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是买买车位有产权吗的 还是没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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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蜻蜓sara
车位买卖的6大骗局 有无产权证是辨别关键
车位买卖的6大骗局 有无产权证是辨别关键
您的车位有产权证吗?如果没有,有可能这个车位根本不允许出售。近日,知名人士王海指出,车位(库)是否可销售的惟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已经购买无产权车位(库)的消费者应该赶紧要求退赔。若租赁车位(库)或者购买车位(库)使用权,超过20年的即为欺诈,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骗术1“秘” 敞开式地上车位
  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王海指出,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如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7条:“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王海提示: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骗术2 蒙 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库)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王海提示: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骗术3 地下车位(库)重复卖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库),可这地下车位(库)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库)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王海提示: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骗术4 人防工程偷着卖   
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王海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骗术5 改造车位(库)黑着卖
  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
  王海提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处理这些车位(库),它们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骗术6 租赁期限超过20年
  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可在租赁期限上超过了20年的时候,并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王海提示: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一招鲜   
无论地上车位(库)还是地下车位(库),是否可销售的惟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根据《北京市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的有关通知》,产权证可以单独核发也可以和购买商品房合同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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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蜻蜓sara
交房的标准是什么?
交房的标准是什么?
有些报纸刊登文章说,判断是否交楼,首先要看房地产商有没有取得自己的“大房产证”或有没有取得政府发的“入住许可证”,这种说法,在建设部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实有这种选择,不过选择并不是必须,北京的购房人想作这种选择,目前还是一个梦。
那么是不是房地产商发出“交楼通知”就算交楼呢?当然不是,如果这样,岂不等于承认购房人说我没有收楼就不算交楼了?北京交楼有北京交楼的标准!这个标准随着《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变得更加明确,该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对于这个《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商可能会用法规有时效进行搪塞,遇到这种情况,业主要学会用更多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保护自己。
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一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房地产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二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日起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尚未开始销售的商品房现房项目,房地产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应向每个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日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进行预售面积测绘的,竣工后的实测应提供商品房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的说明文件。属于商品住宅的,说明文件的内容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内容一致;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致使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情况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规划变更的文件。未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分摊情况的,在12月1日起应当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已预售的商品房预测和分摊情况相一致。
北京交楼的第三个标准则要看购房合同中房地产商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
房地产商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般问题不大,这一点建设部在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已有要求,现在交房的房地产商都应提供。
红蜻蜓sara
购房人在收房时应缴纳那些物业服务费用
购房人在收房时应缴纳那些物业服务费用
购房人在收楼时只需按照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交齐收楼时应交纳的购楼款,房地产商就应将钥匙直接交给购房人,如果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也叫《物业管理公约》或《业主公约》)进行过承诺,还应交纳自己承诺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
按目前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规定,物业公司不可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的费用,这个规定是对收费上限进行规定,并不意味着业主一定要同意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物业服务费,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缴纳物业服务费,购房人可以和物业公司自行商定,对有的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押金的做法,由于没有收费依据,购房人可以拒绝。对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的做法,购房人可以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约定,和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具体约定装修押金的金额和装修押金的退回时间及条件。
对物业公司代收的供暖费,购房人在供暖开始前缴纳即可,不一定要在入住前缴纳,并有权拒绝缴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供暖费。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燃气、暖气收费没有普通住宅和公寓或高档住宅之分,购房人千万不要受不守规矩的物业公司误导,北京市物价局文件中的涉及到公寓的收费标准是对饭店出租形式公寓的收费标准,购房人住的住宅即便叫××公寓,也和出租公寓扯不上任何关系。高档住宅收费自行约定是指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代收的费用不存在自行约定的问题,统一执行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物业接收和物业管理是涉及不同民事关系的事情,如果物业公司利用房地产商委托其代为交楼之便,以不接受他单方面增加的条件就不给购房人钥匙为要挟,购房人除据理力争外,应直接找房地产商进行交涉,书面提醒房地产商,物业公司的做法有可能造成房地产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要求房地产商直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红蜻蜓sara
收房时要注意房屋的保修期: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
收房时要注意房屋的保修期: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
收房时要注意房屋的保修期
新房的保修期是从何时起算?很多人会回答:“从交付之日起算”。这种解答虽然也对,但不够准确全面,说对的原因是: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确实写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说不够准确全面的原因是:这里没有具体讲明保修期的长短,而是由当事人约定,期房交付时的保修期和现房的保修期很可能会出现差异,购房人往往被搞得糊里糊涂。
房屋的保修期不像一般动产商品,可以简单地定为购买后的1年、3年或5年。我们如果留意一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后面一句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就会发现房地产商虽然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所以我们研究保修期还是要回到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笔者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笔者认为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同时购房人也要注意委托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有没有被挪用,在房屋交付的前几年通常不会发生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对房屋进行大、中修。
红蜻蜓sara
收房入住问题之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
收房入住问题之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
实用资料:收房入住问题之收费篇
1:契税及代办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
开发商让购房人提前交纳契税的原因为:开发商在客户贷款过程中,承担了全额全程或阶段性担保,开发商想尽早摆脱自己的风险,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开发商占用资金的可能性。
所以,除非业主认可,否则开发商无权强迫购房人提前交纳,更无权强行代办。
如果业主委托开发商办理,因为办理过程中有劳务支出,故一般开发商要向业主收取一定的代办费,当然,选择权在业主,但开发商要有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客户也可委托第三方如律师事务所来办理。
在业主支付了全部房款的前提下,开发商应无条件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否则应视为开发商违约,如果开发商拒不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无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大部分购房合同的约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均不能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前提。在交付以前,业主有权先验收房屋,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2:公共维修基金
此项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要求,“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购买人应交纳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
维修基金可以由业主自己交纳,业主也可委托开发企业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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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列兵, 积分 695, 距离下一级还需 205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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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些开发商都在卖车位,没有产权且价钱还不便宜,其后遗症很多。
1、地上车位是占用的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地,地下架空层是属于全体业主的防空实施,其产权毫无疑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所以不会有产权证.
