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折扣房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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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的区别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问:如何更好的区分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商业折扣?
答:(1)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的商品发运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而未退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销售折让会使企业销售收入相应减少,所以应对销售收入进行调整。理论上,企业应当按月计算收入、结转成本、计算盈亏,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冲减销售产品当月的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操作。实际做法是:一般不管属于本年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都应冲减给予购买者销售折让当月的销售收入。
(2)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
现金折扣对于销售企业来说,称为销货折扣;
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称为购货折扣。
现金折扣一般表示为&2/10,1/20,n/30&等。2/10表示如果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2%的折扣;
1/20表示如果客户在2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1%的折扣;n/30表示如果客户在30天内付款,则无折扣。
(3)商业折扣是指对商品价目单中所列的商品价格,根据批发、零售、特约经销等不同销售对象,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商业折扣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5%、10%、15%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目的是扩大销路,增加销量。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来计算。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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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经济法》知识点解析:折扣与回扣的区别
10:08:25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解析:折扣与回扣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折扣这种促销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它增强了企业竞争能力,活化了企业经营方式,同时也为企业争取创造较高的利润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在折扣得到越来越多商家的青睐和消费者接受的同时,折扣和回扣是同一事物这种模糊的认识仍然在社会人员及个别会计工作者中存在着。他们认为折扣实质是回扣的公开化。基于这种混乱的认识,导致了在处理折扣与回扣的事务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那么折扣和回扣是否等同呢?答案是否定的。
  折扣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卖方为了鼓励销售或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按形式不同折扣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商业折扣,即为了鼓励销售,企业在销货同时直接在发票中列出减让金额。在商品价格单上,商业折扣通常单独列明出来,以百分数如3%、8%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表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折扣第二种形式是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及早付款而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3/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3%的折扣)。折扣是卖方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手段。而回扣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获取优惠的交易条件,一方当事人在账外暗中向对方单位的有关人员或交易对方提供金钱、实物或其他服务。通过概念的表述可以看出尽管折扣和回扣发生都基于拓展市场,获取优惠交易条件这同一目的,但二者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从行为主体上看,给予折扣的只能是卖方企业,接受折扣的是买方单位。而回扣的支付者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其接受者主要是对交易活动起影响作用的个人。如主管部门领导、企业法人、经办人等。有时回扣也由单位收受,形成其“小金库”的来源。
  第二,从行为客体上看,折扣的支付内容主要是现金。即当买方单位交易行为符合折扣条件时,卖方单位按事先的约定给予其在价格上的一定比例的减让。在某种特殊条件下,折扣也可以以实物形式存在,如买一赠一,有奖销售等。而回扣的支付内容较为复杂,可以是现金、实物、劳务等。往往依据接受者的喜欢决定,且金额大,常常超过正常的商业馈赠。
  第三,从行为方式上看,折扣是明示的,其条件一般事先订明。并且折扣实现时,按要求买卖双方均应如实入账。而回扣一般具有隐蔽的特征,收受者不履行任何文字手续,同时支付单位也不如实入账。而是通过巧立名目、虚增费用、篡改账簿等形式予以掩盖。
  第四,从性质上看,回扣是一种违法行为。它扭曲了公平竞争本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国家财税的流失。而折扣作为一项商业惯例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折扣和回扣的性质已经给予了明确的定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折扣和回扣是两种泾渭分明的经济事项。那么,如何对合法的折扣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这是每一个经济工作者及会计人员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为了正确反映销售商品支付折扣的情况,根据会计制度要求,每一个企业都应当在总账中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同时在该科目下设“销售折扣”明细账户。账户处理方法依据折扣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商业折扣,由于其金额在销售实现时可依据销售额及折扣比例计算出来,所以确认销售时直接将折扣额计入“销售折扣与折让”账户。
  而现金折扣是一种或有折扣,只有当购货方在折扣期内付款时才能予以确认,所以企业销售时按应收账款总额记账,当买方在折扣期内付款时,依据折扣条件计算出折扣金额并将其计入“销售折扣与折让”账户。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会计期末企业“销售折扣与折让”账户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
  按要求买方单位对获得的折扣同样要求如实入账,其方法也是依据获得折扣类型的不同而不同。若获得的是商业折扣,则直接按实付价款计入相关账户;若获得的是现金折扣,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方法可供选择。所谓总价法是指购货时“应付账款”账户按应付款项总额记账。所谓净价法是指买方企业购货时“应付账款”账户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记账,若未能在折扣期内付款,丧失的现金折扣为理财损失计入“财务费用”账户。以采购商品为例,购货时折扣与回扣可以鉴别经济生活中的谬误,划分出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折扣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可以避免错误行为的产生,从而遵循了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同时也为会计充分发挥出反映经济指导监督生产经营的职能提供了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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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类&&&&别促销方式优&&&&点对不产生任何影响
商业报价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才是的,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影响。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
