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民事裁决书,银行账号没app里面的钱能提现吗冻结账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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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再次暴露了真实面目的敲诈犯陈向霞和中原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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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02 发布在
犯罪分子陈向霞伪造证件、惯犯使用未婚证,构成伪造证件罪,系列刑事犯罪。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系列刑事犯罪。未婚生子做二奶,违反计划生育,伤风败俗,违背公秩良序还违法。虚报隐瞒拒填表格骗贷,金融诈骗罪,还严重不诚信。收取不明来历热钱骗购,涉嫌洗钱或逃税。恶诉、伪证、诬告为刑事犯罪。但是我报案,自诉,均不予立案,无奈只好异议和再审:&&提交法院的: 《执行异议书》&&&&异议人:朱世剑,女,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250320,住珠海市香洲区前信街168号京华奥园B区二栋一单元601房。电话:&&&&被异议人:陈向霞,女,汉族,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陈河镇中街113-116。公民身份号码066521&&&&一、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15)珠香法执字第2485号判决。&&&&二、事实和理由:&&&&1、(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违法在日日期判决了,逼迫申请人支付¥160,000.00元人民币双倍定金,受理费¥1750元人民币。期间申请人在执行判决没有发出之前近两个月的日申请置换,并日信访法院申请再审,但是民三庭明确对申请人说一周才能批准置换,而后甚至还说不一定能审批,导致申请人不敢卖房,怕无法置换。&&&&2、(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67号之三民事判决通知申请人,以上判决出错,变更为受理费¥1750元人民币。&&&&3、日执行局偷偷从申请人银行借款生活费和按揭费中偷走了6180元人民币,而日异议上对中院已经提起异议,中院已经受理。申请人从银行短信才知,查到执行局划扣的,(2015)珠香法执字第1525号。执行依据为(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4、日申请人收到执行局执行通知,(2015)珠香法执字第1525号,日期为日,注明支付¥161,750.00元人民币,执行费¥2326.25元人民币。(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5、日申请人收到法院通知执行异议开庭的通知,案号(2015)珠香法执字第34号,于日开庭。但是申请人同时收到执行局快递,(2015)珠香法执字第2485号,上面注明日立案执行是申请人与陈向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申请人支付陈向霞3738元人民币,利息待计,还有50元执行费,落款日期为日。也是明确根据(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1)这是什么费用?依据从何而来?&&&&(2)执行局不是在5月5日已经从银行偷走6180元,而后又在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了?&&&&(3)受理执行时间为日,而后再次发出日期为日的执行通知,重复执行通知吗?&&&&(4)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早就在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立案庭在日受理,再审答疑也在同一天,执行庭而后在日发出这个通知,申请人在考虑,执行局是否已经审议改判了(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但为什么又在同日通知开庭?&&&&根据以下法律可以明确,法院受理异议或者再审后,本该可以置换,甚至可以撤销查封,但是执行局在通知申请人开庭异议的情况下,却同时快递了继续执行的判决。所以申请人认为是执行局已经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重新判决了,故此,该执行判决是最新的判决,已经覆盖了之前的执行判决。&&&&执行局做出的(2015)珠香法执字第2485号新的执行判决:支付陈向霞3738元和50元执行费。因为申请人已经由法院划扣了6180元,因此,经法院判决的3738元和50元执行费可以抵扣,并且被告的钱已经在法院,所以不存在利息,反而申请人本该收取利息,当然申请人不计利息,只需退回被多扣钱款。而该判决书同样为违法判决,申请人对该判决同样要求撤销,恳请依法判决,驳回该判决中强迫申请人支付陈向霞款项3738元和50元执行费,本该陈向霞必须赔偿申请人一切损失。