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出来为何打到另一方证券账户的钱转不出来

那请问贷款放款时,是不是需要上家和下家都去银行签字,然后这个款再打到上家账户的啊?_百度知道
那请问贷款放款时,是不是需要上家和下家都去银行签字,然后这个款再打到上家账户的啊?
上家和下家到银行签字,是在银行放款之前就要做好的事情。放款是银行将款直接打到上家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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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是房贷,然后你办贷款的时候你再去银行签一份贷款合同?如果是房贷的话开发商提前已经跟银行签订好了协议,签完合同之后一般在一到俩周之内就会放款,直接打到开放商的账户上
不用,银行会直接打到你的账户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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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放款人把钱打到非借款人的卡上,收款一方要还钱吗?_百度知道
放款人把钱打到非借款人的卡上,收款一方要还钱吗?
就要求放款一方把钱打到我的卡上我朋友借钱!我朋友后来到期没还钱给放款一方,事后我就把钱提出给了我朋友,当时没有银行卡,这钱我该还吗?冤啊,放款人就来找我要钱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借款合同你没有签名,你不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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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放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打包放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
&&&&&&& 融资即资金的融通,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的流动,是一种以余补缺的经济行为。由于发生在国际贸易上的业务涉及的当事人距离遥远,国际间信用证结算程序比较复杂,所以从签定贸易协议到真正的付款时间也比较长。对于出口商来说,签定一项出口协议后马上就要用一定量的资金准备生产用于出口的商品,于是人们就利用了信用证本身的特点将其作为融资工具,以解决短时期内资金的占用问题。
&&&&&&& 打包放款这种融资方式中所构建的融资法律关系简单明了,而且针对银行而言,有着比较可靠的保障&&追索权的保留,所以银行愿意操作;出口信用证项下的这种融资方式虽然仅是资金的短期融通,但可以对出口商跨国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资金支持;作为出口商来讲,其信用很重要,因为严格来讲,打包贷款就是信用贷款,出口商作为借款方一定要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得到银行支持。
&&&&&&& 打包放款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首先借贷双方应签定书面协议;借款方要将外方开来的信用证正本交到贷款银行以备监督;贷款方如果条件许可最好将发出的款项直接交到供货方手里,以防被骗;同时贷款行要谨慎审查单证,确保放款万无一失;对于放贷之前或放贷过程中发现的可疑点要及时处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借、贷双方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力争在各个环节不出差错,保护公司及国家的财产安全。
关键词:融资& 信用证& 打包放款
&&&&&&&&&&&&&&&&&&&&&&&&&&&&&&&&&&&&&&&&&&&&&&&&&&&&&&&&&&&&&&&&&&&&&&&&&&&&&&&&&&& Abstract
&&&&&&&&Financing is the fund allowing temporary credit, is refers to the fund to flow between the holder, is one kind by the economic activities which add fills a vacancy. Because the litigant who involves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is far from each other,the settlement procedure of international letter of credit is quite complex, therefore it is also quite long time from the evaluation trade agreement to the true payment. Regarding the exporter, after evaluates an item of export agreement to have to prepare the commodity immediately which at the ration of the fund preparation production uses in exporting,the people use the letter of credit itself characteristic& as the financing tool,To solved in the short period& the question of fund&s taking .
&&&&&&& T the financing legal relationship in this financing way is simple perspicuityly moreover says in view of the bank, it has the quite reliable safeguard recourse retention, therefore the bank is willing to operate& under this financing way suject to exports letter of credit item.& it& is only the fund short-term allows temporary credit,& And carries on smoothly to the exporter transnational trade provides the fund support.& As the exporter,its credit is very important,& because strictly says,the packing loans is the credit loan,the exporter must certainly return the bank loans in time as the loan side,& only then can have the bank support unceasingly。
&&&&&&& The packing loans must follow certain procedure,first lends money both sides to be supposed to evaluate the written agreement;Loans side submit the letter of credit which comes from foreigners to loans the bank to prepare the surveillance;If the condition is permitted well, then the Loan side& will hand over the fund to supplier directly by the best way& to prevent deceiving;Simultaneously loan& line have to examine all submitted transporting documents discretely,guarantees loans surefire;the questionable point discovered have to be processed promptly before makes loans or in the process to make loans to avoid causing the heavy losses.
&&&&&&& Both sides for loans has to study the related the laws,regulation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carefully, Argues or mistakes& cant be found& in each link vigorously,To protect the company and the national property securityly.
