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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兴县法院院长黄明支持假证断案劳动报酬拿&救助金&封我的嘴!_   申诉状  申诉人:李秀针,男,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兴平前街1幢A301。身份证:180014.  被申诉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法定代表人:侯松容,职务:总经理。  申诉人李秀针因康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对(2008)始民一初字365号,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09)韶中法民一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依《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08条、第200条的(1)(2)(3)(4)(5)(10)(1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一)(二)提出申诉。  申诉事项  1、依法撤销(2008)始民一初字365号(2009)韶中法民一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诉人立即支付拖欠的相关本案、调试、维修费、交通费劳动报酬共计67370元,以及不合理收费420.5元,总计67790.5元。  2、补偿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劳动报酬、上访几年、车、旅费、误工费、依《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一)、(二)、(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35号的第九条补办社会劳动保险、医保及相关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审法院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并且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严重的违法性,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61条、第147条、《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一)、(二)、(三) 第四十二条的(二)、(五)、款、第八十二条、《合同法》第36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35号的第九条。原一、二审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  首先,申诉人从始97年10月至2007年11月服务于康佳、于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提起诉讼,到二00八年九月二日开庭审理,已经给予充足的时间给被申诉人举证。更何况在二00八年九月二日的庭审结束时,一审法院审判员赖书娥当众宣布,此案不再审理,等待判决。当原一审法院询问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是否还有证据时,双方都明确表示没有新的证据提交。法庭也并没有说需要进行第二次开庭,进行第二次举证。在将近过了四个月时,原审法院却突然通知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开庭,而且判决的依据就是被申诉人第二次提交的证据,这其中的奥秘是不言自明的。其次,被申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没有提交原件,依法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证据本身存在严重的自相矛盾,从证据上来说,创业家电维修部于日才成立,创业家电维修部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约的“合同有效期为玖个月”(自日至日),可被申诉人提交的所谓证据中,有臆包弊支持伪证,串通陷害申诉人。  1、新证据法官不采信?!被申诉人一审提交的汇款单、证据有两张: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韶关站站长潘克坚汇款到李秀针帐号44-539—由中国农业银行韶关风度北支行汇出日(那天是我老妈妈九十五岁逝世向他要钱)汇了1000元和日汇2301元. “康佳韶关技术服务站站长潘克坚親笔签字的领月月康佳服务费和有关购配件的8张单据”, 申诉人从1997年10月至2007年8月与康佳韶关站是依法长期有效的事实服务合同关系!  2、新证据{12月29日开庭}原件“通知” 一张在‘(2002)始法经初字第14号)’存挡, 申诉人一审提交新证据12月31日15:43分(复印件)法官李小环已下定判决书为由拒绝接收新证据、一张盖有康佳广州分公司韶关技术服务站公章的“通知”内容是: “兹有本站始兴县特约专修员李秀针于日至15日因故未能及时上门服务,对公司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重申纪律,经决定扣除李秀针本人当月15天工资,合计1350元,特此通知”站长:潘克坚签名。(新证据“通知”经始兴县人民法院日认可加盖法院公章,)由此可证明申诉人就是康佳的员工!因此康佳有意逃避,故意刁难,说申诉人没有康佳服务合同,是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4、82、87条和《合同法》第36条、第107、113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35号的第九条, 被诉人应依法补办社保十年,拖欠的劳动报酬偿还申诉人。  