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主管财务领导接交人手绪内容

&|&&|&&&热点推荐热点专题黄土乡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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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发〔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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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黄土乡规范权力运行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切实保证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党委、政府研究,成立&黄土乡规范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彦辉
副组长:龙明才&&杨友兰
成&&员:杨&&俊&&禹&&勇&&石芳群&杨春海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杨友兰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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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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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发〔20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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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土乡规范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县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我县各乡镇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通知》(通机关效能发〔2012〕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全面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监控权力运行和建设廉洁高效机关为目标,按照一项权力建立一项制度的要求,查找权力运行中的制度漏洞,从而构建&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开、监督到位、权责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权力运行体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公共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二、目标任务
以建设公共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为目标,在进一步清理公共权力的同时,优化公共权力运行流程,实现公共权力底数清晰,依据明确,制度完善,流程合法,构建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体系。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保证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党委、政府研究,成立&黄土乡规范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彦辉
副组长:龙明才&&杨友兰
成&&员:杨&&俊&&禹&&勇&&石芳群&杨春海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杨友兰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开展规范权力运行涉及的部门单位:党政办、综治办、林业站、财政所、动物防疫站、民政办、劳动保障站、国土所、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司法所、合作医疗办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日-6月18日)
召开党政班子及部门站所会议,学习上级规范权力运行的文件,专题部署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施落实(日-6月30日)
1.权力清理。对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清理,完善权力运行的来源依据、申办材料、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收费和处罚标准、办理时限、承办单位等内容,汇编权力目录。
2.完善制度。按照&一项权力一项制度&原则,起草完善规范权力运行的相关制度,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做到每项权力都有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和问责追究制度。
3.审定上报。领导小组召集部门站所会议,对权力目录和权力运行制度、权力运行流程等制度建设内容进行审定汇编后报县效能办。
六、工作要求
规范权力运行是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发展环境的有效措施。各站所负责人要切实配合领导小组开展对口权力清理和制度建设,完善权力运行机制,保障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适应新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
一、责任单位
黄土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责任人
责任领导:分管计生领导
直接责任人:&计生办主任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四、核发单位
黄土乡计生办
五、办理对象
1、凡跨县以上流动,年龄18-49周岁的育龄女性,外出前须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县内跨乡镇流动的,不论男女均不需办理;
&&&&3、省内流动的男性,不需办理;
&&&&4、流向省外的男性,根据本人自愿或外省要求办理;
六、申报材料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寸照片1张、办理流动人口证申请表,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证明及村委会签订的《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合同》。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申请人携带以上规定材料到乡计生办,即时进行初审。乡计生办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同进外出的,持证人填写女方,以上材料到计生办当日办理。《婚育证明》有效期不超过3年。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办理电话&&
十、监督检查
对公开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并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一、责任追究
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计生工作人员侵权、违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权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办理一孩生育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
黄土乡划生育办公室
二、责任人
责任领导:分管计生领导
责任人:计生办主任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四、核发单位
规定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镇计生办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退回材料的原件,由乡计生办予以办理。
五、办理条件
&&&&&&符合《条例》规定的夫妻应当到乡计生办领取《生育证发放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好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材料。
根据《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
(二)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内的,在婚入地;
(三)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
(四)女方系外省嫁入的,在婚入地;
(五)男女双方均系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工作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出地和流入地均可办理,具体办证单位根据对象的申请单位确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依据《湖南省流动人口&一盘棋&业务规则》所确定的业务流程办理。
六、申报材料
1、所需材料: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女方1寸照两张、孕检证明。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派出所的销户证明。具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附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等证明。
2、男女双方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婚育证明及所属乡镇(街道)计生办婚育证明,并盖章。
注:配偶户籍系本乡范围需加盖村级公章。
配偶户籍系通道地区的,审批表需盖村、乡镇两级计生公章。
配偶户籍系通道地区以外的,审批表需盖村、乡镇、县三级计生公章。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带齐以上资料到计生办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理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办理电话&&
