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补贴可以跨县领取吗?

江苏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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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内容摘要:省以上财政安排省属单位(农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县统一操作。跨县销售机具的经销商,须于当天营业结束前,将跨县销售的购机者清册报送购机者所在县农机部门,并按规定将销售机具的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关于印发《201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农〔2013〕44号
  苏农机行〔2013〕8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机主管部门:
  为确保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在总结近年经验和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201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办法》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与办理、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机具推广等事宜,对主要农作物机械化生产关键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当地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着力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对乡镇业务指导,做好补贴资金计划安排和结算、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工作。
  乡镇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操作主体,在县级农机、财政部门的指导下,乡镇政府要组织乡镇农机和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要着重加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补贴机具核实与监管、购机信息公示、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和补贴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一是乡镇农机部门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乡镇农机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明确告知补贴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要在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结算时,对其资格审核。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设置购机条件;不突破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的规定,超范围办理。在当地承包土地的外来人员须提供土地承包证明,购置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须出具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畜牧水产养殖证明或承包证明。对同一购机者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的和对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
  二是建立机具核实制度。县、乡农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对补贴机具实际在位情况进行核实。要建立机具核实台账,保存机具核实记录,实行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进行核实。不得擅自改变具体补贴机具的主要配置和参数,不得用非补贴机具替代补贴机具销售。对挤奶机、铡草机、固液分离机、秸秆压块制粒设备、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水产养殖溶解氧智能监控设备)、茶园防霜机等设备,必须现场查看,确认该机具符合补贴额一览表中相应的配置和参数条件,核实无误后,办理补贴报帐手续。对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微灌设备、曝气增氧、卷帘机、农用地源热泵机组等非标准配置或者须施工安装的机具,对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配置、参数及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附件6)中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核实,没有竣工验收和提供安装确认表的,不得报账。实地检查时,要积极推行“人机合一”拍照留档。对大中型机具,要重点核实。按照牌证管理要求,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全部实行注册登记,纳入安全监管。
  三是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县级农机部门应将发布补贴政策、公开补贴信息的网址,办理补贴有关的电子信箱和传真电话报省农机局汇总,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供货单位每天营业结束前将当天的购机者清册报送县级农机部门(没有销售的,必须零申报);在收到县级农机部门反馈的信息系统中对应的申请者编号的当天,将机具销售信息录入系统。县级农机部门在收到供货单位购机者清册的次日12:00时前将购机者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系统中对应的购机者编号反馈给供货单位;同时将累计至当天的购机者清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于12:00时前反馈给供货单位。====分页符====
  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经销商名单、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举报电话以及购机者清册(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本县(市、区)政府网站上公开,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
  具体操作时,要分别在乡镇农机部门办理购机补贴的场所、供货单位销售场所、县级农机部门发布补贴信息的网站公开信息,公开政策内容。县级农机部门和供货单位还必须每天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和累计到当天的购机者清册。
  五是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乡镇农机部门对补贴机具逐台核实后,必须将核实结果在乡和村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才能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六是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
  七是严格执行购机者自主选择制度。由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机具。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或以代收代购名义收取农民购机款。要对区域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不得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
  八是要规范购机者和供货单位行为。购机者所购补贴机具两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乡镇农机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机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购机者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不得超过该限额进行购机申请。
  供货单位必须信守承诺,严禁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在经销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不得代办补贴手续。要及时与购机者签订销售确认表,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要汇总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者清册,每天报送县级农机部门。要及时将机具销售信息(销售金额、发票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人机合影及发票原件照片等)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要按规定每天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和购机者清册。
  九是要统一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农机、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十是严格执行定额补贴标准。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和拨付工作。县、乡农机部门和乡镇财政部门要按时间进度要求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购机者,并将补贴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县级农机部门。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要加强对购机者和供货单位的监管,加强对补贴机具的核实。各市、县财政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省级财政、农机部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违纪行为。对问题较大的县,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格按照部、省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不在显著位置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不明示配置、不公开价格、不公布购机者清册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被县级农机部门书面通报3次及以上的经销商;不能每天提供补贴机具销售信息,影响补贴资金使用进度统计及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与补贴资金结算数据核对,被县级农机部门书面通报3次及以上的经销商;恶意串通农民虚假购机,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及时取消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须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县级和乡镇农机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各市、县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分页符====