&&&&此致&&&&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异议人:朱世剑&&&&二一五年七月四日&&&&提交法院的《解除查封申请书》&&&&尊敬的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和异议申请人朱世剑的诉讼请求已经由贵院受理,执行局对执行异议已经受理,案号(2015)珠香法执字第34号,而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重审申请,并已经做了重审答疑,信访案号:(2015)立二再答字第22号,而且中院民事裁决书(2015)珠中法立民初字第2号,明确要求申请人申请再审,由此申请人申请了再审而被受理并已经答疑了。尤其贵庭在日快递申请人和再审一个判决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485号,已经变更了被枉法判决下的执行标的,申请人和再审人无需被陈向霞敲诈16万元,等等。故此,异议申请人和再审申请人对贵执行局申请解除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兰埔路158-1,1栋1503房的查封。并请对申请人的异议申请依法判决。&&&&看以下法律:执行依据被撤销并发回重审后执行财产的处理&&&&执行依据,通常是指具有给付内容并能据以强制执行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案件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判的请求,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为平衡好保障当事人权利与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由于再审的期限相对较长,为了避免确有错误的执行依据在再审审查阶段已经执行完毕,事后无法执行回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对于因再审导致执行依据被撤销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的上述条文规定了执行程序与再审程序并存时该如何处理。然而这些原则性规定远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因上级法院再审被裁定撤销后发回重审,执行案件虽可裁定终结执行。但随着再审终局结论作出,将有可能产生新的执行程序,或继续执行或执行回转。那么依据原执行依据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以及这些执行措施所指向的执行财产(正在执行的财产和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程序上如何处理,审、执法官无所适从。因此,如何使前后执行程序与再审程序有效衔接,防止因审、执程序的更迭产生新的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正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在执行的财产的处理&&&&正在执行的财产,是指已经被执行法院控制,尚未处分结束的财产。执行程序因执行依据被撤销并发回重审而终结,对财产的处分性措施应当停止,但控制性措施是否当然解除?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三十一条虽然列举了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但终结执行是否包含在该条第(六)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情形中,也不明确。从理论上推断,执行依据被撤销,即丧失了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的基础。尽管有些查封、扣押、冻结在诉讼保全中采取,但根据《查封规定》第四条,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此,执行依据被撤销后,解除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该更符合法理。《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第一百一十七条也将执行终结列为应当解除查封的情形之一。&&&&执行依据被撤销并发回重审,对当事人而言,诉讼程序回到了原点。如果原告在原审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执行机构却因案件终结执行,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解除控制,势必与原告的请求相冲突。由于再审的结果存在导致继续执行的可能,为确保再审后的继续执行顺利进行,防止再审期间当事人转移财产,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解决方法是,再审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进行衔接,在执行人员解除的同时,由审判人员进行保全。