2、开发商在完成开发以后是要退出的,质保期以后就与该物业没有任何关系了,大部分开发企业是会关门的,谁来保证购买者70年的使用权,在法律上开发商的保证是无效的,相当于你签一份合同将别人的东西卖了,那有保证吗?将来你找谁去?没有买车位的业主倒是随时可以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3、有些车位是已物业公司名义销售的,那更没保障,物业是随时可以换的,物业公司随时可以破产的,你将来找谁去?
所以,车位(库)是否可销售的惟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已经购买无产权车位(库)的消费者应该赶紧要求退赔,可以租车位,千万不要买车位(有产权的除外),且一次租车位的合同不要超过5年,这样可以减少风险。
强烈要求万科停止这一违法行为!!&&这将导致将来业主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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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班小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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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奉劝大家千万不要买没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和地上车位!!!
根据房屋权属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开发企业在建设时,已报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室内车库(地下车库除外,且层高在2.2米以上)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同时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在此前提下,其车库是有产权的。要购买没有产权的车库,那么应该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转让的是该车库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如果租赁车库,那么租赁的最长期限是20年。&&
每天都像初次见面 {035} 一样新鲜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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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班小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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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奉劝大家千万不要买没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和地上车位!!!
[left]没有产权的车库能否买卖?[/left]
[center][left]发表时间: 16:06& &阅读次数:339[/left]
   [left]
市区刘先生问:我于2005年在新城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与开发商签订了小区内车库买卖合同,但该车库没有产权,车库买卖合同中约定车库面积预测为16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两个合同签订后,我一次性付清了所有款项,交房前开发商通知我,说车库面积有出入,实测面积比预测面积少算了8个平米,开发商要求补交车库房款,否则就不交房。请问:1、如果我不补交车库的钱开发商是否有权不交付房屋? 2、车库既然没有产权,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卖,也就是说我购买车库的行为有效吗?
律师评述:车库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两个不同的买卖关系,二者并不具有必然的从属性或者关联性,只要刘先生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开发商就有义务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刘先生。现在开发商以未交付车库款项拒绝交房属于违约,刘先生有权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车库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车库必须办理产权证,且现有车库是无法办理产权的建筑物,按照房地产管理法,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是不能转让的。因此,如果车库买卖合同中写明了是开发商出售车库所有权给刘先生,刘先生因此支付房款,则该合同内容应当属于无效,刘先生可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继续合同,并要求退回已付的款项。但如果合同中只是写明由刘先生使用车库,并支付使用费,则该车库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场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该车库使用权是否是开发商的,如果车库已经进入业主公摊面积,则归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租,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律师提醒:对于无法办出权属证书的不动产,购买者应当谨慎行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另外,对于面积误差问题,购房人在购买时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商品买卖的司法解释中有关误差的规定签订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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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证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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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17 11:12:41
欢迎来到爱十堰社区,赶紧注册,参加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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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近期,有阳光栖谷的业主反映:听广播上播出说,国家法律中表明最长的租赁期限只有20年,自己花了十几万,在阳光栖谷买的车位当时只签了一份车位购买协议,协议上面注明只有70年的使用权,没有产权证,并且也没给开正规发票,只开了张收据条,心里真是不放心,想问问阳光栖谷这样买卖车位合理吗,这构成了阳光栖谷与业主之间车位的租赁关系吗?70年后又将怎样处理?自己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受法律保护吗?群里有律师朋友可否帮助这位先生解答下疑惑,这种类似的疑问应当咨询哪些部门呢?