十、监督检查
对公开的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并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一、责任追究
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计生工作人员侵权、违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权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
黄土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责任人
责任领导:分管计生领导
责任人:计生办主任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核发单位
规定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乡计生办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退回材料的原件,由乡计生办报县计生局予以办理。
五、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育龄妇女年龄在49周岁以下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5.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6.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
7.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六、申报材料
(1)符合上述申领条件的夫妻,自愿要求申领的,随带夫妻双方1寸照片一张,到乡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申请表》;
(2)申请表经村委会或单位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到乡计生办审核,由乡计生办上报县计生局办理,办好后由乡计生办代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申请表经村委会或单位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到乡计生办审核,然后上报县计生局办理,办好后代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办理电话&
十、监督检查
对公开的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并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一、责任追究&&
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计生工作人员侵权、违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权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办理再生育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
黄土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责任人
责任领导:分管计生领导
责任人:计生办主任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四、核发单位
规定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乡计生办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退回材料的原件,并加具初审意见,并送县计生局予以办理。
五、办理条件
&&&&&&符合《条例》规定的夫妻应当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在没有怀孕前向女方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计生专干处领取再生育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好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材料:
六、申报材料
1、所需材料:结婚证、双方及小孩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女方寸照两张、男女双方婚育证明,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派出所的销户证明。具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附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等证明。
2、申请人到乡计生办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填写后交双方单位进行审核,加具意见并盖章。
注:配偶户籍系本县范围需加盖村级公章。
配偶户籍系通道地区以外的,审批表需盖村、乡镇、县三级计生公章。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乡计生办是审核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的行政机关,也是初审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后,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和所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查的重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再生育条件。
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是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的行政机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下级行政机关呈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内依法作出批准生育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报材料经县政策法规股受理,县计划生育局再生育审批小组在收到审报材料十五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发放二孩生育证,并由乡计生办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办理电话&
十、监督检查
对公开的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并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一、责任追究
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计生工作人员侵权、违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权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责任部门
黄土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责任人
责任领导:分管计生领导&&
直接责任人:计生办主任
三、权力行使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
四、核准范围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文件《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规定的范围。
五、办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4项条件的合法夫妻:(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六、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夫妇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3、其他情况证明材料。
七、办理程序和期限
本人申请&镇村计生工作人员上户向调查(1日)&村支委会、村协会、村民代表会评议并公示(30日)&乡计生办审议并公示(30日)&县人口计生局审核并公示(15日)&发文确认并录入国家网站(5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办理电话&
十、办理时间
每年1-4月份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扶助制度
一、责任单位
黄土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责任人
责任领导:分管计生领导
直接责任人:计生办主任
三、权力行使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
四、核准范围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文件《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规定的范围。
五、办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4项条件的合法夫妻:(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六、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夫妇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3、子女残疾证、身份证复印件或死亡证明;
4、其他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本人申请&镇村计生工作人员上户向调查(1日)&村公示(30日)&乡计生办审议并公示(30日)&县人口计生局审核并公示(15日)&发文确认并录入国家网站(5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办理电话&&
十、办理时间
每年1-4月份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审批流程图
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
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二、责任人
责任领导:分管计生领导
责任人:计生办主任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1、立案