【例】企业向A销售商品售价为100万元,17%,商业折扣10%
【解】销售时 直接扣除商业折扣后入账
计算:100×(1+17%)×(1-10%)=105.3万元
100×(1-10%)=90万元,二者记应缴税费-应缴
借:应收账款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费_() 15.3国税发 [号文规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是当前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但企业对它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概念模糊,现笔者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对上述业务进行对比说明。
商业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确认收入,计算;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销售折让的业务处理对比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折让的、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
根据《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一般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依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规定,一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或者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法规定,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常发生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后,而且所得税汇缴期满(次年5月31日)之前,发生申报有误的,可以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折让行为,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此外,有些企业为了促销,与客户协议约定,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对此,《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上述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时,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品的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特殊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
在销售活动中,企业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可以采用多种促销方式,对此企业有自主选择权。在不同促销方式下,企业获取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与之相关的税负也有差异,这就对企业促销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纳税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选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一)折扣销售方式
相关规定:折扣销售,会计上称商业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它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如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需全额计征增值税。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货物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筹划思路:对于折扣销售,我们应尽量使得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案例分析]甲企业为了促销,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企业未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而是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此时,企业应纳增值税应当按销售额的全额计征,即应纳增值税=100&17%=17(万元)。
方案二:企业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此时,企业应纳增值税应当按扣除折扣后的余额计征,即应纳增值税=100&(1-20%)&17%=13.6(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17-13.6=3.4(万元)。
(二)销售折扣方式
相关规定:销售折扣,会计上称现金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销售折扣通常采用“2/10,1/20,N/30”等符号表示。其含义为:购货方若10天内付款,则货款折扣2%;若20天内付款,则货款折扣1%;若30天内付款,则需全额付款。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需全额计征增值税。
筹划思路:由于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所以这种折扣方式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我们可以修改合同规定,变“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可产生节税效果。
[案例分析]甲企业与购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金额为100万元&(不含税),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30天。若对方在10天内付款,则给予对方20%的销售折扣;若对方在30天内付款,则不给予折扣。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采取的销售折扣方式。此时,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按照100万元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方案二:变“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即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80万元,相当于给予对方&20%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购货方超过10天付款加收23.4万元的滞纳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
如果对方在10天之内付款,则企业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20%)&17%=13.6(万元)。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17-13.6=3.4(万元)。
如果对方没有在10天之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23.4元滞纳金,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100万元计算销项增值税。此时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23.4&(1+17%)]&17%=100&17%=17(万元)。此时,与“方案一”的税负是一样的。
但是,由于存在滞纳金,所以一般情况下,购货方会选择10天之内付款。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17-13.6=3.4(万元),所以“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三)销售折让方式
 相关规定: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质量、性能或规格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这也是企业为扩大销售,解除购货方后顾之忧的促销手段之一。根据税法规定,销售折让也可以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缴增值税,但需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贷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
