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案例会产生税费吗

租金产生的税费由谁交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租了一间商铺,听说商铺租金是要交税的,是不是应该业主来交。租赁合同上写着:出租方应出具发票,所产生的税费由承租方承担。这是什么意思,商铺租金产生的税费是我来交吗?听说要交30%。另外我开的是小便利店,听说每个月营业额不超过三万是不用交税的,那我去税务登记的时候会不会跟我要商铺租金的税呢?我在交租给房东的时候是不是应该要发票,拿着那个发票去税务登记就不用我再交钱了吗?如果我不要求房东开发票,那到时候税务局会跟我要这份税吗?合同上那句话是合理的吗?我不太明白发票是干什么用的 如果房东开了发票给我意思是他已经交了这部分税费了吗?如果房东不肯开发票给我呢?
我购买的是第一套房产,卖家是第二套房产,过户时会不会产生相关的税费,应由那方承担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股份制企业固定资产出租所产生的租金属于什么概念,是属于分红吗?还是业务收入,共同分配的。
合同写了“经营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一方承担”包括房产税吗?房东让交房产税,冤得很!望解答!!!谢谢
租客租房子不交租金,房东起诉租客胜诉,在请求强制执行的时候可以请求执行到执行日为止的租金吗?还是只能是上诉之日为止的租金,租客一直是在正常营业使用房子的,为何受理法官说只能严格按照判决书上写的内容,即上诉之日为止的租金,他明明知道房子一直是租客在使用,是否有偏袒行为
邓律师您好!我们是1家制造业企业,厂房是租的,当时看到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租金中也含相关税费。租期5年,第3年的时候房东要求换了个厂房,现在租期还未到要拆迁,对我们企业有没有什么补偿?什么标准?还1个要说明的:房东说现在这个厂房没有房产证,也就没补偿是真的吗?谢谢!
我与买家、中介三方签订了房产买卖经纪合同,买方先付了一半房款作为定金,剩下房款要办理贷款。付了定金后我把钥匙和房产证交由给买方,买方对房子进行了装修。3个月了,买方准备办理贷款,但现在买方说他之前不知道他需要支付我的个税费用,还说法律上来说个税应当由卖方承担,迟迟不愿办理贷款。合同上其中一条写明了税费承担;买卖双方须付的税费(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公证税、查档费、工本费、交易手续费、其他费用:评估费、抵押公证费、抵押费、...
二手房的房产来源是继承,由于继承产生的税费怎么算,应该由哪一方承担?
1.购置拆迁房会产生哪些税费?
2.有20%的差额税么?
3.咨询过中介说无此费用,那若过户后产生此项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4.居间合同上写的是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但还未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居间合同的内容是否可以更改?
5.若双方协商不成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的话,可以要回定金么?
买的二手房,买房前房屋已出租,租户希望继续住满一年,协商后同意租户继续居住,但过户之后,租金要转交给我,并将此条写入了购房合同中。
过户之后,并没跟租户新签合同,而是继续使用原业主跟租户签的合同,在原租房合同中添加了条款,说明后续费用转交给新业主。
现状:租房合同就快到期了,原业主还欠我两个月租金(一个月租金和一个月定金),打过多次电话,一直以出差为由推脱,后来电话也打不通了。
知道原业主手机号和身份证号,但不知道原业主家庭具体住址。
合同上注明由买家承担交易产生的所有税费,卖家的个人所得税也包括吗?我觉得是交易产生了个人所得,个人所得再产生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所得税不是直接由交易产生的。不知道对不对? 前一周和卖家签订了买卖合同,注明由买家支付"交易产生的所有税费",如果过户的时候强制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由我来交的话,我得多出15万税费,着那承受的起!我该怎么办呢?居间合同费用问题,会不会就没了_百度知道
居间合同费用问题,会不会就没了
描述:我向一家公司(甲)介绍另外一家公司(乙)合作,中间收取居间费(介绍费),假设一千万(金额巨大的话),他们2家合作了合同也签订了,基于某种原因,甲公司不想给介绍费,能把公司注销(破产)吗?我们之间有协议。
我有更好的答案
第一:你们的合同只要不违法强制性规定,就属于有效的约定;第二:你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居间报酬与居间费用,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甲公司可以随时注销,但应当先进行清算,否则全体股东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有疑问,可以明日来电本律师
好的 谢谢 蒲律师,公司法人就是他一个人,他公司注册资金就几十万,怕他自己就去注销了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居间合同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注册税务师
&&>>&&>>&&>>&正文
《合同法》分则之居间合同
15:28:5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税收相关法律》重要冲刺知识点:《合同法》分则之居间合同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税收相关法律》重要冲刺知识点:《合同法》分则之居间合同。
  【内容导航】:
  1.《合同法》分则之居间合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法》分则之居间合同的内容。
  【知识点】:《合同法》分则之居间合同
  1.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3.报酬
  (1)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2)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4.费用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5.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的关系
  (1)委托合同是代理关系产生的一种原因,因委托产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受托人,被代理人是委托人);
  (2)委托合同还可能产生行纪关系和居间关系;代理不一定是由委托合同产生的,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3)代理关系和行纪关系的区分主要看受托人以谁的名义从事相关事务,以委托人名义从事为代理,以受托人名义为行纪(行纪人往往是商业主体,如商贸公司、拍卖行等);
  (4)居间关系中,受托人对合同是否订立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仅报告交易机会、提供相关媒介服务。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
责任编辑:荼蘼
上一个文章:
下一个文章: 没有了
注册税务师导航
招生方案科目价格 / 购买
税法(一)元
税法(二)元
财务与会计元
税收相关法律元
税务代理实务元
税法(一)
税法(二)
财务与会计元
税收相关法律
税务代理实务
税法(一)元
税法(二)元
财务与会计元
税收相关法律元
税务代理实务元
税法(一)元
税法(二)元
财务与会计元
税收相关法律元
税务代理实务元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
&&官方微信
东奥会计在线
微信号:dongaocom
京公网安备:号&& && &&
&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关注东奥中国裁判文书网
&&/&&&&/&&&&/&&
