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理赔表准:第三者误工费怎样结算(伤者有婴儿脑震荡有什么症状,颈部损伤,肌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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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简介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股东包括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27家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公司注册资本金21亿元,总部设在北京,于2008年10月28日获准开业。
目前,公司拥有北京、陕西、湖北、上海、辽宁、山东、河南、江苏、四川、湖南、广东、河北、浙江、青岛、大连、山西、福建、黑龙江、内蒙古、宁波、安徽、厦门、深圳、天津等24家区域分公司及多家覆盖全国范围的中心支公司。
公司在成立近六年的时间里,以突出的经营业绩和创新的管理思路开拓进取,全面超额完成了各项发展目标。在2012年8月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市场《竞争力评估研究报告》中,公司以综合竞争力排名第五的优异成绩,成为中国财险行业最具竞争力的5强企业之一。在2012年10月发布的《2011年中国财产险公司盈利能力分析报告》中,公司在全国46家财险公司中盈利能力排名第一,成为中国财险业盈利能力最强的企业。2013年9月,在国际知名研究和咨询机构Celent公司面向亚洲金融保险行业举办的信息技术领域优秀保险公司评选中,公司凭借对电网理赔系统创新性的建造和在理赔等保险业务上有效的应用,成为唯一一家获得2013年度亚洲保险公司典范奖的保险公司。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现面向国内外高校诚聘2015年优秀应届毕业生,我们将以远大的事业理想和卓越的企业文化吸引选拔人才,为您搭建一个施展才华、实现理想的平台。
二、招聘安排
本次招聘考试主要分为两个批次。每一批次共分为考生筛选、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公示五个阶段。
第一批次:考生筛选(11月1日至11月23日)、资格审查(12月4日至5日)、笔试(12月6日)、面试(12月21日)、公示(国家电网公司核准录用人选名单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第二批次:考生筛选(2015年3月2日至3月15日)、资格审查(2015年3月26日至27日)、笔试(2015年3月28日)和面试(2015年4月12日)、公示(国家电网公司核准录用人选名单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三、报名条件和需求信息
1.基本要求:诚实守信,品行端正,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秉公履职,团结协作;遵纪守法,服从行业监管,无犯罪记录或不良从业记录;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岗位工作职责。
2.专业要求:保险、金融、会计、电力工程及其自动化、人力资源管理、法学、计算机、市场营销、统计学、机械工程、行政管理等。
3. 工作地点:公司本部及分支机构所在地。
本批次仅公布第一批招聘计划,第二批招聘计划将于2015年
注:因进京计划需上级单位和国家有关部门核定后方可确认,各岗位具体需求人数另行公布。
四、报名方式
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招聘平台是公司招聘信息发布、应聘者报名的唯一渠道。
五、考试信息
)确认是否参加笔试,逾期取消考试资格。每个考生只能参加一次国家电网公司统一组织的考试。如收到多个单位的考试通知,考生只能选择参加一个单位的笔试。相关选择一经提交,将无法更改,并视为最终应聘意愿,请考生慎重选择参加考试的单位。
格式的在线学籍验证报告,在招聘平台附件中将其上传并填写学籍验证码。
纸单面复印并按以下顺序装订):
,专业知识占比65%。
待办事项-&成绩查询)。
分钟抵达考点,进行身份确认后,方可进入考场。严禁携带考试相关资料和手机等通讯设备。
年12月25日
分钟到达指定候考室候考。
六、有关要求
请应聘人员关注各个招聘环节的时间节点要求,按照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具体要求详见公告考试信息项。
七、联系方式
权老师& 联系电话:010-&
国家电网公司2015年招聘高校毕业生公告
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已启动,欢迎广大毕业生应聘公司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简介
国家电网公司成立于日,是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单位,以建设和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承担着保障更安全、更经济、更清洁、可持续的电力供应的基本使命,经营区域覆盖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国土面积的88%,供电人口超过11亿人。公司在菲律宾、巴西、葡萄牙、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2014年,公司连续第四年蝉联《财富》世界500强第7名,是全球最大的公用事业企业。公司下属单位列表及简介详见公司人力资源招聘平台(以下简称"招聘平台",网址:)"单位一览"栏目。
二、招聘流程和进度安排
(一)发布招聘公告。公司总部在招聘平台公布考试大纲、总体招聘工作安排等内容。各单位分两批(或一批)在招聘平台的"招聘信息"栏目,发布2015年高校毕业生招聘公告,包括单位简介、招聘安排、报名条件、需求信息、联系方式等内容。各单位两批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为日、日。
(二)应聘毕业生投递简历
1.填写个人简历。应聘毕业生应通过招聘平台填写个人信息,及时上传"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等附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应聘毕业生填写的院校、专业等信息应与学籍验证报告一致。相关信息提交后不能更改,请应聘毕业生仔细检查后再提交。
2.填报应聘单位。各单位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应聘毕业生可在招聘平台填报应聘单位。每人可填报公司二级单位(省电力公司、直属单位)志愿数量不超过3个,每个二级单位志愿下可选择2个三级单位(地市级单位)或四级单位(县级单位),填报截止日期以各单位招聘公告为准。应聘志愿提交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确需更改的,可在"个人中心"的"我的工作申请"栏目提交撤销应聘单位的申请。应聘单位一般在7日内处理该申请,审核通过后,应聘人可申请新的工作单位,其志愿顺序与撤销志愿相同。
注意:应聘单位的顺序提交后不能更改。应聘毕业生提交撤销某单位志愿申请后,将不能再次填报该单位就业志愿。如应聘毕业生已在第一批招聘公告中申报某单位,当该单位发布第二批招聘公告时不用再次申报,第一批申报志愿仍然有效。
(三)组织招聘笔试
1.公司统一笔试分两批(或三批)实施。时间初定为日、日(时间如有调整,以招聘平台发布的考试公告为准)。公司视招聘情况确定第三批考试事宜,有关安排另行通知。参加笔试的人选和批次由各单位确定,请以各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或通知为准。
2.电气工程类、计算机类、通信类、金融类、财会类专业的毕业生,由公司统一组织笔试命题和阅卷。笔试内容包括综合能力和专业知识。综合能力主要包括言语理解、数理思维、判断推理、资料分析、中国电力与能源战略(包括特高压、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等基本知识)等内容,约占35%。专业知识主要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知识等内容,约占65%。笔试大纲详见附件。
3.其他专业的毕业生,公司仅统一组织综合能力测试(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同上),专业知识考试由应聘单位视情况自行组织。
4.笔试前1-2周,各单位通过手机短信、招聘平台站内消息、移动应用、电话等方式,通知入围毕业生参加考试,未入围的不再另行通知。
5.接到公司多家单位笔试通知的考生,只能选择参加一个单位的笔试。请按照应聘意愿慎重选择,考试志愿一经选择,不可更改。笔试成绩在各单位之间通用。
6.笔试地点一般为应聘单位所在地,请考生按各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或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携带相关资料提前到考试地点参加资格审查。
(四)查询笔试成绩。公司将在笔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笔试成绩,考生可登录招聘平台"个人中心",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五)组织招聘面试。招聘面试由各单位按照公司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具体面试安排以各单位通知为准。在京直属单位招聘面试由公司统一组织。
(六)公示拟录用人选。各单位在公司核准录用人选名单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招聘平台公示拟录用名单。
三、注意事项
(一)应聘者需对个人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并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防止信息被他人冒用。为保证及时收到考试相关信息、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如应聘者电话、手机号码发生变更,请及时登录招聘平台予以更新。
(二)"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招聘平台"网站为公司及下属单位发布招聘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的唯一官方网站,未授权其他网站、个人或机构发布任何招聘信息,请应聘毕业生及时在本网站关注有关招聘信息。
(三)招聘政策咨询请按照各单位招聘公告发布的联系方式,与应聘单位联系。招聘平台系统操作咨询请拨打400-(此电话不受理招聘政策咨询)。
