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理的民生银行对公账户费用互助基金费用怎么做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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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互助基金
  小微企业互助合作,是指符合授信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或实际控制人以“自愿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原则组成互助合作组织,并缴纳一定金额的资金,委托专门的管理机构为组织内各成员单位在我行贷款提供担保而设立的担保保证金集合。
  主要特点:1、互助共赢小微企业个体势单力薄,在没有充足的担保和抵押情况下,很难从获得贷款。通过组建互助基金,积小钱成大钱,提升整体担保能力。2、有限责任小微企业对于其他成员承担有限风险,风险最多为损失自身缴纳的基金,风险可以预计,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风险,可以保证企业稳健发展。3、大数法则基金成员数量越多,基金规模越大,越能够发挥抵御风险的作用。通过提高单位数量,降低发生个体风险的概率。4、风险共担发生风险时,成员按照缴纳基金份额承担损失,充分体现了风险分散原则。
  与传统联保相比优势所在:联保贷款是近年来发展比较快的一种贷款形式,它是典型的团体贷款,三人以上组成联保体,成员互相担保,但对于小微企业来说风险极大,它承担了其他所有成员的贷款风险,只要团体中有2户以上出现风险,其余小企业即使经营正常也没有机会生存下去。而小微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则极大地降低了小微企业风险,并且只要符合基本贷款条件就可以加入,能够完全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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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我会与民生银行合作推出互助合作基金的通知
作者: 重庆市潮汕商会 | 发表时间:
  目前,我会与民生银行合作推出互助合作基金,额度100-500万元,无需抵押担保,综合成本月息低于1分。请有融资需求的会员速与秘书处张松泉()林植辉()联系。
收下为详细内容
一& &金融服务产品
二& &准入条件及融资成本
三& &业务范围及还款方式
四& &需提供的标准资料
五& &办理流程及配套服务
一& & 金融服务产品
“商贷通”是民生银行向潮汕商会的企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币授信贷款。是一种集贷款、结算、理财于一体的高端金融产品。
1、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
  是指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潮汕商会会员单位以互助合作基金的形式认缴部分资金,组成资金集合,并通过基金管理人为其在我行贷款提供共同担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为重庆市民生小微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客户信息公示、担保确认,与我行签署《担保确认函》、《最高额质押合同》。
  缴纳标准:贷款客户需缴纳贷款金额2%/每年的风险准备金(存续期内不退还,基金解散后按剩余金额退还)及10%个人保证金(存入个人名下帐户,还款后释放保证金)。
  代偿标准:2%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全体成员风险,个人保证金则为自身承担风险。
  加入标准:符合我行授信政策并且获得了潮汕商会授权的优质客户。
  风险控制:1、 通过限制额度的方式,实现“小额分散”,在单户限额、大额总量上予以控制,单笔最高500万元。
& &&&2、通过公式制度,增加信息透明度。
2、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民生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潮汕商会会员单位发放的,以房产(包括个人住房、商铺、写字楼等)为抵押的经营性贷款业务。
  一般而言,房产抵押贷款最多能取得房产评估价值70%的贷款额度,民生银行针对潮汕商会会员单位,突破创新,房产抵押即可最高获得房产价值80%的贷款额度,最长授信期限5年,可谓开金融服务之先河。&&
二& &准入条件及融资成本
& && && && && && &&&
1、互助合作基金
& & 互助合作基金成员(自然人),在本行业从业5年以上,企业成立2年以上;
各成员家庭及其控制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
所有基金成员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嗜好,且具有代偿债务的能力和意愿;
所有基金成员之间不得为关系人;
企业年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
贷款额度:100万元-500万元
融资成本:综合成本月息低于1分
2、抵押贷款
准入条件:
  借款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违法违规记录及不良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企业成立2年以上;
  抵押房产为主城区房产,房龄原则上不超过15年;
  企业经营情况良好
  贷款额度:不高于800万元
  融资成本:综合成本月息7厘左右
三& &业务范围及还款方式
潮汕商会会员单位,均是本专案的服务对象。
二、还款方式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 &
四& &需提供的标准资料
潮汕商会会员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基本资料:
  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如已婚需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单身证明)
以上资料如为已婚人士需提供夫妻双方资料
个人从业经历介绍
家庭资产证明:
  夫妻双方个人名下所有房屋权证、汽车等级证书或行驶证、家庭银行存款(存折或银行卡)
公司资料: (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
  公司情况介绍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经过年检)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经过年检)
  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正副本(经过年检)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和企业基本情况表(此套必须为工商局打印原件)
  公司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企业贷款卡及密码
  公司近12个月纳税申报表
  公司及个人账户所有银行帐户近12月的往来流水对账单(必为原件并盖银行鲜章,若流水户名为公司财务等人的需公司出具说明并加盖鲜章)
  公司与上下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
  公司的维修资质。
五& & 办理流程及配套服务
  我行针对潮汕商会会员单位的融资贷款开通了绿色审批通道,全力支持潮汕商会会员单位的事业发展。既可批量受理潮汕商会会员单位的申请,若需要,也可单独提供服务。
& & 贷款流程——简单、方便、快捷
客户准备齐贷款资料--客户经理上门调查并收集资料--上报贷款--贷款审批通过并发放。(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七至十五个工作日就可实现放款)
& && && &&&
  配套产品
票据业务、资金结算、理财服务、信用卡、贵宾钻石卡、工资代发服务。