Key words:& financing&& letter of credit&& packing loans
&&&&&&&&&&&&&&&&&&&&&&&&&&&&&&&&&&&&&&&&&&&&&&&&&&&&&&&&&&& 一、打包放款的界定及其基本内容
&&&&&& (一)打包放款的界定
&&&&&&& 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按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义务,出运交货,而向出口商提供的以正本信用证为抵押的贷款。由于最初这项贷款是专门用于向出口商提供包装出口货物的费用,所以这种短期资金融通方式俗称为打包放款(packing loan& or packing finance) 。
&&&&&&& 打包放款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或打包贷款,是指出口商以收到的信用证正本和销售合同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融资,以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
&&&&&&& 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是这样定义的: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向收到合格信用证的出口商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和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专项贷款。
&&&&&&& 可以看出所谓的打包放款应该是:第一,出口商要向贷款银行提供国外银行开立的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以及销售合同;第二,该项贷款资金必须直接应用到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采购、生产和装运过程中。&&&
&&&&&&& 关于打包放款中信银行是这样定义的: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商在接到我行认可的境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在组织出口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为解决其临时性流动资金的短缺,以正本信用证为依据,向我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种业务。
&&&&&&& 中国农业银行是这样定义的:打包放款是指银行根据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销售合同(或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国外银行开立的以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以出口收汇为还款来源,为出口商备料、生产和装运等履约活动所做的短期融资。
&&&&&&& 交通银行的定义是:打包贷款是指我行凭境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备货,备料,生产,加工及装运等款项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
&&&&&&& 中国工商银行的定义是:打包贷款是指我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采购货物、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出口商的短期贷款。
&&&&&&& 尽管各家银行定义不同,但是打包放款的内容界定基本一致,即是一种针对出口商的出口商品装船前的短期融资。它可以使出口商在自有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采购、备料、加工以及装运,解决出口前的资金短缺问题,使出口贸易能够顺利开展。
&&&&&&&& 融资即资金的融通,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的流动,是一种以余补缺的经济行为 。对于有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来讲,打包放款作为一种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是一种有效、快捷的融资方式。对出口商来讲,打包放款的优点:第一、可解除出口商在备货前资金不足的烦恼;第二、出口商能以小本钱做大生意。而对实施打包放款的银行来讲,由于打包放款一般是以融资的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还款概率比较大;另外即使国外开证的银行拒绝付款,贷款行还有向出口商追索的权利,所以相对于一般贷款风险比较小。
&&&&&&& (二)打包放款的基本内容
&&&&&&& 1.打包放款的一般条件
&&&&&&& 对出口商也就是借款人的要求:一般要求出口商是在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要求出口商是在本地区登记注册,因为银行放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挣得利息、收回贷款,所以放贷之前势必要对贷款对象的经营状况等进行各方面的考察,如果在异地注册就会为这项工作增加难度和成本,所以一般要求出口商在本地区登记注册;申请进行打包放款的出口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这是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一旦借款人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有瑕疵,其与银行签定的打包放款合同就可能被认定无效,于是该合同就无法完整地履行。另外还要求出口商应是财务状况良好、领取贷款证、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有自营进出口权或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已从有关部门取得信用证项下货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贸易合同);出口商所出口的货物应该属于出口商所经营的范围且有足够的打包放款额度;此外出口商还应该找到另外实力强的企业提供担保,或提供抵押物。
&&&&&&& 对信用证及开证行的要求: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仅针对UCP500号而言,UCP600号不存在该问题都是不可撤销的),并且信用证的结算不能改为电汇或托收等其他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条款应该与所签订的合同基本相符;一般应是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不能超过90天;开证行应该是具有实力的大银行,且开出信用证银行的国家政局稳定。
&&&&&&& 对贷款行的要求:如果信用证指定了议付行,该笔打包放款应该在议付行办理;如果没有指定议付行就可以在通知行进行。
&&&&&&& 日工银发[号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叙做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应满足以下条件:1、信用证是不可撤销、非转让的;2、信用证开证行原则上是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如开证行不属于我行Ⅰ、Ⅱ类代理行,须由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加具保兑;否则须报总行审批;3、信用证不包含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4、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5、修改信用证有效期需报经贷款人审核同意;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笔者认为工商银行的管理办法具有普遍的意义。
