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资保险公司司业多少是外资控制

江苏省中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比较分析_励志成长-牛bb文章网您的位置:&>&&>&江苏省中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比较分析江苏省中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比较分析(原作者:刘德政 周敏 李育峰 刘盛喜)[摘要]本文以江苏省中外资保险公司业务结构为基础,区分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利用最新的数据资料进行统计描述,通过比较当下中外资保险公司业务结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如保险市场结构不合理、保险公司险种结构不合理、产品销售渠道过度集中等。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关键词]中外资保险公司;业务结构;对比分析法[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9-03保险业成为我国金融系统开放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开放程度最高的行业。但与国内市场对外资的全面开放和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进入以及对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信心形成对比的是,尽管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和保费保持高速增长但市场占有份额极少。数据显示,年外资寿险公司在中国的平均市场份额为6%,同期外资财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仅在1%附近波动。在此背景下,分析江苏省内中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对业务结构进行比较研究,进而讨论保险业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对省内保险市场的诸多影响,对省内中外资保险公司优化业务结构,促使保险市场更好更快发展显得分外重要。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华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国境内分公司、独资子公司和代表处。而且外资介入形式越来越多元化,外资股东类型进一步扩展。江苏省内主要是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 江苏省保险市场发展现状江苏省是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大省,保险业的发展和开放在全国具有广泛代表性。2012年江苏省实现保费收入万元,排在全国各省市的第2位,占全国保费收入的8.4%,其中外资保费收入3.7%;保险密度1525.6元/人,保险深度2.5%;保险机构得到不断完善,截至2012年年末,江苏省寿险类共有50家分公司,其中外资寿险类分公司有18家;产险类共有38家分公司,其中外资产险类分公司有9家。自2004年年底江苏省对外资保险公司敞开大门,信诚人寿于2005年作为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江苏省,乐爱金财险于2009年在江苏正式开业,意味着江苏外资法人保险机构总部零的历史从此改写。江苏省保险业平稳快速发展,市场主体逐渐多样化,市场体系得到不断改善。在分析过程中,由于产险业务和寿险业务差异分非常大,将两者分别进行比较。在计算市场份额时,忽略由于相互控股现象存在而应考虑的外资在中资保险公司中所持股份对应的市场份额和中资在合资公司中所持股份对应的市场份额的差额。2 江苏省中外资产险保险公司业务结构比较根据新《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只能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但是,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首先,产险市场结构方面,市场为寡占型,外资产险公司市场份额低。中国人保、中国太保、中国平安三家保险公司占省内财产险业务约68%的份额,市场集中。由表1可知,随着江苏省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外资产险逐步进入,近三年来省内外资产险公司保费收入逐年增加和市场份额逐渐扩大,但所占市场份额依旧很低。可见省内产险市场结构不合理,外资产险市场份额低的问题依旧存在。其次,产险险种业务方面,江苏省省内产险公司保费收入主要集中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2012年省内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比重为72.2%,紧随其后的企业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仅占全部保费收入的8.4%,可见省内产险业务结构不合理,机动车辆保险比重太高。最后,外资产险的进入能有效降低赔付水平。表2中统计了江苏省产险业各子险种的外资公司进入程度(包含外资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及市场份额)和赔付水平(分行业赔付率、中资公司赔付率和外资公司赔付率)。对比中外资寿险公司的赔付水平,除家庭财产保险和其他外,其他10个险种的外资公司赔付率均低于中资公司,以机动车辆保险为例,中资公司赔付率高达51.22%而外资公司赔付率仅为18.91%,所以外资公司的成本控制具有一定优势。外资公司的市场份额与中资公司的赔付率、行业整体的赔付率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分别为-0.177和-0.147,这说明外资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的扩大有助于推动中资产险公司和行业整体赔付率的降低。3 江苏省中外资寿险保险公司业务结构比较根据新《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寿险保险公司只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可分为普通寿险、分红寿险、投资联结保险、万能保险)、健康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照销售渠道可分为六大类,即公司直销业务、个人代理业务、保险专业代理业务、银行邮政代理业务、其他兼业代理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按照承保方式分类,人寿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首先,寿险市场结构方面,集中度高,外资寿险公司市场份额低。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中国平安、新华人寿、泰康人寿五家寿险公司占省内寿险市场70.4%的份额,市场集中,竞争不充分。由表4可知,近三年来省内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和市场份额变化不大,份额基本在5%左右。可见省内寿险市场结构不合理,外资寿险市场份额低。其次,寿险险种业务方面,省内人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主要集中在投资联结型保险和分红保险。2012年这两种保险类型保费收入所占比重分别为46.76%和45.70%,而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所占比重几乎为零,可见省内寿险业务结构不合理,投资联结型保险和分红保险两头独大。最后,寿险公司渠道分布过分依赖个人代理业务和银行邮政代理业务。由表5可知,省内中外资寿险分公司通过银行邮政代理业务获得的保费收入占49.46%,个人代理业务次之占比43.69%,而公司直销业务、其他兼业代理业务、保险专业代理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四个渠道总共占保费收入的6.85%。在六个渠道中,外资分公司获得保费收入所占渠道保费收入比重最高的三种依次是保险专业代理业务、其他兼业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所占比重依次为47.9%、36.2%、27.1%。无论是中资寿险分公司还是外资寿险分公司均主要依赖于银行邮政代理业务个人代理业务获得保费收入。可见,寿险公司无论是外资寿险还是中资寿险公司对渠道存在过度依赖,有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原作者:刘德政 周敏 李育峰 刘盛喜)4 启示和建议随着江苏省保险业的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职能总部相继入驻江苏。省内保险公司法人结构数量持续增加,促进了省内保险业的竞争,优化了市场主体结构;外资保险公司的介入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的集约化、竞争的差异化,推动中资产险公司和行业整体赔付率的降低即经营成本的降低,因此应该继续鼓励支持外资保险公司入驻江苏,增加省内保险公司法人数量,促进竞争,在竞争中使省内保险市场更加活跃。与此同时,省内保险业仍存在中资保险公司市场集中度高、外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低、业务结构不合理、寿险业务渠道依赖有待改善等问题。针对这三个问题提出建议如下:首先,随着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深入,应逐渐放宽行业监管,逐渐解除行业壁垒,缩减申请建设新分支机构的审批时间,按照高标准、规范化和差异化的原则,完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制度,例如2011年5月宣布的决定――许可外资保险公司进入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市场。外资保险公司自身应该努力建设产品分销渠道,提高公司的品牌认可度,从而扩大市场需求,也应该加大国外母公司对国内市场的资源投入。其次,财产保险要优化车险业务,提高非车险业务占比,做精做细车险业务,有效降低车险业务赔付率,鼓励发展绿色保险、科技保险、文化产业保险等新兴业务。人身保险要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如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稳步发展投资型业务和长期储蓄型业务。中外资公司在业务调整过程中,中外保险公司可以互通有无,相互借鉴彼此的优势,在结构调整中解决销售渠道在产品结构转型的同时完成销售技能和服务转型的过程的难题。