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epc工程总承包资质税收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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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工程分包方,税金一部分由总包方代扣,一部分我公司自己纳税,请问我公司给税务报表如何做,计税金
分包方,税金一部分由总包方代扣,一部分我公司自己纳税,请问我公司给税务报表如何做,计税金额显示只开票的营业额还是工程总营业额
计税金额是工程总营业额,但是填报表的时候总公司代扣的要体现出来,也就是填在应抵减的应税营业额栏目内.同时还要在附表的抵减税明细报表里填写,附表和主表的数字要一致.
报送报表时,总公司为给你们开的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作为你们已经纳税的证明,随同报表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审核.
关于你们给税务局应纳税的税率为3.38%,但总包方已按3.5%扣你们的税,这主要是因为所缴纳的附加税不一样所致,比方说城市建设维护税就有7%(城市),5%(城镇,),和1%(偏远农村).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多交的是不退的.
分包方,税金一部分由总包方代扣,一部分我公司自己纳税,请问我公司给税务报表如何做,计税金额显示只开票的营业额还是工程总营业额
计税金额当然是工程总营业额。自营业务开票做收入,分包工程也要开票记入收入。都要按当规定计提税费。只不过可以凭总包方开的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冲减已计提的相应的税费。
只要你把握住税费不重征原则和索取合法的完税凭证(如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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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包方代扣了税金,应该给你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不知是何原因不给?
2、你去税务局开发票时,可以跟税务局说相关税金已由总包方代扣代缴,但前提最好是你跟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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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工程税收征管浅析
摘 要:EPC总承包模式作为最合理的承包模式,代表了业内的先进水平和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对外来EPC总承包工程的企业会计核算及税务机关管理进行了浅析并提出了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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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税收风险
石红美摘要:工程总承包模式以其独特的优势逐渐成为发达国家工程承发包的主要模式。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已逐渐将工程总承包模式应用于工程项目中。本文从工程总承包的含义出发,阐述了总承包模式的优点,通过目前我国工程总承包的操作方式及会计核算方式的研究,分析该模式下合同签订环节及付款环节存在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务风险,针对上述税务风险提出了税务风险防范策略。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税务风险;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    一、工程总承包的含义及其优点    工程总承包(又称“交钥匙”工程)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的优点表现在: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广泛使用的承发包方式,有利于理清工程建设中业主与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方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比如,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业主选定总承包商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直接由总承包商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分包,业主无需再实行平行发包,避免了发包主体主次不分的混乱状态,也避免了执法机构过去在一个工程中要对多个市场主体实施监管的复杂关系。    二、工程总承包操作模式面临的税务风险    我国工程总承包还处于起步阶段,各项法规还不是很健全,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税务风险。    (一)面临双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风险    总承包商在和业主签合同时往往只签一个总承包合同,或者在总承包合同中将设计、采购和施工分别显示,这种合同签订方式面临着被税务局判定为混合销售的风险。一旦被判定为混合销售,总承包方有可能就总承包合同全额缴纳增值税,因为在EPC总承包合同中,设备供货部分往往占总承包合同的大部分比重。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这样,对于施工部分,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将会加重EPC总承包商的税收负担。同时,施工部分已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的营业税基本上也将无法申请退回。    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这样,对于EPC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设备来说,就面临着立法模糊不清的状态,一方面业主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以供其作进项抵扣,另一方面,项目所在地地税局又有可能依据该第十六条要求设备部分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风险    1. 会计核算方式引起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风险    总承包项目一般工期较长,审计机构年终审计时会要求企业对于总承包项目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及结转相关的成本,税法也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此操作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及结转相关的成本,产生的利润要立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然而目前总承包项目业主给付的工程款收入往往小于按照工程完工进度应确认的款项,企业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用于赋税,对于资金流量本来就不足的企业来说,负担必定要加重。另一方面,如果总承包方施工部分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该施工企业出于节约成本及延迟交税两方面考虑,工程形象进度一般达到70%时才一次性开足全额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若在汇算清缴前不能按时取得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总承包企业面临调增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再者,如果业主要求总承包方提供施工发票,总承包方将推迟享受差额纳税的税收优惠。    2. 付款条件引起的所得税和营业税风险    由于受市场行情的影响,目前的市场基本是甲方市场(部分垄断行业除外),业主签订合同时或实际付款时,会按照所付款项的一定比例收取一定的融资费用(俗称“贴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额外收取的贴息部分或直接从项目款中扣除的部分,由业主开具收据给对方,对方凭借该收据进行财务处理。如此操作面临如下税务风险。    (1)营业税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六条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这是企业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因此,企业取得的贴现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绝大多数企业均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存在补缴营业税款的风险。    (2)所得税风险    由于业主未向买方开具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只是开具收据,买方凭借收据确认为财务费用,税务机关可能不承认该项费用,存在所得税风险。 