&&&&&&& 出口商在向银行申请打包放款时除提供一般短期贷款所需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如下材料:信用证正本及全部修改件(如有); 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与信用证对应的国际贸易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境内采购合同;近三年度的年度报表;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等。
&&&&&&& 打包放款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对外出口贸易合同以及国外银行应进口商申请开来的信用证。所以打包放款一般有金额及期限的限制。其最高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80%,一般是70%;打包放款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 &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信用证有效期时,出口商不能按照原打包放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单据交到银行那里时,出口商应在贷款到期前一定的(按贷款银行要求)工作日向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所需要提供的资料:贷款展期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的正本。
&&&&&&& 2.打包放款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及合同的签定
&&&&&&& 打包放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所以应该遵循合同法中有关借款合同条款的规定。在签定打包放款合同之前,借贷双方应围绕: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一些相关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后,就应当将这种一致意见用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从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 一般来讲借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标题或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合同编号;正文;尾部。借贷双方在正文部分会有特别约定,这些约定就是直接针对借款内容的,包括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一些特别的约定;借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 打包放款合同要求有明确的合同主体、明确的标的也就是借款额、借款期限、利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此外还应该约定一些特殊条款。以中国工商银行打包放款合同为例:该合同中第三条明确约定了&贷款用途:仅限用于有关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备货备料、生产和出运,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约定了放款的条件,向贷款人提交信用证正本;第七条约定了还款方式;第八条约定了逾期还款时贷方的权利;第九条约定了借款人的还款保障承诺。
&&&&&&& 3.打包放款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特征
&&&&&&&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的。打包放款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构成也必然具备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这种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指参加打包放款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双方。一方是贷款人,也就是放款银行,通常是借款人所收到的信用证的议付行;另一方是借款人,也就是凭信用证到银行申请打包放款的人,通常就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客体是打包放款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就是货币;可能是人民币也可能是外币。其法律内容是以主体间发生借贷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双方签定、履行打包放款合同的民事行为,是借贷法律关系行为;借款人凭借信用证及自身信誉得到银行贷款,组织出口用的货源、生产出口商品,发出货物后及时向银行交单,货款到帐后及时还款,并需依借款合同向银行支付一定的利息;而银行向出口商提供贷款,所获得的收益是贷款的利息。
&&&&&&& 打包放款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 第一、以信用证为抵押的打包放款,实质上是一种信用放款,风险较高 。虽然出口商是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信用证仅仅是出口商有把握收到货款的证明,能否真正收回货款,取决于出口商能否按期履约。
&&&&&&& 第二、打包放款的银行保留对所放款的追索权,即银行并不因获取了对信用证的权利就放弃了对借款人的追索权;打包放款的信用证被拒付后或者出口商不能如期交货时,银行可以根据打包放款协议主张合同上的债权向打包放款申请人索回垫付款。在一般票据活动中的追索权就是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在打包放款融资业务中,如果开证行到期不能按时偿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则贷款行(议付行)也可以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这是打包放款最重要的法律特征
&&&&&&& 第三、打包放款与信用证有密切的关联性。银行在办理打包放款业务中,通常都要求申请人提供信用证正本作抵押。银行决定是否打包放款,要考虑信用证的有关情况,并认真审核信用证以及开证行有关信息。诸如:开证行信用情况;开证行所在国的政局是否稳定;信用证上是否含有软条款等等。
&&&&&&& 4.打包放款银行应遵循的原则
&&&&&&& 信用证抵押只能作为打包放款的条件之一,银行进行打包放款时仍应遵循贷款的原则:1)要审查客户资信状况,落实信用担保或财产抵押担保后才考虑信用证抵押放款。2)要坚持信贷严格审查制度,以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3)放款银行应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和掌握销售合同执行情况,敦促出口企业及时装运交单。4)由于打包放款的结汇时间具有超前性,银行和出口企业还应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因素,防范汇率风险。
&&&&&&& 二、与信用证相关的一些问题
&&&&&&& 因为打包放款的基础是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而且打包放款在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所以贷款行能否及时收到还款直接取决于开证行及进口商是否及时付款、能否拒绝付款。研究打包放款就不能离开与信用证有关的一些问题的研究,所以有必要阐述一下与打包放款相关的信用证的定义等相关问题。
