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柏涛在银行有没有银行不良记录录

&&在线交谈
伪满洲中央银行长春的一段独家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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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民广场西北角,一座雄伟的希腊古典式建筑独树一帜,它庄重独特,被日本人称为亚洲第一坚固的建筑——“伪满洲国中央银行”。
&&如今,这里已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大街支行的办公所在地,只有门前的一块石碑默默记录着它曾经的身份:伪满洲中央银行总部。这是一个怎样的机构?它的成立有着怎样的背景?这座建筑又有着哪些经典之处?
&&沧桑岁月,史海钩沉,一栋矗立在历史洪流中的银行大楼,正试图向人们讲述一段尘封的无言历史……
&&& 日本盘剥之心,昭然若揭
&&& 伪满洲时期的历史是无法在人们脑海中涂去的,伪满洲中央银行的设立,与日本人对东北的经济侵略有直接关系。
&&&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人为长期占领东北,1931年日本政府建立“满洲国”傀儡政权,对东北人民实行殖民统治。伪满建立后,日本政府为加速对中国经济的掠夺,与伪满政府起草了《满洲中央银行关系法规草案》,策划设立中央银行事宜。
&&& 日,日本官员与伪满国务院总务长官驹井德三代国务总理在长春城内被服厂召开建立伪满中央银行会议,宣布“设立满洲中央银行”的决定,作出由南满铁路公司筹划建立的方案。
&&& 经数月筹建,“满洲中央银行”于日正式设立。当年的7月1日,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总行设于“新京”城内北大街,原吉林永衡官银钱号,长春分号旧址(原橡胶厂大楼)。
&&& 伪满洲中央银行成立后正式发行的第一套新式纸币包括五角、一元、五元、十元、百元五种面额,收藏界习惯称之为“五色旗”。
&&& 此后十几年间,伪满洲中央银行又发行了四套新式货币,其中纸币上人物肖像的选择令日本人煞费苦心。这些人物既不能过多地暴露侵略野心,又要使中国和日本民众接受,于是,日本人选择了一些对中日传统文化影响较深的人物,孔子、孟子,甚至还有财神像,这些形象被印在了伪满纸币的乙号券、丙号券、丙改券、丁号券等数套纸币之上。
&&& 当时,日本、法国、德国等多家公司都曾提出承印新币的要求,为了彰显公平、公正,由日本人实际控制的银行创设委员会表面上主张采取公开投标的方式,在暗地里却指定由日本内阁印刷局印制。
&&& 1932年伪满洲中央银行印制的一张海报上面醒目地写着:“旧币将废,快换新币。”
&&& 在“清理旧币”的工作中,第一个要确定的问题就是新币与旧币的兑换率。
&&& 按照当初日本人拟定的兑换比率,“奉天洋票”、“吉小洋票”各五十元、“铜元票”六十元,才能分别兑换一元伪满新币;官帖的兑换比率更低,吉林永衡官银号的官帖要500吊才可以兑换1元伪币,黑龙江省官银号的官帖甚至要1680吊才可以兑换1元伪币。
&&& 当时的伪满洲中央银行总裁荣厚认为,如果原有旧币的兑换率定得太低,群众一定会反对,不利于旧币的清理工作。在兑换率的问题上,荣厚和伪满国务院总务长官驹井德三发生了争执。最后,驹井德三强硬地说道:“这个兑换比率无不合理之处,必须断然照此执行。”荣厚这才恍然惊醒:自己虽为总裁却并无实际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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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翼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汉族,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人。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翼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翼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元昌、张建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证据问题,公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日,被告人王XX在中国农业银行翼城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恶意透支17000元,利息787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未还。日,被告人王XX在中国工商银行翼城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期间恶意透支了29496.4元,利息16400.88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一直未还。侦审中王XX将涉案本息已全部还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同时提供有书证、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王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日,被告人王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行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5,信用额度为2万元。日,王XX持此卡在X面业有限公司消费了2万元,10月31日归还了3000元,截止到日,欠本金17000元,利息7879元。自日至日,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日,被告人王XX偿还了该信用卡透支本息28600元。2、日,被告人王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办理了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5万元。截止到日王XX恶意透支29496.4元,利息16400.88元。自日至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3次向王XX电话催收,至日公安机关立案时,王XX仍未归还。日,被告人王XX偿还了该信用卡全部透支款本息57270元。综上,被告人王XX作案二次,涉案金额为共计70776.28元。另查明:经翼城县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实第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行的报案材料。证实:日,王XX在中国农业银行翼城支行审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2万元。3月26日在X面业有限公司消费2万元,10月31日还款3000元,至报案日期恶意透支本息合计25896.42元,其中本金17000元,利息8896.42元。2、郭XX的询问笔录。证实:王XX在其行办理的金穗信用卡恶意透支17000元,利息8896.42元,自日至日,经工作人员14次电话催收,1次短信催收、一次发信催收仍拒不归还,后来人也找不到了。3、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王XX所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消费及计息、滞纳金的计算机自动生成数额。4、催收历史信息。证实:自日至日,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过14次电话、1次信息和1次信函催收。5、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证实:王XX办理信用卡所提供的相关手续。6、王一X的询问笔录刷卡小票。证实:日,王XX持卡在其公司POS机上消费2万元购买了面粉。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证明。证实:日,王XX在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2万元。日在X面业有限公司消费2万元,10月31日还款3000元,截止日,拖欠本金17000元,利息11218.59元,本息合计28218.59元。日已全部归还。8、还款凭据。证实:日,王XX归还了该卡欠款本息、滞纳金,共计28600元。9、被告人王XX的供述,供认了上述认定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XX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二、证实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证据:1、报案材料。证实:日,王XX在中国工商银行翼城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截止目前透支本金为29769.4元,利息47172.88元,经多次催收拒不归还。2、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行牡丹卡专管员张XX报案称,王XX在中国工商银行翼城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截止目前,该卡已透支29796.4元,利息17376.48元,经多次催收拒不归还,涉嫌犯罪。翼城县公安局于日立案。3、张XX的询问笔录。证实:日,王XX在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截止目前透支本金29796.4元、利息17379.48元。经多次催收后三个月仍拒不归还4、抓获经过。证实:日,通过摸排得知,网上在逃人员王XX在X村口附近出现过,民警李XX、张一X尊点守候,于下午19时许在X村口X饭店将王XX抓获。5、薛X的询问笔录。证实:日,王XX持信用卡在其公司POS机上刷卡消费了49796.4元,归还了借款。刷卡票据丢失。6、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证实:王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领信用卡时提供的相关手续。7、催收记录及催告函。证实:自日至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3次向王XX进行过催收。8、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王XX所持信用卡消费情况。9、还款凭据。证实:日,王XX归还了该卡欠款本息共计57270元。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证实:王XX所持卡的额度为5万元。日还款2万元,经多次催收,日还款300元,截止到日欠款本金为29496.4元,利息27649.86元,合计57146.26元,当日归还了57270元,多出的款项将于10月1日扣除剩余利息。11、信用卡交易明细表、证明及补侦报告。证实:王XX工行信用卡中除计算的滞纳金11248.98外,欠本金29496.4元,利息16400.88元。12、王XX的常住人口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王XX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被告人王XX的供述,供认了上述认定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被告人王XX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办理信用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且经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翼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XX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归还了所有本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翼城县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应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晋建林人民陪审员  裴红军人民陪审员  王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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