2005年8月份为康佳售后上门服务去南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实属工伤,当时就打电话告知站长潘克坚,但至今未得到相应的补偿。伤势有照片为证。可原一二审法院对此完全不予理会,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其判决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是错误的!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与案外人白玉庆的创业家电维修部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是乱点鸳鸯谱,典型的拉郎配,是非常荒谬的。并且程序严重违法!违反了:《合同法》第49条。  首先,申诉人自始至今从来就不认识白玉庆是谁,更不要说与之存在关系了。其次,对于被申诉人提交的“白玉庆”签名的“情况说明” (非法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就是白玉庆自己的签名!如此审案实在是匪夷所思!如果法院认为申诉人与白玉庆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就应当追加白玉庆为本案的第三人!更为可笑的是,在白玉庆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凭什么就认定申诉人的服务费已经全部结清!?请问还有天理吗?因此,本案属于遗漏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违反了:《合同法》第49条。依法就应当予以再审!  三、原二审法院连基本的举证责任都颠倒,其认定申诉人的维修费已经结算了,毫无事实根据。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一)(二)(三),第十条(一)(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原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李秀针提供的结算凭证只有维修(点)员留存的一联,另一联即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部结算联李秀针未能提供,据其称已提交给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服务站的负责人但一直未结算,但从韶关市创业维修部的维修费结算表却表明其维修费已经进行了结算,现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提交的《康佳产品维修凭证》未结算过,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真是荒谬的逻辑,是如此判案绝对不可能有公正可言!首先,《康佳产品维修凭证》有两联,一联上交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结算用,一联申诉人留存,这样结算时是否对数双方才有核对的依据。申诉人主张没有结算,只能以留存联来主张,另一联已经提交给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诉人不可能还能拿出来,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认为申诉人提交的维修费已经结算,就应当将已结算的申诉人签字认可的凭证拿出来,而不是要申诉人来举证。可以说,原二审法院判案连基本的法律逻辑都混淆,其判决绝对是错误的!其次,姑且不论申诉人应当跟谁结算,也不论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单就申诉人提交的应当获得的报酬是67790.5元,而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已结算的费用又才多少呢?原二审法院凭什么说已经全部结算了呢?!显然,这完全是在偏袒被申诉人。违背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二)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  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提起再审申请予以驳回,是非常错误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一直存放在韶关市创业家电维修部”,因此,被申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举证属于“在举证期满后发现的新证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非常荒谬的!试想一下:日立案,日开庭,在9月2日开庭时,一审法院审判员赖书娥当众宣布,此案不再审理,等待判决。双方都已经明确表示没有新的证据要提交。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何以在长达将近四个月的时间里都不予结案呢?而非要到了12月29日,被申诉人一提交证据,12月30日判决书就出来了,李秀针于开庭的次日提供新证据给法院,但始兴县人民法院却以已下定判决书为由,拒绝接收新证据、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47条,当事人依法了解《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试问此案有没有经过始兴县人民法院院长签字延期?  如果不是被申诉人与办案法官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话,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这一点恐怕连三岁小孩也知道!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将申诉人几年来的辛勤劳动所应得的报酬一纸判决就予以剥夺,根本就不顾申诉人的死活。一、二审判决是极其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因此,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强烈请求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依法监督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一个合理说法。请求1:国家政府检察院,法院依法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再审! 2:康佳补办社会劳动保险10年和医保及补偿诉讼费、律师费、上訪车旅误工费等与相关本案几年损失的费用偿我,并书面回复于当事人!  此致  敬向各位领导干部一拜!  申诉人:李秀针.