“商贷通” — 助您事业快速成长”
地方资讯: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入会申请书(附章程)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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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入会申请书(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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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启宁、黄德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部门:九江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122号
原告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奕民。
委托代理人黄杨辉,系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启宁,女,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黄德来,男,住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黄启宁,系被告黄德来的配偶,亦系本案被告之一。
原告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启宁、黄德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敏红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杨辉、被告黄启宁(亦系被告黄德来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6日,原告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了《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佛山支行潮商小微金融商业合作社互助基金的受托人,以各基金成员委托管理的基金对全体基金会员在民生银行的债务提供担保;基金由互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两部分组成,且民生银行收到成员缴纳的基金后,将分别按照互助保证金、风险准备金的集合开立了两保证金账户,两保证金账户里所有的款项为基金成员在民生银行发生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基金只能用于对基金会员在民生银行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不能用于其它用途。2012年12月15日,被告黄启宁以其控制的佛山市南海区国科镇南厨具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签署了《社员承诺函》,承诺加入民生银行小微金融商业合作社,承认合作社章程。2013年1月5日,原告向民生银行发出《互助基金会员确认函》,确认被告黄启宁等45人为互助基金会员;之后,被告黄启宁在签订《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时已经承认《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业务合作协议》对其产生约束力,并成功从民生银行处获得贷款。由于被告黄启宁等人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民生银行依据《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业务合作协议》第七条甲方(即民生银行)有权行使质权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甲方尽最大可能按如下顺序进行扣划:(1)从乙方(即原告)基金的互助保证金账户中先行扣划违约会员自身的互助保证金余额;(2)从乙方基金的风险准备金账户扣划;(3)从乙方基金的互助保证金账户内扣划剩余部分,及《最高额质押合同》第10条甲方(即原告)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担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Ω逗侠矸延?,第16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保证金账户内存款,乙方(即民生银行)有权直接扣划相应的存款以抵偿债务的约定,从原告提供质押担保的保证金账户扣划了元用于代偿贷款本息,并向原告发出《担保代偿证明》和《潮商基金保证金扣划明细》。其中,由于被告黄启宁违约导致被民生银行扣划资金为元。《佛山支行潮商小微金融商业合作社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基金会员的义务1、及时履行对中国民生银行贷款的还款义务,合法合规使用贷款,接受民生银行的监督和检查;2、及时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互助基金和基金运营管理费,且同意按本章程规定以基金为基金会员的贷款提供担保;否则中国民生银行的有权自主决定不予或限制基金会员的授信额度的提用;3、配合基金管理人对自身或其他会员的风险贷款实行债务追偿。原告认为被告黄启宁未能及时清偿贷款,导致潮商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被民生银行扣划资金用于代偿贷款本息,根据章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被告黄启宁应将代偿的资金归还。原告作为潮商互助合作基金的管理人,有权利和义务向被告黄启宁追偿。被告黄启宁、黄德来为夫妻,上述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有效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德来也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潮商互助合作基金保证金元及从2014年5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是基金管理人,受托对基金(即会员缴纳的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进行管理。原告一开始就动机不纯,放款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吴奕民、贷款经办人张某军在电话上强硬要求并反复催促会员把从民生银行借贷到的款项足额转到张某军、苏某好、吴某等人的私人账户上,说是他们的账户是公司使用的账号,说是应民生银行的要求,把这些贷出来的款项转到民生银行做基金,一个月就会还给我们。因为当时经办人张某军提供的账号不是在民生银行开的账号,而是其他银行的,黄启宁就向民生银行经办人咨询,民生银行表示没有这样的要求,他们的行为与民生银行没有任何的关系。黄启宁就没有把钱转到上述账号。从办理贷款手续至今,原告没有履行组织召开商会大会职责,也没有公开所有关于会员的缴纳费用的具体数据信息。被告没有得到信息,也没有收到与原告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等。互助基金会确认函是45人,借款是41人,原告没有向所有会员公布借款人的信息、没有借款的4人信息及其有没有提交保证金和风险金信息。民生银行提供给黄启宁的《关于佛山支行潮商小微金融商业合作社互助基金项目保证金及风险准备金的扣划说明》所载明的内容,原告一直没有全部公开。原告诉讼提交的《担保代偿证明》及附件潮商基金保证金扣划明细,只是代偿分配中的一部分,原告恶意隐瞒黄某润、林某娴、黄某的全部借款额,最大代偿金额的事实。黄启宁认为原告与这三人存在利害关系,侵吞会员的基金,损害会员的利益,给其他会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民生银行在《关于佛山支行潮商小微金融商业合作社互助基金项目保证金及风险准备金的扣划说明》提到因原告不予配合提供各基本成员具体对应的保证金数额明细,无法确认每个基金成员缴纳保证金的金额。