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事处工作总结局工作的人被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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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 海政法〔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 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切实做好海事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事项决定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受理已决定取消的雇佣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等11项海事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把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通过部门网站、公开栏、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电视台、报社等及时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两个月,让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深化海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清理规范性文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及时协调地方政府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有关地方性规章和本单位牵头印发的涉及该取消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或修改,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由于与该审批事项相关的依据未作相应修改或废止,造成实际执行不到位、取消未落实。同时,要制定相应承接文件和管理措施,确保部门审批权责与上级决定一致,衔接落实到位。 二、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衔接工作 (一)取消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和公布。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海危防〔号),不再对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资质和能力进行确定和公布。 2.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担保证明的查验。有明显证据表明从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不具备与其所承保的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险的赔付能力,或其在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向所承保船舶赔付的,自发现之年次年起三年内,海事管理机构在受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申请时不接受其签发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二)取消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审批。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7号),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审批和公布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 2.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辖区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清除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和现场核实,防止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督促有关作业单位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措施。 (三)取消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0号),对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予以公布,由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2.在本级海事管理机构辖区第一次申请办理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同时提交备案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后1个月内对该服务机构从业条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要求或船员服务机构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向社会通报,并降低其信用等级。 3.海事管理机构应对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每1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服务机构具备相应从业能力。 (四)取消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污染防治能力专项验收。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9号),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海事机构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应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2.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加强对辖区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以及开展相关作业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其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及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监督检查。
3.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相关作业单位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的,或者配备的防污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存在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禁止船舶进出该港口、码头、装卸站靠泊和进出修造、打捞、拆解地点作业。 (五)取消船载货物污染危害性质评估机构认定。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7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载运污染危害性质货物船舶的现场检查,重点核查船舶技术条件是否满足船载污染危害货物船舶载运技术条件确定的货物安全运输和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2.拟交付船舶运输污染危害特性不明的货物,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按照国际公约、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对拟交付船舶运输的货物实施检测,获取与货物安全运输和污染危害特性相关检测数据,确定其船舶载运的技术条件。出具报告的检测评估机构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并熟悉有关水路运输国际公约、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 3.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查验中认定货物的评估报告与该货物的船舶载运技术条件不符的,或未按照检测评估规范、技术标准出具评估报告的,应不予认可,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授予其资质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取消船载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 &&& 1.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载运化学品货物船舶的现场检查,重点核查船舶技术条件是否满足船载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的有关要求。 &&& 2.拟交付船舶运输安全危害特性不明的货物,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按照国际公约、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对拟交付船舶运输的货物实施检测,获取与货物安全运输特性相关检测数据,确定其船舶载运的安全运输条件。出具报告的检测评估机构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并熟悉有关水路运输国际公约、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 3.