  经群众举报或人口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即刻立案,填写立案报告。主管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2、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确认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对取得一定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但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可书面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作出亲子鉴定。
  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对其双方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查取证。
 &&3、提出征收标准建议
  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的建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决定。没有委托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
 &&4、审批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股长和工作人员为组员。
  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拟按照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有会议记录),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
 &&5、备案
  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具体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认为征收决定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畸轻畸重的,应当责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 6、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
  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7、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
  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将陈述、申辩情况记录在案,报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报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结论,决定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是否变更征收金额,决定征收的,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出要求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调查核实后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县级计生部门制作《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制作《不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8、执行
  在规定时间内收缴社会抚养费,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
  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六十天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两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缴纳的,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已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填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结案书》,案卷整理归档。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即结案的,结案无效。
  10、公开
  被征收当事人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金额、已征收到位情况等,要在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予以公开。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时效与缴纳
1、决定时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2、缴纳时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3、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直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材料,载明具体缴纳计划,并提供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县计生委(局)应当自当事人递交申请之日起30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和拒缴的处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监督检查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必须《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实行专款专用。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管好用好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大查处力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不折不扣地依法管好社会抚养费。
七、责任追究
严格执纪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坐支、私分、挤占、挥霍浪费社会抚养费的;
2、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伪造、出卖、私自转借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票据、证件的;
4、截留、克扣、贪污、挪用社会抚养费的;
5、对检举、控告进行打击报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图
黄土乡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 为了规范村级集体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顺利实施&村账乡代理&工作,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工作的通知管(中纪发[2006]24号),农业部《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农办经[2007]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08]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黄土乡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工作流程
1、实行村级委托代理制,对村级集体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
2、村报账员按月、季向乡农村财务管理中心报账。村级组织财务负责人接到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的原始凭证后,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1)500元以下的事项支出由村级组织财务负责人直接审批签章;(2)500元到2000元的事项支出,经村、支两委研究决定后,由村级组织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销;(3)2000元以上的事项支出(年初已纳预算、计划内的除外),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后,村级组织财务负责人主可签批和报销。经集体研究同意或会议审查通过的,会计凭证应当附会议记录作为依据。
3、乡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审核、核算、记账、归档。
4、村委会搞好村务公开、财务清理。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1、建立村级日常支出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数额按村级规模及村级集体收入多少等因素由乡政府统一核定,一般每村2000元,备用金支出的票据每月报账一次予以补充,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报账。
2、实行村级财务定期报账制度。村级财务实行村报账员向乡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定期统一报账。
3、实行村级报账审核制度。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在受理村报账员报账时,应逐一核实有关凭证,凡符合村财务预算内容,手续、印鉴齐全,凭证合规的开支方可报销入账。
4、实行村级财务会计定期公开制度。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财务收支情况、债务债权情况、&一事一议&费用情况、专项财务情况、资产收益情况等。
5、实行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村的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柜管理,编制档案目录,并妥善保管。
三、完善监督机制
第一,加强对票据监督。村级票据、备用金由报账员领用、保管、缴销、报账,其他人不得经办。
第二,加强对资金运行的监督。村级各项收支活动应规范完整,对收入单据实行票款同行,做到&收支两条线&,杜绝坐收坐支。
第三,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坚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对村级财务定期公开。
四、责任追究
对村资金缴户不及时,票据缴销不彻底、债权债务清理有水分和私分钱物、资金挪用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 议事范围