沈瑞年等编著的《国际结算》一书中认为:&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卓乃坚编著的《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及其单证实务》一书认为:&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在跟单信用证下,该条件为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 实际上, 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500号没有明确定义信用证的概念;而日开始适用的UCP600对信用证有了明确定义,即: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Credit means any arrangment,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 (一)打包放款的依据
&&&&&&& 信用证款项让渡问题,指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将其在信用证项下应得款项的全部或部分,通过一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 受让渡的第三方仅取得有条件收取款项的权利,而对信用证其他权利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会成为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款项让渡在很多情况下是双方确立的良好关系或者受让渡人对信用证受益人的信赖。因为能否取得款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证受益人能否履行信用证并提交相符的单据。 信用证的款项让渡问题,UCP500第49条、UCP600第39条均规定信用证虽未表明可转让,但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本条款所涉及的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利的让渡。该条款成为信用证项下融资的重要依据。
&&&&&&& (二)信用证的核心原则
&&&&&&&& 信用证的两项核心原则:1.独立抽象性原则。它是指信用证独立于产生信用证交易的基础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合同关系等)之外。这一原则要求信用证交易处理的只是单据交易,而非单据下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的交易;各方依据信用证确定其权利义务时,只能对信用证进行客观解释;银行在决定付款时只能以&单据为唯一标准&。 2.严格相符原则。它表明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相应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就负必须付款的义务,受益人就享有取得信用证下款项的权利。这两项原则表明了开证银行的付款条件,即只要出口商向开证的银行提交了与买卖合同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应该无条件付款。
&&&&&&& (三)欺诈例外原则
&&&&&&& 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欺诈例外&是指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呈兑汇票,法院亦可颁发禁止支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呈兑予以禁止 。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如果受益人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笔者认为各国之所以这样规定理由如下:第一、&欺诈使得一切无效。&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信用证欺诈也不例外。第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原则&,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同样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出口商提供了相符的单据,但是如果进口商或者开证行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出口商所出口的货物有诈或者不存在真实的贸易,开证行就可以拒绝付款,进口商也可以请求当地法院封存该笔货款不予支付。
&&&&&&& 对于信用证的欺诈问题,即使最新版本的UCP600也没有作出规定,因为信用证属于国际惯例的范畴,而信用证欺诈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应依据各国国内法解决。信用证欺诈的种类繁多,实践中存在的有:1、开立假信用证,有些进口商使用非法手段制造假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经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假印鉴开出信用证,签字和印鉴无从核对,或开证银行名称、地址不详。2、软条款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因而对受益人非常不利。常见的软条款有:载有暂不生效条款;限制性付款条款;加列各种限制;对装运的限制。3、伪造单据,指单据不是由合法的签发人签发,而由诈骗人或委托他人伪造,或在合法签发人签发单据后进行篡改,改变单据中的有关内容使之单证相符,骗取货款。4、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有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及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况。对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情况,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
&&&&&&&& 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首先是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提出来的。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也对信用证欺诈和不久颁发的成文法规定。此外在英国、加拿大、新加坡、法国等国家的法院判里也表明承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我国最近实施的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就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认定(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与救济程序(第九条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 关于&欺诈例外&原则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欺诈例外&原则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否定,因为根据独立抽象性原则,开证行在审查单据时必须仅仅以单据表面上是否和信用证的条件或条款相符而不是单据是否和基础合同相符为准来决定是否承付,开证行是不能越过单据本身,去看信用证&背后的基础交易&的。而欺诈例外必然要求开证行除了看单据还要越过单据看单据以外的基础合同,因此&欺诈例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否定。然而这种否定是有保留的否定,是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有益补充,它在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上与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一致的。
