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李哥庄庄那里有建设银行自动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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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李哥庄镇:打造中国制帽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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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李哥庄镇:打造中国制帽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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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王锡玉、侯娟、青岛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胶商初字第12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39号。负责人陈焕焱,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宁,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锡玉,男,汉族,胶州市。被告侯娟,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李哥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瑞成。委托代理人吴瑞现,男,汉族,住胶州市,系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王锡玉、侯娟、青岛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葛宁,被告青岛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瑞现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王锡玉、侯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称,日,被告王锡玉与原告签订编号为4-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锡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60000元用于购房,被告王锡玉、侯娟系夫妻关系,被告侯娟书面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青岛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锡玉、侯娟的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锡玉、侯娟用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广场大街17号网点楼48号网点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发放借款。但被告违反合同逾期还贷,已构成根本性合同违约,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判令解除双方借款合同,二被告王锡玉、侯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元,(暂计算至日);2、判令被告王锡玉、侯娟承担自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规定利率执行);3、判令被告王锡玉、侯娟承担原告就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8500元;4、判令原告在被告王锡玉、侯娟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依法行使抵押权,有权对二被告抵押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青岛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锡玉、侯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锡玉、侯娟均未答辩。被告青岛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只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对被告王锡玉、侯娟放款之前提供担保,银行放款之后和公司无关,是银行与被告王锡玉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公司并无责任。经审理查明,日,被告王锡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王锡玉提供贷款560000元,用于购买被告青岛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胶州市李哥庄镇广场大街17号网点楼48号网点房。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即自日起至日止,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确定,以个人贷款业务申请表记载的年利率7.755%计算。借款人以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在本合同签订的贷款率下按月共分120期偿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不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即构成违约。贷款人可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也可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并承担以法律手段追偿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合同中约定被告青岛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王锡玉的上述56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等)。保证期间从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财产的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青岛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有关约定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抵押并到胶州市房产局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案号为胶房地预市字第号。并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给原告。借款人王锡玉借款后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止至日,借款人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元。还查明,二被告王锡玉、侯娟系夫妻关系。被告侯娟在与原告的《个人贷款业务申请表》中,做出共同还款声明,声明其对被告王锡玉因购买涉案房屋向原告借款560000元并抵押该房屋的事实知晓并同意,同时承诺与被告王锡玉共同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义务。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8500元。另,本院依法给二被告王锡玉、侯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时,原告垫付公告费6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贷款业务申请表》、《个人住房(商品房)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个人贷款对账单、结婚证复印件、胶房地预市字第号预告抵押他项权证书、委托代理协议、诉讼费用明细、律师费进账单及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存案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锡玉、侯娟、青岛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借款人王锡玉发放借款,被告王锡玉应当承担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现被告王锡玉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依据借款合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欠款共计元(截止至日),并承担自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规定利率执行),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被告王锡玉承担原告就本案诉讼制度的律师代理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王锡玉在贷款合同中还约定被告王锡玉以其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广场大街17号网点楼48号网点房产一处向原告提供贷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要求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侯娟系被告王锡玉的妻子,被告侯娟为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声明,声明其对被告王锡玉因购买涉案房屋向原告借款560000元并抵押该房屋的事实知晓并同意,同时承诺与被告王锡玉共同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义务。原告据此向被告侯娟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青岛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主张。因原告与被告青岛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从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财产的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王锡玉已对涉案房产的相关抵押事项办理完毕,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被告青岛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保证期间亦应随之终止,原告请求被告青岛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锡玉、侯娟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被告王锡玉、侯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本金元。二、被告王锡玉、侯娟承担自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规定利率执行)。三、被告王锡玉、侯娟承担原告就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8500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有权对被告王锡玉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广场大街17号网点楼48号网点行使抵押权,对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905元,由被告王锡玉、侯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宝刚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田 振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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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哥庄精装婚房带储藏室全包费用36万出售
  地处李哥庄中心区,可按揭!地处全国经济百强镇李哥庄镇,零八年李哥庄被评为青岛市卫星城全国小城镇设示范点,一二年后李哥庄已被建超过十万的现代化小城市,因此升值潜力无限。超低首付,让工薪阶层满足自己的的有房梦,让投资者投小钱获大益小区。
周边:农贸市场中小学:李哥庄镇中学幼稚园:小区内设幼儿园综合商场,利客来商场医院:李哥庄镇中心医院邮局:李哥庄镇邮局银行:农村信社,农业银行,邮局,建设银行其他:周边企业众多就业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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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代理李哥庄各个小区一手房二手房,电话联系了解更多二手房房源信息,本人竭诚为您服务,希望在我的努力下能为您找到最理想的房源!
我们本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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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为参考首付和参考贷款,您可以更换下面选项获得自己的专属贷款详情
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是指所贷款的额度总额占房款总额的比例。按揭成数=贷款的额度/房款总额
6个月(6期)
9年(108期)
10年(120期)
11年(132期)
12年(144期)
13年(156期)
14年(168期)
15年(180期)
16年(192期)
17年(204期)
18年(216期)
19年(228期)
20年(240期)
21年(252期)
22年(264期)
23年(276期)
24年(288期)
25年(300期)
26年(312期)
27年(324期)
28年(336期)
29年(348期)
30年(360期)
税费由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构成。具体税费因房
源不同有差异,详情请咨询经纪人。
参考首付:12.00万(3成)
贷款金额:28.00万(成)
支付利息:万(利率%)
¥4444元/平米↑小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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