 筹划思路:由于“销售折让可以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缴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需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以在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注明:允许销售折让或退回的条件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案例分析]甲企业为了促销,规定货物销售后,如果出现质量、性能或规格等问题,购货方若不选择退货,销货方可给予购货方的一定的价格优惠(即销售折让)。假设本月出现100万元的产品出现质量、性能或规格等问题,经协商购货方不退货,但甲企业给予购货方的20%的价格折让。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购销合同中未规定销售折让或退回的条件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假设有一半的货物购货方未能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但由于购销合同中没有限制性条件,所以,此时销货方不得不给予全部产品20%的价格折让,但却只能按销售额扣除一半产品价格20%后的余额计征增值税。则应交增值税=[50&(1-20%)+50】&17%=15.3(万元)。
方案二:购销合同中规定允许销售折让或退回的条件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假设为获取销售折让,购货方提供全部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则应交增值税=【100&(1-20%)】&17%=13.6(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5.3-13.6=1.7(万元)
(四)、还本销售方式
相关规定: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的销售方式。这种方式实际上是筹集资金,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筹划思路:由于还本销售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还本销售的销售额是比较高的,所以,其税负也比较高。我们可以考虑变换一下形式,即将还本销售分解为两个业务,一是以正常价格销售货物,二是由销货方向购货方借款。这样可以少交增值税。
[案例分析]甲企业以还本销售的方式销售给购货方货物,价格为300万(含税),规定五年内每年还本60万元,该货物的市场价格为100万(含税)。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采用还本销售的方式。
由于还本销售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所以,应交增值税=300&(1+17%)&17%=43.59(万元)。
方案二:甲企业以市场价格销售给购货方货物,价格为100万(含税),同时向购货方借款200万元,利息率为10%,规定五年内每年还本付息200&5+200&10%=60(万元),本息合计共还60&5=300(万元)此时,应交增值税=100&(1+17%)&17%=14.53(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43.59-14.53=29.06(万元)
&& (五)“随货赠送”或“满就送”方式
  “随货赠送”或“满就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3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3000
  &&&&&&&&库存商品——电池&&&&&&&&&&&&&&&&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六)案例分析
&&&&&例一:(从净收益来分析)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分析】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1(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含地方附加的部分,下同)17.09&(7%+3%)=1.71(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1.71)&25%=3.85(元);税后净收益=17.09-3.85=13.24(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1&(7%+3%)=0.58(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34.19-0.58)&25%=8.4(元);
  税后净收益=34.19-8。4=25.79(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其实礼品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企业销售满100元的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礼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礼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但根据国税函[号的规定,要计算企业所得税,不过礼品是外购的,其销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购成本12元,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07&(7%+3%)=0。41(元)
  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2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2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0&(1+20%)&20%=3.3(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0。41)&25%=5。88(元);
  税后净收益=23。93-8.45-3.3=12.18(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
  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1&(7%+3%)=0。58(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0&(1+20%)&20%=3.3(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0。58)&25%=8.40(元)
  企业利润=100&1.17-60&1.17-20-3.3=10.89(元)
  税后净收益=10.89-8.40=2.49(元)。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之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07&(7%&3%)=0.4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0.41)&25%=5.88(元);
  税后净收益=23.93-5.88=18.05(元)
方案一 税后净收益=17.09-3.85=13.24(元)。
方案二税后净收益=34.19-8。4=25.79(元)。
方案三 税后净收益=23。93-8.45-3.3=12.18(元)。
方案四  税后净收益=10.89-8.40=2.49(元)。
方案五 税后净收益=23.93-5.88=18.05(元)
  综上所述,从净收益来分析,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其次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
例二:(可做练习或作业,从税负率来分析)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超市决定店庆时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98送18”,即每销售98元的商品,送出18元的优惠或相应的折扣。假定98元的商品进价为58元,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
&&&&1.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给予8折的商业折扣优惠;
&&&&2.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赠送折扣券18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另行赠送价值18元的礼品;
&&&&4.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返还现金18元;
&&&&5.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18元的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超市单笔销售了98元商品,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税负情况。
&&&&方案1税负分析
&&&&按此方案,顾客购买98元商品,超市收取78.4元,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因98元商品的进价为58元(不含税为49.57元),则应缴增值税=78.4&1.17&17%-58&1.17&17%=2.96(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含地方附加的部分,下同)2.96&7%+2.96&3%=0.3(元);销售毛利润=78.4&1.17-58&1.17=17.4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7.44-0.3)&25%=4.29(元);应缴税款=2.96+0.3+4.29=7.55(元);税收负担率=7.55&(78.4&1.17)&100%=11.27%。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扣&19.6
