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截止昨天最后一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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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的信用卡逾期了四次最后一次超过90天,还款额度很小已经还款 ,因为买了二手房首付已经交了发现贷款下不来,这样最严重的后果是什么?
提问者:| 浏览次数:126次 |问题来自: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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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话协商解除!这都是批不下来的结果!
有可能会有违约金!
最严重的后果,根据买卖合同上写的进行
能详细点 描述吗?话说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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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了建设银行信用卡小额交易提醒
卡窗金币 枚
跑了网点两次,400电话打了两次,当地分行电话沟通四五次,最后一次26号来电话要了卡号和身份证号。
昨天用消费三笔,上午还没有提醒,中午开始突然有了,短信、微信一起提醒,今天收到参加活动的短信。
小伙伴们想参加的赶紧去网点吧,当面打400,或者让网点自己去打,活动到7月底~~~~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卡窗金币 枚
什么活动?去柜台还是电话申请呀。
卡窗金币 枚
看来楼主也是两边论坛跑的!!
卡窗金币 枚
尼玛 刚去了网点&&说不知道。信用卡中心的活动他们不管。
卡窗金币 枚
看来楼主也是两边论坛跑的!!
楼主是偷过来的~~~~~~
卡窗金币 枚
尼玛 刚去了网点&&说不知道。信用卡中心的活动他们不管。
让他打员工热线问
我的微信提醒已经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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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员:这可能是高盛最后一次拉低金价
就在高盛(Goldman Sachs)重申对金价的看空态度后,本周一(7月14日)金价经历了今年以来表现最糟糕的一天,大跌2.3%。
资深黄金交易员Jim Sinclair认为,13亿美元的超大卖单可并非为了支持美元或者推动股市。
Sinclair说:&这是为了给那些操纵市场的人赚钱,让他们空头回补再开始做多,这个卖单完全是为了创造机会,因为没有新的基本面因素来维持这样的出售或者推动它。&
不过,这样明显的操纵仍然是很少见的。但在高盛对黄金看空态度出现在媒体不久之后,就出现了巨量的卖单,说是巧合显然也很难让人相信。
Sinclair还认为,这可能是拉低金价的最后一次行动,金价会在这次的操纵之后再创新高。而从今天亚市金价的表现来看,确实有小幅回升。
来源:FX168信用卡诈骗案 - 九原区法院网
信用卡诈骗案作者:柴晓彦&&发布时间: 10:43:43【要点提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虽然对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但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恶意透支行为以及对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是否应该包括滞纳金、复利、手续费等费用)应该如何认定上。本案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理解运用。
【案件索引】
(2012)包九原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2年4月1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九检刑诉(20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7日,被告人崔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5000元的贷记卡。办理后于2009年8月28日第一次使用此卡消费,2010年7月1日最后一次消费,止2010年10月14日,超规定期限透支共计为14777.61元,截止2012年4月6日本息共欠22166.40元。经农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于2012年4月12日向发卡银行归还现金22473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7日,被告人崔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5000元的贷记卡,主要用于消费和ATM取现。被告人崔某分别于2009年8月28日第一次、2010年7月1日最后一次透支消费,期间被告人崔某曾有过部分还款行为。截止2010年10月14日,被告人崔某的透支金额为14777.61元,利息为5859.17元,本息共计20636.78元,截止2012年4月1日,被告人崔某欠银行的本息等各项费用共计22166.40元。期间,农行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人催收欠款,但被告人自收到该催收通知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2年4月12日被告人向发卡行归还了其所欠的本息及其滞纳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247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的报案材料,被告人崔某的供述,贷记卡外挂平台记录,催收行动历史信息,催收账户交易历史记录,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超规定期限透支本息共计20636.78元人民币,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行为,并主动向银行归还了透支的本金及其相关费用,有悔罪表示,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崔某未上诉。
审理本类信用卡诈骗案件的难点有二个:如何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是否应该包括滞纳金、复利、手续费等费用),以下逐一进行分析:
1、关于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但是,如何认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催收有无次数限制,持卡人催收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归还,本条法律均为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多次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非法占有资金、恶意透支、拒不归还的行为。
2、关于信用卡诈骗数额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崔某透支的本金为14777.61元,利息为5859.17元,滞纳金、复利、手续费等费用为1836.22元。如何让认定信用卡诈骗的数额,即是否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等费用呢?学理上及其实践中有不同意见,一直到2009年,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审判才得以统一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本案被告人崔某信用卡诈骗的数额应该认定为本息之和,即本金为14777.61元+利息为5859.17元=20636.78元。被告人在案发后退还了发卡银行的全部损失,包括滞纳金、复利、手续费等,悔罪表现好,因此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第1页&&共1页编辑:田晓东&&&&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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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凤华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凤华,女,汉族,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建材商店业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号、哈南检刑追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凤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日、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凤华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检察机关于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2月,被告人于凤华在光大银行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并进行使用,截止至日最后一次消费后,该卡共透支银行本金元,利息为15929.3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于凤华无力还款,造成直至案发之时,上述透支的款项仍未归还银行。