最后,优化个人代理渠道队伍,推动代理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其在销售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方面的优势。推进银行代理渠道专业化转型,开发适合银保渠道特征的产品,探索与银行建立健康、长期、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必要时改变和重构合资企业中股权结构。坚持发展有效益的公司直销业务。加快发展保险专业中介业务,促进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形成合理的专业分工。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交叉销售、专属代理等新兴销售方式。具体地说,中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其他兼业代理业务和保险专业代理业务;外资保险公司要注重提升品牌知名度,扩大银行邮政代理业务份额。参考文献:[1]王瑾.安徽省财产保险业务结构调整探析[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2-34,43.[2]苏月霞.苏北五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对比分析[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194-197.[3]王向楠.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国构成、区位布局和业务结构――入世十周年的分析[J].保险研究,2011(12):11-17.[4]王洪涛.中法两国保险业务的比较分析[J].上海保险,2006(1):45-47,49.[5]姚蕾.内蒙古人寿保险业务结构及优化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1.[6]母列兵.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结构的调整与发展[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5.[7]普华永道.保险公司在中国[R].2011.[8]江苏省保险业协会.江苏省保险年鉴[R].2012.欢迎您转载分享:热门励志成长好评励志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四条 《条例》生效前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不足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应当在本细则生效后2年内缴足;未缴足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对于其开展新业务的申请,中国保监会不予批准。
第五条 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应当为实缴货币。
第六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营运资金。
第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公司持续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外国保险公司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新保险公司的,不影响其经营保险业务年限的计算。
外国保险公司子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年限,从该子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所称代表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下列代表机构:
(一)外国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
(二)外国保险公司所在的集团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九条 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其所在的集团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只能适用于申请设立一家外资保险公司。
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所称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是指申请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第七项所称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合理;
(二)风险管理体系稳健;
(三)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四)管理信息系统有效;
(五)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能提供《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可以提供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或者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该申请人有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之一:
(一)在有关主管当局出具证明之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该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符合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要求;
(二)在有关主管当局出具证明之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中,该申请人没有不符合该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的记录。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申请人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机构是否符合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
(二)是否同意该申请人的申请;
(三)在有关主管当局出具意见之日的前3年,该申请人受处罚的记录。
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年报,应当包括申请人在申请日的前3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前款所列报表应当附由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外,《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称中国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企业,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的外资企业除外;
(二)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股东会批准;
(三)经营状况良好,且申请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为盈利;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来源合法。
第十七条 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公司或者企业的章程、业务结构、经营历史、最近3年的年报以及最近3年受处罚的记录。
第十八条 拟设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大专以上学历;
(二) 从事保险或者相关工作2年以上;
(三) 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九条 申请人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期满之日的前1个月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筹建报告,应当对该条其他各项的内容作出综述。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所称法定验资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所称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银行原始入账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拟设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经理。
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是指由外国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的授权书。
授权书应当明确记载被授权人的权限范围。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的资料,是指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至少包括计算机设备配置、网络建设情况以及信息管理系统情况。
第二十六条 《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一)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二) 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 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第二十七条 外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只能在其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设立分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和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以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时,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九条 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
