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利息多少276000的利息是多少

现在银行贷款20万年利息是多少?_百度知道
现在银行贷款20万年利息是多少?
  您好,若您目前是想试算一下月供信息以作参考,请您打开以下连接:尝试使用目前贷款的基准利率试算月供。  请您打开 ,您可以通过这里查看到目前贷款基准利率,因为每个人实际情况不一样的,具体办理贷款的利率需要通过经办行审核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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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月利7.6
用营业执照能贷款多少?
每个银行不一样的啊
四大银行利率比较低门槛比较高
商业银行门槛低利率高
1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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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老家买的房子,贷款276000元,10年.利率6.65% 月还款是多少? 如果是1年后或是2年后提前还利息又怎么算?_百度知道
老家买的房子,贷款276000元,10年.利率6.65% 月还款是多少? 如果是1年后或是2年后提前还利息又怎么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的利率比较奇怪,目前基准利率是6.55%。你可能记错了。按基准利率计算 每月3140.95,利息共计10.1万 如果提前还款,还款部分不计利息,剩余的本金按原利率,及剩余还款期数计算。
月付年后或者2年后根据利率浮动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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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想在银行贷款五万,两年贷款利息是多少?那个银行利息低点_百度知道
我想在银行贷款五万,两年贷款利息是多少?那个银行利息低点
2010年贷款年利率如下: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 4.86%六个月至一年(含) 5.31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 5.40% 三至五年(含) 5.76%五年以上 5.94 %利息=本金×利率×期限两年利息=5%×2= 5400元注:正常还款的贷款利息按单利法计算利息,逾期未还的按复利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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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公式算一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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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向邮政储蓄贷款33万,15年还清,每月还3200.请问下利率达到了多少?_百度知道
向邮政储蓄贷款33万,15年还清,每月还3200.请问下利率达到了多少?
不对是246000
15×12×3200
本息和是576000
我要知道利率
一个月合本金1833
合利率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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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就是180个月
一共还款572000
你自己看看吧
7.05都不止
你查下银行的利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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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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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二终字第38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范某,男,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付某,女,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上诉人范某因与被上诉人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对本案公开进行了询问。上诉人范某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付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经报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日,付某与范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其中载明:“…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三、借款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3%。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按照每天1%利息计算。借款人先行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9000元”同日,付某通过中国某行向范某转账支付了285000元。另外,按照合同约定,范某当天支付了付某9000元利息,之后范某分别于日、日、4月28日、5月2日、5月24日、7月18日、8月26日、日共计支付付某款项118000元。另查明,日,付某与范某签订一份《房产居间交易合同》,约定范某作为卖方将位于昆明市银河大道路某号车位以10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付某。同日,付某向范某出具一份《收条》,载明收到范某现金105000元。双方因借款发生纠纷,分别于日、9月28日诉至法院主张其诉讼权利,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截止日止的借款利息15000元及自9月12日起以20万元计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至履行届满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付某提供给范某的借款本金是多少?范某支付给付某的款项系归还利息还是本金?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付某认为借款本金为30万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85000元,现金支付15000元,对于银行转账部分,双方均无异议,故予以确认。关于现金支付的15000元,范某不认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可以看出,其中约定了借款的金额为30万元整,月息3%,第一个月利息为9000元。付某认为借款当天支付了15000元现金后,范某又付了9000元利息,而范某庭审中陈述签完借款合同后就离开,并未收到现金及支付9000元利息,该9000元利息系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但随后又陈述了除了日支付的9000元外,借款当天是支付了9000元的利息。范某的当庭陈述相互矛盾,而根据其之后认可的当天支付了9000元利息,该利息也是根据借款本金30万元计算所得(30万元×3%),因此,对范某的陈述不予支持,确认范某向付某借款的本金为人民币30万元。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范某已经归还了付某127000元款项,其中已确认的118000元的支付时间双方无异议,故予以确认。而对于剩余的9000元,付某认为系借款当天范某支付的,而范某认为借款当天支付的9000元并不包含在127000元中,127000元中的9000元是在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一审认为,庭审中范某对共计还款127000元并无异议,之后又认为另外还归还了9000元,其陈述自相矛盾,且其提供的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通知书”中并未显示向付某的银行账户转账,而根据付某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单”中也并未显示在日收到过范某款项,故一审法院确认范某归还的127000元中包含了其在日支付的9000元利息。关于范某归还的127000元的性质,庭审中,双方对该笔还款是先还本还是先还息各执一词,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范某自日以后向付某每次还款应当先抵充利息,之后再抵充借款本金。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3%已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应该冲抵本金。经核算,自日起至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为6000元,范某已支付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9000元,冲抵利息6000元及本金之后尚欠本金为297000元;范某在日即借款期满之日归还了18000元,而借款期间内的利息范某已经支付,故该笔还款应为归还本金,因此,截止日,范某尚欠付某本金为279000元(297000元-18000元)。自日起至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279000元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为25266.24元,范某于日、4月28日、5月2日共还款30000元,冲抵利息25266.24元及本金之后尚欠本金为元。日,付某与范某签订一份《房产居间交易合同》,约定范某作为卖方将位于昆明市银河大道路某号车位以10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付某。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范某以该车库的价款抵扣对付某的借款,故予以确认。但付某认为105000元中抵扣10万元本金,5000元利息,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由此约定,故一审法院确认105000元系抵消本金。因此,截止日,扣除105000元本金后,范某尚欠付某本金为元(元-105000元)。自日起至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元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为2010.88元,范某于日还款20000元,冲抵利息2010.88元及本金之后尚欠本金为元。自日起至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元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为5352.18元,范某于日还款20000元,冲抵利息5352.18元及本金之后尚欠本金为元。自日起至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元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为3363.82元,范某于日还款20000元,冲抵利息3363.82元及本金后尚欠本金为元。自日起至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元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为11999.31元,范某于日还款10000元,冲抵利息10000元之后尚欠本金元及利息1999.31元。综上,截止日,范某尚欠付某借款本金元及利息1999.31元。自日起的利息以本金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综上所述,对付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对范某要求付某返还多归还的借款147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范某尚未清偿完毕付某的借款,而双方均认可范某将其所有的空压机抵押担保给了付某,故对范某要求付某归还其停车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二、由被告(反诉原告)范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反诉被告)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及截止截止日止尚欠的逾期还款利息1999.31元,同时支付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307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付某承担995.5元,被告(反诉原告)范某承担2077元。宣判后,上诉人范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并改判支出上诉人范某的一审反诉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本案借款本金只有276000元,虽然转账金额是285000元,但上诉人于当天退还了9000元的现金,故实际借款金额只有276000元。二、双方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的支付时间,对应视为在返还借款本金是一并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扣减利息。三、一审没有评判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属于遗漏认定案件事实。被上诉人付某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事实部分的异议,上诉人认为其只收到借款本金276000元。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被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针对上诉人所提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因系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本院将在随后的说理部分进行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综上,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双方出借本金的数额?二、上诉人所提20万元居间费是否应抵扣?三、范某支付给付某的款项系归还利息还是本金?四、上诉人要求返还停车卡的主张能否成立?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针对双方争议焦点一和争议焦点二,上诉人范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借款本金只有276000元及存在20万元居间费能够成立,且其在一审中的当庭陈述具有相互矛盾之处,一审法院也已经予以说明,故对上诉人的此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针对争议焦点三,上诉人主张先还本金再还利息,对此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约定,故对上诉人的这一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争议焦点四,一审法院认定因范某尚未清偿完毕付某的借款,故不予支持其归还其停车卡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亦予以维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45元,由上诉人范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长  杨茜审判员  杨艳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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