讲清理由,履行报批程序。稽查执法的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时限要求,绝不能再出现积案压案现象。  数据显示,年,证监会案件数量比前五年增长了66%,涉外案件增长169%,案件复杂程度和办案难度越来越大。  肖钢说,证监会决定新增600名稽查执法人员,实现全系统稽查执法队伍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大幅充实执法力量。  据肖钢介绍,意见明确要建立相互衔接、逻辑严密的执法标准体系。执法标准要覆盖线索移送、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复议等各个环节。  针对处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肖钢说,要明确量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掌握原则。证券法存在不少关于量罚的自由裁量性规定,这是法律赋予监管部门的职权,能否恰当行使,对执法效果有非常大的影响。  他表示,处罚的基本原则是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就高不就低”,“能适用高一层级的处罚措施就要用高一层级的处罚措施”,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强有力震慑。  肖钢表示,要坚持在依法依例的基础上,不断解放思想,不简单照搬过去的做法,按照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大胆处理案件,既严格执法,又避免简单执法,不断积累案例,丰富执法经验和手段。  作者:赵晓辉 陶俊洁
(责任编辑:UN638)
原标题:中国证监会:处罚违法违规者“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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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2015年上半年稽查执法综述
证监会2015年上半年稽查执法综述
发布者:jokoyo
来源:和讯网
  2015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在强化以常规方式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的同时,针对一些特定领域出现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件,组织开展“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据统计,1-6月证监会共受理案件线索369条,新启动初步调查180起,同比增长15%;新增立案调查136起,同比增长46%;新增涉外协查案件73起(其中沪港通开通以来新增市场监察信息交换17起),同比增长30%;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2起,累计对138名涉案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冻结涉案资金和收缴罚没款分别达3.8亿元和1.29亿元人民币。  一、全面拓展案件线索来源  为了进一步拓宽线索来源,提升线索发现的主动性、及时性与针对性,证监会发布了《案件线索发现处理调研会议纪要》,明确了线索发现处理工作的定位与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多渠道的集中统一的线索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上半年,证监会执法线索来源更加广泛:沪深证券交易所上报异常交易类线索253条,占全部线索数量的69%;证监会日常监管发现案件线索54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期货交易所、舆情监控、投诉、举报、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渠道新增加线索42条;其它部委转交等渠道20条。  二、持续保持打击内幕交易的高压态势  上半年,内幕交易类案件依然是证监会稽查执法的最主要案件类型。1-6月新增内幕交易类案件144起,占全部新增案件总数的46%,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41起,占全部新增案件总数的13%。从上半年查处案件看,内幕交易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体现出主体多元化,行为隐蔽化,案件复杂化的特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类案件涉案主体已出现由公募基金向证券公司、托管机构蔓延的趋势,涉案金额也屡创新高。未来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类案件仍将是证监会执法工作的打击与防控的重点。  三、重点查处新型操纵市场行为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扩大与完善,市场操纵类案件呈现出手法多样、隐蔽性强、跨市场配合等新特点,特别是跨市场操纵表现出全新的行为特点,市场危害极大。针对这些特点,上半年证监会加强了对操纵类案件的研判与打击力度,在组织力量重点查处以市值管理名义内外勾结、迎合市场热点编题材讲故事、利用信息优势联合等手段操纵市场的同时,专门研究部署跨市场操纵行为的查处工作,并对多起涉及新三板市场、期货市场的市场操纵行为依法查处。根据统计,1-6月新增市场操纵类案件共计31起,占全部新增案件总数的10%,创近年来历史新高。其中“华恒生物”等多只股票价格操纵案、“甲醇1501”期货合约操纵案、“胶合板1502”期货合约操纵案等多起案件已调查终结,正在依法处理。  四、切实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打击力度  严厉打击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督促市场各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证监会的重要监管职责。上半年,证监会在持续保持对常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打击力度的同时,重点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隐蔽复杂、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的案件,加强了针对新股发行(IPO)、并购重组等环节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核查工作,并重点关注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情况,督促了市场各方归位尽责,提升信息披露质量。1-6月份新增违规信息披露类案件38起,其中,大智慧(601519)、宏达新材(002211)、京天利(300399)、金亚科技(300028)、零七股份(000007)等多家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后,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上海超日、珠海中富、北大荒(600598)、皖江物流(600575)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已(拟)被依法行政处罚;博元投资由于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依法强制退市。  五、集中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行为  上半年,随着股指大幅波动,市场对信息高度敏感,一些不法分子刻意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甚至引发市场波动,市场反映强烈。在前期线索分析和调查布控工作的基础上,证监会对20多起严重扰乱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行为立案稽查,目前已通报6起案件查处情况。