只限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公共绿化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二、 责任人
责任领导:村书记
责 任 人:村主任
三、 议事程序
1、年初由村党支部提出符合议事范围的筹资筹劳预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渠道、额度、分摊办法和减免措施等。
2、由村民小组组长、党员会议初审后形成正式议案。
3、召集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
4、所议事项经半数以上到会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农户代表投赞成票并签字认可后形成筹资筹劳决议。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
1、所筹劳资按人口承担,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
2、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每年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对外出打工或不愿意投劳的可以以资代劳,由村委会代为雇请劳动力完成)
五、 申报审批
1、由村民委员会填写《湘潭县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审批表》(一式五份);《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原件等相关资料于三月底前报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2、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分解到户,造好到户花名册,于4月底前发放到户(一式三份,县、镇(乡)、村各留存一份)。
3、县、乡农民负担监督部门对各村报送的到户花名册进行审核。
六、 征缴管理
1、&一事一议&所筹资金须出具合法票据,收取的资金3日内缴付镇经营管理站,实行村有村用镇代管。
2、村民委员会对所筹资金使用要建立严格的开支审批制度,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垫支或超前支付。
七、 决算公布
1、项目实施完成后,村委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镇经管站审定后,向村民予以公布。
2、决算报告须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办理家电下乡补贴制度
一、责任单位
黄土乡财政所
二、责任人员
财政所实行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所长主持所内全面工作,并对所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管理制度
(一)财政优质服务制度
在服务理念上,要以笑脸相迎,茶水相敬,以请稍等、对不起、你好走等文明用语对待每位申报农民。
在服务程序上,要细心查审每户的家电标识卡、发票、户口本、身份证、存折等补贴资料,并将相关信息仔细地录入电脑,对不合要求的、手续不齐的,耐心地说服,在合乎要求且手续齐全后,再予以录入补贴。
在服务结果上,要及时将相关信息申报县财政局,及时与信任社衔接,对补贴户进行认真核对以后,将应补贴的资金发放到各补贴对象的账上。
(二)财政资金申报、补贴管理制度
1、在目前的网络补贴流程下,简化和完善家电补贴的流程和手续。由补贴农民直接申报和村家电下镇信息员、镇销售网点统一代报相结合。以减轻接待量和农民办理的各种困难。
2、保证农民在15个工作日内拿到相应的补贴资金,
3、为有效防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出现差错,将规范的申报表张贴在方便显眼的地方,在工作人员初审后,由补贴农民按照规范的申报表填写,然后进行一一核对后,再行录入。
4、录入购买农户的全部信息后,按照相关的程序,由信用社统一按时发放到农民的补贴存折,当补贴发放有误时,立即通知信用社封存此错误补贴存折账户封存,并通知相关户主予以纠正。
5、每月10号前向县财政局上报专项财务报表,并搞好账户的资金结算、勾兑和资金审拨,严防资金差错。
(三)公示制度
对已补贴的家电、汽摩产品定期予以公示,以作为宣传家电下乡政策的有效方法。另一方面,在日常监管或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产品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或销售假冒的劣质产品的,对其建立&曝光台&并予以公示,曝光其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公示于众,对其彻底打击,以震慑其他违法分子,以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联络员制度
为能方便广大申报农民朋友,建立联络员制度,即各村设立联络员一名,其职能一是帮助农民申报家电下乡补贴;二是搜集掌握农民诉求,了解有关情况;三是协调农民与财政、经销商相关工作,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四、操作流程
家电下乡补贴是一项政策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乡里成立家电下乡补贴服务窗口,地点设财政所,派专人参与并负责把关。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申报、发放工作流程如下:
(一)补贴资金的申报
1、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中国农民补贴信息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镇财政所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2、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①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②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③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④购买人储蓄存折(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⑤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1、乡财政所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 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①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②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③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④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2、乡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3、县财政局将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的账户。
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黄土乡财政所
二、责任人
所长负责全面,总会计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资金拨付,单位会计财务报表编制报送,乡财专干负责各项的补贴发放,出纳负责原始票据的审核及费用报销。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一)预算编制
镇财政应按照全面推行综合预算的要求编制年度财政预算。
1.预算收入的编制:遵循所有经常性收入纳入预算的原则。将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预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纳入预算收入管理。
2.预算支出的编制:遵循以收定支,轻重缓急,综合平衡的原则。按照个人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顺序安排支出预算,确保工资有保障。
3.预算编制草案,报经乡政府审核和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然后以政府名义行文下达执行。
(二)预算执行
⒈收入征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预算内外收入。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或截留、占用、挪用应征收入。
⒉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按进度、按程序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⒊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上级追加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更改用途,更改计划。
(三)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合理是指调整有依据,有调整项目,有调整金额;合法是指预算调整须经乡政府审核,乡人大通过。
(四)决算
决算遵循按预算计划或调整计划的原则。决算要求:年度终了时,应及时清理全年收入、支出数字的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决算各项数字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五) 预算监督
⒈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⒉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接受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⒊乡财政总预算会计对不规范的口头交办,便条批复的拨款必须坚持原则,一律拒绝办理,否则,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监督检查
(一)乡财政所要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以及财经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本镇会计工作。
(二)加强对属所单位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强化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
