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翡翠在生产加工阶段交了一次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在以后跟黄金首饰组成礼品卖的时候再按全额交一次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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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问题解答【29问】
1、石油树脂应该缴纳消费税吗? 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含“石油树脂”。
2 、“啤酒源”是否征收消费税?
“啤酒源”是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酿制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酒。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啤酒源与啤酒一致,只缺少过滤过程。因此,对啤酒源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3 、菠萝啤酒是否征收消费税?
菠萝啤酒是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并在过滤时加入菠萝精(汁)、糖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其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与啤酒相同,只是在过滤时加上适量的菠萝精(汁)和糖,因此,对菠萝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4、“宝石坯”是否征收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珠宝玉石的征税范围为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因此,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5、某商用客车公司,近期从外地购进一批微型乘用车进行改装加工后,生产出新型的商用轻型客车,该纳税人问这批新型商用客车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明确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因此,该公司利用购进的微型乘用车进行改装加工后生产的商用客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6、某从事摩托车修配的个体工商户,同时销售有摩托车用的润滑油。为了节约成本,增加盈利,从批发商处购买的都是大包装,然后按各种型号摩托车的用量分装成了小包装。近期,税务人员找上了门,说这种行为要申报缴纳消费税。该纳税人问税务人员这种做法对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该纳税人发生了分装行为,就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7、某单位生产生物柴油,问是否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和《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8、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料酒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日常餐饮的调制,请问是否要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9、听说08年9月份调整乘用车消费税税率,具体如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乘用车消费税税率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10、我们是郑州市的一家企业,购进各类汽车底盘或厢式货车,生产各类专业用车,如冷藏车、商务车等,请问用不用缴纳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规定: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因此,贵公司购进各类汽车底盘或厢式货车,生产各类专业用车不用缴纳消费税。
11、黄金金条的零售属于金银首饰品消费税纳税范围么?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其中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它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而黄金金条不属于以上范围,所以,金条不属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范围。
12、请问现在燃料油如何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所以,目前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13、进口石脑油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4、我公司经营范围是配制酒的生产加工,它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对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和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和泡制酒均比照粮食白酒适用比例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有关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注释),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对于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请问我单位是自己正常生产的酒精经处理后的无水乙醇是否缴纳消费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单位用自产的酒精做原料加工无水乙醇,自产酒精在移送时不纳税,处理后的无水乙醇销售时需要缴纳消费税。
16、某纳税人问金银首饰税率是多少?企业若将金银首饰委托外地企业或分支机构销售,消费税应在哪里征收,是否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文件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已从1995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也调整为5%。企业将金银首饰委托外地企业代销(零售)或交由分支机构零售,应由受托代销(零售)企业或分支机构在经营地交纳金银首饰消费税。企业生产、批发、调拨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
17、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加工企业,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有关减按30%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不能再享受有关减按30%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
18、金融企业兼营(能单独核算销售额)品牌黄金销售业务是否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国税发〔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其中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它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而黄金不属于以上范围,所以,黄金不属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范围。
19、我们现在是商业企业,消费税不是单项环节计税吗?生产环节已经缴纳了,难道批发销售环节还需再缴纳吗?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外,其他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20、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
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21、如果复合计税的粮食白酒与药酒包装在一起按礼品套酒销售,应纳消费税怎样计算?还是复合计税吗?
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药酒不仅要按20%的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22、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这一规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黄酒产品?
