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别人信用卡拖欠被起诉2600元 属于犯罪吗

有欠信用卡还不起,给律师说要去法院起诉的吗?有什么样可以处理?有人去过法院起诉吗?结果是什么?_百度知道
有欠信用卡还不起,给律师说要去法院起诉的吗?有什么样可以处理?有人去过法院起诉吗?结果是什么?
提问者采纳
长期拖欠信用卡欠款,银行会认为你恶意欠款,且连续多月不还款,就会被银行起诉,被裁定恶意欠款。信用记录也会严重不良。严重还会被判刑。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即属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透支5万元至20万元之间就属于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这是一些规定,你了解一下,心里有个数。钱还是尽快还的好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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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的多,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罪名是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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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会拿你房产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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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信用卡欠款一万以下构成犯罪么_百度知道
信用卡欠款一万以下构成犯罪么
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恶意透支,属于恶意透支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是正常消费形成的欠款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归还欠款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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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不够犯罪的条件,但是可以起诉你,如果你几张卡加起来超过一万也算犯罪,可以联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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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信用卡犯罪常见实务问题探析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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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常见实务问题探析
信​用​卡​犯​罪​、​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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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  本文转载于: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林某,自2011年5月起在上海市工商银行办理了六张信用卡并使用,截至案发,一共透支本息人民币20余万元,美金1万余元。银行多次催缴仍未归还,最终以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被长宁公安局刑事拘留。林某的家属,在得知此事后举债近二十万,于日之前归还了银行所有欠款。  【海耀拍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信用卡诈骗数额10万-100万,刑期在5~10年,退还全部赃款的可以从轻处罚。也就是说,依照信用卡诈骗的法律法规,若透支金额超过10万,即使还清欠款,刑期也不能低于5年。  海耀律所缪婧婷律师接受林某家属的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后,发现本案存在多处疑问,并找到了本案突破口。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仅能将本金认定为诈骗金额,而本案中,侦查机关将利息也计算进了透支金额。第二,有一张信用卡在案发前已经全部还清,但侦查机关还是将该张信用卡的透支金额列入犯罪金额当中。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然而林某有一张卡尾号4713的信用卡,虽然透支了上万元,但银行没有提供出催收过两次以上的催收记录,因此相应透支金额不能认定。第四,律师查阅了上海大量案例,发现有法院对有些信用卡透支金额超过十万,并全部退赔的被告人,法官可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缓刑。  律师针对以上四点事实理由,向公诉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最后公诉机关直接采纳了前两点意见,将利息和滞纳金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并将其中一张银行卡从本案中撤出。至于后两点意见,公诉机关认为,因为林某透支银行卡较多,因此是对所有信用卡整体进行的催收,没有尾号4713这张信用卡的催收记录纯属正常,属于银行的催收惯例,不影响该张信用卡犯罪金额的认定。另外,公诉机关认为,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对林某进行减轻处罚,林某虽有坦白情节,但仅能从轻处罚,虽然上海有个别法院运用该法条做出过判例,但运用该法条属于对法条的扩大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者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代表其他法院这么判了,本案也得这么判。最终,公诉机关建议林某刑期是5-6年。  刑事辩护律师缪婧婷对此并不放弃,在庭审时,律师针对公诉人的上述观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信用卡诈骗罪为一种法定犯,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其犯罪构成要件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也就是说“催收两次以上”是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因此若拿不出催收两次以上的客观证据,就无法认定4713信用卡的透支金额为犯罪金额。2、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退赔了所有本金和罚息,最终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应当对林某减轻处罚。再考虑到林某家境贫寒,其父母举债为其还清全部欠款,实属不易,希望能让林某早点回归社会,帮助父母还清欠款。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接受了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将尾号4713信用卡的透支金额,从犯罪金额中剔除,并认定林某主动坦白,避免了特别严重的结果发生,所以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承办律师
缪婧婷  责任编辑: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林若男  原文网址:/html/example/6/36.htm   海耀全国法律热线:400-60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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