(三)严肃查处单位和个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和财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尤其加大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力度。
(四)强化财政所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会计行为。财政所长不得担任财政帐员,原则上不能担任财政总预算会计。其他人员不允许会计和报帐员一肩挑。会计印鉴要指定专人管理,预算拨款、零户统管单位资金转款和现金支取必须实行审批签字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互相监督,谁失职谁负责。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查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完备性,对虚假和不合法开支票据坚持原则拒绝报帐,要做到日清月结,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报帐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
(五)认真学习财会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从业资格,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等,规范设置会计科目,精心细致处理每项会计业务,做到证帐整洁、保管好会计资料档案。
(六)对违纪反财经法规、制度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的会计人员坚决调换工作岗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六、责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为的,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报经领导批准给予书面告诫:
  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效率不高,超过服务期限的;
  3、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1、在审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2、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红包&和礼品的;
  3、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审批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的;
  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7、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动物检疫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黄土乡畜牧站
二、责任人
实行站长负责制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四、核发范围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五、办理条件
(一)、、申请产地检疫合格证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及《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3、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
4、生皮、原毛、绒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5、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6、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消毒。
(二)、申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及《检疫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屠宰的活畜来自非疫区,有合格的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免疫标识,胴体在定点宰场经过全流程同步检疫合格,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加施检疫合格标记,内脏加施检疫合格标记的;精液、胚胎、种蛋等产品供体达到健康合格标准的;骨、角等产品及外包装消毒的。
六、申报材料
1、合格的免疫标识;
2、非疫区证明;
3、供种、乳用动物必须经实验室检验规定项目结果为阴性;
4、免疫证明。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动物检疫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产地检疫实行申报制。产地检疫由动物检疫员到场、到户、到点按有关规定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做好登记;运出县境的,出具运输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2)、屠宰检疫由动物检疫员到屠宰场实行屠宰与检疫同步的检疫。
3、时限:即时
(二)、检疫:
1、岗位责任人:动物检疫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首先查验进场动物的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免疫标识;
2)、查验证物是否相符,是否患病,是否来自非疫区,证物不符实行补检重检。
3)、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检疫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3、时限:即时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动物检疫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3、时限:即时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动物检疫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产地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做好登记;运出县境的,出具运输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2)、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报告县动物防疫工作站,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3)、按要求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即时
(五)、通过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黄土乡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审批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结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农村低保制度
一、责任单位
黄土乡民政办
二、责任人
民政办工作人员
三、权力行使依据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四、核准范围
凡持有我乡农村居民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因残、因病、因灾丧失劳动能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800元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居民,均可申请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保障标准
A类对象:100元/月.人;
B类对象:90元/月.人;
C类对象:80元/月.人
六、申报材料
1、户主书面申请;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的复印件;
6、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证复印件;
7、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村收入证明;
8、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七、办理程序
1、村民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拟定低保对象救助类别和补差标准,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审批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人民政府。
2、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具意见由村委会张榜公示,同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3、经县民政局对呈报的对象进行复核、审批后,村民委员会对县民政局审批的对象予以第三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民政局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日起按月发放。
八、加强制度建设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申请、申核和审批程序,实行民主评议、社会公示、动态管理,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及管理
资金纳入县财政社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县财政农税网实行社会化发放。
十、责任追究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故意隐瞒收入或家庭实际经费状况,提供虚假证明,签署同意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五保户审批服务工作
一、事项名称
五保户证审批
二、前置审批单位
黄土乡民政所
三、前置审批项目
五保户审批
四、事项类别
五、办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发[2003]40号》、《通道县人民政府令第6号》
六、受理机构
黄土乡民政办
七、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供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供养义务人,但供养义务人无供养能力;