三、工程总承包税务风险的防范    针对上述税务风险,根据本人工作经验,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避免双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策略    1. 拆分合同    总承包项目在报价阶段分别按照设计、施工、设备销售进行报价,中标后,和业主进行协商,将一项总承包合同分拆成设计、施工、供货等三个合同。如此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税务机关认定为混合销售的风险,避免双重交税的风险。但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对于政策的理解及把握的尺度不一,此种做法并不能完全规避掉税务风险。    2. 成立设备安装公司    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成立或并购设备安装公司,将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及安装部分交给该公司,该种做法可以规避掉双重交税或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风险。但重新成立公司一般会受到各种资质的限制,对于承揽业务受到一定的影响。并购公司会增加企业的资金压力,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好纳税筹划。    (二)降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风险的应对策略    1. 降低项目前期利润以达到延迟交税的目的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关键在于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准则,企业可以采用已经发生的成本与项目预计总成本之间的比例来确定完工百分比,准则本身存在一定的可操作性,因为项目预计总成本随着项目施工的进度及市场行情的变化,预计总成本随时都在发生变动,故企业可以通过预计总成本来调节项目完工进度,项目前期少确认利润达到延迟交税的目的。    2. 通过合同条款约束施工方开具发票的时点    按照现行的营业税相关政策,对于施工部分,总承包方不再具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为了监督施工企业及时缴纳营业税,降低总承包方的纳税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对取得施工部分的发票时点与工程形象进度相挂沟,不仅能够避免所得税风险,对于总承包方还能够及时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政策,避免提前交纳税款的风险。    3. 针对不同的客户及供应商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    总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综合考虑客户和供应商的信用级别,在不承担贴息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合同额。如此操作,总承包方收到的项目款总金额一致,一方面降低了合同额虚增所增加的相关税费,另一方面也不存在上述营业税和所得税风险。不过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相互之间的不信任,大部分企业都想多签合同额,承担贴息。这和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机制不健全有关。    总之,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特别是在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求企业不断完善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项目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情况下,做好税收筹划,从而降低各种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田峰.EPC工程总承包中的财务管理[J].金融经济,2011(12).    [2]林少雄.工程总承包(EPC)税务规划与财务实施[J].工作研究,2010(02).    [3]罗军.浅谈国内工程总承包项目财务管理重点[J].消费导刊,2008(08).    [4]密国强.工程总承包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初探[J].财经视点,2012(07).    (作者单位: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研究设计院)
13:39:37 | 刘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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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对外工程总承包税收
对外工程承包的税务筹划可以分为国内和国外两个部分;国内部分;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筹划;增值税方面,承包对外工程的企业运往境外的,为实施;所得税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要求,;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一;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费用÷合同预计总;当期确认的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一以前年;当期毛利:当期确认的收入一当期实际
对外工程承包的税务筹划可以分为国内和国外两个部分国内部分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筹划。增值税方面,承包对外工程的企业运往境外的,为实施对外工程所采购的设备、材料、生活物资,以及不再运回境内的机具、工具等出口货物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政策享受免税并退税的优惠政策,所退的税是采购的并运往境外的设备、材料、生活物资、机具、工具等采购价格中含有的增值税。另外,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在国内分包的施工企业,如土建、安装企业,为实施该对外工程项目而采购出口的物资,如钢筋、水泥、安装材料及消耗性材料等,也可以享受免税并退税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分包企业并不是直接承担对外工程的企业,没有对外出口权,因此无法直接享受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享有的直接免税退税的退税政策,只能采取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退税或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代理退税的方式退税。所谓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退税就是分包企业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采购其分包范围内的用于对外工程的物资,并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出口褪税。所谓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代理退税就是分包企业以其自己的名义采购其分包范围内的用于对外工程的物资,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出口,而后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相关证明,分包企业再依据此证明向其当地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本文在此建议对外工程承包企业采用第一种方式退税,因为一方面代理退税涉及部门较多,退税的操作程序比较复杂,另一方面采用这种方式退税还可以相应调减分包合同中人民币金额的部分,减少施工分包企业开具的建安营业性发票的金额,从而减少分包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达到降低分包合同价格,最终降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成本的目的。所得税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的要求,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合同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一般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即根据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费用。这种方法包括两个步骤:首先确定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然后再依据完工百分比计量和确认合同收入及成本费用。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一完工进度: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费用÷ 合同预计总成本× 100% (1)当期确认的收入=(合同总收入× 完工进度)一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当期毛利:当期确认的收入一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3)从上述的公式可以看出完工进度与合同预计总成本成反比关系,即合同预计总成本越大,完工进度越小;当期确认的收入与完工进度成正比关系,即完工进度越小,当期确认的收入越小;当期确认的毛利与当期确认的收入成正比关系,即当期确认的收入越小,当期确认的毛利也就越小。