上半年,证监会还加强了与新闻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沟通工作,积极探索构建资本市场虚假信息的跨部门联合防控体系。  六、专门查处市场机构经营和中介执业违法行为  2015年上半年,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证监会全面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根据检查发现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及场外利用HOMS系统开展股票配资业务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与风险隐患,证监会及时加强风险控制与监管执法力度,并组织力量进场核查,监督整改,并根据核查掌握的情况,对有关涉案主体正式立案查处。此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也是上半年执法关注重点。针对专项检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证监会已启动了10起针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机构、中介机构的立案调查,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七、集中打击新三板市场易发多发违法违规  上半年以来,随着新三板市场行情持续火爆,高价对倒、信息披露违法、中介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频发。为及时规范市场,防控市场风险,针对新三板市场独有的运作机制,“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第二批案件专门聚焦新三板市场易发多发的违法违规,对10起严重违法行为正式立案查处,及时警示市场参与者,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监管规则完善。  八、加大对大股东违规减持类案件执法力度  上半年,违规减持类违法违规行为引发市场关注。为公平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加强了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超过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违反承诺减持、短线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监测工作,并组织力量筛查线索近50起,下一步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相关主体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九、加大执法信息发布力度  为了进一步加大稽查执法工作透明度、回应市场关注热点问题,证监会积极探索创新稽查执法信息的发布方式与渠道,及时主动公布执法动态、办案进展与工作成效。上半年,证监会通过新闻发布会、官方微博、官网答记者问等形式主动发布执法信息15次,其中包括交易日闭市阶段及时发布执法简讯2次,震慑警示违法分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稽查执法是证监会的基本职责和核心工作,是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实现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稽查执法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密切关注资本市场变化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新趋势,进一步加大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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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财网 版权所有 & &&湘ICP备号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答记者问
  问:有消息称证监会已对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工作,请介绍有关情况。
  答:今天(13日),证监会组织稽查执法力量赴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有关线索,监督相关方严格执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您的位置:&&&&&&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
  稽查执法是证监会的基本职责和核心工作,是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实现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为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线索发现及处理能力
  (一)提高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能力。会机关业务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要以发现线索、及时移送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的制度建设与程序规范,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发现违法违规迹象的,应按照稽查执法要求固化证据,也可会同稽查执法部门采取稽查提前介入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确保相关材料能够有效转换为稽查执法案件证据;违法违规线索清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稽查执法部门移送,由稽查执法部门开展初步调查或立案调查。
  (二)拓宽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渠道。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等自律监管组织要加强异常交易等监控系统建设,提高交易数据分析水平,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标准,同时建立信息披露类案件线索报送标准和工作机制。达到违法立案标准的线索,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稽查局;涉及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同时抄送相关辖区的派出机构。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举报受理工作规程,完善处理工作机制和程序,建立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向监管部门报送违法违规线索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新闻媒体有关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报道、评论等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对于社会影响广泛、线索基本清楚的重大媒体线索,及时展开调查。
