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申请享受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一般要多久

关于印发《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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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实施工作,保障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属于计划内生育&的条件,范围是: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
  &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应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程序如下:
  (一)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妇女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生育妇女在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时,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二)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样张)
  2.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样张)上海市生育保险领取流程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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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保险领取流程
上​海​生​育​保​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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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情况办理准生证流程:
一、夫妻双方都是外地户口
第一步:去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办公室:
女方办理:流动人口生育证明;男方办理:初婚初育证明
所需证件:
1、双方户口本
4、一寸照片
第二步:带好材料去现居住地所属区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上海市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和《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即准生证)
所需证件:
1、双方户口簿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
4、女方一寸或两寸照片2张
5、流动人口生育证明
6、户籍地出具《生育服务证》或婚育情况证明(若双方都是外来人员,必须提供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7、外来人口居住证
二、男方上海户口,女方外地户口
与上述办理方法一致,男方不需要办理初婚初育证明。
三、生育二胎
1、双方都是外地户口:需返回户籍地办理准生证
2、男方上海户口,女方外地户口。如符合生二胎政策,去男方户籍地所在街道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双方身份证
2)申请人户口本(父母及孩子)
3)申请人双方结婚证
4)申请人若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协议书\判决书)
5)申请人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声明
6)申请人若再婚的提供初婚者的婚育情况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提供独生子女证。
2)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3)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4)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5)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6)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华侨证明。
3、双方都是上海户口:如符合生二胎政策,去女方户籍地所在街道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所需材料参照上述情况。
上海准生证办理所需时间:
流动人口在沪办理准生证仅限于第一孩,如果材料齐备可在7个工作日后领取到“一孩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而生育联系卡材料齐备最快可当场办结。
注: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
上海准生证办理流程
  【受理机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
  【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12356
  【相关链接】:上海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如何办理?
  准生证办理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内生育。
  准生证办理资料:
  1、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2、双方结婚证;
  3、女方一寸或两寸照片2张;
  4、流动人口生育证明;
  5、《生育服务证》或婚育情况证明。
  【备注】:生育服务证及婚育情况证明必须由户籍地计生机构出具,若若双方都是外来人员,必须提供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上海准生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生育证明或初婚出育证明;
  2、申请人携带上述规定资料及户籍地出具资料到上海现居住地申请办理准生证;
  3、经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即可办理。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意见》规定 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来沪妇女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生育联系卡)时,应当同时出具《上海市 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供其回户籍地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来沪人员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生育联系卡)需要提交的材料为: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4、女方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怎样办理上海二胎准生证?目前,符合上海相关规定可生二胎的,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上海二胎准生证的办理流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上海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是怎样?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注意: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二)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三)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四)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五)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联系电话: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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