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罚款的滞纳金计入什么科目能否计入经济损失

    【案例】  日,某地药监局对辖区一镇卫生院从不具备医疗器械检验试剂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检验试剂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是: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免于罚款。并载明: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院于8月16日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后,卫生院未按要求在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并于当年11月13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2月30日,一审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日,该卫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决定。  今年3月20日,药监局向该卫生院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告知其“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并加处罚款10万元”,逾期将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月25日,该中心卫生院进行了陈述申辩。3月28日,该卫生院就“加处罚款”部分到市政府法制办进行行政复议,认为行政诉讼期间不应纳入加处罚款的计算时间。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行政诉讼期间是否可以计算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评析】  一般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4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据此,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罚款的加处罚款数额,应当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第“十六日”开始计算,这一日实际上就是《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的“实施加处罚款”之日。  由于《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已经对加处罚款数额做了限定,即“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按照每日百分之三计算,只要执行34天,就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最多是罚款数额本身。    特殊情况    对于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如何计算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起止日期?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从复议、诉讼权利期间结束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对于当事人提起复议、诉讼的,从最终裁决文书生效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另一种意见是,加处罚款或滞纳金金额,应去除法院行政诉讼立案到法院下达判决书生效这段时间。  笔者认为,计算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应按第二种意见执行。上述案件计算加处罚款,计算日期应该从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之日15天后)至日(提起行政诉讼前),然后从日(签收二审判决书之日)开始计算,并明确以下4个方面的情况:  1.关于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起算点的认识。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以法治精神作指导,因法律授权不明而导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上出现分歧时,应作出有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2.诉讼期间不等于起诉期限。起诉期限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为“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诉讼期间则是指法院立案受理后至终审判决作出的这段时间。诉讼期间停止计算加处罚款的本意是保护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前,如果当事人起诉后没有停止计算加处罚款,当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后,当事人可能要承担比行政处罚本身高数倍的“加处罚款”。  3.在诉讼期间不计算加处罚款,最主要是担心当事人罚款金额过多。《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明确限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无论复议、诉讼多久,加处罚款最多是罚款的一倍。但是,如果复议、诉讼权利期间停止计算“加处罚款”,那么,《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45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关于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规定就形同虚设。因此,“加处罚款”应当从当事人不履行决定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就是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第十六日”开始计算。  4.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是否需另外下发决定书?《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而没有要求将具体金额一并告知当事人。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如果当事人不自觉缴纳罚款,行政机关是否得另外下发加处罚款的决定书?  笔者认为不必下发,只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加处罚款标准即可。一方面,《行政强制法》没有要求加处罚款之前要进行催告,也没有要求另外下达决定。另一方面,按照《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其履行义务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加处罚款的具体金额完全可以在催告书中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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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属于罚款支出吗
滞纳金属于罚款支出。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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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不属于罚款支出,是一种占用资金的补偿性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旦叮测顾爻该诧双超晶,税收滞纳金和行政罚款一样,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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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税收滞纳金支出等行政性罚没支出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别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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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税收滞纳金记入营业外支出!!年底做纳税调整,不能税前扣除,!如何理解?能否说具体明白一些?_百度知道
税收滞纳金记入营业外支出!!年底做纳税调整,不能税前扣除,!如何理解?能否说具体明白一些?
所以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而是由于经办人疏忽或其他原因晚交了税款的处罚税收滞纳金不是企业正常经营所必须发生的费用,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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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到的税务行政罚款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做税前扣除(为了起到惩罚的效果,企业的税收滞纳金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是会计上的账务处理而已并不被税法所承认,得按税法规定来进行和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账务上计入期间费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说白了就是国家不替你承担这25%的部分罚款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的时候,在年底却得进行纳税调增的情况是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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