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的汇现金存款凭条条能作为还款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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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第C07版:今日莱山
还款莫忘收回借条转账凭条不足为据
&&&&读者来电:王某以自己房子做抵押向我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从今年1月20日至5月20日。后来他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延长还款期限,到现在未还款。这期间,因生意往来,他往我名下先后转过32万的货款,但都不属于归还的欠款。我向他索要借款时,他却拿出转账凭条说已经还款,想赖账,我若起诉,法院能支持他的说法吗?  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于广清律师:借款人以转账凭条证明自己已经归还了借款,但出借人却主张该笔款项是双方其他的经济往来产生,并非王某归还的债务。这个事实如何认定?关键在于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原则,借款人一方提供了超过借款数额的银行转账单证明已经归还了借款,但没有收回借条,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出借人认为基于该银行转账单发生的款项属于双方的其他经济往来,也应当提供证明双方除了借贷关系外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及数额的证据。当然,即使出具不了,只要借条在手,也容易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提示:借款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借款人如果归还了借款,一定要记住收回借条,如果出借人以借条找不到等原因导致借据未收回的情况下,借款人还款时最好要求出借人出具借款已经还清的证明,防止产生纠纷。YMG记者 丛晓波整理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连江法院:单以银行汇款凭据作为证据的民间借贷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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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法院:单以银行汇款凭据作为证据的民间借贷案件的思考
――以原告何某龙诉被告张某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例作者:连江法院
滨&&发布时间: 11:57:42【要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案例索引】(2009)连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何某龙诉被告张某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情】&&&&原告何某龙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口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答应尽快归还。原告同意后于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一卡通转账向被告账户转入人民币5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欠款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借款利息。被告张某钟辩称,原被告素不相识,不存在借款事实,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审判(化解)】&&&&本案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告何某龙与被告张某钟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以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3000元作了结,款限日前还清,余款予以免除。&&&&2、若未能按上述约定还款,被告应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算息金额均按人民币33000元计算,时间从日起算至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何某龙负担。【评析】&&&&本案案情不难,最终原被告双方也以调解结案,但假如在本案中被告拒不承认借款的事实,其收到汇款有其他事由,又或者辩称该笔借款已经通过现金方式归还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单单提供一张银行转账凭条起诉,法院该如何审理判决呢?本文中笔者从当事人举证责任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既然主张是借款给被告,就应当承担借款合同成立及钱款已付的举证责任。原告只提供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原告只完成了“钱款已付”的举证,而没有完成“借款合同成立”的举证,所以原告没有完证,无法证明该笔转账款为借款的事实,举证责任不能转移给被告。只能寄希望于被告对该笔转账款系借款的承认。&&&&在一个案件中,举证责任并不固定在诉讼的某一方,而是随着诉讼的进程在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事实主张,&完成举证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相对方,相对方则需要对争议事实提出已方的证明;假如相对方提出了足够的对抗性证据,即履行了提供证据责任,则原举证人又将重新承担提供证据责任。在此后的诉讼过程中,这种举证责任的转移可能重复,直至双方举出所有可采的证据为止。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情况下,不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再以本案为例,如果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有银行汇款凭据即可,此时借款是否已偿还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无还款的证据,说明该借款没有偿还;这里的问题不大!但也不能排除出现怨情。因为被告借款时没写借据,所以还款时也不会索要收据。若被告还款时不是通过银行汇款而是付现,就会因无法举证而蒙怨。&&&&如果被告不认可借款事实,其收到汇款有其他事由,则该“其他事由”属于对新事实的主张,该事由应由被告证明收款的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情况下,不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因此原告还应当证明该笔转账款系借款的事实,否则举证责任仍不发生转移。&&&&如果被告对接收汇款之事由不作任何说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假如原告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原告就存在败诉的风险。&&&&也有人提出,此时原告可以变更不当得利诉讼请求,该款被告亦应当返还。这种说法是否准确?笔者认为,原告通过变更诉讼请求(改为不当得利)来寻求公力救济的方式难以成立。原告的原诉请就表明,付给被告的款对于被告不属于“不当得利”,所以被告无需进行任何抗辩、举证,法院就可以径直判决原告的“不当得利”败诉。而这份“不当得利”的判决,原告又不能作为该银行汇款属于借款的证据,再次向法院起诉被告。因为如果再起诉的,就成了一事两诉了。法院必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原告一开始不是以借款合同而是以不当得利起诉被告,原告胜诉的可能性较大。因为产生不当得利的事实属于消极事实,原告对此不应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原告只须提出这一诉请,拿出银行汇款的凭证,举证责任就向被告转移。被告此时如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在日常生活中,个人在借款时要多留个心眼,出借人要记得让借款人亲自书写借款合同或借条,借款人在归还借款后最好让出借人亲自书写一份收据或收条,并注明归还的是哪一笔借款,不要因为是亲戚或朋友而不好开口,又或是嫌麻烦,一时的细心能够避免为将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第1页&&共1页编辑:魏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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