  身份证:180014.  联系电话:、  临时通信址:广东始兴县东门路120号,   日  证据如下:  附:
判决书叁份:
(2008)始民一初字第365号。  (2009)韶中法民一终字第266号。  (2009)粤高法民—申字第1568号。  附: 证据  1: 固定合同2年:康佳系列产品用户服务指南2本,康佳产品维修结算凭证23本516张  2:康佳产品维修结算凭证(合23本516张/台)。样本2张。  3:康佳广州分公司韶关站站长潘克坚親笔签字的结算单至月。  4:2005年8月为康佳售后上门服务受伤势有照片为证,照片4张。  5;送货单7张, 韶关站站长潘克坚親笔签名购件。  6:被告一审提供:经韶中法谭庭长查证是康佳广州分公司韶关站站长潘克坚汇款在中国农业银行韶关风度北支行, 汇给户名:李秀针和, 汇款单合2张。  7:康佳广州分公司韶关站站长潘克坚传真单日2张  8:康佳广州分公司给我单价表2张,1、《2007年韶关地区彩电产品网点结算价格参考标准》2、《康佳产品超保服务收费价格标准》合同证据。  9:康佳集团韶关枝术服务站站长:潘克坚签名:(新证据“通知”经始兴县人民法院日认可加盖法院公章一份. 合同证据.  10:被告一审提供:伪证据(创业维修2***年*月维修结算表)原证签名时单位是空白。实据(韶关服务站维修员维修员维修统计表)和工资表是证据。  11: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韶关市创业家电维修部合同一份。  12:韶关市创业家电维修部工商执照、白玉庆身份证各一份。  13:情况说明一份。被告非法伪造假据.  14;申请法院查证&康佳服务合同证据&”康佳维修部” 印章名称就是合同   15;韶中法院法官谭伟才、朱应麟、始兴法院院长黄明、法院信访部询问笔录、录音保存。  说明:错案:判决书  一、 (2002)始法经初字第14号  二、 (2004)始法太民初字第57号  始兴县法官徇私包弊有臆支持假证断案害我无家可居!  始兴检法官与韶关中检法官串通包弊立案不查的背后,潜伏职务犯罪!始兴法院长黄明支持假证断案、劳动报酬案用&救助金&封嘴! 民去何处找公正?  依《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康佳拖欠我劳动报酬、补办十年社保一案,申诉到始兴人民法院无果!始法院院长黄明支持假证断案纯违法、虐待,辱骂当事人,对案件冷硬横推,逼供当事人签名,拿&救助金&6万8千元封我的嘴叫我不要说话! 做假证报上级,欺骗社会和人民!  百度搜索见“法官上门耐心疏导 5年积案终消除”,发布时间 10:33:42中国法院网讯 (汪次安 蒋玉鹏) 、、、、、、。{全文见第8页}责任编辑:陈思  上述全文事实是另一回事:“是始兴县人民法院院长黃明卑劣手段故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袒护错案颠倒黑白欺骗社会和人民,”至今无果。  因“(2008)始民一初字365号”错案,数次请求始兴县法院解决,院长黄明2012.12月说;申诉人李秀针以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康佳公司拖欠劳务费共67790.5元,补办十年社保。申诉人李某起诉到始兴法院、法官有臆徇私包弊支持伪证,见(冤假错案依法再申诉)事实清楚。申诉人依法依据不服一审判决,向韶关中法院至省高级法院、继续走访、上京反影地方法院法官臆持伪证判案的事实,错案依法依规上访有错吗?  上访几年,始兴县法院院长黄明对李某用卑劣手段故意编造虚假事实说:“经多次反复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思想说服工作后,李某心中的“结”终于有所松动。于是始兴法院将李某年老体弱多病,家庭生活困难等。”  访民多年诉求几个案法院法官徇私包弊支持假证断案、花言巧语胸无点墨、强词夺理欺人太甚没有事实根据地废话,是欺骗社会、欺骗人民、现申诉人还在始兴东门路120号营业维修家用电器靠体健命长、双手勤劳艰苦过一生、也沒出言要法院办低保和救助金支持、只是诉求法院法官依据公正康佳偿我的劳动报酬和补办社保。  感谢党中央领导多次下文,法院黄明用虚假卑劣手段(照我相)回复上级领导,所黄明支持假证断案纯违法、拿&救助金&6万8千元封我的嘴叫我不要说话!
我流泪走访数次法院七楼,黄明说:“该案错就错了,你是有证据、你再申诉也不一定会赢,不要管法院怎么来的钱给你,不要追究了……。”(有录音为据)  申诉人曾数次反复依法依据向始兴法院、政法委、中级法院、检察院、人大申诉,他们官员串通一气徇私坚持错案不更正,拖案了事。  韶关人民检察院:“韶检民行立{2011}44号”全文如下;  李秀针;你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韶中法民一终字第266号行政判决,向我院申诉。我院决定立案审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日  韶关市检察院民行科徇私包弊不采信证据、串通一气立案不查、做假据报级、一拖了事。  由于上级领导多次下文监督、违法违规在日以“信访告知书”韶检群函告字{2014}6号说:“始检陈**和韶检唐**做假据报上级”、所【2011】89号民事行政检察不抗诉决定。又说:送达在日,该邮件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被退回我院。试想一下;我不是三岁小孩,我每封信的“申诉状”有详细“通信地址、门牌、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我在县城东门路120号长住12多年,当地法院和韶关中法院数次来訪,你检察院徇私包弊程序严重违法!