&&&&&&& 实践中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确立&欺诈例外&原则的同时还确立了&欺诈例外的例外&或&欺诈例外的豁免&原则,即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 ,开证行与申请人仍需履行付款责任。
&&&&&&& 比如有一家意大利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称,该信用证只有在收到意方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而这种生效还需经开证申请人的授权。此外,议付行还要提示开证申请人验货证明,待由开证人确认后,开证银行方可将款项贷记有关账户。这是一张比较典型的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该证虽标有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字样,但可以看出,在其实际操作中却与可撤销信用证毫无不同。因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自始至终都控制着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出口商)则完完全全地处在被动地位。
&&&&&&& 又如一张巴基斯坦某银行的来证写得更为露骨:该证明确规定付款的前提是要由独立的检查人员在特定的地点&&卡拉奇的码头上就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检验后才能决定最终支付多少货款。众所周知,无论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500号还是600号文件,都明确地规定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独立性;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 对于上述的信用证在实施打包放款时就应该提防,以免上当。
&&&&&&& 三、打包放款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出口商不能出口货物
&&&&&&& 1.出口商客观上不能按期交货
&&&&&&& 日常中有时存在出口商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交货。比如出口商由于准备不充分遇到货源紧张、生产能力下降等原因就会导致不能按期交货。
&&&&&&&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应该提前积极与进口商协商,要求修改交货期、制作信用证修改件,并将修改件及时发给放款行;同时请求打包放款银行修改还款期限,避免因迟延交货,信用证被拒付而导致的借款合同违约。如果上述的工作不能很好地完成,出口商可能就要承担逾期还款的全部责任。
&&&&&&& 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出口商无法交货时,依据国际惯例对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出口合同无法履行时,出口商可以单方终止买卖合同的履行或如果可能的话与进口商协商后延期履行。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一般理智正常的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不可能预见到该客观情况的发生、后果等。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是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 不能克服是指在客观情况发生后,当事人即使尽了最大的努力也不可能克服该客观情况造成的损失后果。客观情况是指不依赖于个人的某些主观意识而存在的情况。不可抗力根据其起因来划分,可以分为自然灾害、社会异常和政府行为三种。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政府行为包括当局颁布新政策、新法律等,社会异常包括政变、暴乱、战争等。
针对打包放款合同而言,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属于法定解除。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法定解除的特点就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然,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可导致合同的变更,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合同履行义务。当然解除合同也是有一定的法定程序的,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一般来讲,解除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知晓合同解除的事实,便于双方及时结算和清理。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由于有了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可以积极采取救济措施& 。
&&&&&&& 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能必然导致打包放款合同的解除。只有当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打包放款合同的目的时,即借款人不可能偿还其尚未履行的债务,债权人不可能实现自己尚未实现的权利时,债务人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当然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由借贷双方协商打包放款合同的终止、继续履行以及后续还款问题。
&&&&&&& 2.出口商恶意不交货
&&&&&&& 实践中诈骗分子往往会以出口商的面貌出现,骗取银行的贷款。
&&&&&&& 现实中发生了大量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巨大银行被骗案,诈骗分子往往就出口商。有时出口商与进口商境内外互相勾结,设立一些关联公司,互相担保或签定虚假的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买卖合同,进行打包放款蒙骗银行,骗取银行大量资金。或者是诈骗分子打着正常贸易的招牌,外商唆使国内出口企业以国外开来信用证做抵押,由出口商向出口地银行申请出货前资金融通后,再设法将所得款项转移,使银行资金遭受损失,达到诈骗银行的目的。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几个特点:诈骗分子往往披着合资企业的外衣,以开展正常贸易为借口,精心设置产品返销的骗局;诈骗分子玩弄手法,诱使国内出口企业以国外所开信用证做抵押,向出口地银行打包贷款;诈骗分子获得款项后,即设法将款项转移国外后逃之夭夭。
&&&&&&& 对于此类情况,银行事先应该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签订合同之前要谨慎地了解出口商的经营业绩、市场信誉,考察其近两年在银行的现金流量是否稳定,在签定打包放款合同之前要严格审查,发现可疑点立即终止打包放款程序;对于存在可疑情况时即使有外方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放款银行也不能轻易放款,要尽力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国内出口商以及国外进口商的背景,看其是否存在关联性;更重要的是要考察一下开证行的商业信誉,因为有时即使进、出口商存在疑点,但是如果开证行属于信誉卓著的银行,放款银行也会减少一定的放款风险。当然如果在放款以后,货物离港前发现存在欺诈问题,可以申请法院诉讼保全查封该批货物,限制货物离港,以减少放款银行的损失。
&&&&&&& (二)打包放款借款人逾期还款
