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程序人受伤理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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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如何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作者:李永勤&& 发布时间: 15:53:37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保险赔偿,是指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履行职务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产生的赔偿,其主要特征是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同时发生,二者产生竞合。工伤保险发生作用,不仅有损害事实,更需要有投保行为和缴纳保险费行为,两者缺一不可。因此,当二者竞合时,受害人既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亦可同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者确定损害程度的途径、请求赔偿的时效、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一)案件的争议及审理经过∶&&&&原告赵Ⅹ曹Ⅹ诉称,赵Ⅹ之子赵ⅩⅩ系被告方从事交通运输职工。日,被告安排赵ⅩⅩ前往云南景洪拉矿,途经行至兰磨线K66+960M处时,与何ⅩⅩ所驾驶的货车相撞,致赵ⅩⅩ受伤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何ⅩⅩ负主要责任,赵ⅩⅩ负次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赵XX因工在完成被告安排的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属于因工伤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日赵ⅩⅩ之父赵Ⅹ、赵ⅩⅩ之母曹ⅩⅩ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向禄丰县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告知赵Ⅹ、曹ⅩⅩ须德胜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章,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办理,因予以拒绝,导致工伤无法认定。2OO8午l月10原告依法向禄丰县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以原告未申请工伤认定于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被告未参加工伤保险,以至于赵ⅩⅩ因工死亡却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依法应按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向原告支付赵ⅩⅩ的工伤保险费用。二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之子赵ⅩⅩ丧葬补助金1288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43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28890元,合计38477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之子赵ⅩⅩ系被告于是2005年招用的驾驶员,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为赵XX投过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日,赵XX在从事被告安排的货物运输工作中,因车祸死亡确属于工伤死亡。事故发生后,二原告已在晋宁县法院提起诉讼向对方车辆驾驶员和车主索赔,经法院调解,对方车主自愿赔偿原告损失170307元。被告认为原告之子因工死亡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应先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而原告违背法律规定起诉被告赔偿,其程序违法,请驳回原告起诉。&&&&禄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赵ⅩⅩ系德胜公司于2005年招用的驾驶员,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日13时15分,赵ⅩⅩ驾驶云E/10732号“红岩”重型半挂牵引车前往景洪拉矿,行至兰磨线K66+960M处时,与何ⅩⅩ所驾驶的货车相撞,致赵XX受伤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何ⅩⅩ负主要责任,赵ⅩⅩ负次要责任。日赵Ⅹ、曹ⅩⅩ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向禄丰县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告知赵Ⅹ、曹ⅩⅩ须德胜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章,因德胜公司未给予办理,导致工伤无法认定。日赵Ⅹ、曹ⅩⅩ向禄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赵Ⅹ、曹XX末作工伤认定为由,于2OO8午l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另查明,德胜公司招用赵ⅩⅩ时,为其投保过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赵Ⅹ、曹ⅩⅩ向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院判决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己作过赔偿。原告曹ⅩⅩ属于退休工人。&&&&禄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赵Ⅹ、曹ⅩⅩ之子赵ⅩⅩ系德胜公司职工,其因工身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德胜物流公司末为其投保工伤保险,依法应按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向赵Ⅹ、曹ⅩⅩ支付相关费用。对交通事故已作过赔偿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不再发给;曹ⅩⅩ属于退休工人,有主要生活来源,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法不再发给。对赵Ⅹ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遂判决:一、由德胜物流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Ⅹ供养亲属抚恤金90209元;二、驳回曹ⅩⅩ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赵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70元,由德胜物流公司承担2170元,由赵Ⅹ、曹ⅩⅩ承担5000元。&&&&赵Ⅹ、曹ⅩⅩ收判后不服,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曹ⅩⅩ虽有退休工资,但没有规定说领取退休工资的人员不能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2、对赵ⅩⅩ生前的工资应按2006年云南省规定的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778元计算。3、二审询问中,上诉人赵Ⅹ、曹ⅩⅩ认为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收取诉讼费不当,请求二审对一审计算的有关费用予以改判。&&&&德胜物流责任公司也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者86条的规定,应撤销原判,驳回起诉。2、一审对本案以财产争议案件收取诉讼费,违反了《诉讼费用交费办法》。3、一审将《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使用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楚雄州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赵ⅩⅩ与德胜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Ⅹ、曹ⅩⅩ与德胜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依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先行处理的争议。赵Ⅹ、曹Ⅹ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裁定:一、撤销禄丰县人民法院(2008)禄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赵Ⅹ、曹ⅩⅩ的起诉。赵Ⅹ、曹ⅩⅩ一审交纳的诉讼费7170元,二审交纳的诉讼费1970元,德胜公司交纳的上诉费900元,予以退还。