2、被告人于凤华于2012年6月,使用其女儿于某某的名字及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银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并由于凤华进行使用,截止至日最后一次消费后,该卡共透支银行本金为9202.47元,利息为2162.04元,中国银行于2012年10月开始催收,于凤华均承诺还款却无力归还,造成直至案发之时,上述透支的款项仍未归还银行。3、被告人于凤华于2012年3月,使用其女儿于某某的名字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光大银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并由于凤华进行使用,截止至日最后一次消费后,该卡共透支银行本金为元,利息为42945.08元,光大银行于2013年2月开始催收,于凤华均承诺还款却无力归还,造成直至案发之时,上述透支的款项仍未归还银行。4、被告人于凤华于2012年3月,使用其女儿于某某的名字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兴业银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并由于凤华进行使用,截止至日最后一次消费,并经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该卡仍透支银行本金为25410.07元,利息为4318.49元,兴业银行于该卡透支时间超过1万元的2012年6月便开始催收,于凤华均承诺还款却无力归还,造成直至案之时,上述透支的款项仍未归还银行。5、被告人于凤华于2012年2月,使用其女儿于某某的名字及身份证明材料,在中信银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并由于凤华进行使用,截止至日最后一次消费,并经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该卡仍透支银行本金为12977.90元,利息为3219.71元,中信银行于该卡透支时间超过1万元的2012年7月便开始催收,于凤华均承诺还款却无力归还,造成直至案发之时,上述透支的款项仍未归还银行。综上,被告人于凤华五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元。经侦查,被告人于凤华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凤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于凤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1、2012年2月,被告人于凤华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开卡后多次进行透支,日最后一次消费32元,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没还款,至2012年12月透支本金元,截止2013年5月而产生的利息为15929.34元,其他费用42898.78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至案发时于凤华始终未还款。2、被告人于凤华于2012年6月,使用其女儿于某某的名字及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银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于凤华开卡后多次进行透支,日最后一次消费后,再没消费和还款,至2012年10月透支本金9202.47元,截止2013年10月因透支而产生的利息为2162.04元,其他费用为1677.05元。自2012年10月开始多次催收,至案发时于凤华始终未归还欠款。3、被告人于凤华于2012年3月,使用其女儿于某某的名字及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于凤华开卡后多次进行透支,日最后一次还款10000元后再无还款记录,截止2013年2月透支本金元,至2013年12月产生的利息为42945.08元,其他费用60224.42元。期间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至案发始终未归还欠款。4、被告人于凤华于2012年3月,使用其女儿于某某的名字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申办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于凤华开卡使用后多次进行透支,日最后一次消费,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未还款,至2013年2月透支本金25410.07元,截止2013年5月而产生的利息4318.49元,其他费用1961.85元。该行多次催收于凤华均承诺还款却无力归还,直至案发时,仍未归还该行欠款。5、被告人于凤华于2012年2月,使用其女儿于某某的名字及身份证明材料,在中信银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于凤华开卡使用后多次进行透支,日最后一次消费,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无还款记录,至2013年4月该卡透支本金12977.90元,截止2013年12月而产生的利息3219.71元。中信银行于该卡透支时间超过1万元的2012年7月便开始催收,于凤华均承诺还款,直至案发时,仍未归还银行欠款。综上,被告人于凤华五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元。经侦查,被告人于凤华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报案材料:日,公安机关接到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信用卡中心报案材料称,哈市居民于凤华(女,48岁)透支该行信用卡,欠款金额累计元,其中本金元,利息15929.34元,其他费用42898.78元,经开展工作,于日13时在哈市南岗区将犯罪嫌疑人于凤华抓获。证据二、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他与于某某是夫妻,于凤华是他岳母。在2012年2月至6月,于凤华用他爱人于某某的身份证,有于凤华自己去办的,有的是于凤华带着于某某去办的,分别在中国银行、光大、中信和兴业四家银行,办理四张信用卡,卡号已提供给公安机关。在他岳母于凤华没被抓之前,曾说过其自己的信用卡和他妻子于某某名下的四张信用卡透支款都用于装修瓷砖商店的店面及商店的租金,租金当时50多万元,装修60多万元,当时他比较担心是否能还上透支款,但于凤华说能还上。因生意不景气,资金周转链断了,就偿还不上银行欠款了。证据三、光大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及中信银行报案材料及被告人办理信用卡的申请表、交易查询单及催收记录:于凤华持自己身份证及用于文婷身份证办理信用卡五张,透支本金共计元。证据四、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龙江县,没有前科劣迹。证据五、被告人于凤华的供述:2012年2月,她用自己的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在光大银行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开卡后多次进行透支,透支款34多万元用于购买装修材料和日常消费,装修材料用于公司装修。开始按时还款,后因建材商店回款不好及店面装修导致手中没钱,使得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没还款。银行多次对她电话催收过,因资金周转问题始终未能还上款。因店面装修及做瓷砖生意着急用钱在2012年2月至6月间,她又使用其女儿于文婷的身份证及身份证明材料,先后在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办理四张信用卡。在办卡期间因她女儿正好怀孕不常在商店,所以邮寄到商店的信用卡她就都收起来,开卡激活后进行透支,她按照卡上的最大限额进行透支,其中光大银行卡透支30多万元,中国银行透支9000多元,中信银行透支了12000多元,兴业银行透支25000多元。透支款用于做瓷砖生意和装修店面,少部分日常消费。后来由于店面装修始终没有完工,生意没有进展,资金链就断了,她就还不上银行的钱了。在她没按时还款后上述四家银行都多次电话催收,银行催收对账单有时邮寄到商店,因办卡时留的都是她的电话,所以银行都是给她电话催收。于文婷有时也接到催收电话就及时告诉她,但终因没有钱一直没能还上银行欠款。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凤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考虑被告人犯罪数额、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凤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莉荣审 判 员  徐冬梅人民陪审员  苏惠梅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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