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提取比例转增股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投资方并没有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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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可以用来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那盈余公积可以用来发放股票股利吗
盈余公积可以用来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那盈余公积可以用来发放股票股利吗?如果任意盈余公积可以用来分配股票股利,那和未分配利润不是没有区别?区别在什么地方?为什么还要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方案中提取多少任意盈余公积是如何确定的?能根据财务管理的知识来解释吗?资本公积可以用来转增资本,那资本公积可以用来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吗?资本公积可以用来发放股票股利吗?股票股利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是同一个意思?增发新股有哪些途径呢?股票股利的来源都有哪些?这些我都搞不明白,谁能告诉我一个清晰的思路。万分感谢!
资本公积也是可以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是几乎是无差别的,那么为何资本公积不能发放股票股利呢
提问者采纳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一样都可用于股利发放(现金或股票)或是转资本。因为都是留存收益里的。区别在于,盈余公积是为了公司的发展稳定,法定的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相当公司的财务缓冲垫。公司又可根据自身情况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来扩大积累。还能用于企业的自身扩大经营。而未分配利润里反映的是,累计的利润结存,企业有最大的自主权;例如:在存在亏损的情况下,结转本年利润到未分配利润时自动税前抵扣。而如果超期限还亏损时,税后利润补亏后只能动用盈余公积,这时就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另一方面,从利润分配上来看,分配利润或发放股利顺序上的区别,先动用未分配利润而后盈余公积。比如你在实施的高股利政策,未分配不够时才能动用盈余公积。整体来说盈余公积这是企业公司的资金坐垫。在计提的比例上,任意的盈余公积是没法定规定的,是公司根据财务需求来决定的,比如,打算对外投资一项目,需要筹资,但公司为了保持最佳的财务资本结构,就需要按结构的比例来借款和动用权益资金,这部分的权益资金就需要用盈余公积来提供(也就是从企业的资金坐垫提供)。或者发行新股,但这条件限制较多不方便执行。因此这比例也就能算出。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分配,也不能发放股利。三者不一样,股票股利是用留存收益来发放的,都是在所有者权益里的项目,只是由留存收益转到了股本和资本公积里了。盈余公积转资本可以是发放股票股利,也可以是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直接转为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留存收益的后一中方法一样,直接通过大会决议转增。增发新股的途径是发行A B 股,或者在海外上市发行新股。股票股利的来源有: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提问者评价
感谢2楼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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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可以用来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只能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资本转赠(即送股).这它和可未分利润的主要区别.至于提取盈余公积金的比例是未年净利润的10%,当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就可不用再提取,而当把盈余公积金用于转赠股本时,余额也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25%.
资本公积也只能用于资本转赠,但不能把它当成现金股利发送.
现金股利的发送只能是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这跟盈余公积金或资本公积金无关.
现金股利来源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而盈余公积金来源于每年固定提取的净利润,资本公积金则是公司新股发行或增发新股时的股本溢价(即是发行股价高出股票面值的部分).这三者的意思是大不相同的.
增发新股的方法一般有,一种是定向增发,一种是配股,还有就是到另一个市场发行新股,比如去美国或香港发行股票.
一楼的朋友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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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一、我公司在2005年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一百万,今年,税务来查帐说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二十万元的税款,请问现在可以调整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吗?
答案:可以调整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但要注意到,资本公积有些明细项目可以用来转增资本,而有些明细项目不可以用来转增资本。《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一般情况下有7个明细项目: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有多种形成来源,有些项目可用于转增资本,而另一些项目不能用于转增。“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等准备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等项目是所有者权益中已实现的资本公积,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转增资本。“其他资本公积”项目,是指企业从前述各资本公积准备明细科目转入的已实现的各项准备的金额。“拨款转入”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增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项目不能转增资本。
二、未分配利润怎样转增资本?
——中小企业验资业务案 (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优点是不需要股东再拿出货币资金出资,股东可以将属于自身应得的利润,经过法定手续认可以后,办理增加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验资手续,在自然人股东看起来是较为简便的一种手续。
  TD有限责任公司(简称TD公司)原为法人(甲方)和两位自然人(乙方和丙方)组成的多元投资设立的公司,原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只有50万元,于2005年初设立,经过两年多的经营,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还没有进行过股利分配。2007年5月,TD公司提出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50万元,正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增资验资。
  TD公司提供了经过修改后的章程与相关增资验资所需的文件资料。TD公司已经召开股东会议,全体股东同意以未分配利润办理增资验资手续,并有股东会议的书面决议,其转增资本的基准日期为2007年5月1日。基准日会计报表反映:期末实收资本50万元,盈余公积6万元,未分配利润54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10万元
  某注册会计师审核了该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50万元,各股东按原投资比例转增,其中,甲方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20万元,转增后,仍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比例为40%;乙方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15万元,转增后,仍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比例为30%;丙方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15万元,转增后,仍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比例为30%。
  某注册会计师审阅了上述相关资料以后,提出了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应当经过审计以后才能对未分配利润是否能够转增资本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二是自然人股东要求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当按照依照税法规定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后的未分配利润才能办理转增资本的手续。
对此,TD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表示想不通,并提出:
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都是股东,为什么有不同的待遇?