但这种做法存在着诸多弊端:一是程序繁琐,浪费司法资源;二是对同一财产存在多个执行机关时,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可能发生变化,保全的目的难以实现;三是当审判与执行不是同一法院时,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的沟通衔接存在问题。&&&&司法实践中,执行依据被上级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时有发生。如果因为法院在自身纠错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不当影响,将得不偿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完善司法解释。《查封规定》第四条规定了财产保全与执行措施的自动转换――顺向转换,强化了审、执程序的衔接。因此,可在《查封规定》第四条中增加第二款,规定当执行依据被撤销并发回重审后,执行措施与财产保全的转换――逆向转换,以强化不同程序间的衔接。具体条文可表述为:执行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上级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的,执行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自动转为审理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书面表示不申请财产保全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这样处理,既维护了本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秉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对其他案件也不会产生影响。&&&&此致&&&&敬礼!&&&&申请人:朱世剑&&&&二一五年七月四日&&&&附件:&&&&1、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015)珠香法执字第2485号。&&&&2、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珠中法立民初字第2号&&&&3、判后答疑笔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日。&&&&4、申请书,日,申请置换。&&&&5、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传票、通知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4号。&& 提交法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补充稿)》尊敬的法官:谢谢贵院受理异议人对执行异议的诉讼,案号(2015)珠香法执异字第34号,提交补充状,请依法裁判。中原物业勾结陈向霞涉嫌合同诈骗并无数违法违约,中原物业在系列违法违约下还用陈向霞名义对起诉人敲诈勒索,而陈向霞从暗中跳起捞人等等系列违法犯罪,这些已经在民事诉讼状中递交给贵院,不再赘述,这里补充陈述,1、哪怕从陈向霞恶意违法,已婚下使用未婚证骗贷,这是一个无效、非法、诈骗合同;更是再次显失公平。该非法合同是无法实现的虚假非法合同,因为签订合同前,中原物业诈骗异议人,陈向霞为已婚已育,但是签订非法合同后,陈向霞即刻宣称自己用未婚证骗贷和使用伪造的证件。根据《合同法》56条、《民法通则》62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75条:附条件的条款不确定必须是自然进程中发生或不发生的、不能假之任何当事人的影响,否则就难免对他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条件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或者道德事物作为条件。因此陈向霞已婚下使用未婚证,已经违法并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以上法律,这是一个无效合同。因为这是一个按揭的房产合同,陈向霞是否愿意不按揭,或者以已婚身份按揭,才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异议人对中原物业提出陈向霞不可以使用未婚证,也曾经要求陈向霞一次性付款对中原物业电话,但是以上两个条件,中原物业均拒绝了。中原物业勾结陈向霞制造非法合同,诈骗异议人已婚已育后再声明其要骗贷,合同即刻便成为无法履行的非法、无效合同,但是在异议人提出质疑后,中原物业却制止异议人的抗议,而忽悠异议人,与之无关,导致异议人被误导。而后异议人到处咨询了解并查看了法律后,发现陈向霞骗贷是不可以被银行房贷,并且是违法犯罪,更是涉嫌合同诈骗,而且陈向霞当日没有把定金打到账上构成违约,更是合并中原物业没有签字,中原物业又拒绝异议人提出的一次性付款,中原原物业和陈向霞系列违约违法下,异议人再次要求撤销非法无效合同,但是异议人3月30日的要求却被中原物业敲诈双倍定金赔偿,而后还威胁要查封异议人房产,而陈向霞违约在日打到异议人账上的8万元定金,4天内损失顶多50元-100元内,在它们系列违法违约后,中原物业却以陈向霞名义敲诈异议人定金双倍返还而解除合同,却不是按照合同19(5)和平解除合同。