2、无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的。
八、申报材料
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政府核查,县局审批,发给五保证。
九、办理程序
(1)岗位责任人:乡民政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发[2003]40号》、《通道县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32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民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f、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1)岗位责任人:乡民政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a、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乡民政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乡民政所复审。
(3)时限:不定时。
3、决定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十、法定期限
&&&& 6个月工作日内
十一、承诺期限
&&&& 6个月工作日内
十二、收费情况
&&&& 不收费
十三、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发[2003]40号》、《通道县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32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十五、办公时间及地点
&&&& 周一至周五,乡民政办办公室。
&& 通道县黄土乡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操作指南
一、通道县黄土乡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的原则。
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凡年满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妇女55周岁以下,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经审查合格后,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贷款对象:
1、下岗失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2、城镇复退役军人;
&&  3、大中专毕业生;&
&4、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二)、借款人凡从事经商、种植、养殖、加工、运输、服务等行业的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
三、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并得营业执照;
2、在辖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有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50%;
6、经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四、 贷款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需提交:下岗失业人员必须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复退役军人《退伍证》;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证》;失地农民《被征地证明》;返乡农民工(由乡镇保障站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养殖户、种植户和小型加工户等应提供相关的许可证和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贷款申请书和创业就业项目计划,自筹资金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等。
(三)、贷款人应提供2寸彩色照片8张和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指已婚者)及复印件。
(四)、贷款人提供银行个人贷款信用调查表。
(五)、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证明资料。必须以县财政全额拨款的第三方做担保人进行反担保,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等;
五、贷款操作步骤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贷款人申请贷款在10万元以下的向指定的华融湘江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包括10万元以上的向洞口县就业服务局和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洞口县创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后,经指定贷款银行和县就业服务局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并报县财政局复审。符合贷款条件的,由指定贷款银行按照商业贷款程序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六、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
(一)、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2年后,展期不贴息。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的第二次贷款不贴息。
&&&&&&&&&&&&&&&&&&
&&&&&&&&&&&&&&&&&&&&&&&&&&&&&&&&&&&&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应提交的材料
1、医疗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留存复印件)、户口本(留存患者姓名
页的复印件)。
3、每日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住院发票。
4、其它。转诊的需提供转诊证明,急诊的需提供急诊病历,
生育的需提供准生证和出生证。
附:新农合报销程序
林木采伐办理流程
(1)商品材采伐申请
商品材采伐申请&林权证明、村组意见&林业站初审&落实木材生产计划&伐区调查作业设计&林业调查设计队审查作业设计&初步核定预交税费资源林证依据,开据税费缴纳通知&政务中心预交税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2)自用材采伐申请
自用材采伐申请&林权证明、村组意见&林业站审查(现场调查核实自用材用途)&林业站每木检尺登记20m³&以上要求进行伐区作业设计、并上报林业局林政股或主管局领导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黄土乡村民建房办理流程
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交建房申请书。
&&& 申请书内容包含申请理由、拟建房选址所在位置(小地名)、拟占地地类、大概面积、宅基地经批准后原宅基地的处理情况等。
二、到乡国土所领取建房表格,并填写表格。
表格中村民小组户主签名要求最低达到90%以上,由村民小组长签署意见上报村委会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上报乡国土所。
三、测绘队到现场测量,相邻关系的四邻户主原则上要求到场。
四、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黄土乡司法所
二、责任人
综治分管领导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四、调解范围
五、纠纷调解制度
(一)会议学习制度。调委会每月初召开一次全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上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布置当月工作;村、乡属单位调委会每月上旬召开一次人民调委会会议,传达上级调委会会议精神,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安排当月工作。
(二)请示、汇报制度。村、乡属单位调委会每月向镇调委会汇报一次辖区内纠纷发生、调解、预防情况;对调处不下或跨区域的纠纷及时报请当地乡调委会调解。对在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汇报请示。
(三)纠纷排查制度。村级调委会每半月进行一次纠纷摸底排查,掌握纠纷信息情报,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主动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防止纠纷的形成;乡调委会每进行一次纠纷排查,掌握纠纷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的情况,组织调处重点、疑难纠纷。
(四)纠纷登记制度。凡调解会受理、调解的纠纷,应及时登记在册,每季度汇总上报。
(五)信息反馈制度。调委会应注意搜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放映,反馈上级布置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因纠纷激化引起的凶杀、伤害、自杀等事件。
(六)纠纷回访制度。调委会调解的纠纷,应进行回访,及时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巩固调解成果。
(七)纠纷移交制度。调委会对已超出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及明文规定有其他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及时上报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做好疏导工作,以防矛盾激化。
(八)岗位责任制度。调委会必须实行责任、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的任务落实到人。要明确考核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检查,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提供依据。
(九)考核评比制度。调委会应按责任制的要求,每半年进行初评,年终进行总评,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十)档案管理制度。调委会应按以下归档范围和卷内材料排序要求,做好案卷归档管理工作。