股票转让所得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股东用股利增资反而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并没有收回投资收益,而是投入企业扩大再生产,有利于企业发展,自然人股东没有拿到收益为什么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需要缴纳的话,等到以后企业清算时或者收回投资时再研究这个问题可以不可以?
假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上如何进行账户处理呢?
  事实上,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投资企业,这样做,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规定,也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原则,还可以避免自然人股东偷逃个人所得税。
  一些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此还发出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者个人取得税后分红所得、投资收益和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等,均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未分配利润中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分出利润或转增资本时认定为是一种已经实现投资收益的行为,在会计处理上可以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应付股利”,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而不应当等到被投资企业清算时或收回投资额时再对这笔个人所得税作账户处理,也不应当将这笔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认定为是递延收益而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
  为什么自然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当在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后才能办理转增资本的手续,因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处理,应当对个人所得税实施代扣代缴。至于法人股东,因为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所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TD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想不通的情况应当是可以解释清楚的。
  至于股票转让所得与股利收益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当加以区分。股票是个人的财产,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号)、《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2号)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也是两回事。
  经审核分析,TD公司会计报表反映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只有54万元,而验资基准日的利润小于54万元,两位自然人股东一旦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后的账面股利,将不足以转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验资》准则已经明确规定了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也就是说,没有经过审计程序就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验资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严格履行相关审计程序,有时确会发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例如TD公司累计账面可供分配的盈余为54万元,但不等于验资基准日存在可供转增资本的利润为54万元。注册会计师只有经过审计程序,通过审核TD公司是否已经具备了转增资本的实际能力以后才能操作,以防风险。
三、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一些考虑
(一)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2、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如果将税后的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了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通过时代扣代缴。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规定: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者的债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及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
1、当投资者为企业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该视为企业收到的股票股利,不作为投资收益核算,当企业未能自觉对此作出纳税调整时,税务机关很难发现。
2、当投资者为自然人时,当被投资企业未能自觉代扣代缴应缴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也很可能忽视。
3、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应该按照规定对被审验企业进行审计,同时按照规定在验资报告中说明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在当投资者为企业时,纳税调整为投资者的义务,注册会计师无需对此关注和在验资报告中说明,但当投资者为自然人时,代扣代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被审验企业的义务,而且税款要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通过时代扣代缴,即税款应该在验资前就要缴纳,注册会计师必须对此作专门的审验,同时在验资报告的“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中做出说明。但是在实际当中,注册会计师往往侧重于新增注册资本的缴纳情况,而对于由此涉及的税项很少关注。
1、修改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凡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均应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禁止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凡需要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应该先实际分配给股东,再由股东实际缴纳出资。采用此方法也可杜绝企业通过账务操作虚增净资产,虚假出资的现象。此方法最为彻底有效,但在目前情况下几乎不可能实现。
2、加强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和相互协作,首先,新注册成立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关注其注册资本,并将投资者的投资情况向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通报,防止投资者将投资款和以后收到的投资收益作为往来挂账;其次,在征管当中,发现辖区内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时,尤其是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应当向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通报并了解其纳税调整情况;同时,作为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应该及时关注被投资企业的有关情况。此方法在当投资者为企业时,有一定的操作性,但鉴于目前税务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地方保护主义等情况,实行也有一定的难度。
3、改变税务机关在征管和稽查中只关注收入、成本、费用的情况,将资产和权益的变动也纳入其重点关注的内容当中,首先对长期股权投资不能仅关注投资收益,要充分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及其变动;其次要对企业权益的变动作充分的了解,特别是自然人股东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应该检查其代扣代缴应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4、作为注册会计师,在自然人股东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验资中,要充分审验被审验企业代扣代缴应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当企业决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扣除个人所得税款后的余额转增资本时,要审验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相关会计处理中新增注册资本是否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扣除个人所得税款后的余额,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中代扣和代缴过程、缴纳税款的票据等;在企业决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全额转增资本时,要审验企业是否向投资者收取了相应的税款并按时缴纳。当被审验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而未能及时代扣代缴应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该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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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哪些情况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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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这块该怎么抵消
子公司以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的方式增加实收资本,不影响合并报表所显示的整个合并集团对外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合并报表层面,应把子公司的股东权益项目还原到其最初来源,就像是没有发生过内部结转一样。
chenyiwei 发表于
子公司以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的方式增加实收资本,不影响合并报表所显示的整个合并集团对外的财务状况、经营 ...