不但根据以上法律可以依法撤销非法无效合同,而且根据刑法可以依法制裁并且可以依法撤销非法合同,哪怕根据该合同19条,注明本条款与前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19(5)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若因按揭无法办理,买方补偿人民币壹万元给卖方,卖方退回定金和平解除合同,肯定了这是一个可以解除的设条件合同,而不受前款解除合同预设条件的限制。那么从合同整体来看这个合同陷阱,合同12条,13条规定,无论谁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均必须支付中原物业一万元,那么既然第19条规定了异议人可以得到赔偿一万元,却没有注明如果因为陈向霞提供虚假证件或者违反政策,导致按揭办理不了,中原物业也无法获取中介费。那么中原物业是否会藉口已经提供服务,而合同解除时,中原物业是否会敲诈一万元中介费?再说,本身是三方合同,而且这个条件是中原物业提出,在合同上却演变为买卖双方同意,所以,肯定中原物业有合同解除时敲诈中介费的嫌疑。那么中原物业敲诈一万元,抵消了陈向霞赔偿的一万元,异议人被耽误几个月不等的房屋销售,却没有任何赔偿,肯定该合同显失公平。从该合同,更是证明异议人本性善良纯真大度,不但没有非法获利的野心,也没有防备中原物业挖坑,甚至同意陈向霞无法办理按揭下违约也不没收全部定金。可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极端自私和贪婪,不但违法犯罪,哪怕善意理解为民事,那么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在制造非法合同时,已经把风险化为零,却是制造合同陷阱,利用异议人的大度、善良、纯真而下套,异议人拒绝了中原物业要求陈向霞无法办理银行按揭陈向霞仅赔偿一万元的要求下,中原物业多次苦苦哀求,声称陈向霞两套房贷,由银行决定是否房贷,无法确定所以请包容,异议人才无奈同意,让异议人最少损失救急下几个月的无形损失,承担这几个月的风险,等等,即便如此,它们还假以和平解除合同,但没想到实际它们包藏祸心,隐瞒了陈向霞将用未婚证骗贷。而这个中原物业的一万元中介费本身也是没有的,但是中原物业苦苦哀求,异议人为了卖出房产无奈大度同意,没想中原物业却假以帮助买卖房屋,而制造合同陷阱,合同诈骗下无论是否买卖成功,中原物业均要收取1万元。而且日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在工商调解时,确实逼迫异议人退回8万元定金,肯定了它们诈骗完成后,为全身而退制造的合同陷阱。但是因为中原物业在制造合同时,出现了合同漏洞,把它们的设局敲诈计划打破了,于是在异议人善意用书面提醒后,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对异议人的善意反而恩将仇报,依然强迫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却逼迫异议人假装继续履约,实际继续布局新的陷阱,挖坑设局构陷异议人“违约”,恶意栽赃异议人而作为藉口撤销合同,而完成它们敲诈目的。不过周律师的计算能力有限,把履约期搞错了,这个催促函成为了它们共同犯罪的铁证,而后中原物业不得不假装继续履约,陈向霞就假装继续履约,实际它们的继续履约也是同时明确了同意异议人不予把自己的房产证原件交给中原物业保管,更是明确了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对该违约违法催促函的否定,它们自己推翻了该催促函。但是因为异议人已经通过口头,并书面通知,提醒中原物业和陈向霞该合同明确注明的首付款37万元,合同没有注明解除合同时必须退回,在异议人已经书面和口头多次提醒下,中原物业和陈向霞依然拒绝变更和撤销合同,认定合同合法合理,它们专注于转嫁异议人,所以抗拒异议人的善意提醒,这样明确了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同意合同约定,由异议人没收37万元首付和没收已经转化为首付的8万元,这样一来陈向霞就是拖欠37万元款项。并且工商调解时陈向霞要求退回8万元定金肯定是违约的,哪怕就是以无法办理按揭,按照19(5)解除,因为定金已经被陈向霞转化为首付款,异议人完全可以没收,无定金退还。因为异议人对它们的系列违法违约和敲诈报案了工商和公安,由此陈向霞即刻“捞人”,就从暗中跳出来,从中原物业拿到异议人的电话,在日威胁恐吓异议人退回8万元“定金”解除合同。而中原物业和陈向霞系列诈骗、不诚实、挖坑、设陷阱等违法违约下,它们对异议人要求极高,异议人被诈骗日签署非法合同,日异议人发现了中原物业和陈向霞的以上系列违法事实,陈向霞又违约,尤其陈向霞以未婚证骗贷,异议人提出解除非法合同,却被中原物业以陈向霞名义敲诈定金双倍,甚至还扬言查封异议人的房产,事实上它们确实后来把异议人的房产在它们自己违法犯罪下,利用公权力非法查封了一年多。导致异议人无辜被损失几个月救急时间,异议人忙忙碌碌的跑上跑下配合,签合同,拒绝无数中介的买房要求,还把房产收回,几个月不能出售出租,异议人有形损失几万元,无形损失无法计量下,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妄图一文不赔,拖欠款项也拒绝支付下,还要敲诈。因此公开制造冤案迫害异议人,非法查封异议人的房产,导致异议人损失几十万元以上,疾病加重,被人为迫害得更加贫困,精神名誉受到极大的摧残。