  四、加强宣传,做好服务。要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知晓率,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切实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县、乡农机、财政部门要将补贴额一览表、经销商名单等补贴政策信息在乡镇公示栏张贴上墙,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和要求,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阳光操作创造环境。县级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有机结合,努力做到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实施与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政策宣传、资格确认、机具销售、机具核实、补贴资金申请结算等一站式服务。要积极为农民购机提供便利,鼓励地方积极开展对农民购机的金融信贷支持,鼓励企业和经销商对补贴对象购买大中型补贴机具实行分期付款或信贷担保支持。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和投诉,认真答疑解惑。县级农机部门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不误农时。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做好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对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及时核实,做好记录,并将相关信息报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省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等处理措施,保护农民的权益。要做好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动态跟踪监管,当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过低导致原确定的补贴额过高时,要及时将信息上报,省将及时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市、县农机、财政部门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总结,由各市汇总分别于6月15日和12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附件:
201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一、补贴资金安排原则
  根据中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农机化发展目标,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安排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有进有退原则。对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56个品目机具按照农民实际需求实行全普惠制。农民需求较少、操作不规范及产品技术不体现农机化发展方向的农业机械退出补贴范围,将生产急需、技术成熟和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新增到补贴品目。
  (二)因素分配、定额补贴原则。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补贴机具在科学分档的基础上,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机具,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
  (三)全价购机、县级结算原则。购机者按实际销售价购机,县级财政通过购机者账号(一折通或其它账号,包括开户行、开户名称和帐号)支付补贴款。
  (四)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原则。围绕优化结构、促进高效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资金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省按照各市、县2013年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机购置补贴需求量和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安排下达各市、县(市)第一批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并将根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年度内安排其它批次的补贴资金计划。年度内安排的补贴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补贴资金有缺口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提出正式申请,在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省予以追加安排。各地不得以省以上财政资金不足为由,拖欠购机者补贴资金款。
  省以上财政安排省属单位(农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县统一操作。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2013年确定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等12大类56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县级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上述品目范围内的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或江苏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县不得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品目范围内的机具实行累加补贴,可选择当地生产急需、销售量大的高效特色农机具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可参照部、省实施指导意见,自行研究确定补贴方案。鼓励地方财政对农机作业服务进行补贴、对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对农机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方面加大投入。
  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超过我省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具体补贴额详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2)。单机补贴限额12万元。
  同一购机户年度内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在我省当地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确定。严格遵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的相关规定。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经销商须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分页符====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
  2.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3.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4.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5.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6.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7.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能开具税务机打发票,服务质量达到WB/T 《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符合以上条件的经销商,确定其销售区域(原则上应具体到县域范围,鼓励选择在县域内有经销点的经销商),经销商实行备案制,省农机局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示,征求经销商经营地点所在县的县级农机部门意见。若县级农机部门对照经销商资格条件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应提出书面正式意见。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农机局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全省经销商名单。县级农机部门要将经营范围覆盖本县的经销商名单在乡镇张贴上墙,供农民自主选择。
  生产企业直销时,必须将直销点的设立情况报所在县(市、区)农机部门,由当地县(市、区)农机部门对其跟踪管理,并保证配件供应和三包服务要求。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补贴执行时间
  步进式和乘坐式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4种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日,其他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日。
  六、操作程序
  (一)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
  补贴对象自愿到乡镇农机、财政部门或经销商,领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附件3),或从省农机化信息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告知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乡镇农机部门1份;购机者2份,其中1份在购机时交供货单位,1份由补贴对象留存),并到乡镇农机部门登记备案。乡镇农机部门须当面讲解补贴政策内容,告知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登记备案后,购机者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购机手续。
  省属单位(农场)及其职工申领程序,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或直接由农林场圃参照办理,具体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确定。
  (二)全价购机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持政策告知确认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到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在非供货单位购机的不能进行财政补贴资金报账)办理购机手续,全价购机。
