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运输车辆的如何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作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持续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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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理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未来5天,受副热带高压控制,我区以晴热高温天气为主,大部分地区最高气温达36-37℃,局部可达39℃。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的防范应对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夏季高温天气影响着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对城市安全运行也带来较大影响,较易引发高温中暑、森林火灾、自燃爆炸、停水停电、病虫害及其他安全事故。对此,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切实把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 二、认真开展夏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立即组织开展高温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效果。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做好各类运输车辆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状况检查工作,防止发生自燃、爆炸等事故,同时要切实加强高温天气下公交车、客运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车辆的安全运营检查,督促运输企业调整好司乘人员作息时间,严防疲劳驾车、超速超载,确保公众出行安全;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防止发生火灾事故;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危险性较大特种设备的排查,防止在高温天气下发生爆炸事故。
&&& 三、严格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切实落实各项高温天气防范应对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确保户外作业和户外活动人员的安全。气象部门要密切监测天气变化,及时做好高温天气预报、预警服务,提出预防高温等灾害性天气的措施和建议;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确保高温天气下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安全;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高温高峰时段的交通排堵保畅工作,并落实好一线民警、辅警执法执勤安全;城管部门要合理安排环卫工人作业时间,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用品,防止环卫工人在进行清扫作业时中暑;安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及时发放降温用品和高温补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卫生行政部门与各医疗机构要做好高温天气医疗服务工作,合理调配医务人员,做好医疗应急准备工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的检查、监管工作,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民政部门要帮助五保户、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并组织、督导各社区按时开放纳凉点,满足群众纳凉需要;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减少或者暂停师生各种社会实践、实习和夏令营等户外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和公共游泳场所要高度重视学生和未成年人安全,避免发生中暑、溺水等意外事件;电力部门要切实维护电网安全,保障高温天气下生产生活用电;水务部门要加强供水保障,确保市民用水需要;新闻媒体要开展防暑降温宣传,增强广大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 四、切实加强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的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坚持节假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的重要紧急信息“零报告”制度;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其中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应在半小时内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在10分钟内上报,杜绝迟报、漏报和瞒报等行为发生。
&&&&&&&&&&&&&&&&&&&&&&&&&&&&&&&&&&&&&&&&&&&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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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发布部门:职业健康处  点&#x51次数:1040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  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 冀安委办〔2015〕32号各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省直管县(市)安委会办公室:  目前,我省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避免高温异常天气对广大劳动者造成健康危害,全面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6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落实  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各地安委办要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做好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严重损害,强化责任意识,要把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和劳动者,针对不同工作种类制定措施,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宣贯,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明确本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二)在高温天气期间,认真贯彻作业时间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四)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组织查找防暑降温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及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监察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力度。深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岗位进行暑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指导和检查,重点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高温津贴发放、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发生中暑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安委办要在近期开展的职业卫生专项治理联查活动中增加防暑降温工作检查内容,认真落实检查要求,并将本地防暑降温工作总结于9月15日前报省安委办。  联系人:缑晓珊& 3(传真)  电子邮箱: &&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日附件列表:1:关于做好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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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安监管[2015]88号
关于做好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安监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市有关单位:
&&& 目前,我市各地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局部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为贯彻落实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安健﹝2015﹞93号)要求,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要深刻认识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立即行动起来,将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本地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狠抓责任落实,严防高温酷暑引发各类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二、加强指导,督促落实
&&& 各地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查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 (一)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 2.日最高气温37℃-40℃,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
&&& 3.日最高气温35℃-37℃一般高温天气,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
&&&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25℃)
&&& (二)用人单位要落实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 1.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 2.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工间休息场所,设置座椅、风扇等基本防暑降温设施,配备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有条件的可增设空调、喷雾风扇等设施,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 3.制定防暑降温应急预案,根据从事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救治。
&&& (三)用人单位要按规定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之规定。
&&& 2.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 防暑降温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夏季高温作业的特点,加大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岗位的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执行、各项措施落实和高温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有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和发生中暑劳动者的医疗救治,督促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做好职业性中暑诊断和鉴定相关工作。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
&&& 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防暑降温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责任,积极组织开展“送清凉”等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请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安监部门将本地有关部门防暑降温工作总结(纸质稿和电子稿),于日前报送至市安监局职安处,地址: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发展大楼北楼606室,联系人:周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总工会
抄送:市府办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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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各区县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提前筹划,及时对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进行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责任落实,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严防高温中暑和高温作业引发各类事故。要大力宣传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及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广大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二、切实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强化防暑降温责任意识,结合本单位的作业特点,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加大防暑降温经费的投入,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一)认真贯彻作业时间要求作业单位应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的信息,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4、因生产工艺要求,应急抢险需要,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止高温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二)做好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发放工作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号)的文件要求,向劳动者做好高温补贴发放工作。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同时,用人单位要做好对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发放工作,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三、加大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以及总工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加大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高温津贴发放、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发生中暑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6-8月,市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和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区县有关部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普及防暑降温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各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高温作业的实际,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各区县安监、卫生、人力社保和工会部门于9月15日前,分别将防暑降温总结报送市安监、卫生人力社保和工会部门。(联系人:靳大力;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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