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查验中认定货物评估报告与船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不符的,或未按照检测评估规范、技术标准出具评估报告的,应不予认可,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授予其资质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取消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6号),不再对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认定。 2.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核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发现与事实有重大不符或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应进行调查核实。若属实,自结论出具之日起2年内对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应通过直属海事局网站公布调查结果。 (八)取消船员任职资格特免证明签发。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 收到申请出具特免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出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特免证明的理由。 2.出具特免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跟踪了解持有特免证明的当事船舶航行动态。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24小时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由当地海事机构收回特免证明,并及时通知出具特免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 (九)取消引航员注册审批。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由引航机构到管辖的海事管理机构为引航员办理船员服务簿。 2.加强对引航员任职资格监督管理,督促引航机构如实记录引航资历和安全记录。 (十)取消雇佣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 1. 雇佣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对雇佣外国籍船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查验,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员适任资格证书,以及持有船员所属国签发的海员身份证件。 2.加强对雇佣外国籍船员船舶的安全检查,核查是否能够熟练交流和工作配合。 (十一)取消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1.保留现有船上应急计划审批,包括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不再对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批。 2.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相应记录,并接受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 3.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有关作业单位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 三、持续推进海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把落实取消海事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作为2014年海事执法检查和执法督察的重点内容,对落实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严肃追究责任,确保简政放权执行到位。中国海事局将组织督察组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落实取消海事行政审批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以及滥用审批权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深入研究加强后续管理问题。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1项海事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和服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调整信息系统的相关流程,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同时注意及时收集了解海事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并及时报告,防止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研究优化保留的海事行政审批项目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切实做到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责任审批、廉洁审批。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实现&同标准审核&、&无差异审批&,要在2014年底前公布实施一批网上审批服务标准。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将行政审批作为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建立权威、统一、标准的行政审批信息查询平台,做到行政审批从申请、受理、办理、办结到结果公开的全过程网上规范透明运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5月14日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5月15日 印发 & &您当前的位置: >
安庆海事局荣获“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机关党建品牌”荣誉称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 14:17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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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下,安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2015年全市机关党建工作会议&,会上共对32家市直机关党组织和8家直属单位党建品牌进行了表彰,安庆海事局荣获安庆市2014年度&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安庆海事局&卓越堡垒&党建品牌荣获安庆市优秀机关党建品牌。
  2014年,安庆海事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安全监管工作为中心,以三化建设为主线,以卓越党建为抓手,不断加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加强组织建设,打响卓越品牌,加强作风建设,落实八项规定,加强三型党组织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加强文化建设,营造和谐氛围,加强文明创建,提升服务能力,&卓越堡垒&品牌的有效推广和运用,进一步提升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对各海事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完成都起到了促进作用,各项建设成果成绩突出,得到了上级充分肯定,为实现安庆海事升级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安庆海事 郭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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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安庆市政府办公室  承办:安庆市经济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
地址:东部新城综合写字楼C区 邮编:246003 E-mail: Tel:(长江海事局干部人事工作会在汉胜利召开_新闻中心_新浪网
长江海事局干部人事工作会在汉胜利召开
长江海事局干部人事工作会在汉胜利召开
长江海事局干部人事工作会在汉胜利召开
  会议主会场
  长江海事局领导为先进集体颁奖
  汉网消息(特约记者余念通讯员王和炎)12月8日上午,长江海事局干部人事工作会、长江海事局精神文明建设暨政研工作会议在长江海事局职工培训中心胜利召开。长江海事局王茹军局长、刘开智书记、刘富华副局长、魏志刚副局长、朱汝明副局长、刘亮副局长、周云霞党委委员,各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长江海事局机关部门负责人及直属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各直属单位党工部及人事处负责人共计80余人参加了会议。长江航务管理局党委黄强书记、人事处秦仁金处长、党办罗军副主任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刘富华副局长主持。
  会上, 王茹军局长作了题为《深化改革 科学管理为推进长江海事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人才保障》的报告。报告详细回顾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工作,深入分析了干部人事工作所面临的形势,明确指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长江海事干部人事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刘开智书记作了题为《践行海事核心价值观 提升科学发展软实力开创"十二五"长江海事精神文明建设及政研工作新局面》的报告,全面总结了"十一五"期长江海事精神文明建设及政研工作主要成就,分析了新形势、明确了新思路,研究部署了"十二五"期工作任务。