根据国税函[号的规定,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23、生产企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能否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有文件规定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规定:“(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24、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再继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若生产的全部应税消费品为全部销售的,准予扣除的消费税应如何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25、我是一家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缴纳消费税,想请问一下,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6、九月一日起,汽车消费税税率将进行调整,我公司是生产大排量越野车的一家公司,请问,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我公司9月1日前销售出去的汽车发生退货,是按什么税率办理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生产企业在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27、某纳税人进口一批化妆品,听说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有所变化,问具体文件规定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十五条规定:从日起,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由原规定的7日)调整为15日内缴纳税款。
28、某卷烟厂称他们本月从外地购买了价值200万元的烟丝,并全部用于卷烟生产。按规定,这笔外购烟丝在销售环节已经缴纳过的60万元消费税可以从烟厂当期应纳消费税中予以扣除。但由于本月烟厂实现的消费税只有45万元,外购烟丝已纳的60万元消费税除用于抵扣外,还剩有15万元的留抵。对这笔留抵的消费税,该纳税人问是否可以比照增值税留抵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目前使用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比,在栏目设计上有所不同。消费税申报表中并没有&上期留抵税额&这一栏目,因此当出现用于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情形时,无法像增值税留抵一样在申报表中填写留抵税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中明确规定:&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在目前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费税填报栏目的情况下,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因此,对于该烟厂外购烟丝已缴的60万元消费税,在填写消费税申报表时只需在&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栏目中按本月应纳税额45万元填写抵扣,多出的15万元消费税则可以直接结转下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29、税务机关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发生的变化,不知具体变化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调整的具体内容包括: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了《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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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Consumption tax(消费行为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消费税是1994年在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
消费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及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 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消费税奢侈品
3、消费税是,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的征收
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一)甲类卷烟
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其从价税率为5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9]84号)。
(二)乙类卷烟
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其从价税率为3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84号)。
(三)雪茄烟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其从价定额税率为36%。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烟丝等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日起,“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1]
本税目下设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酒精子目现已被取消)五个子目。
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粮食和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
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
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四)其他酒
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1.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2.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