&&&&贷:主营业务收入86.6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9。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9.57
&&&&贷:库存商品&49.57。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所得税&4.29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0.21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0.09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4.29。
&&&&方案2税负分析
&&&&按此方案,顾客购买98元商品,超市收取98元,赠送18元的折扣券,本笔业务应纳税情况为: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17&17%=5.81(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1&7%+5.81&3%=0.58(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17=34.1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4.19-0.58)&25%=8.4(元);应缴税款=5.81+0.58+8.4=14.79(元);税收负担率=14.79&(98&1.17)&100%=17.66%。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24。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9.57
&&&&贷:库存商品&49.57。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所得税&8.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0.41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0.17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8.4。
&&&&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超市按方案1计算税负,方案2比方案1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
&&&&方案3税负分析
&&&&此方案中,企业赠送礼品是有偿赠送行为,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赠送礼品成本12元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礼品18元的销项税额包含在98元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计算增值税时不必单独计算礼品的销项税额。相关计算如下: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2)&1.17&17%=4.07(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07&7%+4.07&3%=0.41(元)。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18元,超市赠送的价值18元的商品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超市承担,因此超市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8&(1+20%)&20%=3(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2)&1.17=23.9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3.93-0.41)&25%=5.88(元);应缴税款=4.07+0.41+5.88+3=13.36(元);税收负担率=13.36&(98&1.17)&100%=15.95%。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98
&&&&贷:主营业务收入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24。
&&&&结转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58+12)&1.17=59.83(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59.83
&&&&贷:库存商品&59.83。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所得税&8.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0.2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0.12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8.4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3。
&&&&方案4税负分析
&&&&在超市购物返还现金属于商业折扣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情况为: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17&17%=5.81(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1&7%+5.81&3%=0.58(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8&(1+20%)&20%=3(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17-18=16.1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6.19-0.58)&25%=3.9(元);应缴税款=5.81+0.58+3+3.9=13.29(元);税收负担率=13.29&(98&1.17)&100%=15.87%。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98
&&&&贷:主营业务收入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24
&&&&借:销售费用&18
&&&&贷:现金&18。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9.57
&&&&贷:&库存商品&49.57。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所得税&3.9
&&&&营业外支出&3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0.41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0.17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3.9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3。
&&&&方案5税负分析
&&&&按此方案,超市对购物满98元商品的顾客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这种捆绑式销售不是“无偿赠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因而加量的18元商品的成本可以正常列支,其12元的进价可以抵扣。相关计算如下: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2)&1.17&17%=4.07(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07&7%+4.07&3%=0.41(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2)&1.17=23.9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3.93-0.41)&25%=5.88(元);应缴税款=4.07+0.41+5.88=10.36(元);税收负担率=10.36&(98&1.17)&100%=12.37%。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98
&&&&贷:主营业务收入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24。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59.83
&&&&贷:库存商品&59.83。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所得税&5.88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0.2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0.12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5.88。
&&&&在以上5种方案中,从税负率来分析,方案1的税负最轻。看来,超市、商场促销的最佳方案是打折,其次为方案4的送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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