  (三)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处理工作机制。设立违法违规线索处理中心,提高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线索的监测能力和分析处理能力。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线索清晰度、与立案标准的符合度等因素,将线索分为立案线索、待查线索和其他线索。对于立案线索,要及时开展立案调查;对于待查线索,要及时启动初步调查;对于其他线索,可转日常监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处理。稽查局要通过日常单项通报、定期通报、信息系统共享以及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与自律监管组织、派出机构和日常监管部门建立案件及线索的快速处理机制,定期向线索报送单位反馈线索处理情况。派出机构受理的案件线索,参照上述要求分类办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二、完善案件调查管理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制定并印发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对于触发立案标准的行为及时立案调查。稽查局和各派出机构均有立案权,稽查局立案事宜根据《会领导班子成员关于审批事项分工合作的意见》(证监发[2013]27号)办理,涉案主体为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重大案件,必要时,稽查局可会签相关业务部门。派出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有关立案事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立案会商制度。自律监管组织和日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监管措施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细化自由裁量的标准,实现与立案标准的有机衔接;存在需要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警示、惩戒等情形的,要及时采取行政监管或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在采取监管措施的同时,要及时移送稽查执法部门,不得以监管措施替代行政处罚。在加强立案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梳理完善行政许可和监管标准,清晰界定责任,实现精准打击、过罚相当。
  (五)建立案件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大案要案类(A类)、常规案件类(B类)、简单案件类(C类)三类案件的分类标准,并根据案件具体进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A类案件主要包括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涉案主体特殊、涉嫌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市场持续高度关注、上级机关有具体明确查办要求以及涉及其他重大敏感新型案件;C类案件包括成交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内幕交易案件、案情简单的操纵市场案件、不涉及重大财务造假的信息披露案件等违法情节较轻的案件;B类案件为A类、C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稽查执法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优先组织安排A类案件的调查、审理等工作,确保重大案件的查办质量和效率。
  (六)改进案件调查组织方式。稽查局负责所受理线索的立案交办、全系统案件调查工作的协调督导评价、交办案件的统一复核移送以及派出机构自立自办案件备案管理工作。上海、深圳专员办分别与稽查总队上海支队、深圳支队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稽查总队、上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以承办A类案件为主。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会管单位的执法部门在承担自律监管职责的同时,应按照稽查局的统一调配,配合做好稽查执法工作。天津、沈阳、上海、济南、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9个大区稽查局在承办所在辖区案件的同时,需承办稽查局交办的跨辖区案件。大区稽查局以外的派出机构以自立自办所在辖区案件为主,同时根据稽查局的指定,承办或参与承办跨辖区案件的调查。调查过程中遇到可能影响案件质量、查办效果等情形的,稽查局可根据需要或承办单位申请,另行指定案件承办单位。稽查局要建立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案件调查的取证标准和制度规范,及时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督导,切实履行全系统案件调查的协调、督导、评价、统计、宣传以及调查力量的调配使用等职责,同时定期向会领导和系统各单位通报全系统立案及案件调查情况。稽查执法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立案以及案件进展等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七)明确调查取证基本要求。案件调查工作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执法效率和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初步调查和立案调查应当使用统一的调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的样式、编号、使用规范等由稽查局负责制定。案件调查的取证工作应当突出法律责任导向,集约使用调查资源,按照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优化取证内容,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完善稽查工作底稿制度,通过工作底稿如实记录调查程序、取证过程、调查事项和初步意见。稽查工作底稿连同证据装订入卷,与调查终结报告一起保存,任何人不得更改。进一步完善调查终结报告的编制归档制度,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调查认定卷宗规范,围绕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目的、证据类别、证据形式等,准确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有效立卷装卷,确保符合审理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证据要求。
  三、坚持和优化查审分离体制
  (八)全面授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限。制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规定》,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扩大至全部派出机构。扩大派出机构自办案件范围,纳入自办范围的案件,原则上由派出机构审理、处罚,但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和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仍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处罚,相关复核移送工作按照交办案件的程序办理。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和拟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案件审理的监督、指导,保障全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的统一性。派出机构审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派出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派出机构送达或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稽查执法部门委托当事人相关辖区派出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各派出机构要确保及时、规范送达,提高行政处罚的执行率。