而这本身是无法达成的非法无效合同,前提是陈向霞已婚已育,但是使用未婚证骗贷,而且日陈向霞私自前往银行骗贷,被银行拒绝房贷,不但违法犯罪,而且陈向霞使用无法房贷的虚构身份下诈骗签订的合同,已经构成合同诈骗,陈向霞明确知道合同无法达成履行下,却执意骗贷和欺瞒异议人,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实际已经在合同签订前就预知合同无法实现,所以才预设了合同19(5),它们很清楚骗贷下,肯定银行不会房贷,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涉嫌故意签订非法、无效合同,而且增加合同条款,在陈向霞无法房贷下,其违约只是赔偿一万元下可以撤销合同,而后由中原物业敲诈一万元中介费,导致异议人没有收到一文钱赔偿,却被耽误损失销售期几个月,肯定了中原物业和陈向霞预谋犯罪,无论为了控制房源故意由房托陈向霞制造虚假合同,等房价升值后转卖其他客户赚取差价;还是意图诈骗尾款;或者借故敲诈异议人违约费等等,肯定有阴谋,涉嫌犯罪。而且在陈向霞以未婚证骗贷被异议人反对下,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已经明确知道合同不可以实现,因为即便陈向霞违法诈骗房贷,异议人也会揭发陈向霞胁迫异议人共同骗贷的犯罪事实,因此陈向霞骗贷制造非法无效合同,结合中原物业故意不予签字,重重疑点,多重构成涉嫌预谋犯罪,但是异议人以合同无效非法又无法履行而要求作为无效合同下,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在以上系列犯罪和违约下,却在工商和公安执法期间,陈向霞三次违法解除合同并且恶诉敲诈。而且陈向霞没有按揭资格,其私自到银行办理按揭时,没有通知异议人,更是其还对银行拒填工作单位,造假其1.5万元每月的部门经理,只有十年工作,却有上百万元支付异议人首付和房款90万元,还能按揭另外一套房产,还有未婚女儿不知一个还是两个要养和读书等等,其自己还要生活费等等。钱财来历不明,而签订合同前,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均告知异议人,陈向霞为家庭主妇,基本没有上班,连定金8万元还要对其老公讨要,却在签订合同后摇身一变成为了“成功白领”,“工资”已经超过科级公务员和珠海超半以上女性和男性,企业部门经理也得对其折腰。陈向霞声称的家庭主妇下,对银行填写未婚,拒绝填写配偶,银行表格很多空白,全部造假,掩饰其与女儿老公居住,连流水账异议人也没有看到,等等。陈向霞的拒填、瞒报、虚报,肯定银行无法办理按揭,本身就是使用未婚证骗贷,已经违法,那么从一开始其就注定了合同无法履行,实际就是合同诈骗,构陷异议人而行敲诈之实,但是其还在祸害异议人,耽误异议人卖房救急下,对异议人制造无数的痛苦和敲诈下,银行拒绝房贷后,其系列违法违约下,反而拒绝按照合同19(5)执行,反而其自己无论解除合同通知书上还是恶诉状上,其均是明确没有办理按揭下所以其撤销合同并恶诉,陈向霞既然撤销合同,无法办理按揭,本该按照19(5)规定的和平解除合同,但是陈向霞反而制造恶诉,挑起合同纠纷,肯定了陈向霞敲诈勒索的本意,违反合同宗旨,不但制造纠纷以行敲诈违法犯罪,也是公然对抗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陈向霞承诺签字了和平解除合同,却野蛮敲诈而恶诉,证明了陈向霞就是一个言而无信的女骗子!而合同明确其没有资格恶诉,无法办理按揭下,只有和平解除合同和赔偿的权限。但是中原物业却与其共同犯罪在工商调解敲诈,而后至今允许陈向霞恶诉,从来没有行使中介的权力,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明确共同犯罪。更何况实际就是陈向霞和中原物业挖坑设局、合同诈骗、敲诈勒索,不过就是房托陈向霞和黑中介中原物业坑蒙拐骗坑害消费者。陈向霞和中原物业制造的无效、非法合同阴谋暴露后,无法骗贷,就陈向霞所填申请表出示给银行的条件和情况,根本没有可能购房房贷的资格,明确设局坑害异议人,但是法院把陈向霞和中原系列违法犯罪强迫为民事。但陈向霞恶诉状明确为没有办理按揭,以此解除非法合同,那么既然陈向霞以此为由,实际从合同19(5),无法办理按揭,合同即刻必须解除,陈向霞必须补偿异议人一万元,异议人没收首付45万元。而中原物业的中介费不是“定金”。至于中原物业的中介费是否需要支付,异议人已经报案工商和公安,对其挖坑欺骗消费者的违法犯罪,异议人在等候政府的处理。2、根据合同2.3条约定,中原物业的催告函是非法敲诈和违约的。合同2.3约定,日签订合同后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买方需申请按揭,但是其中3个周日,一个清明节(农业银行休2天),哪怕不休清明节履约期也是3月17日之前,但是中原物业却公开违法违约发出催促函,而陈向霞撤销合同通知书也明确中原物业催告函发出的原因是异议人没有协助陈向霞办理按揭,所以中原物业发出催促函催促异议人协助陈向霞办理,于是中原物业在履约期内,4月14日就公开违约违法发出了催促函,并公开违约规定4月14日为最后履约期,且随之伴随的就是中原物业一直叫嚣的要敲诈异议人双倍赔偿。无奈我在4月15日即刻对工商和公安报案。而甚至周姓律师,异议人不认识的,用其个人邮箱发送的电子函催促,是14日下午3:58分,银行下班前一个半小时,且没有注明银行,也没有注明地址,而14日银行下班时,催促期就过期了。那么一个半小时,异议人就是飞到不知名的银行,当日陈向霞也必须先要支付首付37万元和把8万元定金转变为首付,并且填写其按揭的表格等等,甚至要叫号等等,那么可想而知,这肯定不是合理的催告期,1个半小时,中原物业私自违法违约下的催告期就结束了。肯定了中原物业毫无诚心履约,更是构陷异议人,为敲诈异议人公开设局。不但如此,中原物业还在快递时故意写错地址,我善意变更后,也是4月17日才收到中原物业违约违法变更的14日催告期,已经过期3天。