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用资产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司我多少家

硕士或以上
基本信息:
工作地点:
所属部门:信用评估部
汇报对象:
下属人数: 0人
职位描述:
岗位职责(2名): 1.独立对信用产品(包括短融、企业债、金融债等)发行人进行调研,分析信用产品交易结构,完成信用产品的评级报告;2.对城投平台、房地产、大型制造业、公用事业、金融业等行业之一有全面、深入的研究,独立完成行业分析报告,独立/辅助开发完成行业的信用评级模型;3.开展信用市场研究,对不同行业、不同信用产品进行利差分析和信用投资价值分析。任职条件:1.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经济数学,金融工程学(或其他相关)专业名牌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2.同等条件下持有CFA或CPA资格的优先。3.具有很强的分析能力,能独立思考并自主完成任务,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团队协作精神;4.熟悉计算机应用,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岗位职责(1名): 1.开展与信用相关的宏观研究和信用市场研究,提出信用投资策略;2.开展与信用评级有关的量化分析,对证券化产品进行量化评级;3.信用评级方法论研究,建立信用评级模型。任职条件:1.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经济数学,金融工程学(或其他相关)专业名牌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2.同等条件下持有CFA或CPA资格的优先。3.具有很强的分析能力,能独立思考并自主完成任务,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团队协作精神;4.熟悉数据库语言,有一定计算机编程能力优先;5.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岗位要求:
学历要求:硕士或以上
性别要求:不限
语言要求:普通话
专业要求:如上
工作年限:3年以上
企业介绍: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资产”)成立于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1339.HK)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人保资产管理资产近6000亿元人民币,具备保险资金、年金等受托资产管理资质和投资理财产品发行资格,并积极筹备开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是中国资本市场秉持价值投资理念、为客户创造绝对收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之一。公司于2006年成功改制,成为首家外资参股的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现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PICC)和德国慕尼黑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简称MEAG)。通过PICC与MEAG多年来合作开展的技术交流项目,公司既继承了PICC丰富的资源优势,又引进了MEAG先进的资产管理经验,构建了具有人保资产特色的投资价值链管理模式,取得了投资研究、风险管控和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多项成果,建立并实践了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绝对收益管理模式。公司坚持以研究为投资价值链的逻辑起点,以市场为投资考核系的检验标准,深刻理解保险资金、企业年金、资产管理产品等不同性质资金的内在特性,通过不断深化研究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持续改进组合管理模式,促进研究成果向投资成效的转化,培养了具备国际投资视野、历经市场多周期磨练的投研管理和业务执行团队,忠实履行了对各委托人的价值创造承诺。面向潜力无限、变革加快、竞争激烈的财富管理市场,人保资产依托强大的资源优势和卓越的团队能力,将继续秉承“忠人之事,超越基准”的企业精神,始终坚持“诚信铸就品牌,专业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团结拼搏,创新勤勉,努力将公司打造成为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综合性投资理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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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规模:100-499人
性质:国有企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1层
您好,我是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招聘负责人,很高兴认识您,有任何问题欢迎交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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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岗
常用链接: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签订的编号为:信津-B-号《资产转让协议》,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的债权(投资、抵债资产)包括本金、利息、法定代垫费用、担保权利、抵押权利、质押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请借款人、相应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或借款人、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的继承人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履行包括本金、利息、法定代垫费用的还款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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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日&&&&序号&&&&债务人名称或资产名称&&&&借款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日期、资产取得时间)&&&&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名称&&&&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日期)&&&&1&&&&天津市河北区国债服务部&&&&天津市河北区津北城市信用社与天津市河北区国债服务部签订的《有价证券回购合同》,成交金额300万元。&&&&-&&&&-&&&&2&&&&天津市河东区第三产业企业协会&&&&天津市河东区第三产业企业协会于日向天津市东银城市信用社出具的《统一收据》,金额15万元。