也就是说合同预计总成本越大,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完工年度以前的各期间确认的毛利就越少,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越少。而合同预计总成本是承包企业在实施具体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之前所作的该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预算,其大小不仅取决于企业为完成对外工程承包项目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成本费用,而且还取决于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对具体工程项目未来所面临各种风险的认识和评估,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考虑的风险系数越大,合同预计总成本也就越大。因此,其估计数值的大小就间接地影响了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各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额,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当然,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增大,只能使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滞后,并不能减少对外工程承包企业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总额。营业税方面,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自身来说并不存在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因为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不在国内,即应税劳务的使用地在境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属于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于承包的大型对外工程项目,对外工程承包企业通常无法独立完成其全部工作,需要在国内、国外进行分包,如设计、土建、安装、调试、培训等工作,签订分包合同的国内分包企业因其并不是直接承担对外工程的企业,所以需要缴纳营业税及与其相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国内分包企业不应就其分包合同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为就其本身承担的分包工作而言并不是全部在境内使用,而是一部分在境内,一部分在境外,如国外现场设计服务、土建安装现场的施工、调试及培训,所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在与国内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应详细划分分包合同中国内与国外部分的工作及其价格 分包企业应仅就国内工作的价款部分,通常是人民币付款,开具营业性发票给对外承包企业用于账务处理,而国外工作的价款部分,通常是外币付款,开具结算单用于账务处理。这样做的结果是降低了分包合同的价格,从而节约了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成本。 ’ 国外部分首先要了解项目所在国的相关税收法律与政策,因为各个国家在工程承包业务方面的税法律是各不相同的,如果没有详细了解项目所在国的相关税收法律与政策就贸然投标签约,在现今国际承包市场这种残酷竞争的情况下,将很可能赔本,甚至吃大亏。另外,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因实施对外工程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我国与项目所在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的,那么其在国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可以进行抵扣的,抵扣的限额是应税所得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计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也就是说国外已纳税额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差额部分补缴;超过限额的,据限额扣除,超额部分不得抵扣。对于一些大型的对外工程承包项目,有的项目所在国在企业所得税上会有一些减免性的优惠政策。针对这种情况,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手段争取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因为按照两国间税收协定的规定,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项目所在国给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在限额以内扣除实际缴纳的和已经减免的视同缴纳的企业所税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税赋,节约税费,降低成本的目的。总的来说,国内的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应摒弃过去那种粗放式的管理模式,采用精细化的管理,不断地提高各方的管理水平,以适应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针对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筹划这个过去我们不熟悉、不重视的问题,更应该引起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关注。周密细致地筹划好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纳税问题,不仅有利于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顺利实施,而且还会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节约税务费用,实现更多的利润,从而增强对外承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专业论文、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应用写作文书、35对外工程总承包税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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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金融 进行分包 .业主无需再实行平行发包 .避 程完工进度应确认的款项.企业需要垫付 免了发包主体主次不分的混乱状态 .也避
大量的资金用于赋税,对于资金流量本来 免了执法机构过去在一个工程 中要对多
就不足的企业来说,负担必定要加重。另 个市场主体实施监管的复杂关系 一 方面 .如果总承包方施T_~3I分分包给其 二 、工程总承包操作模式面 临的税务
他施工企业 .该施工企业出于节约成本及 风 险 延迟交税两方面考虑 .工程形象进度一般 承包模式下的税收风险 我 国工程总承包还处于起步阶段 .各
达到 70%]tvj才一次性开足全额发票 .根据 项法规还不是很健全.导致在实际操作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问题 程 中.还存在一些税务风险 的公告》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f一 面临双重缴纳增值 税和 营业税
34号 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 的风 险 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 总承包商在和业主签合同时往往只签
成本 、费用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 一 一 个总承包合同,或者在总承包合 同中将
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在预缴季 设计、采购和施工分别显示 .这种合同签订 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 石 方式面临着被税务局判定为混合销售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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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的有效凭证 。若在汇算清缴前不能按 美 能就总承包合同全额缴纳增值税 .因为在
时取得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 .总承包企业 EPC总承包合 同中,设备供货部分往往 占
面lie调增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再者 。如果 总承包合同的大部分比重 对混合销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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