六、调解程序和时限
(一)纠纷受理
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纠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书;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调解员记入笔录。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报告、有关单位转告或人民调解员得知发生纠纷,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或者主动介入纠纷后,首先要进行审查,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在七日由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原因和决定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颁规章等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随时有激化可能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一般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镇人民调委会受理或共同受理。
(二)调解准备
1.调查取证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调解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争执标的属于房屋、宅基、水利设施、山林等的纠纷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保持冷静采取克制态度,防止矛盾激化和纠纷复杂化。
2.拟定调解方案
根据调查结果和纠纷的性质、种类、情节以及复杂难易程度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主持人和参加调解人员,并将调解时间、地点、调解人情况通知当事人。
(三)实施调解
1.告知权利义务
在调解开始前,调解人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
在此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对于个别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3.实施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端正对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密切注意当事人情绪和周围情况的变化,及早发现纠纷激化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矛盾激化。
  4.达成协议
调解人员通过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为收到调解和教育效果,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旁听;但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5.调解时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解。
  (四)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场制作,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其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报镇司法所备案一份。
(五)回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和疑难易复杂激化纠纷,应当时及时进行回访,并作出记录。通过回访了解、掌握、检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发现激化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反复和矛盾激化。
&通过回访发现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调解组织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撤消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消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调解制度,每件案件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并归档保存。
2、县司法局基层股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通过公开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滥用职权、不作为者,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黄土乡司法所
二、责任人
综治分管领导
三、权力行使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援助范围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
2.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3.要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
4.要求给予社会保险、保障待遇的法律事项;
5.要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6.要求给予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法律事项;
7.要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
8.要求因交通、医疗等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事项;
9.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法律事项;
10.因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法律事项;
11.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五、工作程序和时限
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和当事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一定的程序规则。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提供)援助、结案(归档)。&
&(一)申请,需要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1.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2.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3.属公证事务的,向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会群众团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申请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除情况紧急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外,接待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但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服务机构对申请法律咨询、代拟一般法律文书或者其它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直接受理并提供服务。&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应自受理申请后的15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中心受理;(2)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3)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为了保证申请人得到公正对待,维护法律援助的声誉,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可申请其回避:(1)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近亲属;(2)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决定(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1.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受援人。2.对符合条件决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通知承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办理。3.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法律援助中心重新审查一次。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15日内(影响当事人诉讼时效的除外)将重新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提供)援助,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并依通常的做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辩护、代理等。公证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还应遵循公证程序的规定,符合公证条件的才能出具公证书。为提高援助质量,减少援助成本,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仍需要法律援助的,除特特情况外仍由第一审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援助。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五)结案(归档),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后,由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结案报告验收后,该法律援助事项需由法律援助中心补偿部分费用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定,并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支付。
