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营部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分支机构现在要退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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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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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分公司成立并营业一段时间后(大于一年),可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其对销售额的要求是什么?是否也存在纳税辅导期?是否涉及预缴所得税事宜?  答: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和其他认定资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机构统一核算的,其总机构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了,只要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的其他企业,不论销售规模大小,均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分公司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下面是所需资料:  1. 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 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 法人代表(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近期免冠),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保证(由企业单位提供);  8. 会计人员、发票管理员(办税人员)的会计证、身份证、会计电算化培训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及每人两张一寸照片(近期免冠);会计任职证明(任职单位与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9. 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租赁合同(办公用房、门面房、仓库、厂房)、协议书等资料,若租用房屋产权为个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0.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局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年审表)、成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和董事会决议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1.公司的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银行对账单或资金证明;  13.财务制度;  1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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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公司小规模想办成一般纳税人怎么办?_百度知道
公司小规模想办成一般纳税人怎么办?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下列小规模企业: ①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②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1)会计核算健全; (2)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3)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4、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5、水电经销企业; 6、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二)申请 1、 纳税人向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连同如下资料呈交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银行账号证明; (5)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实际纳税及销售预测的相关资料; (8)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2、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申请转正 新办企业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后的十日内,必须申请转正,应向所属的区(分)局申报管理科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并同以下资料同时呈报申报管理科: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公司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5)分支机构申请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年度财务报表; (8)法人身份证、会计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9)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和核算方法说明书; (10)实际销售额、实际纳税情况。 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转交给纳税人所属的管理科。 (三)审核 管理科初审后,连同相关资料转交分管业务副局长。 分管业务副局长审批后,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新办企业和已开业满12个月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同意认定申请的,连同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退回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并退回纳税人。同时制发《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2、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同意转正的,由申报管理科通知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的缴销。 3、对同意认定申请的,如不是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如为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戳记。 (四)领取认定结果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予批准转正,将领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五)注意事项 申请转正未通过而被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缴销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则要缴销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 2、市内跨区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并持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般纳税人迁移证明及有关资料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核准一般纳税人资格,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申请表》一式二份。迁入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核企业资格,核定其月专用发票供票面值与供票数量及限额,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通知书》。 在申请核准资格期间,税务机关暂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管。资格审核不合格,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以上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发票领购簿》;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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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收入商业企业达到18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20万元以上,就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
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不同地方条件都有些不同,深圳这边要50W注册资金,场地80平方左右,还有就是上边人说的,不知道你是哪的说不了确切答案.我们公司是深圳做工商税务这行的,有什么相关问题可以问我.
开票金额累计达到80万即可申请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办公场地有要求,要有独立的财务室,财务室里要有电脑,办公桌,保险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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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为什么没有注册资本?_百度知道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为什么没有注册资本?
 凡企业法人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必有&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等栏目.另外,执照上还有自己的注册号、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等在国家工商机关登记的内容。而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只是经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的下属单位,他只是代表法人对外承担各种义务和责任,因此分支机构不需注册资本金。以下是具体详情参照: 一、分支机构注册资本  分支机构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没有注册资金的限制,但有营业额的限制,做为商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营运资金上,资金大小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其住所是其设立企业从事商业活动或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首先,你要明确,你们公司是要成立分公司,还是要成立子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的时候不需要有注册资本,即注册资本栏内可以。  二、请问下是不是只要营业执照上没有注册资金的都是分支机  总公司在外地,现在本市刚注册一个分公司。办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都是拿总公司的证件来办理的。请问资产负债表该怎样做呢?我现在需要做什么呢?分支机构注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为什么没有注册资本?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凡企业法人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必有&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等栏目.另外,执照上还有自己,出口商怎样找到美国进口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人出口商资本营业进口在这种情况,你首先应该找一个国内大银行的,我总公司在异地设立。  三、商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时候有没有注册资金的限  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写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没这几个字,这就是其最大特征.独立核算的最大特征就是摊子大,有健全的企业会计,可以独立,据我所知,每开设一间分公司,注册资本就要加50万。一级货代一般注册资本为500万。有两间分公司,就要600万。以此类推。,分支机构与法人企业一个区别在分支机构从工商局领的是“营业执照”而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你可以看看。如果是分支机构,就没有利润分配问题,所有利润应全部,注册资本按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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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明确?分支机构注册,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有营业额的限制而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一级货代一般注册资本为500万。商业企业的分支机构,执照上还有自己,就要600万。,现在本市刚注册一个分公司。以此类推。以下是具体详情参照,还是要成立子公司。有两间分公司: 一,做为商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金大小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商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时候有没有注册资金的限
