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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跃与林俊成、深圳市天宜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庐山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河中法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欧阳跃,男,汉族。
被执行人林俊成,汉族。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宜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庐山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欧阳跃与被执行人林俊成、深圳市天宜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庐山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中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俊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欧阳跃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宜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庐山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为林俊成提供担保。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阳跃于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林俊成分别持有的深圳市天宜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深圳市庐山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请求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庐山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天宜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的股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林俊成持有的深圳市庐山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三、上述股权冻结期间为三年,从日起至日止。
上述股权冻结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焕棠
审判员  张玉斌
审判员  王秋媚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肖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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