(四)我公司不组织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班,考生可在招聘平台免费下载招聘笔试考试大纲。任何针对我公司招聘笔试和面试的辅导班、考试教材、复习资料,均与我公司无关。
(五)我公司在招聘过程中不收取报名费、中介费、手续费、资料费等任何费用。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防止受骗,发现冒用我公司名义发布虚假信息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应聘者因虚假招聘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个人或机构,我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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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王旭、李洪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庭审直播视频(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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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王旭、李洪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庭审直播视频(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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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秀勤与徐相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栟民初字第0442号原告缪秀勤,个体。委托代理人姜建华。委托代理人徐卫。被告徐相田,农民。委托代理人蔡健。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A8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严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峰,男,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进,男,日生,汉族。原告缪秀勤诉被告徐相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于日、6月17日、6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三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缪秀勤(参加第一次庭审)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建华、徐卫,被告徐相田(参加第三次庭审)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健,被告英大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峰(参加第一次庭审)、王海进(参加第二、三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秀勤诉称,日16时45分左右,被告徐相田驾驶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如东县X301线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301线52KM+500M路段时,遇有原告缪秀勤骑自行车由北向南同向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两车局部损坏,徐相田、缪秀勤受伤。后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徐相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缪秀勤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徐相田驾驶的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英大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状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相田赔偿原告损失计80788元,被告英大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徐相田辩称:1、对原告诉称的事实、责任认定以及投保事实均无异议;2、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被告英大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的时间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应当由被告英大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答辩人愿意按照交警部门确认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3、在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不需要法院一并处理。被告英大财保公司辩称:1、对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以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2、原告提供的保单载明的保单号与事故认定书上的保险凭证号完全不一致,该保单并不能证明事故肇事车辆苏F×××××为答辩人承保的车辆。3、根据保险法的精神以及交强险条款规定,被告徐相田的行为属于醉驾,按照保险条款属于免责赔偿部分,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被告徐相田与答辩人签订的交强险合同成立,但最终赔偿责任的承担是被告徐相田,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答辩人具有追偿权,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请求法庭直接判决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徐相田承担。4、被告徐相田已赔偿的40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时,应计入被告徐相田应赔偿的数额中,因为被告徐相田醉酒驾驶,其系最终的赔偿主体。经审理查明,日16时45分左右,被告徐相田(持E证)醉酒驾驶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如东县X301线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301线52KM+500M路段时,遇有原告缪秀勤骑自行车由北向南同向行驶。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自行车右后侧相接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两车局部损坏,徐相田、缪秀勤受伤。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相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缪秀勤不负事故责任。日,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河口中队委托,如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缪秀勤的伤残程度、误工期限、护理人数及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日,如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如东人院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1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被鉴定人缪秀勤因交通事故致右顶头皮裂伤,脑震荡,右颞骨折,治疗后遗有脑外伤后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误工期限以五个月为宜;3、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二人。出院后护理人员一人,护理期限一个月为宜;4、营养支持一个月为宜。另查明,被告徐相田驾驶的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日零时至日二十四时止,该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徐相田已赔偿了人民币40000元。再查明,原告缪秀勤与曹德建系夫妻关系,该交通事故发生前二人在如东县河口镇集市贸易服务所河产区从事河产品零售生意。现因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其遭受的损失为:医疗费23864.