串通欺骗申诉人。  在日下午3时专訪韶关市检察院信訪科(有一位老检察工作人员不原说出自己姓名)坚持错案、支持假证,不采信新的证据、无故拖延对当事人案件冷硬横推,他连续吃四只烟不说话!  韶关市中法院民一庭长谭伟才徇私包弊解决该案说:“先给申诉人办个低保为名,后说拿两万元至四万元現金,你老李就不要去上访了,把该案结了,还欺骗要申诉人先写收款收据给谭伟才,以后由韶关中级法院给你汇款,结果没有得情。”再臆指韶中法院.15:51分朱应麟再次臆造事实、还强行要申诉人签名“收款收据”和“承诺书”,坚持错案遭到我拒绝,朱应麟徇私包弊、妄图欺骗,陷害申诉人。(有录音、证据、判决书为据)  始兴法院院长黄明在日上午因“康佳劳动服务合同纠纷、补办十年社保案”接访(在法院七楼)笔录上臆造事实,辱骂、逼供、虐待徇私包弊、妄图欺骗、陷害申诉人。在电脑法院网站做假帐欺骗社会欺骗人民,如下事实:“法官上门耐心疏导5年积案终消除。”始兴县法院法官根本就没有到申诉人家中、申诉人曾多次泪求始兴县政法委邓所光,法院院长黄明、他们支持假证断案、花言巧语、坚持错案。  申诉人忍无可忍在辱骂、逼供、虐待之下在接访笔录上签字内容:“同意法院依法解决本案、本案不再上访和上诉。”申诉人要求法院将“接访笔录”复印一份给申诉人,黄明院长粗言拒绝!无果!  申诉人在日写了申请书,内容: “因康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对(2008)始民一初字365号”拖欠劳动合同服务费67790.50元 错案,申请始兴县政法委监督法院依法公正,法院坚持错案不回复包弊至今。  黄明院长.9;30分来电()欺骗的手段臆要我在接访笔录上不要写其它内容,只写你自已的名字,我法院就给你解决……(有录音、证据、判决书、为据)”。  申诉人心想“法院坚持错案不改正”、在“接访笔录”写的内容触目伤怀、忍无可忍、无奈流泪签了自己名字,我要求的是补办十年社保,和劳动报酬67790.50元,也没得到依法解决,只好再次申诉,依《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还我服务劳动报酬,补办十年社会劳动保险等,以及错案造成花费几年的损失、诉讼费、律师费、上访车旅人工费偿还66岁老人。见日申请书。  再次送申诉状始兴县政法委监督转始兴法院至今无果。  始兴法院法官徇私有臆判错案,当事人去何处找公正?  见事实如下:  一、法官串通一气徇私舞弊为金钱臆造事实!  买卖手机合同纠纷一案(2002)始法经初字第14号,始兴县人民法院法官徇私舞弊、法院收我一千元现金费用不给收据、李聪华庭长收我证据不写收据。副院长张少雄法官李聪华与韶中法庭长谭伟才联手徇私枉法指使广州质检监定部门出示: “Panasonic GD92”就是“乐声GD92”的伪证判案。  新的证据:《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回复,广东省始兴县法院:针对贵方发给我公司的函件,特作以下答复:“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相关移动通信产品中使用“松下”及“panasonic”标识。”“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移动通信公司,现有的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相关移动通信产品中‘未使用“乐声”商标’日”。李某不服ー审错判上诉韶中法院、“庭长谭伟才主审”(200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84号不采信证据错判。再申请韶中检察院“控申科”官员联合串通:“有新证据,说无新的证据”,(见韶检控申科不提抗诉“{2005}5号”)和日松下电器公司回复法院的证据. 法、检官徇私包弊错再错。(有证据、判决书、不提抗诉回证)”。  二、法官徇私强制、“臆我无家可居” 倾家荡产!  (2004)始法太民初字第57号,李秀针与张某*离婚案,法官敇书娥明知故犯支持张某(张某带小孩1岁、3岁、5岁臆骗送到家门与李1979年12月结婚)、我与70多高岭母親任劳任怨贷款把三子女抚养24年至中专、大学毕业。婚后张某花言巧语四处桃花性开,陷害我与老母、实施家庭暴力虐待90高岭母親所无法容合.2004年离婚,法院判决母親66年所建农村平房60多平方米婚前财产一纸判决给张某一半,李某张某结婚20多年共有家私法院强制执行给张某、(张某亲人是法官)我就一无所有,倾家荡产的我现67岁的我无家可居,靠自己体健命长、双手勤劳艰苦过一生,法院法官做伤天害理的事实,令我无法忍受,我希望上级领导监督地方法官依法为民,公开公正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还我房产公正!  三、上访北京讨回公道 ,见错案“申诉状”  日起两次上京讨回公道,人大常委会一领导过问此事后,让当事人返回当地,称法院会给您一个合理的说法!上京回来送申诉状韶检控申科和韶中法院与始兴法院,他们串通一气! 韶中级法院谭伟才庭长主管本案,日交“流泪的申诉状”给谭伟才合谈,但谭庭长不采信证据、始兴县法院副院长李聪华幕后操纵、臆造事实与韶检控申科官员姓唐**、始兴检察官陈德文查证存放始兴县法院原件“通知” 一张在‘(2002)始法经初字第14号)’存挡,有新的证据,说没有新的证据,串通一气联合做假证报上级领导陷害申诉人。依《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康佳服务合同案拖欠劳动报酬人民币67790.5元,补办十年社会劳动保险,几年上訪费用等讨回一个公道,至今无果。敬请主处部门书面回复本人!  据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见》……中国坚决杜绝违法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行为,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3月20日最高法日前制定下发了《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科学的错案评价体系,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尊敬的各领导、社会媒体、讨回一个公道  敬礼!  申诉人:李秀针.