  黄强书记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肯定了长江海事局"十一五"期干部人事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取得的成绩,提出了加强"十二五"期长江海事局干部人事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要求,强调了抓好班子建设、奋力创先争优、典型引路、弘扬泽炎精神等内容,通过干部人事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促进长江水上安全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会议还表彰了世博安保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休会期间,培训中心邓跃进主任、刘力书记等陪同上级领导和会议代表,参观了刚刚建成的具有全国一流水准船员轮驾模拟器,亲临模拟室,大家深受振憾和惊叹!随后,会议代表紧紧围绕长江海事局"十一五"期工作成绩和经验,"十二五"期发展思路和2011年重点工作等议题进行了分组讨论。
  长航局、长江局领导参观驾驶模拟器实验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作为交通运输部派驻辽宁省,负责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代表国家履行辽宁省沿海、港口及沿海6个地市辖区内河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和航海保障等行政执法职能。简&&&&称辽宁海事局类&&&&型交通运输部等&&&&级正厅级单位办公地址大连市长江路25号
辽宁海事局管辖区域内,海岸线长2292公里(占全国海岸线长度的九分之一),海域面积6.1万平方公里,有鸭绿江等通航河道420多公里,水库、渡口120多个。辽宁是航海大省,有大连、营口、丹东、锦州和葫芦岛等多个对外开放港口,万吨级以上泊位100多个。每年进出港船舶约二十万艘次,年货物吞吐量4亿多吨,集装箱吞吐量约580万标箱,旅客吞吐量650多万人次。省内有航运公司300多家,登记注册船舶近2000艘(其中海船登记数量为1653艘,海船总吨位为218万吨)。在册船员6万余人,其中高级船员约1万人,约占东北三省90%以上,位居全国港口城市前列。
随着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大连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加快,辽宁海事局将面临更多、更复杂的监管对象。辽宁海事局努力做好“三个服务”,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提高行政效能,强化海事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交通、服务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则,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交通部和部海事局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统一管理局计划基建、技术设备、干部人事、财务会计、监察审计等方面的工作。
三、拟定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定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辖区内通航秩序、通航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分支海事局跨区域的水域巡航工作。
五、审批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点;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六、审核辖区水域内重大的或跨区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以及重大的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域规划、调整和港区岸线使用。
七、负责并组织实施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海事签证和结案管理工作。
八、审核权限范围内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权限范围内一、二级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海上设施有关人员、海船船员甲、乙类和内河船员一、二等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或授权船员专业和特殊培训的考试、评估、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海员证及船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九、监督和审核权限范围内船员公司、船员中介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引航机构的安全资质。
十、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负责或授权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国际、非国际航行船舶有关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十一、审核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辖区非开放水域的申请和辖区内二类口岸开放的相关工作;核准辖区内超规范标准的船舶进出港事宜。
十二、负责权限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审批和管理。
十三、负责辖区内非国际航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所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
十四、组织实施海区(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时所确定的范围)溢油应急计划,审批辖区内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及以上、5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十五、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员和权限范围内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十六、组织、协调辖区内助航设施配布的审核工作。
十七、管理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信工作。
十八、负责或授权权限范围内航行警(通)告的发布及管理工作。
十九、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责任区内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动,处理省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业务。
二十、对辖区内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管理;受理权限范围内有关船舶检验的投诉,对违规检验进行调查并实施工作过错追究;负责权限范围内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审图和发证工作的管理。
二十一、审核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负责辖区内验船人员的考试、发证工作和外国验船组织驻华机构的监督管理;在权限范围内对辖区内船舶检验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审查船舶修造企业的适检条件,审核船舶救生筏检修、船舶消防设备检测以及从事船舶其他相关检测工作机构的资质。
二十二、负责局内部管理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改革配套政策和方案。
二十三、负责局人员录用、辞职(辞退)、工资福利、教育培训、机构编制、劳动保险、劳动安全与保护等管理工作;负责局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及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管理。
二十四、负责局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固定资产、债权债务、会计核算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五、负责局规划、计划、统计、科研、基本建设、船舶建造、技术装备、信息化建设、设备购置、维修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局属领导班子的考核、管理和局管领导干部的任免、管理;协助对本局部管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管理。
二十七、负责局宣传思想、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部保卫、武装优抚、行政事务、档案等管理工作。
二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林 波:局长
林波,男,1957年8月生,汉族,山东威海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航政管理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1993年12月任威海港务监督监督长、山东省威海海监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山东省威海船检处处长;2000年11月任 威海海事局局长;2003年2月任辽宁海事局副局长;2007年1月任山东海事局副局长;2007年12月任山东海事局副局长;2011年7月任辽宁海事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详细介绍
杨 春: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春,男,1954年10月生,汉族,辽宁营口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航政管理高级工程师。先后在营口港务局监督处、鲅鱼圈监督站、监督科工作;1992年12月任营口海监局副监督长;1997年12月任营口海监局副局长兼副监督长;2000年6月任 辽宁海事局副局长。