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6240元、误工费18000元、伤残赔偿金650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810元、交通费800元、物损1500元,合计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相田赔偿原告损失计80788元(已扣除被告徐相田垫付的40000元),被告英大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东人院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1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如东县河口医院门诊病历、住院收据、门诊医药费收据、如东县第三人民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南通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病历、急诊医药费收费收据、住院医药费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曹德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东县河口镇花园头居委会证明,如东县集市贸易服务所证明;被告徐相田提供的驾驶证、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驶证等相关证据得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审核,其证明力可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上述事实和证据,事故双方当事人对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成因、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且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二、关于本案赔偿主体及范围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款中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而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因交通事故而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不论是受害人为救治而支出的费用,还是受害人因伤残或者死亡而获得的对未来收入的降低或者丧失的弥补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都不属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范畴,而是属于对受害人人身权利救济的范畴,保险公司对此都应当赔偿。因此不管驾驶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都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此规定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本案被告徐相田醉酒驾驶的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被告英大财保公司愿意由其对原告来承担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相应的权利义务,故对于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失,应由被告英大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被告英大财保公司提出的在该事故发生后被告徐相田垫付的40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时,应计入被告徐相田应赔偿的数额中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徐相田醉酒驾驶,其系最终的赔偿主体,为了避免原、被告的诉累,可计入被告徐相田应赔偿的数额中。关于被告英大财保公司辩称的其享有追偿权的问题,被告英大财保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三、关于本案赔偿数额问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应当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关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庭审审核,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23864.52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故本院认定医疗费为23864.5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认定198元(11天*18元/天)。3、营养费,本院认定300元(30天*10元/天)。4、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6240元(52天*120元/天)。本院结合如东人院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1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护理期限及人数应以司法鉴定意见的“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二人。出院后护理人员一人,护理期限一个月”为准。关于护理费的标准,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结合2012年度江苏省分细行业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认定护理标准为100元/天(3)。综上,本院认定护理费为5200元(11天*2*100元/天+30天*100元/天)。5、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18000元(150天*120元/天)。本院结合如东人院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1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误工期限应以司法鉴定意见的“误工期限以五个月”为准。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结合2012年度江苏省分细行业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认定误工标准为100元/天(3)。综上,本院认定误工费为15000元(150天*100元/天)。6、伤残赔偿金,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65076元。原告缪秀勤在该交通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如东县河口镇集市贸易服务所河产区从事河产品零售生意,原告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妥,故本院认定残疾赔偿金为65076元(3.1)。7、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元,本院根据原、被告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地区的人均生活水平、原告缪秀勤的伤情等因素,酌情支持4000元。8、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500元。9、财产损失,原告主张财产损失1500元,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可。10、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2810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缪秀勤的医疗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24362.52元,伤残部分损失(含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89776元,鉴定费用为2810元。对于医疗费用部分,由于原告缪秀勤的医疗费用已超过交强险中医疗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赔偿限额10000元,故该医疗费用中的10000元先由被告英大财保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超过赔偿限额10000元的部分,由被告徐相田赔偿原告缪秀勤14362.52元【(00)*100%】。伤残部分损失(含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89776元,因该部分损失未超过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故该部分应由被告英大财保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对于鉴定费2810元,由被告徐相田承担。综上,被告英大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偿99776元,被告徐相田在交强险范围外应赔偿17172.52元。因被告徐相田已先行赔偿了人民币40000元,且被告徐相田醉酒驾驶,其系最终的赔偿主体,为了避免原、被告的诉累,可将被告徐相田赔偿原告缪秀勤交强险范围外损失后的余款22827.48元计入被告英大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偿的99776元中给付给原告缪秀勤,故被告英大财保公司还需给付原告缪秀勤76948.52元。被告英大财保公司给付后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缪秀勤因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3864.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5200元、误工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为65076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810元,合计人民币元。因被告徐相田已赔偿了40000元,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还应赔偿原告缪秀勤人民币76948.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汇入如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如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如东县支行人民路分理处,账号:71×××1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的不再退还,在执行中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鹏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认。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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