&&&&&&& 依据《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借款人未能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议付单据或因议付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遭拒付,银行有权在贷款到期时从企业的存款帐户或另一批出口押汇或信用证收妥结汇中扣除放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因本放款而发生的费用。逾期利率为原贷款利率加20%,从逾期之日起计收。
从合同法角度看,借款人的逾期还款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各商业银行在签定借款合同时均约定了逾期还款加收利息。
&&&&&&&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在打包放款合同中,逾期还款时一般以增加还款的利率作为违约金。
&&&&&&& 下面是2000年的因打包放款逾期还款的典型案例。说明在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之前,就曾判决肯定了打包放款的特殊性。
&&&&&&& 案件的基本情况:上诉人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哈尔滨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黑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 日至日,中国冶金进出口哈尔滨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向中国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以下简称动力中行)先后提出了五份《出口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申请书》,动力中行据此先后为冶金公司办理了五笔出口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总计金额172万美元。具体情况是:日至日分五次放款172万美元,月利率7&,还款期限均在放款后一个月左右。动力中行向冶金公司放款时,均按当日汇率将美元分别折为人民币3981984元、2986776元、996756元、498780元、5820430元后,分五次划至冶金公司在该行开立的人民币帐户内。
&&&&&&& 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公司)向动力中行出具一份《信用保证书》,承诺:中钢集团公司为冶金公司在该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有效期一年,即从日至日;最高保证限额(包括外币贷款折人民币)为230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同日,中钢集团公司、冶金公司又共同向动力中行出具一份确认书,确认截止日,冶金公司在动力中行共融资2524万元,中钢集团公司为其中2300万元提供担保。
日,中钢集团公司、冶金公司又共同向动力中行出具一份确认书,确认截止日,冶金公司在动力中行融资外汇190.4万美元,利息32万美元。中钢集团公司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 日,动力中行与冶金公司签订了两份《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631万元人民币,第一份合同借款300万元人民币,月利率6.023&,还款期限日;第二份合同借款331万元人民币,月利率6.023&,还款期限日。
&&&&&&& 上述贷款相继到期后,冶金公司仅偿还部分美元本息。动力中行向冶金公司催收,并要求该公司对尚欠的美元及人民币提供还款担保。日,冶金公司和中钢集团公司又共同向动力中行出具了美元及人民币欠款《确认书》各一份,内容为,至日,冶金公司尚欠动力中行美元贷款本金136.5万美元、人民币711万元。中钢集团公司并表示为冶金公司尚欠的美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和尚欠的人民币借款中631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继续承担连带责任。至日,冶金公司除已陆续偿还的本息,共欠动力中行美元借款本金1365523美元,利息美元,尚欠人民币贷款本金631万元,利息元。日,动力中行为此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冶金公司偿付借款本息,中钢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动力中行与冶金公司因打包放款及贷款人民币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冶金公司对此也未提出异议,故该公司应承担偿还所欠美元及人民币本息的责任。中钢集团公司在冶金公司与动力中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形成,冶金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合法有效,中钢集团公司对冶金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打包放款是出口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其与外汇贷款是金融机构两种不同的业务,因此,对打包放款不应适用外汇贷款的法律规定。判决:一、中国冶金进出口哈尔滨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美元借款本金1365523美元,利息美元;偿还人民币借款本金631万元,利息元(计算至日,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的利息分别按外汇及人民币逾期借款利率计算)。二、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对中国冶金进出口哈尔滨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28870元,财产保全费40500元,由中国冶金进出口哈尔滨公司负担。
&&&&&&& 中钢集团公司、冶金公司均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钢集团公司上诉称,原判认定动力中行与冶金公司发生五笔打包放贷业务,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中钢集团公司只对&押汇美元&提供担保,而原审法院却判决中钢集团公司对&打包放款&的人民币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超出了中钢集团公司担保责任范围。动力中行向申请人提供的既不是凭证押汇,也不是外汇贷款,而是人民币贷款,加大了贷款的使用风险,也加大了担保人的风险。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冶金公司上诉称,冶金公司与动力中行不存在五个信用证打包贷款的合同关系,也没有借贷过外汇,只存在人民币借贷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为外汇借贷,属认定事实错误。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动力中行依据冶金公司的出口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申请,为冶金公司办理了打包放款,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将外汇按当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给付了冶金公司,双方因此而形成了打包放款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打包放款是冶金公司利用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凭据向动力中行申请的一种出口贸易融资,不同于一般的外汇借款关系,打包放款不应适用国家有关外汇贷款的法律规定,因此,中钢集团公司、冶金公司有关动力中行未向冶金公司发放外汇贷款以及本案借款违反国家外汇贷款管理中以&借外汇、用外汇、还外汇&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亦无不当,应予维持。