&&&&赵Ⅹ、曹ⅩⅩ申请再审称,赵Ⅹ、曹ⅩⅩ已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过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原二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使赵Ⅹ、曹ⅩⅩ的合法请求得不到救济,故请求再审支持赵Ⅹ、曹ⅩⅩ的合法请求。&&&&德胜公司辩称,赵Ⅹ、曹ⅩⅩ已在交通肇事附带民事案中获得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的赔偿,其请求不应支持;曹ⅩⅩ有退休工资,赵Ⅹ亦不符合亲属供养抚恤金的对象,请再审依法作出判决。&&&&经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再审予以确认。&&&&再审中,赵Ⅹ、曹ⅩⅩ未提交新的证据;德胜公司提交了以下新证据:①、德胜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相关单据,欲证明德胜公司开支相关食宿、交通等费用18294.5元;②、赵ⅩⅩ的工资证明,欲证明赵ⅩⅩ2005年11月至2006年12月在德胜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情况。&&&&经质证,赵Ⅹ、曹ⅩⅩ认为证据①系德胜公司处理交通事故的费用,不属工伤保险费用;证据②系单方面提供工资证明,不能确定真实性。&&&&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证据①系德胜公司处理交通事故中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②,能证明赵建荣2005年11月至2006年12月在德胜公司工作期间领取工资十一个月,平均月工资为2323.06元,予以采信。&&&&再审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赵ⅩⅩ因工死亡后,赵Ⅹ、曹ⅩⅩ依法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因德胜公司未给予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导致不能对赵ⅩⅩ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的结果。赵Ⅹ、曹ⅩⅩ依法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享受工伤待遇,赵ⅩⅩ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德胜公司末为赵ⅩⅩ办理工伤保险,德胜公司应向赵Ⅹ、曹ⅩⅩ支付赵ⅩⅩ因工伤亡的合法费用。由于赵Ⅹ、曹ⅩⅩ已在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已获赔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数额已超过工伤保险待遇中应支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数额,其请求德胜物流公司再次支付该费用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曹ⅩⅩ属退休工人,有主要生活来源,不属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其要求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赵Ⅹ无主要生活来源,符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范围,其请求应予支持。赵Ⅹ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按赵ⅩⅩ工伤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总额的30%发给,其要求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的请求不予支持;德胜公司的辩称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五)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08)楚中民一终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二、撤销禄丰县人民法院(2008)禄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云南德胜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ⅩⅩ供养亲属抚恤金90209元;三、维持禄丰县人民法院(2008)禄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驳回曹ⅩⅩ的诉讼请求;驳回赵Ⅹ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由云南德胜物流有限公司自日起每月发给赵Ⅹ供养亲属抚恤金696.92元,(限本判决送达后开始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德胜物流公司交纳。&&&&v二w解说&&&&本案的关键在于赵Ⅹ、曹ⅩⅩ已在交通肇事附带民事案中获得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赵Ⅹ扶养费7931元、曹ⅩⅩ扶养费32652元等共170307元的赔偿,其主张抚恤金请求是否应当支持?&&&&1、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司法实务中如何操作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的审理呢?&&&&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工伤是劳动特别法对劳动者受到伤害的保护,工伤事故成为劳动法和民法两大部门法交叉调整的对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文“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理解为是一种前置程序,对于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起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当事人可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得到更多赔偿的,可依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不足的部分。&&&&2、交通事故保险和工伤保险如何同时赔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护理费,一次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来补助金,配置残疾补助器具费,等等;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部门法)的调整。工伤赔偿是由劳动法强制性调整,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工伤赔偿具体的依据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不同等级的工伤,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参照标准对工伤者进行赔偿。且不是一次性的。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是一次性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同时发生的情况下,也即具备《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工伤认定书》的时候,就发生了如何对受伤职工进行赔偿,是先行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再提出工伤保险赔偿,还是先提出工伤保险赔偿,或是二者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能否同时得到赔偿支持,在具体的赔偿项目的计算损失上有无特别的不同计算方法,受伤职工如何获得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在民事侵权赔偿后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计算方法是否完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被扶养人赵Ⅹ生活费问题上,已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问题上的赔偿。为何还产生抚恤金的发放问题?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德胜物流公司已为赵ⅩⅩ投过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本案采取了补充模式,是否应当支持即受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抚恤金的双重赔偿,最终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损失,对赵Ⅹ主张抚恤金请求予以支持。&&&&3、探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对工伤职工进行有效赔偿?