中原物业违约履约期,又快递过期催促函,还明确故意逃避履约,在我善意多次提醒的合同漏洞下,用违法违约的催告函明确了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恩将仇报,合并它们合同诈骗均嫁祸异议人而行诈骗敲诈异议人之实。更是中原物业催促函只字不提首付37万元,也没有对陈向霞发出催告函,既然中原物业私自违约违法改变了履约期,为什么只是对异议人发出催告函?而陈向霞难道没有履约的业务?甚至本身按揭就是陈向霞为主导,其在申请后和支付首付后,都可以通知异议人配合签字,但是作为按揭主角的陈向霞却被违约改变履约期的中原物业催告,反而只是配合按揭的异议人却收到已经过期3天的催告函。肯定了中原物业勾结陈向霞共同犯罪的有力证明,而该违约催告函也就是它们共同犯罪的明确证据。而中原物业认可陈向霞撤销合同通知,也认可陈向霞恶诉请求,至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起诉陈向霞,明确了中原物业是认同陈向霞撤销合同书中污蔑异议人在履约期内没有协助按揭的违约违法,它们共同犯罪的事实。即便本身三方曾经约定的4月15日陈向霞支付首付而后陈向霞办理按揭,但是中原物业于4月14日用催告函的形式撤销了合同,导致无法履约。这些陈向霞又用解除合同通知书和民事诉讼状明确注明其支持中原物业违约违法催告的事实,所以中原物业认可陈向霞的违法违约解除合同敲诈,陈向霞认可中原物业的违约违法催告,双方存在相互配合共同犯罪的事实中,异议人被它们下套敲诈了。而因为它们的骗局漏洞无数,智商有限,伎俩太低,不懂法律常识,被异议人一一揭穿了。因此请法官依法判决,为异议人伸冤,以伸张正义。谢谢。2、这里再补充一个执行局执行的问题:(1)(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违法在日日期判决了,逼迫异议人支付¥160,000.00元人民币双倍定金,受理费¥1750元人民币。期间异议人在执行判决没有发出之前近两个月的日申请置换,并日信访法院申请再审,但是民三庭明确对异议人说一周才能批准置换,而后甚至还说不一定能审批,导致异议人不敢卖房,怕无法置换。(2)(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67号之三民事判决通知异议人,以上判决出错,变更为受理费¥1750元人民币。(3)日执行局偷偷从异议人银行借款生活费和按揭费中偷走了6180元人民币,而日异议上对中院已经提起异议,中院已经受理。异议人从银行短信才知,查到执行局划扣的,(2015)珠香法执字第1525号。执行依据为(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4)日异议人收到执行局执行通知,(2015)珠香法执字第1525号,日期为日,注明支付¥161,750.00元人民币,执行费¥2326.25元人民币。(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5)日异议人收到法院通知执行异议开庭的通知,案号(2015)珠香法执字第34号,于日开庭。但是异议人同时收到执行局快递,(2015)珠香法执字第2485号,上面注明日立案执行是异议人与陈向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异议人支付陈向霞3738元人民币,利息待计,还有50元执行费,落款日期为日。也是明确根据(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A)这是什么费用?依据从何而来?(B)执行局不是在5月5日已经从银行偷走6180元,而后又在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了?(C)受理执行时间为日,而后再次发出日期为日的执行通知,重复执行通知吗?(D)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早就在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立案庭在日受理,再审答疑也在同一天,执行庭而后在日发出这个通知,异议人在考虑,执行局是否已经审议改判了(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但为什么又在同日通知开庭?根据以下法律可以明确,法院受理异议或者再审后,本该可以置换,甚至可以撤销查封,但是执行局在通知异议人开庭异议的情况下,却同时快递了继续执行的判决。所以异议人认为是执行局已经根据异议人的申请,重新判决了,故此,该执行判决是最新的判决,已经覆盖了之前的执行判决。执行局做出的(2015)珠香法执字第2485号新的执行判决:支付陈向霞3738元和50元执行费。因为异议人已经由法院划扣了6180元,因此,经法院判决的3738元和50元执行费可以抵扣,并且被告的钱已经在法院,所以不存在利息,反而异议人本该收取利息,当然异议人不计利息,只需退回被多扣钱款。而该判决书同样为违法判决,异议人对该判决同样要求撤销,恳请依法判决,驳回该判决中强迫异议人支付陈向霞款项3738元和50元执行费,本该陈向霞必须赔偿异议人一切损失。