&&&&&&& 打包放款虽然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一项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但是当时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没有就该项业务的法律性质以及有关的监管要求作出系统的规范。在此背景下,法院能否接受打包放款是一种特殊贸易融资业务关系到银行合法权益的问题。最终法院的裁判支持了银行的主张,并在裁判中就打包放款的法律性质作了如下认定:第一,打包放款是一种出口贸易融资,不同于一般的外汇借款关系。第二,银行将外汇按当日汇率给付打包放款有关款项并不改变打包放款的性质。
&&&&&&& 最高法院对打包放款法律性质的正确认定有助于稳定金融秩序,维护银行合法权益,也支持和鼓励了银行业务的创新。而且出口商逾期还款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三)借款人挪用打包放款资金
&&&&&&& 依据《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规定,如借款人未按申请用途使用打包放款,银行对挪用金额加收罚息50%,并限期收回上述放款。
&&&&&&& 由于打包放款是针对出口产品的短期融资,目的是帮助出口商解决信用证项下出口资金不足的困难。打包放款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为履行信用证项下而进行的购货、备料、加工等用途。如果出口商将该款挪做他用,逾期不能偿还,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必然受到严重的惩罚,体现在经济方面就是加收罚息50%,并限期收回上述贷款。因为一旦出口商挪用了打包放款的款项,比如出口商同时经营着房地产开发业务,并在房地产开发中占用了打包放款的资金,这时银行的放贷风险就会增加。因为房地产开发的周期比较长,一般都得一年以上时间,其风险也比较大,因为房产市场也存在泡沫经济现象,一旦泡沫粉碎,银行就没有收回放款的保障,所以银行一旦发现出口商挪用了打包放款资金,就会加大催款的力度,防止短期贷款资金被长期占用。因为短期资金长期被占用,企业对打包放款的偿付能力没有保证,就会给银行带来巨额的垫款风险。
&&&&&&& (四)开证行拒绝付款
&&&&&&& 一般情况下,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出信用证,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利益是相关的。所以开证行有时为维护开证申请人的利益而恶意拒付,这常常是进口商避免和减少损失的非正常措施之一。
&&&&&&& 在一般票据活动中,追索权就是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打包放款业务中贷款行同样可以享有追索权,一旦国外开证的银行拒绝付款,贷款行可以直接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主张权利。在打包放款融资业务中,如果开证行到期不能按时偿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则放款行就可以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对于放款银行来讲,这是打包放款业务中的一大特点。
&&&&&&& 在准备做打包放款业务的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不仅自己坚持要严守合同,还要寻找商业信誉好的进口商及开证行,否则就要承受被贷款行追索的风险。开证行的选择很重要,因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以自身的信用作担保,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签订贸易合同时选择开证行的原则是应选择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有悠久传统,在国际银行界信誉卓著,影响面极广,经验丰富的银行作为开证行。这样即使开证申请人因某种原因在开证后丧失偿付能力,如宣告破产;或者因货物降价等原因进口商拒绝付款时,只要受益人能够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一般能够付款。这样出口商在自己完整履行贸易合同的情况下,国外开证行就能够及时付款,出口商能够如期归还打包放款,避免被打包放款银行追索而遭受损失。
&&&&&&& 四、打包放款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 (一)要切实把握借款人(出口方)的短期偿债能力
&&&&&&& 打包放款属于直接构成银行授信风险的业务,对客户短期偿债能力,尤其是对短期现金支付能力的把握相当重要。如果对开证行资信缺乏可靠把握,或者对于信用证条款比较复杂、审单难以确切把握的情况下,均应当把借款对象限定为有短期偿债能力的出口商。即要求出口商有一定的资金流通历史,可以承担开证行拒付的责任。
&&&&&&& 影响出口商短期偿债能力的因素主要有:(1)公司可动用的银行贷款指标。银行已同意、但公司尚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银行贷款限款,它可以随时增加公司的现金,提高公司的支付能力。(2)公司准备很快变现的长期资产。由于某种原因,公司可能将一些长期资产很快出售变成现金,以增加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3)公司偿债的信誉。如果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一贯很好,即公司信用良好,当公司短期偿债方面暂出现困难时,公司可以很快地通过发行债券等方法来解决短期资金短缺,提高短期偿债能力。这种提高公司偿债能力的因素,取决于公司自身的信用状况和资本市场的筹资环境。以上三方面的因素,都能使公司流动资产的实际偿债能力高于公司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偿债能力。
&&&&&&& 能降低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因素主要有:(1)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指有可能发生的债务。这种负债包括售出产品可能发生的质量事故赔偿、诉讼案件和经济纠纷案可能败诉并需赔偿等。这些或有负债一经确认,将会增加公司的偿债负担。(2)担保责任引起的负债。公司有可能以自己的一些流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如为他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为他人购物担保或为他人履行有关经济责任提供担保等。这种担保有可能成为公司的负债,从而增加公司的偿债负担。这两方面的因素会减少公司的偿债能力,或使公司陷入债务危机之中。
&&&&&&& 贷款银行在签定打包放款合同时对于存在或有债务可能性较大,以及对外担保责任较大的企业要慎重对待,必要时放弃该笔业务。
&&&&&&& (二)要注重贸易背景的合法性、真实性
&&&&&&& 关于打包放款的合法性问题,放款银行需认真把握我国出口许可政策和外贸经营管理政策,认真审查贸易合同及相关批件等资料的合法性,以免因违反我国的出口许可政策导致合同无效;同时还要掌握进口国的相关进口许可政策,以免对禁止进口的货物贸易合同进行融资。总之要避免对非法贸易背景的贸易进行融资。
&&&&&&& 我国结售汇政策和贸易融资业务规章制度的核心就是贸易真实性原则。与其他出口来证融资业务不同的是,打包放款资金是直接进入融资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过程,而一旦这笔贸易纯属子虚乌有,贷款本身风险很大。如果用假贸易合同、假单据伪造贸易背景,国外开证申请人和国内受益人联手诈骗银行的情况发生时,实施打包放款的银行就是最大的输家。放款银行在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查时最主要的要审查贸易双方的信用情况,特别是出口商的经营背景。一般来讲经营时间较长,经营业绩一直很好的企业比较值得信赖;相反如果注册登记时间较短,没有多少经营业绩,急于做出口贸易的企业值得详细考察,通过认真考察在贸易基础合格的前提下才可以做打包放款融资业务。对经过考察无法确定贸易真实性的要避免对其出口来证提供打包放款融资。
&&&&&&& (三)要严防结算中单证不符的风险