请教陈版,那是不是以后的存续期间都要将期还原到最初来源?
请问陈版,这样的说法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解释的出处?现在正在审计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做的分录是,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我认为是错的,陈版如果能给出相关文件性的东西,向被审计单位说明的时候会更容易些。
类似的问题在本版面上讨论过多次。
在被投资企业以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方式转增资本,且本企业在这一过程中不享有现金选择权(即,本企业不能选择是取得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的情况下,虽然在法律上是将其视作“分配现金股利”和“以现金对被投资企业增资”两项交易处理的,但从会计角度,这两项交易是一并确定、互为前提和条件的一揽子交易,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这两项交易作为一个整体不改变本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中享有的份额及其风险和报酬特征,因此不具有商业实质,本企业不符合确认收益的条件。
陈片,请教下国债逆回购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陈版,请教下国债逆回购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请问如果投资企业是境外企业,并投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那么被投资企业帮投资企业代交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处理
请问如果投资企业是境外企业,并投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那么被投资企业帮投资企业代交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 ...
你说的应该是境外利润汇出吧,分录为
借:应付股利
& &贷:应交税费-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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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这次分享会让你流冷汗的。你可知自己手机里的软件的安全性?你可知自己的行踪其实是被公开的?你可知一些订票/房网站的数据库存在很多漏洞?信息时代,如何让自己更安全一些,值得思考。
嘉宾“战隼”是响当当的打造学习力的实践人物。他379天看了419本写了378篇简评,他积累经验阅读方法形成体系,他对时间管理的研究达到一定深度,建立起自己的系统和架构。他会坦率分享自己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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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转让收入的纳税规定总结
一、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通常把利用留存收益即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来转增叫送股,利用资本公积转增叫转股)
(一)未分配利润送股,应视为利润分配,确认收入
1、企业(作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其中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一个企业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当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送股)等来源于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润的部分,都是股息、红利,不用交企业所得税。(BTW,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本来就属于所有者投入部分,不交税。)
&&单就股息红利(与股权转让收入是两回事)而言,法人股东免税,个人股东则要参照相应规定交个税。
2、个人(作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因此,以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需要考虑针对自然人股东征收个所对转增比例的影响。
也因此,在送红股时一般会同时宣布少量的现金股利,以供自然人股东履行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使用,避免因转增时不同股东的税务待遇不同而导致股权比例变化。
(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区别对待
1. 用非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进行转增时,应视同利润分配。
个人参照股息红利交所得税
企业参照股息红利不交税
2.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及个人股东均不交税。
其他资本公积的内容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应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反之,应冲减其他资本公积。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授予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转为实收资本和资本溢价。 【可转增股本】
3.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转换日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其相关的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余额,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4.享有的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变动份额。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发生变动,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份额,计入其他资本公积;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企业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转销与其相关的其他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
1、 日常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可以转增资本
2、 转增资本的原则是以股东注入形成的任何形式的可以转增
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的单方面行为……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可以转增
4、 例外的就是股份支付和可转债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可以直接转增。
(三)盈余公积送股
两个前提:
1、本年税后利润要提取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该部分不能转。
2、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个人参照股息红利交所得税,企业参照股息红利依然不交税
二、税务征收
(一)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其中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一个企业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当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送股)等来源于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润的部分,都是股息、红利,不用交企业所得税。(BTW,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本来就属于所有者投入部分,不交税。)
&&单就股息红利(与股权转让收入是两回事)而言,法人股东免税,个人股东则要参照相应规定交个税。
(二)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据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应就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另,根据《》(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扣缴义务人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据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三、股权转让收入纳税规定
(一)股权转让所得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转让股权属于企业转让财产的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计税基础
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见下一篇转载文章分析】
四、其他问题
1、盈余公积是否可以用来送股?如果可以,是否按1:1送,即1元盈余公积送1股?Y
2、盈余公积是否可以用来派现(现金红利)? NO
3、用未分配利润送股时,是否1元未分配利润送1股?即1000万未分配利润就送1000万股。Y
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是否1元资本公积转增1股?Y
1、盈余公积可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当时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公司当年无利润时,
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已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公司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百分之六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该规定未被纳入《公司法》中,所以现在不允许以盈余公积分配股利。
3、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为股本时,一般是按1元公积金转为1元股本。通常是按股权比例等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但在重组等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非同比例(定向转增)的情况。
结论:未分配利润可以送股、可以派现(息)。
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只能送或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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