看以下法律:执行依据被撤销并发回重审后执行财产的处理执行依据,通常是指具有给付内容并能据以强制执行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案件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判的请求,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为平衡好保障当事人权利与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由于再审的期限相对较长,为了避免确有错误的执行依据在再审审查阶段已经执行完毕,事后无法执行回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对于因再审导致执行依据被撤销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的上述条文规定了执行程序与再审程序并存时该如何处理。然而这些原则性规定远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因上级法院再审被裁定撤销后发回重审,执行案件虽可裁定终结执行。但随着再审终局结论作出,将有可能产生新的执行程序,或继续执行或执行回转。那么依据原执行依据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以及这些执行措施所指向的执行财产(正在执行的财产和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程序上如何处理,审、执法官无所适从。因此,如何使前后执行程序与再审程序有效衔接,防止因审、执程序的更迭产生新的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正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在执行的财产的处理正在执行的财产,是指已经被执行法院控制,尚未处分结束的财产。执行程序因执行依据被撤销并发回重审而终结,对财产的处分性措施应当停止,但控制性措施是否当然解除?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三十一条虽然列举了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但终结执行是否包含在该条第(六)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情形中,也不明确。从理论上推断,执行依据被撤销,即丧失了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的基础。尽管有些查封、扣押、冻结在诉讼保全中采取,但根据《查封规定》第四条,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此,执行依据被撤销后,解除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该更符合法理。《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第一百一十七条也将执行终结列为应当解除查封的情形之一。执行依据被撤销并发回重审,对当事人而言,诉讼程序回到了原点。如果原告在原审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执行机构却因案件终结执行,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解除控制,势必与原告的请求相冲突。由于再审的结果存在导致继续执行的可能,为确保再审后的继续执行顺利进行,防止再审期间当事人转移财产,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解决方法是,再审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进行衔接,在执行人员解除的同时,由审判人员进行保全。但这种做法存在着诸多弊端:一是程序繁琐,浪费司法资源;二是对同一财产存在多个执行机关时,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可能发生变化,保全的目的难以实现;三是当审判与执行不是同一法院时,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的沟通衔接存在问题。司法实践中,执行依据被上级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时有发生。如果因为法院在自身纠错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不当影响,将得不偿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完善司法解释。《查封规定》第四条规定了财产保全与执行措施的自动转换――顺向转换,强化了审、执程序的衔接。因此,可在《查封规定》第四条中增加第二款,规定当执行依据被撤销并发回重审后,执行措施与财产保全的转换――逆向转换,以强化不同程序间的衔接。具体条文可表述为:执行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上级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的,执行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自动转为审理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书面表示不申请财产保全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这样处理,既维护了本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秉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对其他案件也不会产生影响。