综上,被告认为原告追偿代偿款目的是妄图通过合法途径掠夺会员的基金,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商会会员委托和保管的保证金及风险金元,被告缴纳200000元。被告请求法庭责令原告组织15个保证金和风险金受益人召开大会,协会被告按比例追偿200000元本金和利息。基金会员为本人代偿了563765.52元,被告应向41(或者45)个基金会员归还代偿款,但除了欠了款的15个会员有一些不完整的信息外,已全额还了款,缴纳了基金没有贷款的会员完全没有信息和具体数据,被告无法按比例计算该偿还给其他会员的具体数据。原告把与各会员签订的合同、服务协议等归还给各会员。如果已经给了会员,原告应出示签收证明。原告把故意骗取多收的担保费还给会员,计算合理的利息。根据《佛山支行潮商小微金融商业合作社互助社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原告把没有按照条款约定多收的保证金和风险金还给会员,还要计算合理的利息。原告集中全体会员在法院监督下进行追偿款项公平分配。原告公开各会员的保证金、风险金、担保费的具体数据。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复印件),两被告身份证(各1份,复印件)、两被告结婚证(1页,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业务合作协议(1份,原件)、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章程(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是潮商小微金融合作社的基金管理人,以全体基金会员缴纳的资金集合包括互助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为所有资金会员在民生银行发生的借贷提供质押担保。章程第十三条是基金会员的义务条款。
3、最高额质押合同及其附件(附件名称为单位保证金账户内存款质押清单,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为其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会员向民生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开立保证金账户。依据合同的第16条,在会员没有还款的情况下,民生银行有权扣划存款以抵偿相应的债务。
4、互助基金会员确认函(1页,复印件)、社员承诺函(1页,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向民生银行确认被告是互助基金的会员。
5、担保代偿证明及其附件(附件名称为潮商基金保证金扣划明细,1份,原件),用以证明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偿还民生银行的贷款,导致了民生银行在潮商基金保证金中扣划了被告的应承担份额元以清偿其贷款。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但实际上原告没有按照章程的约定召开基金会员会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保证金的存款是基金会员筹集的,所以保证金账户的存款及其利息应当先抵扣原告主张代偿的贷款利息。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无异议,确认民生银行从保证基金账户扣划了元以清偿被告黄启宁欠民生银行的贷款本息。
被告举证如下:
1、关于佛山支行潮商小微金融商业合作社互助基金项目保证金及风险准备金扣划说明(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出示的证据5没有黄某润、林某娴、黄某三人的扣划明细。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原告会另外向该三人追偿。
经审核,原告出示的证据1、2、4、5,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出示的证据3是原件,经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亦予以采信。被告出示的证据1是原件,本院确认其真实性。
综上,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查明以下事实:
2013年1月6日,原告(甲方、出质人)与民生银行(乙方、质权人)签订了一份《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佛)2013***1号],约定:为了确保甲方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业务下会员(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甲方以两保证金账户内的存款提供质押。
2014年4月23日,因被告黄启宁欠付民生银行《个人综合授信借款合同》(编号****0)项下的本息,民生银行遂从上述《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保证金账户中扣款元用于归还被告黄启宁的欠款本息。
被告黄启宁、黄德来是夫妻关系,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11日期间,属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是佛山支行潮商小微金融商业合作社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的受托人。被告黄启宁不向民生银行及时清偿债务,导致原告开立管理的上述基金的账户提供质押的存款被扣划以实现债权人民生银行的债权额元。原告对被告黄启宁享有追偿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黄启宁偿还上述款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管理的款项为被告黄启宁代偿导致损失并体现为利息损失,对比,民生银行扣划款项的时间(2014年4月23日),原告请求被告从2014年5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黄启宁认为其已向原告预缴了200000元但不能举证证实,且原告不予以确认,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原告管理的保证金账户因账户存有款项来源及产生的利息与其他会员之间结算关系,与本案无关,被告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黄启宁、黄德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应的债务由被告黄启宁、黄德来共同承担。
原告未就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提起诉讼委托代理人的律师费结算支付举证证明,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奶醯墓娑ǎ景概芯鋈缦拢?
一、被告黄启宁、黄德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元予原告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黄启宁、黄德来应以上项款项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中国人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3.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两被告负担4773.68元。被告黄启宁、黄德来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敏红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莹莹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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