3.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
酒度超过12度的应按黄酒征税。
4.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5.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
6.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
7.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酒。
(六)酒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
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
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等。
(一)香水、香水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的液体芳香类化妆品。
(二)香粉是指用于粉饰面颊的化妆品。按其形态有粉状、块状和液状。高级香粉盒内附有的彩色丝绒粉扑,花色香粉粉盒内附有的小盒胭脂和胭脂扑,均应按“香粉”征税。
(三)口红又称唇膏,是涂饰于嘴唇的化妆品。口红的颜色一般以红色为主,也有白色的(俗称口白),还有一种变色口红,是用曙红酸等染料调制而成的。
(四)指甲油又名“美指油”,是用于修饰保护指甲的一种有色或无色的油性液态化妆品。
(五)胭脂是擦敷于面颊皮肤上的化妆品。有粉质块状胭脂、透明状胭脂膏及乳化状胭脂膏等。
(六)眉笔是修饰眉毛用的化妆品。有铅笔式和推管式两种。
(七)唇笔是修饰嘴唇用的化妆品。
(八)蓝眼油是涂抹于眼窝周围和眼皮的化妆品。它是以油脂、蜡和颜料为主要原材料制成。色彩有蓝色、绿色、棕色等等,因蓝色使用最为普遍,故俗称“蓝眼油”。眼影膏、眼影霜、眼影粉应按照蓝眼油征税。
(九)眼睫毛商品名称叫“眼毛膏”或“睫毛膏”,是用于修饰眼睫毛的化妆品。其有固体块状、乳化状。颜色以黑色及棕色为主。
(十)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护肤护发品
(2006年以后“取消”该税目)
护肤护发品是用于人体皮肤、毛发,起滋润、防护、整洁作用的产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雪花膏、面油、花露水、头油、发乳、烫发水、染发精、洗面奶、磨砂膏、火局油膏、面膜、按摩膏、洗发水、护发素、香皂、浴液、发胶、摩丝以及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等。
(一)雪花膏是一种“水包油”型的乳化体。雪花膏品种繁多,按其膏体结构、性能和用途不同,大体可分为微碱性、微酸性粉质雪花膏及药物性和营养性雪花膏四类。
(二)面油又称“润面油”或“润肤油”,是一种强油性的“油包水”型乳化体,含有大量油脂成分,能起抗寒、润肤及防裂作用。
(三)花露水是一种芳香护肤用品,有杀菌、除臭、止痒和爽身效用。它是以酒精、水、香精等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花露水与香水的主要区别是:花露水香精用量少,在5%(含5%)以下,酒精用量多,但浓度低,且要加入少量桂皮油、藿香油等原料;香水香精用量大,在5%以上,酒精用量少,但浓度高。
(四)头油也称“生发油”或“发油”,是一种护发美发用品。
(五)发乳是一种乳化膏体护发用品,按其乳化体的结构可分为“水包油”型发乳和“油包水”型发乳。
(六)烫发水是使头发卷曲保持发型的日用化学品。用于电烫(或冷烫)的叫烫发剂;用于冷却处理的叫冷卷发剂。定型发水也按烫发水征税。
(七)染发精又称染发剂,是用于染发、使头发保持一定颜色和光泽的产品。根据染料染发后保留时间的长短,染发精分为暂时性染发精、半永久性染发精和永久性染发精三类。
(八)洗发水又称洗发液或洗发精、洗发香波。一般采用硫酸脂肪醇的三乙醇胺与氢氧化胺的混合盐、十二酸异丙醇酰胺、甲醛、聚氧乙烯、羊毛脂、香料、色料和水作为原料。
洗发块、洗发粉应按洗发水征税。
(九)香皂(包括液体香皂),又叫化妆皂,是具芳香气味较浓的中高级洗涤用品。是以动植物油、烧碱、松香和香精等为主要原材料,在一定温度下经化学(皂化)反应而成。其花色品种较多,按其成分组成可分为一般香皂、多脂香皂和药物香皂三种。
征收范围为各种香皂。
(十)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指本类产品中列举品名以外的具有润肤护肤护发功能的各种护肤护发品。
首饰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一)金银珠宝首饰包括: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二)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
1.钻石:钻石是完全由单一元素碳元素所结晶而成的晶体矿物,也是宝石中唯一由单元素组成的宝石。钻石为八面体解理,即平面八面体晶面的四个方向,一般呈阶梯状。钻石的化学性质很稳定,不易溶于酸和碱。但在纯氧中,加热到1770度左右时,就会发生分解。在真空中,加热到1700度时,就会把它分解为石墨。钻石有透明的、半透明的,也有不透明的。宝石级的钻石,应该是无色透明的,无瑕疵或极少瑕疵,也可以略有淡黄色或极浅的褐色,最珍贵的颜色是天然粉色,其次是蓝色和绿色。
2.珍珠:海水或淡水中的贝类软体动物体内进入细小杂质时,外套膜受到刺激便分泌出一种珍珠质(主要是碳酸钙),将细小杂质层层包裹起来,逐渐成为一颗小圆珠,就是珍珠。珍珠颜色主要为白色、粉色及浅黄色,具,其表面隐约闪烁着虹一样的晕彩珠光。颜色、皮光明亮、形状精圆、粒度硬大者价值最高。
3.松石:松石是一种自色宝石,是一种完全水化的铜铝磷酸盐。分子式为cual6(po4)4(oh)8?5h2o。松石的透明度为不透明、薄片下部分呈半透明。抛光面为油脂,断口为油脂暗淡光泽。松石种类包括波斯松石、美国松石和墨西哥松石、埃及松石和带铁线的绿松石。
4.青金石:青金石是方钠石族的一种矿物;青金石的分子式为(na,ca)7-8(al,si)12(o,s)24(so4),cl2cl2·(oh)2(oh)2,其中钠经常部分地为钾置换,硫则部分地为硫酸根、氯或硒所置换。青金石的种类包括波斯青金石、或西班牙青金石、。
5.欧泊石:矿物质中属蛋白石类,分子式为sio2?·nh2o。由于蛋白石中sio2小圆珠整齐排列像光栅一样,当白光射在上面后发生衍射,散成彩色光谱,所以欧泊石具有绚丽夺目的变幻色彩,尤以红色多者最为珍贵。欧泊石的种类包括白欧泊石、黑欧泊石、晶质欧泊石、火欧泊石、胶状欧泊石或玉滴欧泊石、漂砾欧泊石、脉石欧泊石或基质中欧泊石。
6.橄榄石:橄榄石是自色宝石,一般常见的颜色有纯绿色、黄绿色到棕绿色。橄榄石没有无色的。分子式为:(mg,fe)2sio4。橄榄石的种类包括、、、铁橄榄石、“黄昏祖母绿”和硼铝镁石。
7.长石:按矿物学分类长石分为两个主要类型:钾长石和斜长石。分子式分别为:kalsi3o8、naalsi3o8。长石的种类包括月光石或冰长石、日光石或砂金石的长石、拉长石、天河石或亚马逊石。
8.玉:硬玉(也叫翡翠)、软玉。硬玉是一种钠和铝的硅酸盐,分子式为:naal(sio3)2。软玉是一种含水的钙镁硅酸盐,分子式为:camg5(oh)2(si4o11)2。
9.石英:石英是一种它色的宝石,纯石英为无色透明。分子式为sio2。石英的种类包括水晶、晕彩或彩红石英、金红石斑点或网金红石石英、紫晶、黄晶、烟石英或烟晶、、东陵石、蓝线石石英、乳石英、蓝石英或蓝宝石石英、虎眼石、鹰眼或猎鹰眼、、带星的或星光石英。