  (九)加强调查、审理工作的衔接、配合。在坚持查审分离原则的前提下,调查和审理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行政处罚委员会要加快制定各类案件审理标准,统一案件认定、处理标准,为案件调查提供指引。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明确各类案件审理时限,优化审理工作机制和程序,不断提高审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情节轻微的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或新型案件,在调查取得主要证据、调查部门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后可以按相关规程开展审理提前介入。在审理提前介入阶段及正式审理阶段发现证据不足时,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调查部门补充证据。补充证据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证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证据后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审理部门可以结案。进一步完善查审部门分歧解决机制,经调查、审理部门沟通协调后仍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由会领导召集调查、审理、法律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派出机构依照上述原则办理。加强行政处罚工作透明度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在依法保护证人的前提下,为当事人行使阅卷权利提供便利,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十)建立特殊案件快速会商处理机制。会机关和派出机构要分别建立特别重大案件的快速会商处理机制,主要负责处理A类案件中需要快速回应社会关注等情形的特别重大案件。会机关快速会商处理机制由会领导牵头,协调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法律部及相关调查部门组成专门工作小组研究案件调查和处理问题,必要时可吸收会机关相关部门和派出机构、相关交易所、会管单位参加。在特殊处理机制下,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进。办公厅、稽查局牵头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实行分阶段新闻通报办法,及时公布行政处罚及日常监管措施等处理情况。派出机构可参照上述机制办理。
  (十一)建立完善快速结案制度。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鼓励涉案当事人自查自认自纠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积极补偿投资者。对于整改效果较好、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明显消除、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会机关交办案件在调查环节出现规定结案情形的,由调查部门提出结案建议,稽查局复核后按程序报会领导批准;在审理环节出现规定结案情形的,由审理部门按程序报会领导批准。派出机构自办案件结案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系统内外的协调配合
  (十二)完善内部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稽查执法与信息披露监管联动机制,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立案调查的,要在调查通知书中载明涉嫌违法的主要类型,并在立案、调查结案、审理结案、行政处罚等环节及时告知信息披露义务人,督促其及时披露案件有关信息。办公厅、稽查局等部门要按照稽查执法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加强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在发布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法信息时,应先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披露。建立健全稽查执法部门、日常监管部门、自律监管组织之间的会商沟通机制,及时通报相关立案、调查和审理情况,研究解决案件查办难题,协同做好各类监管措施的实施工作。稽查执法部门应及时将当事人拒不配合接受调查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对于虽未达到立案标准或不予行政处罚但需要持续加以关注的,通过稽查关注名单的方式通报日常监管及自律监管部门,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以稽查建议书等形式反馈相关单位或部门。有关派出机构、日常监管和自律管理部门要建立稽查通报事项的后续应对机制,有针对性地予以持续关注,涉及整改要求的,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及时通报稽查执法部门,并依法公开披露当事人整改情况。
  (十三)加大行政司法衔接配合力度。进一步健全与各级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会商、移送与办理,推动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和司法解释。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在案情基本清晰、主要证据已调取后,即可启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会商。会机关移送公安部的案件,由稽查局、证券犯罪侦查局与案件调查单位会商,必要时可邀请会内相关部门参加;经上级机关同意移送的重大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共同参加的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协作平台,依法做好侦办组织、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司法审判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派出机构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可参照建立相应的会商机制,必要时提请会机关有关部门研究。推动建立证券期货案件行政执法商请公安机关支持的工作机制,会同公安机关研究细化并有效落实执法协作、治安处罚、刑事追责等相关规定,探索建立办案支持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涉案信息查询困难、当事人阻碍执法等突出问题。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外部协作体系。从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两个层面,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等方式,与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制度化的案件反馈机制与协同执法机制,涉及对地方经济或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执法行动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畅通案件信息查询渠道,落实《证券法》赋予我会的执法职权,建立健全跨部门的资本市场监管与执法协作体系。加强跨境执法协作,畅通跨境调查与协查通道,提升跨境取证效率,有效打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格执法监督与考核问责