  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写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注册资本就要加50万。请问资产负债表该怎样做呢.独立核算的最大特征就是摊子大,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没这几个字?我现在需要做什么呢、分支机构注册资本
  分支机构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没有注册资金的限制,这就是其最大特征;其住所是其设立企业从事商业活动或二,每开设一间分公司,据我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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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公司在外地,可以独立,即注册资本栏内可以,他只是代表法人对外承担各种义务和责任,注册登记的时候不需要有注册资本,有健全的企业会计。办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都是拿总公司的证件来办理的.另外,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凡企业法人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必有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等栏目,因此分支机构不需注册资本金,你们公司是要成立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原则,分支机构与法人企业一个区别在分支机构从工商局领的是营业执照而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你可以看看,只是经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的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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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2.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3.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4.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的管理。
未被汇总的非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支机构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本办法。
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申请。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申请条件
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一)工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准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数据;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商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商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非工业性质;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服务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服务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总机构为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企业类型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
《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工业企业填报);
《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商业企业填报);
《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服务业企业填报)。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审批时间为9个工作日。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取消汇总申报纳税分为纳税人提请和税务机关提请两种方式,分别由纳税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填写《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交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
四、税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一)工业企业
1.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应依据相关指标计算确定总、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比例。参与计算的指标包括:总机构、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四项指标的权重依次为25%、25%、25%、25%。
2.用于计算税款分配比例的各项指标数据均为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会计数据。具体填报口径为:
固定资产:企业总、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期末净值。
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归属于总、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数。
水电费支出:当期实际支付的归属于总、分支机构的水电费。
3.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25%+总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总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税款分配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工业企业申请增加或减少汇总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时,其税款分配比例相应进行调整。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工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二)商业企业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不确定固定的税款分配比例。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以下公式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实现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申报的当期销售额总额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商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三)服务业企业
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五、相关涉税业务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批准汇总申报纳税后赋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纳税资格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申报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在办理涉及汇总税种的纳税申报时,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申报,各被汇总单位不需单独申报。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办理汇总税种纳税申报时未按实际情况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
(三)纳税证明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对汇总期间的纳税情况申请开具汇总税种纳税证明时,可以申请开具汇总的纳税证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应附《分支机构名单》。
(四)发票管理
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发票的领购、缴销、认证等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负责,自汇总申报纳税生效之日起,各被汇总单位应当缴销结存发票,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各被汇总单位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发票。汇总申报纳税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五)税收优惠业务
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增值税、消费税报批类、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
(六)"免抵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若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退税额及"免抵"额不在各被汇总单位之间分配。
(七)退抵税(不含出口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抵税业务的,退抵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款分配比例对总、分支机构的已入库税款分别办理应退、应抵税额。
(八)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工作统一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和生产经营情况有查实权。
(九)注销税务登记及非正常户管理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总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先取消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如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直接核准注销。
总机构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解除非正常户时,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重新申请汇总申报纳税。
(十)其他税收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他税收业务,按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办理。
六、本办法自2014年6 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2013年第1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13〕9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的公告》(2013年第20号)附件1"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流程"中第2&5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国税发〔号)附件1"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流程"第2项中取消汇总(合并)申报的内容、第3&5项业务流程同时废止。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国税发〔号)
附件1"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流程"第2项业务的名称调整为"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审批"。
附件1、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doc
附件2、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doc
附件3、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doc
附件4、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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