10.玉髓:也叫隐晶质石英。分子式为sio2。玉髓的种类包括月光石、绿玉髓、红玛瑙、肉红玉髓、、、玛瑙、缟玛瑙、碧玉、深绿玉髓、玉髓、硅化木。
11.石榴石:其晶体与石榴籽的形状、颜色十分相似而得名。石榴石的一般分子式为r3m2(sio4)3。石榴石的种类包括铁铝榴石、、镁铁榴石、锰铝榴石、钙铁榴石、钙铬榴石。
12.锆石:颜色呈红、黄、蓝、紫色等。分子式为zrsio4。
13.尖晶石:颜色呈黄色、绿色和无色。分子式为mgal2o4。尖晶石的种类包括红色尖晶石、红宝石色的尖晶石或红宝石尖晶石、紫色的或类似色泽的尖晶石、粉或玫瑰色尖晶石、桔红色尖晶石、蓝色尖晶石、蓝宝石色尖晶石或蓝宝石尖晶石、象变石的尖晶石、黑色尖晶石、铁镁尖晶石或镁铁尖晶石。
14.黄玉:黄玉是铝的氟硅酸盐,斜方晶系。分子式为al2(f,oh)2sio4。黄玉的种类包括棕黄至黄棕、浅蓝至淡蓝、粉红、无色的、其他品种。
15.碧玺:极为复杂的硼铝硅酸盐,其中可含一种或数种以下成分:镁、钠、锂、铁、钾或其他金属。这些元素比例不同,颜色也不同。碧玺的种类包括红色的、绿色的、蓝色的、黄和橙色、无色或白色、黑色、杂色宝石、猫眼碧玺、变色石似的碧玺。
16.金绿玉:属尖晶石族矿物,铝酸盐类。主要成分是氧化铝铍,属斜方晶系。分子式为beal2o4。金绿玉的种类包括变石、猫眼石、变石猫眼宝石及其他一些变种。
17.绿柱石:绿柱石在其纯净状态是无色的;不同的变种之所以有不同的颜色是由于微量金属氧化物的存在。在存在氧化铬或氧化钒时通常就成了祖母绿,而海蓝宝石则是由于氧化亚铁着色而成的。成为是由于镁的存在,而金绿柱石则是因氧化铁着色而成的。分子式为:be3al2(sio3)6。绿柱石的种类包括祖母绿、海蓝宝石、maxixe型绿柱石、金绿柱石、铯绿柱石、其他透明的品种、猫眼绿柱石、星光绿柱石。
18.刚玉:刚玉是一种很普通的矿物,除了星光宝石外,只有半透明到透明的变种才能叫作宝石。分子式为al2o3,含氧化铬呈红色,含钛和氧化铁呈蓝色,含氧化铁呈黄色,含铬和氧化铁呈橙色,含铁和氧化钛呈绿色,含铬、钛和氧化铁呈紫色。刚玉的种类包括红宝石、星光红宝石、蓝宝石、艳色蓝宝石、星光蓝宝石。
19.琥珀:一种有机物质。它是一种含一些有关松脂的古代树木的石化松脂。分子式为c40h64o4。琥珀的种类包括海珀、坑珀、洁珀、块珀、脂珀、浊珀、泡珀、骨珀。
20.珊瑚:是生物成因的另一种宝石原料。它是珊瑚虫的树枝状钙质骨架随着极细小的海生动物群体增生而形成。
21.煤玉:煤玉是褐煤的一个变种(成分主要是碳,并含氢和氧)。它是由漂木经而成,漂木沉降到海底,变成埋藏的细粒淤泥,然后转变为硬质页岩,称为“煤玉岩”,煤玉是生物成因的。煤玉为非晶质,在粗糙表面上呈暗淡光泽,在磨光面上为玻璃光泽。
22.龟甲:是非晶质的,具有至,硬度2.5。
23.合成刚玉:指与有关天然刚玉对比,具有基本相同的物理、光学及化学性能的人造材料。
24.合成宝石:指与有关天然宝石对比,具有基本相同的物理、光学及化学性能的人造宝石。合成宝石种类包括合成金红石、钛酸锶、钇铝榴石、轧镓榴石、合成立方锆石、合成蓝宝石、、合成金红石、合成变石、合成钻石、合成祖母绿、合成欧泊、合成石英。
25.双合石:也称复合石,这是一种由两种不同的材料粘结而成的宝石。双合石的种类是根据粘合时所用的材料性质划分的。双合石的种类有石榴石与玻璃双合石、祖母绿的代用品、欧泊石代用品、星光蓝宝石代用品、钻石代用品、其他各种仿宝石复合石。
26.玻璃仿制品。
鞭炮、焰火
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
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为无色到淡黄色的液体,易燃易爆,挥发性强。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制成各种用途的汽油。按用途可分为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和工业汽油(溶剂汽油)。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
工业汽油(溶剂汽油)主要作溶剂使用,不属本税目征收范围。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易燃易爆,挥发性低于汽油。柴油按用途分为轻柴油、重柴油、军用柴油和农用柴油。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轻柴油、重柴油、农用柴油、军用轻柴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日起,取消取消汽车轮胎税目。[1]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一)轻型乘用汽车轮胎;
(二)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
(三)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
(四)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
(五)摩托车轮胎;
(六)各种挂车用轮胎;
(七)工程车轮胎;
(八)其他机动车轮胎;
(九)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自日起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消费税“汽车轮胎”的征收范围。)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一)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1]
),自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二)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1]
1.两轮车:装有一个驱动轮与一个从动轮的摩托车。
(1)普通车:骑式车架,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小于304毫米,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2)微型车:坐式或骑式车架,单人或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毫米,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3)越野车:骑式车架,宽型方向把,越野型轮胎,剩余垂直轮隙及离地间隙大,适应在非公路地区行驶的摩托车。
(4)普通赛车:骑式车架,狭型方向把,座垫偏后,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5)微型赛车:坐式或骑式车架,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毫米,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6)越野赛车:具有越野性能,装有大功率发动机,用于非公路地区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7)特种车:一种经过改装之后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两轮摩托车。如开道车。
2.边三轮车:在两轮车的一侧装有边车的三轮摩托车。
(1)普通边三轮车:具有边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