  供货单位按购机先后的顺序,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一式2份,购机者1份,供货单位留存1份备查,见附件4),并向购机补贴对象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三)信息报送
  供货单位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附件5),每天营业结束前报送县级农机部门(没有销售的,必须零申报)。县级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清册的次日12:00时前将购机者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启用乡镇录入),并将系统中对应的申请者编号反馈给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须在当天将机具销售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同时,县级农机部门须于每天12:00时前将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反馈给供货单位。供货单位每天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省农机局将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跨县销售机具的经销商,须于当天营业结束前,将跨县销售的购机者清册报送购机者所在县农机部门,并按规定将销售机具的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四)补贴资金结算
  1.乡镇农机部门受理申请。购机者应在年度政策实施期间内及时办理补贴申请。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乡镇农机部门提交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证明。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还须出具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畜牧水产养殖证明或承包证明。在当地承包土地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须提供土地承包证明,下同)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购机者账号(须办理上牌入户的按规定办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要安装的设备,须安装完成并提交安装确认表,见附件6)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乡镇农机部门受理购机者的申请材料,现场核对后,直接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及时将发票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分页符====
  2.乡镇农机部门确认补贴对象资格。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的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3.乡镇农机部门核实购机情况。乡镇农机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进行逐台核实,并在销售确认表和购机清册上签署意见。每月10日前完成对申请结算的补贴机具逐台核实工作。
  4.公示。乡镇农机部门于每月11日前,将已核实的购机者清册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5.乡镇农机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乡镇农机部门于每月19日前,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附件7)和购机补贴清册],报乡镇财政部门。
  6.乡镇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乡镇财政部门一是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2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三是出具审核意见,于每月22日前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乡镇农机部门。
  7.乡镇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乡镇农机部门于每月23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农机部门。
  8.县级农机部门审核。县级农机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确保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抽查核实。应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与管理信息系统中供货单位录入的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若发现系统中没有申请结算的购机者信息,则对该机具不予报账。如属于供货单位未及时报送信息造成不能报账的,供货单位须承担责任,支付购机者补贴款,或与购机者协商一致后退货。县级农机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财政部门。
  9.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于次月5日前,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具购置补贴(简称农机购置)”,并将资金拨付结果于2日内通报县级农机部门。对于补贴资金兑付不及时的县(市、区),一经核实,省财政将在财政支农绩效考核中对其一票否决。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材料存乡镇农机部门。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参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1号)执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七、工作职责
  (一)乡镇
  在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指导下,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农机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分别为:
  1.乡镇农机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并登记备案;受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审核购机者资格;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
  2.乡镇财政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向购机者和经销商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乡镇农机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20%的比例对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实。
  (二)县级农机、财政部门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分别为:
  1.县级农机部门
  (1)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2)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3)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乡镇的业务培训。
  (4)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及对供货单位的信息反馈。
  (5)公开信息。每天公布购机者清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6)审核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7)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乡镇农机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2.县级财政部门
  (1)指导乡镇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会同县级农机部门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3)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乡镇财政部门的业务培训。
  (4)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拨付补贴资金,并将拨付情况通报农机部门。
  (5)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6)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乡镇财政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三)市级农机、财政部门
  督促所辖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做好信息周报和工作总结;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检查;组织对所辖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四)购机者
  1.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的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2.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3.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补贴机具。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乡镇农机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转让补贴机具、虚假购机、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等行为的,取消其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4.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五)供货单位
  1.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2.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
  3.报送信息,公开信息。每天报送购机者清册,及时登录系统录入数据;公布购机者清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本县所有经销商名单。
  4.做好产品服务、信守承诺。
  5.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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