  (十五)完善稽查执法流程控制。提高案件查办效率,案件调查审理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报会领导审批。大力推进稽查执法信息化建设,规范案卷管理制度,实现稽查、处罚和行政复议等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进一步强化执法信息公开,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调查、审理部门做出的立案或处罚决定,上级领导和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提出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但有权对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提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要求,由调查、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重新研究处理决定。严禁证监会系统任何人为涉案主体或当事人说情以及违反程序干预、影响稽查执法工作。同时,建立说情人备案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保密制度,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责任。
  (十六)建立健全执法评估评价机制。建立稽查执法评估工作机制,按照我会关于监管执法评估工作的总体部署,评估稽查执法工作的合法合规性及综合执法效果,不断改进稽查执法工作。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设定科学的评价考核指标,根据案件调查、审理、执行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以及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作机制是否健全等情况,综合评价各执法单位的稽查执法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的评价考核、稽查经费的分配、稽查执法干部的考核等,要将上述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十七)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问责机制。制订我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工作规程,明确发布的形式、程序、效力等内容,有效落实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强化行政复议对稽查执法的监督规范作用,稽查执法部门要对复议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方案并切实改进完善。结合相关行政诉讼应诉和答复工作,及时将司法机关或国务院法制部门对我会稽查执法的审查意见转化为内部工作要求。建立稽查执法专项巡视、案卷评查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对于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发现线索、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正常案件查办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六、健全稽查执法组织保障体系
  (十八)强化稽查执法信息技术保障。建立监管信息电子化查询机制,实现会机关监管数据互联互通。会机关各部门、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会管单位要支持案件调查对相关数据的查询,建立稽查执法电子化查询机制和渠道,简化稽查执法查询程序,并在查询支持单位和案件调查单位建立专门的查询登记备案制度。组建稽查执法技术服务中心,加强新型取证工具和数据分析系统的研发和使用,提高快速取证能力。发布实施《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制定配套技术指引,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统一标准收集和存储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提高调查部门采集和分析数据的效率。
  (十九)加大稽查执法经费保障。稽查执法经费的增长要适应执法任务和执法力量快速增加的需要。探索建立经费的分配使用与各执法单位案件查处工作量相挂钩的机制。加大对稽查执法部门核心技术服务、重要稽查取证设备以及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投入。改善稽查执法人员待遇,建立稽查案件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差旅食宿标准,深入推进稽查总队、上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稽查保障基金,为一线调查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及案件查办等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二十)大力充实稽查执法力量。增加稽查执法人员数量,重点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和调查取证技术支持队伍。加强大区稽查局领导班子建设,实行稽查局长单列管理,局长可以配备为正局级,副局长可以配备为副局级。大区稽查局局长兼任所在辖区派出机构党委委员,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稽查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派出机构及大区稽查局分管稽查、审理工作的局领导分工调整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的任免,需分别征求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意见。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执法部门负责人的任免,需征求稽查局的意见。建立后备干部稽查执法挂职锻炼制度,司局级后备干部应分期分批到一线执法岗位参与案件调查审理工作。
  (二十一)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大力加强稽查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执法队伍。同时,大力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建立稽查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审理员聘任制度,加大专业职务人员公开遴选力度。建立稽查执法岗位与日常监管等岗位定期轮岗及干部交流制度。建立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案件的专业执法队伍。对稽查执法干部每年开展不少于两周的专业培训,不断优化稽查干部队伍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结构,持续提高稽查执法队伍的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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