(2)特种边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边三轮车。如警车、消防车。
3.正三轮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和固定车厢的三轮摩托车。
(1)普通正三轮车:具有正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如客车、货车。
(2)特种正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正三轮车。如容罐车、自卸车、冷藏车。
小汽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和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一)小轿车:是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
小轿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轿车(气缸容量,即排气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轿车(1000毫升≤气缸容量&2200毫升);高级轿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及赛车。
(二)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
越野车的征收范围包括轻型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高级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及赛车。
(三)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车辆。
小客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
用上述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电池、涂料[2]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电池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一、原电池
原电池又称一次电池,是按不可以充电设计的电池。按照电极所含的活性物质分类,原电池包括锌原电池、锂原电池和其他原电池。
锌原电池。以锌做负极的原电池,包括锌二氧化锰原电池、碱性锌二氧化锰原电池、锌氧原电池、锌氧化银原电池、锌氧化汞原电池等。
锂原电池。以锂做负极的原电池,包括锂二氧化锰原电池、锂亚硫酰氯原电池、锂二硫化铁原电池、锂二氧化硫原电池、锂氧原电池、锂氟化碳原电池等。
其他原电池。指锌原电池、锂原电池以外的原电池。
原电池又可分为无汞原电池和含汞原电池。汞含量低于电池重量的0.0001%的原电池为无汞原电池;其他原电池为含汞原电池。
二、蓄电池
蓄电池又称二次电池,是按可充电、重复使用设计的电池;包括酸性蓄电池、碱性或其他非酸性蓄电池、氧化还原液流蓄电池和其他蓄电池。
酸性蓄电池。一种含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等。
铅蓄电池,指含以稀硫酸为主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
碱性或其他非酸性蓄电池。一种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包括金属锂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镉镍蓄电池、铁镍蓄电池、锌氧化银蓄电池、碱性锌二氧化锰蓄电池、锌氧蓄电池、锂氧蓄电池等。
氧化还原液流电池。一种通过正负极电解液中不同价态离子的电化学反应来实现电能和化学能互相转化的储能装置,目前主要包括全钒液流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是通过正负极电解液中不同价态钒离子的电化学反应来实现电能和化学能互相转化的储能装置。
其他蓄电池。除上述、、外的蓄电池。
三、燃料电池
燃料电池,指通过一个电化学过程,将连续供应的反应物和氧化剂的化学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电化学发电装置。
四、太阳能电池
太阳能电池,是将太阳光能转换成电能的装置,包括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化合物半导体太阳能电池等,但不包括用于太阳能发电储能用的蓄电池。
五、其他电池
除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以外的电池。
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2]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基本一致。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共设置了15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的有21个,实行的有4个。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56%(日起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另外,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日起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2014年版)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
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好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3)批发环节
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二、酒及酒精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三、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3]
3.航空煤油
七、摩托车
1.气缸容量250毫升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
八、小汽车
1.乘坐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高档手表
十一、游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
十四、涂料4%十五、电池4%
消费税的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税时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完税价格+关税)÷( l-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在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仅限于卷烟,且是加征的一道消费税。适用税率5%。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出口免税并退税[4]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