身份证:180014.  联系电话:、广东始兴县东门路120号
  日   始兴县法院院长黄明做假证上报上级的证据确凿如下:  法官上门耐心疏导 5年积案终消除  发布时间: 10:33:42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0  中国法院网讯 (汪次安 蒋玉鹏) “谢谢院长,从今天开始我要以积极的心态好好工作、好好生活!”这是今年已64岁,涉法上访5年多的李某,1月14日在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向该院院长黄明说出的一番发自内心的话。   2008年7月,信访人李某以与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始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维修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7790.5元。同年,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案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李某仍然不服,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李某在省院驳回其诉求后,不但没有正视自的证据问题,反而不断四处越级上访。多年来,虽经相关部门反复做李某的思想工作,但始终没有解开李某心中的“结”。  为解开李某心中的这个“结”,始兴县法院院长黄明针对信访人陷入缠诉之中不能自拔这一实际情况,多次上门主动疏导,进而使其回归理性,正视现实。在指出其过激行为不当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接纳;在耐心听其叙述的同时,又严肃指出其所反映某些情况与法不符,所提要求于法不能满足。  经多次反复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思想说服工作后,李某心中的“结”终于有所松动。于是始兴法院将李某年老体弱多病,家庭生活困难等实际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并经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给予了李某一定的生活救助。14日上午,李某专程来到始兴县法院,于是出现上述一幕后。
  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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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30天通知,及时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也无须支付。连江天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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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发布2015年劳动节休市期间证券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作者:李超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4月24日发布2015年劳动节休市期间证券资金清算交收安排通知。2015年4月30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全国股转系统退市B股、港股通除外,以下同)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5年4月30日,资金交收日为2015年5月4日。2015年5月4日发生的证券交易和2015年5月1日―4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5年5月4日,资金交收日为2015年5月5日。2015年4月28日、29日、30日发生的B股及全国股转系统退市B股交易,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5年5月4日、5日、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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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假的,,,这种骗术都过时了好吗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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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曾接到类似的,拒绝了,你现在一些可靠的网站买像京东之类的,500左右的平板到处有很多牌子
不要轻信这些电话推销的,你又看不到实物,而且这个价格网上到处可以买的到,实物图和效果宣传以及买家评价都可以参考,有时网商还搞活动优惠
你可以京东易信看看,天猫也可以,淘宝假货多你自己辨别,不要买到问题的,当然物美价廉的也有,不要被部分的问题卖家而认为就没好的了
淘宝卖家多,商品也够全,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找不到的
是真的,不过电脑质量不咋地,充其量是个大点的手机,,分辨率都没手机好,至于说是会员什么的,全是废话,就是提高销量而已
如果是人工电话,有可能是真的,如果是语音智能,觉对假的,最好别交
骗子的,送的平板是山寨中的山寨
网络诈骗。千万别信。信就上当。
恭喜你还没被骗
骗子,后续还会要钱
真的,快交钱
这你也信啊,开口问你要钱的就是骗子啊
骗局,不要上当哦
骗人的,不要
就一个诈骗电话了?怎么举报?
这个不骗钱无法立案,可以电话黄页标记
哪有那么好的事,骗人的,
哪有那么好的事,骗人的,
记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就是骗子
千万别相信
骗子手段不一般
假的,别去,就算是真的,也不是好的
是真的,但是电脑很垃圾,
天上不会掉馅饼的始终要记住这句话
绝对是骗人的
骗人的,都是模型
参加个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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