李楚瑞、徐炜劼与上海智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李楚瑞,男,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委托代理人周蕙芳,女,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原告徐炜劼,女,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委托代理人赵金妹,女,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正群,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智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汾西路133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高迅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润润,公司员工。原告李楚瑞、徐炜劼诉被告上海智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智科房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萍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蕙芳、赵金妹(未参加日庭审)、蒋正群、被告法定代表人高迅挺、委托代理人曹润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楚瑞、徐炜劼诉称,原告于日因购买位于上海市闸北区临汾路99弄11号102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商品房,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被告在履行该居间协议的过程中有重大瑕疵,违规操作,错误地要求原告将应交给税务部门的税款划入被告单位经办人的银行账户内;原告又因被告的服务瑕疵,在购房过程中多交税款人民币4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因被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重大过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税款3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00元。被告智科房产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30,000元是被告收取的佣金,不是税费。42,000元是原告应该交给国家的正常税费。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原告就系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应支付佣金3.5万元。日,原、被告及出售方陆碧晶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约定原告以2,500,000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为表示购买之诚意,原告同意支付意向金25,000元,此意向金于出卖方在《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上签字后转为购房定金。买卖双方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相关的购房定金协议等转让合同时,应分别向被告支付房屋成交价之1%作为居间方之服务报酬。由原告承担买卖双方全部交易税费等。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本条款为《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的补充条款。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此房,乙方承诺甲方购买此房所需房款共2,690,000元整(包含以下19万元整),包含其他一切费用,无需额外支付费用,无异议,无争议。签订买卖合同当日,甲方必须将19万元整转至乙方法人账户缴纳税费,由乙方代为缴纳。”。日,原告与陆碧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价2,100,000元。同日,原告(乙方)与陆碧晶(甲方)签订《补充协议(一)》,该协议约定:“关于税费的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承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任何乙方不得因国家政策或税费调整而损害另一方,甲方已告知乙方本套住宅不是甲方唯一一套。”等。同日,原告徐炜劼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高迅挺名下的账户转账3万元。另查明,被告智科房产原法定代表人为“李新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迅挺”。庭审中,原告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称原告因系争房屋不满五唯一而增加缴纳税费4.2万元,而被告原先承诺系争房屋是满五唯一的,是被告的服务瑕疵致使原告遭受损失。被告表示在签订10月26日的《补充协议(一)》时,原告已经明确知道系争房屋满五不唯一将产生税费。审理中,原告称,在签订《补充协议》之前,原被告约定居间费3.5万元,之后,根据《补充协议》,原告只需支付269万,269万减去房价和税款就是被告应得的居间费。原告徐炜劼先交了3万元,其母亲看到付款凭证后,发现被告提供的是个人账户,认为打入的账号与《补充协议》约定的不符,与被告交涉不成,便不再履行《补充协议》,原告打到高迅挺个人账户的3万元是用于缴纳税款的。原告理解的法人账户仅指公司账户。原告购买系争房屋实际花费2,717,000余元,包括支付给上家250万元,支付给被告3万元,以及原告自行支付的税款187,000余元。原告与上家的交易已经履行完毕,因为前期有被告居间,故后续手续中需要被告配合,并不代表原告不能自行完成交易,上家已经支付中介费2万元,因为被告的过错,原告不再向被告支付中介费。被告称,因为转到公司账号需要手续费,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法定代表人“李新华”的账号及身份证,但原告表示打入19万不放心,被告要求原告按照原来约定支付3.5万元中介费,原告表示先支付3万元,剩余5,000元后续支付。原告不愿意将19万元打到被告法人账户是因为原告认为满五不唯一不会产生个税,要求自行交税。被告理解的法人账户是指“李新华”的账户。被告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原告与上家完成过户、交房、水电煤过户等手续。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一)》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42,000元系原告依据其与系争房屋卖售人约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的税费。从《补充协议(一)》的内容来看,原告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已明知系争房屋情况,且愿意支付相关税费,故原告以被告居间服务存在瑕疵,要求被告赔偿42,000元的税费损失,理由不足,本院难以支持。至于原告转账至被告经办人高迅挺个人账户3万元系税费还是佣金一节,本院认为,原先原告签署《佣金确认书》,同意支付佣金3.5万元,《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担买卖双方全部交易税费,佣金的支付时间为买卖双方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相关的转让合同时,之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含佣金在内的19万元的支付时间亦为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原告在与出售方陆碧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时间为日,当日,原被告因发生争议,并未实际履行《补充协议》,结合被告配合原告完成系争房屋过户、交接等后续服务事宜以及原告之后并未支付佣金的情况来看,日,原告转入高迅挺个人账户的3万元系佣金具有较大盖然性,原告认为该3万元不是佣金且其无需支付佣金,故其要求被告返还3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楚瑞、徐炜劼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李楚瑞、徐炜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一心审 判 员  钱 萍人民陪审员  周建萍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燕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居间合同的服务费的法律、税法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_百度知道
居间合同的服务费的法律、税法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费用由居间人和委托人协商约定,无特别限制。在税法上作为个人偶然所得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没有什么限制。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
  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
  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
  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
  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
居间合同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居间费用涉及税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