王跃辉: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跃辉,男,1958年7月生,汉族,辽宁庄河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教授。先后在 大连海运学院轮机系、基础部任职, 教务处、质量管理处工作;2005年5月任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2010年5月任辽宁海事局副局长。详细介绍
邢士占:党组成员、副局长
邢士占,男,1962年1月生,汉族,辽宁鞍山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航政管理高级工程师。先后在大连海运学院,大连海监局黑嘴子监督站、监督处、大港监督站、通航处,辽宁海事局通航处、船舶监督处、SMS办公室工作;2005年7月任北海救助局副局长;2011年5月任辽宁海事局副局长。
罗钟山: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罗钟山,男,1972年4月生,满族,辽宁丹东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先后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机场前街道办事处、区委组织部,大连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办公室、秘书二处,辽宁海事局办公室、党工部、党组工作部(组织处)工作;2014年7月任辽宁海事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1]航行警告日,辽宁海事局网站发布信息,1月10日10时至15时,在北部相关水域将进行打靶,船只禁止驶入。[2]
以下是连线划定相关水域的各坐标点:
40-48.2N 121-58.0E
40-34.7N 121-52.5E
40-22.4N 121-38.5E
40-29.0N 121-27.3E
40-41.4N 121-41.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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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天津市地方海事局招聘工作人员2人
来源: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天津市地方海事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备船员资质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2人,招聘岗位事海事事故调查,报名时间:日8:00至12月11日8:00。
  为弥补海事工作人员不足,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等有关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天津市地方海事局拟于2014年11月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备船员资质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面落实中组部、人力社保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认真执行关于公开招聘范围、条件、程序、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公开招聘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确保选人用人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一)招聘单位名称:天津市地方海事局  (二)招聘单位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118号海景广场2号楼420室  (三)招聘单位性质及主要职能:天津市地方海事局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履行船舶登记、船员管理、内河通航秩序管理、船舶防污染管理的职责。同时我局亦承担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及协助政府进行应急处置的职能。  三、招聘岗位及数量  (一)招聘岗位名称:海事事故调查  招聘岗位职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二)招聘数量:2名。  四、招聘人员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海事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35周岁以下,本市非农业户口;  3.裸视视力1.0以上(含),身体无残疾及缺陷;  4.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 具备船员资格证书;具备A类法律职业资格;具有英语4级及以上水平;  6. 在水运企业从业3年以上。  五、发布招聘信息  根据批准的招聘方案,于日至12月5日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tj.)和天津市地方海事局网站(http://www./submsa/TJ/index.html)上发布招聘信息。  六、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日8:00至12月11日8:00。  (二)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他投送渠道一律无效。报名表请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tj.)和天津市地方海事局网站(http://www./submsa/TJ/index.html)自行下载,并将如实填写的报名表发送至。  (三)资格审查:根据报名人员填写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并于一周内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通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报名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录取资格。经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我局将准考证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报名人员电子邮箱,由其自行打印。  七、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考试科目:专业知识测试。  2. 考试时间:以准考证时间为准。  3. 考试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118号海景广场2号楼402-1。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满分为100分,试题由天津市地方海事局命制。  笔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在天津市地方海事局网站(http://www./submsa/TJ/index.html)予以公示。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招聘岗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该岗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二)资格复审  面试前,进入面试的人选需持各类报考资格证书原件、报名表(报名网址下载打印)、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等材料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时间:日上午9:00-11:30(时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118号海景广场2号楼420B。  (三)面试  1.时间:日上午9:00。  2.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118号海景广场2号楼402室。  3.面试内容:结构化面谈。  面试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未达到及格线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总成绩计算办法  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总成绩=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笔试成绩保留1位小数,面试成绩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面试结束后,将参加面试人员的总成绩在天津市地方海事局网站(http://www./submsa/TJ/index.html)予以公示。  八、体检、考察  (一)体检  面试结束后,以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各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之比为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  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考察  考察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考察内容应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九、拟聘用人员公布方式  对拟聘用人员,天津市地方海事局将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tj.)和天津市地方海事局网站(http://www./submsa/TJ/index.html)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十、考务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考务咨询电话:  举报投诉电话:  点击下载&&&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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