&&&&&&& 打包放款最有可能遭遇的就是单证不符风险。具体而言,单证不符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出口商,指打包放款后出口商未能按期交单,或单据与信用证中相关条款不符;二是来自开证行和进口商,指信用证包含&软条款&,超出出口商的控制范围与控制能力,单证无法相符;三是来自融资行,指收单行审单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单证不符点。单证不符的直接后果就是遭到开证行拒付或迟付。
&&&&&&& 出口商在签定贸易合同时对相关的单据条款要特别防范,一定要避免签出达不到条件的条款;因为包含这样的软条款单证永远无法相符。融资行在审单时一定严格把关,对不符的单据及时提出解决办法,避免单证交出后遭到拒付的风险。
当前资信调查已成为一种行业,在商业决策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打包放款前,要对有关各进出口各方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档案。买方的往来银行和贸易伙伴的资信要好,否则不可草率地办理打包放款业务。买方的资信一般来说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1)中国银行驻国外的分行;2)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3)国内外的有关商会;4)金融咨询中介机构;5)商界朋友。资信调查要经常进行,新老客户都不例外。调查的项目一般应含有5C:即1)Character(性格特征名声);2)Capital(企业资金运作情况);3)Capacity(偿债能力);4)Collateral(抵押的可靠性);5)Conditions(企业的经营外部环境)。
&&&&&&& 总之,为防止结算中的单证不符,出口商要严密、完整地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实施打包放款的银行一定要使打包放款业务操作规范化。
&&&&&&& (四)要注重打包放款特定风险的防范
&&&&&&& 1.设定可靠担保
&&&&&&& 事实上,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所以严格来讲信用证及其项下货物抵押担保在进行打包放款时均不成立,银行留存信用证(正本)行为的性质实际上只是对债务人的一种监管手段,旨在避免出口商持证向其他银行交单。故针对打包放款的担保,放款银行要求必须由借款人另行提供可靠担保才可进行。只有在贸易融资记录良好、无违约行为的AAA级客户,才可免于担保。
&&&&&&& 关于担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据此,打包放款银行可以在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时约定:&本合同独立于申请人与打包放款银行的任何契约及信用证中的条款,并不因其他合同或信用证的无效而无效。&籍此防范担保人以基础关系的无效进行抗辩。为了保证银行不因修改信用证或调整对放款申请人的债权而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银行可以和担保人进行约定,约定担保人同意银行对因信用证和开证申请书修改而对申请人债权的调整,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这样开证行一旦拒付,贷款行就可以在主张追索权的同时主张担保权利。
&&&&&&& 2.严格监督贷款资金的运用
&&&&&&& 确切地说,对打包放款资金运用情况的监督,亦是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的延续。为确保打包放款资金专用于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采购、生产、加工或打包装船,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采取封闭式贷款资金管理方式,将款项通过本行以本票、电汇或转账方式直接交付原材料供应商、货物供应商或劳务供应方;与此同时,对出口商的备货、装运情况,也要及时跟踪监督,催促出口商按时交货、交单。
&&&&&&& 3.避免犯罪分子利用打包放款诈骗银行巨额贷款
信用证打包放款这种融资行为本身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合法融资行为。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融资风险往往就是不法分子的目的所在,比如,在无贸易背景且开证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开立的信用证,如果被用来进行打包放款,则打包放款银行所抵押的不过是废纸一张,欺诈者在拿到融资款项时其欺诈银行的目的就已达到了,而利用伪造、变造或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申请打包放款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 卖方(受益人)和买方(开证申请人)联手诈骗开证行或中间行(议付行或保兑行或付款行)的情形。有时卖方和买方是受一个人控制的,就是所谓&双簧&。因为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只要求开证申请人交付20%或30%的开证保证金,因此当受益人打包放款诈骗得手后,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一起逃之夭夭,贷款行再找借款人实施追索权时,借款人已经没有支付的可能。最终受损失的就是贷款银行。所以作为贷款的银行要及早发现问题避免被诈骗的现象发生。
&&&&&&& 二十多年前我在企业工作时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那时我们的对外贸易就是大量的进口CKD、SKD,然后转手卖成品,挣的都是国家的外汇差价钱。最近得知到2006年10月底我国外汇储备额跨过1万亿美元,可以说二十年我国的对外贸易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从单纯的进口到大量的出口贸易表明我们的经济、技术正在迅速地发展。
在出口贸易中,如果利用好打包放款这种融资方式,对出口商和银行都将是及其有利的事情;出口商可以用小钱办大事,银行可以增加一份产品,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如果借贷的任何一方稍有不慎,就可能带来巨大的损失。我们期望经济市场的诚信度提高,这样我们就可以无忧无虑地利用打包放款了。
&&&&&&&&&&&&&&&&&&&&&&&&&&&&&&&&&&&&&&&&&&&&&&&&&&&&&&&&&&&&&&&&&&&&&&&&&&&&&致&&&&& &谢
&&&&&& 三年的研究生学习转眼就结束了。三年来,在辽宁大学领导和老师的关怀下,我能够学到一些较深层次的知识,特别是在学习中能够结识这么多优秀的同学,使我感到不枉此学。
&&&&&&& 对于本论文的写作我颇费功夫,因为毕竟不是专业出身,但是在指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下终于完成了论文写作。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对外贸企业或银行能有所帮助,或能对我国在短期融资方面立法有所帮助是我最大的心愿。论文刚刚开始时依托还是UCP500,然而现在UCP600已经国际商会通过,并于日已经正式生效,我更加感叹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又已经落伍,我还需努力学习。
&&&&&&& 感谢辽宁大学给我提供的学习机会,感谢辽大法硕的老师们三年来给予的教诲;感谢我的亲人们在我学习期间能给予我的大力支持;感谢徐进先生的译文帮助;特别感谢指导老师任际教授对我提供的无私帮助;最后感谢论文中参考或引用的著作、论文等的作者。
&&&&&&&&&&&&&&&&&&&&&&&&&&&&&&&&&&&&&&&&&&&&&&&&&&&&&&&&&&&&&&&&&&&&&&&&&&&&&& 庄云
&&&&&&&&&&&&&&&&&&&&&&&&&&&&&&&&&&&&&&&&&&&&&&&&&&&&&&&&&&&&&&&&&&&&&&&&200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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