以上文字信息来源于——新闻热线: 电话接听记录,未经调查核实,请以本台最终采访播出事实为准!谢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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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17 11:13:03
你好,你的报料内容我们已经关注。报料一经采用,即有神农蜂语提供的奖品相送!十堰新闻110感谢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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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17 22:18:20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如果车位有预售许可证的,购车位业主跟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则是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但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因此,应该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所以不用担心该车位使用年限问题。车位(库)是否可销售、买卖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车位产权证,那么,这个车位不允许出售。如果开发商把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卖给业主,那么,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权属证书。这些没有产权证的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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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18 08:37:47
感谢麦客律师的专业解答,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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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15-9-3 11:08请各位网友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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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价格多少?可以买吗?
因该房地下位置是人防、是没有产权的、已强制卖给大家每个车位是12万、至今未交付、我们买得太缺亏了、别人没产权的地下车位都只卖6-7万、请问大家?我们该如何维权?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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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城我们也买了,人防车位12.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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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没产权的地下车位,是有产权车位的50%价格,比如:没有产权的120平米的房子只需50左右一套,你们要大家人多一起托人能调解归还一部份的,5w左右作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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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所有权车位是不允许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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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大钱也买不到地下车位产权?今后有望“你的车位你做主”
[导读]买一个车位,少则六七万元,多则10万元左右,甚至直逼20万元,因没有产权,也相当于租赁
  ●目前小区地下停车费用每月为200元到300元,20年使用期的租金为4.8万元到7.2万元
  ●买一个车位,少则六七万元,多则10万元左右,甚至直逼20万元,因没有产权,也相当于租赁
  这几天,家住市区同方·2008小区的吴小姐在为是否购买车位而纠结。“他们正在搞优惠活动,我比较心动。”不过,这个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而没有产权,这个车位就缺少抵押等融资用途。
  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地下车位产权界定问题有望得到解决。昨天,记者从市建委获悉,目前市住房保障部门正抓紧制订地下空间权属的有关方案,并与国土等部门对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力争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解决车位的产权问题。
  每平方米价格
  车位的比房子的还高
  家住市区康桥花园的李小姐每天下班回家都会为停车而烦恼。随着小区居民陆续入住,地面停车位日益紧张。而这段时间,小区物业正在全面整顿路面乱停车,她有时只能将车停在小区外面。
  “天天被赶来赶去的滋味不好受。”李小姐当初买房时,花了8万多元购买了一个停车位,而如今家里已经有2辆车了,“有点后悔当初没买2个车位。”现在小区的车位已经涨到9万元一个,且“僧多粥少”。
  随着汽车的普及,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昨天,记者走访了市区巴黎都市、 、中央花园、格林小镇、新湖绿都等10多个小区,发现车位售价少则六七万元,多则10万元左右,甚至直逼20万元。
  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该小区地处核心地段,周边商业众多,停车资源更趋紧张。“9年前我们买房时,车位就要12万元左右一个,这在当时简直是一个‘天文数字’。”该负责人说,那时房价每平方米才5000多元,按照面积计算,车位价远远高于房价。据统计,该小区规划停车位150多个,而业主有300多户。“有的家庭还买了2辆或3辆车,现在车位早就卖光了。”该负责人介绍,目前市场价18万元左右了,而且买不到。
  新湖绿都小区物业管理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该小区作为来自杭州的新湖房产率先“杀入”嘉兴市场开发的小区,不惜血本投资建设地下停车位,确保“地面不停车”。而如今,规划的车位配比远不能够满足私家车的增长,“地下车位都卖光了,要买只能从其他业主那里转让过来,市场价10万元左右。”
  面对“水涨船高”的小区车位售价,采访中,众多私家车车主颇感无奈。而花高价买来的车位只有使用权,且外界对使用期限也颇有争议,令车主们困惑不已。
  买车位租车位
  究竟哪种方式更划算
  车位这么贵,买和租哪个划算?
  记者走访了解到,目前市区小区地下停车费用每月为200元到300元。照此计算,70年的租金支出是16.8万元到25.2万元,高出10万元左右的车位售价。但如果车位没有产权,只有20年使用权,20年的租金只需4.8万元到7.2万元。
  南湖街道南湖社区一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称,该小区地下停车费每月为250元,另加25元管理费,“目前也很难租到,只能从其他业主手上租。”
  车主对地下车位的租与买意见不一。一些车主称,如果小区停车位宽裕,买车位意义不大。格林社区的谢女士说:“地面停车不仅方便,而且便宜。”她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目前该小区地面停一个晚上仅收2元,一年1000元都不到。
  不过,家住新城街道亚都社区的孙先生算的却是另一笔账,“目前地面和地下车位租金相对便宜,但不可能不变,以后肯定会涨,总支出会增加。其次,小区车位总量有限,租不如买有保障,免得天天回家找车位,影响人的情绪。”
来源:腾讯房产嘉兴站
律师声明:中国房产超市网转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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