(三)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外资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三)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四)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四)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分支机构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三)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
(四)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六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解散的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之日起,停止新的业务经营活动,向中国保监会缴回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后5日内将公司开始清算程序的情况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自聘请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在每月10号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债务清偿、资产处置等最新情况报告。
第四十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报纸,是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
第四十一条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国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
(三)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具体程序,适用《条例》及本细则有关合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解散的程序。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债务处理适用《条例》第三十条及本细则有关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解散的相应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条例》及本细则要求提交、报送的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应当提供中文本,中外文本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本的表述为准。
第四十四条 《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从有关资料送达中国保监会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文件不全、需要补交资料的,期限应当从申请人的补交资料送达中国保监会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细则有关批准、报告期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条例》和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与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设立适用《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条例》和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行政协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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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0家外资保险公司合计市场份额不足10%
来源:证券时报编辑:
摘要:保险业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最早对外开放的行业之一,但在外资进入中国保险行业十几年后,近50家外资公司合计市场份额不足10%。
业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最早对外开放的行业之一,但在外资进入中国保险行业十几年后,近50家外资公司合计市场份额不足10%。
原因何在?安永日前发布的调查报告称,监管政策变化,竞争激烈和人才短缺是外资险企面临的主要挑战,也是造成外资险企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业务发展缓慢
业内人士表示,外资进驻中国十余年,打下的江山,还不如一家中型公司。在规模指标仍具重大意义的保险行业,这个现象不能不引起深思。
2005年,外资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曾经达到最高峰&&8.9%后,出现回落。在过去两年里,外资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从2011年的4%增加至%。2005年,外资公司的市场份额不足1.3%,到2013年,这一比值仍仅为1.28%。
最近,安永发布的《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未来发展方向》报告中表示,外资寿险公司面临的挑战分别是监管变化、来自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以及银行保险渠道的不济。对财险公司而言,最大的挑战是人才短缺。安永在制作这份报告时访谈了27家外资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中国保险市场确实很复杂。&一位接受采访的上海外资保险公司人士表示,无论是以独资还是以合资的方式,海外保险巨头进入中国后,都面临着如何适应中国保险市场的问题。既懂得中国保险行业,又知道如何说服海外决策层的人才非常缺乏。&合资病&在外资保险公司中比较常见。
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人士告诉记者,通常外资公司为了控制成本,对分公司的费用管理非常严格,甚至分公司的每一笔费用都要报总公司批准,从总公司划拨。另外,外资公司尤为重视预算,分公司一旦出现超支,或者出现预算外的项目,报到总部将很难被接受。
分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内部承上启下的关键,既是业务前线,又是管理枢纽,分公司管理权限的设定,以及管理的灵活性,是外资保险公司本土化必需迈过的一道坎。
看好中国市场
按照新国十条确定的目标,2014年至2020年,保险业年均增速预计在17%左右,2020年全国保费收入将达5.1万亿元,7年间保险资金可运用规模累计将超20万亿元。有咨询机构预计,2017年中国的保险业保费收入可能成为全球第三。
调研显示,外资保险公司一致看好中国市场。安永全球保险业相关负责人表示,外资保险公司已认识到,中国保险市场仍不断发展,作为全球性保险公司,需要在这个市场不断扩大业务版图。
据安永金融服务部的合伙人郭航翔的观察,虽然近年不断有股东抛售外资保险公司股权,但仍然有不少机构愿意接盘,新进入的股东仍看好这个市场的机会。
保险研究人士表示,要拓展中国市场份额,可以借助互联网。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网点少,但是互联网营销可以补足这个短板。互联网保险的运营如果适当,保单获取成本会比较低。
除互联网外,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机遇也为外资险企提供了先行先试的可能。根据上海自贸区相关试点,外资保险公司有机会在自贸区设立独立的公司,将国外积累的健康险运作经验搬进自贸区,拓展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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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意外保障/意外伤害死亡/残疾/烧伤: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及残疾、烧伤。
意外保障/意外医疗门诊/急诊/住院:赔偿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门诊、住院费用。
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
1、“基础计划”在扣除200元免赔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按以下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诊疗保险金。
人民币2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
人民币2,000元以上至3,000元部分,给付比例70%;
人民币3,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给付比例80%;
人民币4,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90%;
2、计划一、计划二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并持有有效机票双脚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双脚走出舱门时止的期间,但在到达目的地前,被保险人双脚走出客运民航班机机舱到双脚重新进入客运民航班机机舱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保险顾问在线
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
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Q:你好:麻烦问一下,我的保险已经交了,怎样才能在网上查到?
Q:什么是安贷宝
Q:我的户口已经落户在现在所在城市&但是身份证信息还是以前老家的&。现在单位要解除合同要失业证&,办理失业证身份证信息是以前老家的可以办理吗
Q:您好,小孩10岁买国寿福禄鑫尊适合吗
Q:新农合最长多长多少时间能去办理报销,跨年呢?
Q:我要出国两年,车子就放在家里不开了。然后我这个车子的保险不办可以吗?
Q:你好。怎么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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