其它商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不免税也不退税 ;
特别消费税
为调节消费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的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的一种流转税。
1.,完善体系
2.配合国家户口政策和消费政策
3.筹集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4.削弱和缓解贫富悬殊以及分配不公的矛盾
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它在各国开征亦较为普遍,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和社会意义。国务院于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同年12月25日制定了《》。这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对我国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消费税会计处理办法:
&&&&已经国务院颁发,
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企业生产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 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
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者退税的, 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铵规定应缴纳 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
四、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 方提货时,由受托方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
五、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缴纳的消费税 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
&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凩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 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在日前举行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楼继伟表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在税收制度改革方面,要加快营改增改革步伐,推进资源税改革,调整完善消费税制度,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其他税制改革。
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抓手,2013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已经推向全国,减轻企业税负约1400亿元。刘尚希指出,营改增在2014年肯定将继续向前推进。
针对其他一些税种的改革,刘尚希表示,资源税和消费税改革在2014年可能真正启动。而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改革,比如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房产税,则需要综合和统一考虑,很难说在2014年就能全部改革到位。对于如何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刘尚希表示,最重要的是提高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透明度。另外,地方财政要建立辖区财政责任机制,上一级都要监管下一级政府的举债情况。[5]
日本的消费税
从1970年代末,消费税是日本政治上最受关注的议题。1978年时任日本首相的首次提出“消费税”的构想。不过由于自民党选举失利,所以不得不取消。1986年,首相改称为“卖上税”,再次提出这个构想,但是不成功。1988年,首相实现消费税构想,并于翌年施行。
导入消费税同时,废止“物品税”。物品税的靠物品种类,并不是所有的物品被课税的。但是“消费税”除了土地交易和房地出租以外,对所有的物品和服务课统一税率。
日:施行消费税法,税率3%。
日:增率5%。(原本的“消费税”增率4%。加上新设的“地方消费税”1%。)
日本财务相麻生太郎20日在莫斯科召开的二十国集团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记者会上表明,希望在今年(2013)10月左右做出消费税增税决定。
他说:“我希望以明年(2014)4月为目标,到今年(2013)10月底前给出答案,希望可以按计划进行上调。”
麻生指出:“与今年2月上届G20召开时相比,日本的经济状况基本没有恶化的部分。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明显切实上升。”他还表示,“经济状况好转”这一实施增税的前提条件正在逐步走向成熟。
麻生强调,安倍政府的经济政策在此次会议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理解”。对于将于9月份举行的G20首脑会议,麻生表示:“日本将着手制定值得信赖的中期财政计划,不辜负国际社会的期待。”
共同出席记者会的日本央行行长黑田东彦表示,讨论结束大规模量化宽松政策的“出口战略”还为时过早。[6]
日:上调消费税,税率8%。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日晚召开记者会,宣布于11月21日解散众院的决定,同时还宣布推迟上调消费税率,改在18个月以后再施行。[7]
日,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通知称,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8]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自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国家税务总局.[引用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引用日期]
.康栢会计师事务所[引用日期]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
.新财网.[引用日期]
.搜狐.[引用日期]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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