六、监督检查
1 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每件案件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并归档保存。
2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通过公开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4 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滥用职权、向法律援助申请人索、拿、卡、要者,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退还所收钱财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乡镇信访接待制度
为了进一步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倾听群众呼声,关心和解决群众疾苦,特制定信访工作制度。
一、工作任务
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工作要求
(1)在乡镇党委领导下,健全办公室(有关站、办)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认真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信函件件有批阅,并对来信来访的问题负责查询、督办、妥善解决。
(2)进一步健全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工作人员应如实填好信访登记簿,做好案件研究记录和信访案卷归档工作,做到材料齐全,案卷规范。
(3)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及时办理,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妥的,也应在二个月内结案上报;对逾期不能完成或超越承办的范围,应向转办单位说明情况,保证件件有着落。
(4)信访工作列为各村、镇属单位的工作目标管理,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积极主动处理带倾向性、普遍性的信访问题及时疏导,调处各类矛盾,杜绝矛盾激化。
(5)认真倾听群众意见,信访中涉及到党、政机关工作作风问题,应及时、认真地搞好整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2、关心群众,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正确做好解释、疏导说服工作。
3、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类信访案件,防止出现集体上访。
4、办理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综合协调能力。
信访工作流程图
安监站工作制度
&&& 一、责任单位
&& 黄土乡安监站
&&& 二、责任人
安监站站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国务院第446号令》
4、《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二十条规定》
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安全规程》
6、《消防安全法规》
7、《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安监站站长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人员学习、贯彻党的各项安全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不断提高安监站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技术业务素质,树立良好的作风。
2、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并结合本站实际,积极开展工作。
3、每月末向县安监部门报告一次本辖区安全生产情况,遇有重大事故隐患或涉及重大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县安监部门。
4、组织制定全站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季)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及时检查总结贯彻落实情况。
5、负责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并组织协商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完成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上级和本单位的工作目标考核。
五、安监员工作制度
1、对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状况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制止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对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有效防范措施。
3、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台帐,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认证情况的备案登记;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类法律文书建档工作。
4、配合县安监局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并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受理辖区内各村、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并对管理的检举、控告事件及时调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第一时间上报安监局。
6、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相关待业专项整治,定期上报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7、每三个月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每次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
8、安全员在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监管不到位,对安全隐患处理不力,对事故隐患整改不严等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六、安全生产督查与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1、对烟花鞭炮、农资和危化品经营者,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
2、对各企业电器、电线、电路及工厂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防止电线、电路短路起火。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100%。
4、在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能当时进行整改的,必须即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下达指令文书,限期进行整改,在限期内不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现象,确保我乡无安全非法生产企业和经营网点,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1、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仓库设计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严禁油脂&、&剧毒&、&有毒化学物品&的标志和安全围栏。
2、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必须建立外来人员登记(进入易燃、易爆仓库,必须交出火种、禁穿有钉皮鞋、机动车辆排气管要戴防火帽)制度、交接班制度。
3、油库区禁放危险品、爆炸物和其他易燃物品。30米内严禁明火作业。一切机动车辆必须离阵1.5米外停车装卸。
4、剧毒、高毒化学物品必须严格执行两人以上共同管理,经领导审批后领发、双方当场交收等规定,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坚决不领货发货。严禁食品、生活用品与化学物品混放、同放。
5、按照物品的特点,设置足够数量的合格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不得挪用,消防器材周围严禁堆放物件,保证消防道路的畅通无阻。
6、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派出所、安监站应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1、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乡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食品安全事故进展情况。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事故所有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接受事故中疾患的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卫生院等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救助和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事故进展,根据事故进展及时向上级相关机构求助。
4、事故救援终结后,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总结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和今后改进的意见,并将事故总结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九、责任追究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黄土乡安监站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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