4、并且执行判决书还有如下问题:(1)无论合同,陈向霞恶诉状,还是判决书,均没有所谓债务的利息,但是执行判决却出现了一般债务利息待计。(2)延迟执行的利息清偿,也是结案时计算,而且因为是结案时计算,延迟利息不可能作为一般债务计息,更不可能以该延迟作为标的,再次衍生延迟利息。根据日最高法关于执行程序中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诉法253条,批复以结案日以六个月之下计算利息。而无论陈向霞恶诉状还是法院判决,均没有注明支付日期,本该计算3月合理给付期,也就是日才是起息日,等等。而执行局已经在日化扣6180元,而异议人在日对中院提出异议,日对初院提出执行异议,而后日异议人才收到执行通知,起息日从5月14日开始。执行局至今没有给出异议人被划扣的收据,并没有厘清这笔款项是为何用?而异议人执行异议申请已经在6月15日被受理并且再审也在同天已经开庭答疑。肯定没有延迟利息产生。而一般利息自始就没有。而法院至今并没有把房产作为可执行财产,还是财产保全,所以期间本可以置换。而后再审受理后可以解封。而法院的两次执行判决,均毫无法律依据地注明一般债务的利息,本身就是枉法判决,本该依法撤销。而本案异议人房产被非法查封,法院假装查封16万元,实际把异议人价值170万元的房产控制不能变卖,而故意敲诈利息,甚至不准置换,实际法院故意违法查封,不但枉法判决敲诈16万元,还敲诈异议人支付陈向霞恶诉费,更是敲诈执行费,甚至敲诈一般利息,还敲诈双倍延迟利息。更是恶诉非法查封一年余导致无法买卖,损失异议人几十万元,光利息就是几万,如果包括房贷和借款利息,起码十几万元,还不包括被控制的投资损失,等等,无数的上访,诉讼巨大,还要打印,快递,路费,误餐,等。更是健康生命名誉受到极大摧残,还延误被害人治病,图财害命。但是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日部分庭审记录:庭审时我提出:执行局在受理我异议后,重新判决,发了一个执行通知3738元,我认定为执行判决后,改判了,履盖了以前的执行通知,所以只需支付3738元,但依然冤案,本该陈向霞赔偿我一切损失。庭审时,陈向霞的律师忙于为其]有法律程序、非法诉求和乱搞在找籍口,托词为变更和延迟利息所以重新发执行通知,被我认定陈向霞的律师不懂法。变更不可能有其他案号,陈向霞也]资格本人提出要求廷迟利息,延迟利息是由法官在结案时清算的,而一般利息法院所谓生效判决中并]有判决。更是该执行通知为一个总数3738元,没有注明为什么款项,而陈向霞的所谓律师居然辩解为包含执行费,又包含延迟利息,这个恶诉请求肯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实际就凭法官出示的执行通知注明需要支付延迟利息,就肯定了执行局判决中是不能包含延迟利息,陈向霞的律师很可笑,居然想假以延迟利息的基础上,还雪滚雪对所谓的延迟利息而敲诈敲诈延迟利息和一般利息,这是违法公开敲诈。延迟利息不可能衍生任何利息,而是结案时,清算时,法官一次性计息。而且陈向霞已经无法无天,公开敲诈,其的律师还很牛,已经公开的犯罪下,居然敢拒绝协商解决,而我问法官什么条件,前提什么?因陈某不愿社会和谐,贪婪,导致敲诈案下其制造的“合同纠纷”继续。看下图,今天庭审的证据:法官提问是否协商解决,作为被害人,被敲诈勒索下,我都无奈回复:什么前提,什么条件?法官说还没有议定好条件,所以无法说出具体的条件。但是陈向霞的律师再次明确了它们制造合同纠纷就是骗钱的本性,一口拒绝了,它们继续敲诈,这里,用事实证明了,陈向霞等人敲诈勒索的真实面目。看下图:<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44527.pn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而且庭审时我要求法官对陈向霞的律师提问,陈向霞的婚姻状况,但是陈向霞的律师回复居然不知道。法官也不知道陈向霞真实身份,可见陈向霞水很深啊,把所有人都欺骗隐瞒了。其必须提供的个人信息,居然对当时庭审的四个人均隐瞒了:法官、书记员、律师、我,均不知道陈向霞真实身份,却胁迫我为其贷款表格签字,这可是明确构陷我。而且庭审时,提出陈向霞没有支付首期,其必须兑现,但是其律师藉口逃逸掩饰,陈向霞还欠我37万元,利息还必须计算。而其非法查封我房产的损失,敲诈勒索的损失,我还要继续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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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早就在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立案庭在日受理,再审答疑也在同一天,执行庭而后在日发出这个通知,申请人在考虑,执行局是否已经审议改判了(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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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回复:[原创]再次暴露了真实面目的敲诈犯陈向霞和中原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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