在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对投保金额有异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给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职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给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属于劳动争议中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前置的规定,必须先经过仲裁。&&&&本案禄丰县劳动争议全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赵Ⅹ、曹ⅩⅩ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以受理案件通知书,应当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对于赵Ⅹ、曹ⅩⅩ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实质上来讲,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差额部分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如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受害职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院也应当受理,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适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它体现了完全赔偿原则,保护受害人权益,进一步加强与改善对职工权益的维护,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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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阜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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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颖东区、颍泉区、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2015年安徽省阜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计算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安徽省13年标准97.54元/天)(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
7、精神损害抚慰金
(1) 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 1000元至5000元;(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8、残疾赔偿金
(1)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徽省23114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安徽省8098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4)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安徽省16285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安徽省 5725元)支出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
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丧葬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住宿费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第五部分: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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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机场9死24伤车祸逾千万赔偿谁来承担  今年3月1日下午发生在深圳宝安机场离港平台的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事故有不少谜团待解。时隔半个月,今天下午3时,深圳警方就此举行新闻发布会,为这起引起各方关注的事故解开谜团。   据介绍,今年3月1日下午3时32分,一辆奔驰轿车在深圳宝安机场离港平台失控撞向护栏,奔驰轿车女司机高速开上离港平台,扫过正在平台护栏上观看飞机的人群,造成9死24伤的惨剧,其中包括离奇跳下高架桥死亡的女司机本人。而舆论说法不一,焦点逐渐集中在机场设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行人行为是否与事故有因果关系?有说法称女司机为救人跳桥,是否属实?女司机是否因后方有车辆鸣笛引发情绪紧张,使得车辆失控?该起事故究竟该怎样认定责任?   据深圳警方的调查,事故原因为司机超速驾驶、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了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司机爬上了高架桥护栏,坠桥导致重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已排除其因交通事故撞击导致坠桥,也排除其在事故发生后因救人导致坠桥。有网友猜测,女司机精神失常造成行为失控,但据警方调查,并未在其本人和家族过往病史中发现精神病迹象,其更无服用精神类药品历史,因此也可以排除该说法。   根据事故发生后媒体的调查,与女司机同车的男乘客表示,后方有车辆按喇叭造成女司机紧张,经过警方调查,事发前道路交通流量正常,事故车辆后方无紧随车辆。经再次询问肇事车辆乘客,其表示,事发前肇事车辆后方无人按喇叭,与其之前提供情况不一致。经询问肇事车后方多名车辆司机,均表示没有按喇叭。   警方表示,经过调查,该名男乘客系当事女司机的男友,两人于事发当天准备共同乘机前往重庆。就在起飞前2.5小时许,女司机将本应驶入机场社会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驶上离港平台高架桥,又因操作不当,以97.8公里/小时的速度(此路段限速50公里/小时)刮碰路右侧水泥护栏,导致多人伤亡。   有网友猜测,肇事司机是因为跟男友吵架而情绪失控。而据警方通报,根据现场乘客也就是肇事司机男友提供的录音显示,事发前两人并未吵架。   另外,警方也透露,肇事女司机当时的行驶速度已经达到了97.8公里/小时的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最高时速的95%。该司机杨某晰今年24岁,领到驾驶证已有3年,此前并无交通违法记录。该奔驰车系女司机本人以21万元的价格从深圳南山某二手车市场上购得。截至事故发生之日,距离购车时间还不到3个月,车辆保险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其他商业险。   深圳市交管局副局长徐炜表示,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宝安区政府垫付了伤者的治疗费用。“伤者的赔偿费用超过千万,目前,政府正在研究死伤者的赔偿问题。”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事发后,政府相关部门立即成立了善后处理小组,在6家医院开辟了“绿色通道”,全力救治伤员,接待安抚死伤者家属。   到目前为止,24名伤员已有6名治愈出院,18名伤者正在接受治疗,5人伤情较重,13人伤情较轻,现在均病情稳定,生命体征平稳。善后处理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勤认为,此次事件暴露了设计和管理的问题,“领航高架在设计中应该不允许有人进去”,但同时也暴露了看机者的素质与缺乏安全意识,“几十个人能在那里看飞机,显然是有问题的”。   对此,今天的警方通报认为,事故发生地是属于机场管辖范围,但事故发生在道路,道路交通又属于交警管理。目前,相关管理部门已经成立了调查小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有待调查组进一步认定。   但据媒体调查,事故发生后不久,案发现场仍有人群在观看飞机起降。据一名工作人员透露,自深圳新机场建成以来,每天都有不少人前来此处观看飞机,甚至有不少老人乘坐机场公交来此,只为了一圆观看飞机起降的愿望。   从地图上可以清晰地看到,领航高架桥快到国内出发大厅的位置,差不多拐了一个90度的大弯。有市民表示,每次进入离港平台之前的那段路,都会小心翼翼,因为这个弯特别急。虽然知道限速50公里,但很少有司机会真的降速。   国内外不少机场都有专门的观景平台供爱好者观看飞机起降,有市民建议,深圳机场也可以借鉴。“看飞机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开通第一天就有,这么好的资源,不搞个景观平台浪费了。”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事发两周后,深圳交警在深圳机场周边区域设立全市第二个严管区,严管区相关管理措施今天起开始执行,机场周围的广深高速公路、鹤洲收费站南广场、机场南路(含辅道)、空港八道,包括事故发生地的领航高架桥全段,被划设为交通繁忙路段。“最低罚款500元,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罚。”
  本报深圳3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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