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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村镇银行和刘诗忠、张春梅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韶始法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始兴大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南门路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玉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宝,信贷部经理。被告:刘诗忠,男,汉族,日出生,住始兴县太平镇。被告:张春梅,女,汉族,日出生,住始兴县太平镇。委托代理人:刘爱娜,女,26岁。原告始兴大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银行”)诉被告刘诗忠、张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秀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达旗、曾世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众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何志宝,被告张春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爱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众银行诉称:日被告刘诗忠于我行申请农业短期抵押贷款3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进种子化肥,并提供自有林权始林证字(2009)第003354号作抵押。被告张春梅书面承诺共同还款责任。我行经审查认为其符合贷款要求,书面约定日给被告刘诗忠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月利息为8.20005‰。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被告刘诗忠按时交付利息,但从2013年1月至今利息未按时交付,且本金应在日归还,但至今也未归还。我行经多次催其归还利息和本金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刘诗忠、张春梅归还本金30万元和利息32317.9元共计元(截止至日),直至贷款本息结清为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大众银行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和当庭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刘诗忠、张春梅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两被告的身份。2、被告刘诗忠、张春梅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3、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证明被告张春梅为被告刘诗忠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林场经营许可证及林权证复印件,证明该林场属被告刘诗忠经营。5、林权抵押贷款登记证,证明刘诗忠已经将林权抵押给我行。6、个人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7、最高额抵押合同,证明该林权已经抵押给我行。8、借据,证明我行在日依约将贷款30万元发放给被告刘诗忠。被告刘诗忠辩称:我用我的林场作抵押向原告借款属实,也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张春梅辩称:原告诉请属实,但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希望原告能让我们把林木砍伐用来偿还贷款。被告刘诗忠、张春梅对其辩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刘诗忠、张春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日被告刘诗忠以购进种子化肥为由向原告大众银行贷款3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刘诗忠向原告贷款30万元,期限为12个月,自日起至日止,月利率为8.20005‰,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等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刘诗忠在借款人栏签名及捺手印,被告张春梅在共同还款人栏签名捺手印并签署《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同意对被告刘诗忠向原告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述贷款,被告刘诗忠用其所有的始兴县澄江高亨林场[林权证号:始林证字(2009)第003354号]抵押担保,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刘诗忠将其所有的座落于始兴县澄江镇高土坑小组过坑坳的始兴县澄江高亨林场抵押担保其向原告贷款。担保期限自日至日,最高额贷款本金金额为30万元等双方权利义务。被告刘诗忠、张春梅分别在合同抵押人栏和抵押物财产共有人栏签名捺手印。日,原、被告双方在始兴县林业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日,原告大众银行按约将贷款30万元存入被告刘诗忠在原告处开立的0800292帐号内,被告刘诗忠收到款项并出具借据交原告收执。之后,被告依约偿还原告自2012年6月至日利息合计16773.59元,但对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久拖不付,原告经催收未果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要求被告刘诗忠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和利息40172.7元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利息暂计算至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到判决履行日止),被告张春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查明,截止至日被告仍欠贷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40172.7元。再查明,被告刘诗忠与被告张春梅于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本院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刘诗忠以购进种子化肥为由向原告大众银行贷款30万元,被告张春梅则作为该贷款共同还款人,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分别作了约定。同日,被告刘诗忠还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对抵押权利义务分别作了约定。上述两份合同内容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经查,原告按约向被告刘诗忠发放贷款30万元后,被告刘诗忠仅清偿部分贷款利息,但对贷款本金和剩余利息则不予清偿,属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大众银行主张被告刘诗忠清偿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张春梅对被告刘诗忠上述贷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之诉请。经查,被告张春梅与被告刘诗忠属夫妻关系,其知晓被告刘诗忠向原告贷款的事实,并在《个人借款合同》中共同还款人栏签名并捺手印,同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同意对被告刘诗忠向原告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张春梅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也予以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原告该项诉请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诗忠、张春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清原告始兴大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40172.7元(利息计至日,其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到判决履行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3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秀珍审判员  刘达旗审判员  曾世德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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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马来西亚大众银行汇钱到中国银行要多久和如何检查?_百度知道
马来西亚大众银行汇钱到中国银行要多久和如何检查?
我想请问一下,我在大众银行的汇了钱到我朋友的中国银行户头里,但是他却迟迟未收到,已经5天工作日了,我汇的是美金~我用的是remittances TT,但是银行网上没要求我写swift code所以我没填上。然后如果他要检查汇款的话是要如何检查?急急急,求帮忙~p.s钱已经在我户头里扣除了
我去银行问了,钱已经汇过去了,就使不知道确实到底多久对方才能收到到。
美金要通过纽约中转的,一般需要7-10天下次你可以用西联汇款啊,即时到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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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swift code那这笔钱会通过很多中转,要查的话一般只能你去大众银行查,他们因该可以查到这笔钱具体到哪个银行了,你朋友最多只能查到有没有这笔钱进账。
那你问银行你的银行一般几天可以收到吗?假设如果有问题的话,钱是不是退回给你?如果有问题多久可以知道?让你朋友在国内也问问,你的汇款方式一般多久可以到,打电话到他的开户银行咨询一下。
对啊,从哪儿来 就到哪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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