&&&&-&&&&-&&&&3&&&&中农信公司天津证券交易业务部&&&&天津市兴科城市信用社与中农信公司天津证券交易业务部于日签订的《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成交合同》,编号126,金额600万元。&&&&-&&&&-&&&&4&&&&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中国华阳联合租赁有限公司)&&&&信托存款单,金额1000万元,编号:0000414。中国华阳联合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金河城市信用社于日签订的《信托存款补充协议书》。&&&&-&&&&-&&&&5&&&&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金额500万元,编号:0000538。存款协议,编号:中科信信存字第xc970187号。天津城市合作银行金河支行与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日签订的《存款补充协议》。&&&&-&&&&-&&&&6&&&&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存单,金额:5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编号:000834。委托投资协议,编号:海赛委投字第A95007号、海赛委投字第A95018号、海赛委投字第A95019号。&&&&-&&&&-&&&&7&&&&惠州市金宝(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商业银行八达支行与惠州市金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金宝山庄M1幢、M6幢商品房回购协议书》,金额5952546元。&&&&-&&&&-&&&&8&&&&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中国华阳联合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区城市信用社于日与中国华阳联合租赁有限公司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场内办理的回购交易业务,交易额300万元。&&&&-&&&&-&&&&9&&&&海南发展银行&&&&天津市塘沽区城市信用社于日与海口华夏金融公司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场内办理的回购交易业务,交易额300万元。&&&&-&&&&-&&&&10&&&&天津市静塘高档餐具厂&&&&天津市塘沽区城市信用社与天津市静塘高档餐具厂于日签订的《关于发行静塘高档餐具厂融资券协议》,金额400万元。&&&&保证人:天津华隆集团公司&&&&-&&&&11&&&&黄骅金融市场&&&&黄骅金融市场于日向天津市塘沽区城市信用社出具的《企业债券收据》,金额100万元,编号:0001955。&&&&-&&&&-&&&&12&&&&天津市大港区资金管理所&&&&天津市大港区资金管理所与天津市大港祥和城市信用社签订的《拆借资金协议书》,金额500万元、300万元。&&&&-&&&&-&&&&13&&&&海南发展银行&&&&天津市南开区城市信用社于日与海口华夏金融公司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场内办理的回购交易业务,交易额300万元。&&&&-&&&&-&&&&14&&&&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红桥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华夏天津证券有限公司签订的《证券公司有价证券回购业务协议书》,金额500万元。&&&&-&&&&-&&&&15&&&&海南琼山府城金海城市信用社&&&&天津红桥诚信勤俭道证券部与海南琼山府城金海城市信用社于日签订的《有价证券交易成交单》,金额500万元。&&&&-&&&&-&&&&16&&&&江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代办处&&&&天津市红桥城市信用社与广东省江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代办处于日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成交国债回购一笔,金额为:300万元。&&&&-&&&&-&&&&17&&&&天津市河东区合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城市信用社与天津市河东区合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1996年5月签订的《投资协议书》,金额1300万元。&&&&-&&&&-&&&&18&&&&洛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城市合作银行兴南支行与洛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于日、日签订的“国库券回购协议”,金额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19&&&&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市城市信用社联合社证券部与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于日签订的《有价证券交易成交单》,金额500万元。&&&&-&&&&-&&&&20&&&&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中国华阳联合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城市信用社联合社证券部与中国华阳联合租赁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有价证券交易成交单》,金额500万元。&&&&-&&&&-&&&&21&&&&洛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市城市信用社联合社证券部与洛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于日签订的《有价证券交易成交单》,金额500万元。&&&&-&&&&-&&&&22&&&&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市城市信用社联合社与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于日、日签订的《证(债)券回购协议书》,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500万元。&&&&-&&&&-&&&&序号&&&&债务人名称或资产名称&&&&借款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日期、资产取得时间)&&&&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名称&&&&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日期)&&&&23&&&&海南发展银行&&&&天津银行于日以物抵债取得海南发展银行特种金融债券218.6065万元。&&&&-&&&&-&&&&24&&&&天津市河北区国债服务部&&&&天津市河北区中北城市信用社与天津市河北区国债服务部签订的《有价证券回购合同》,成交金额100万元。&&&&-&&&&-&&&&25&&&&天津市银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西联城市信用社于日、日、日收到的《统一收据》四张,金额分别为21万元、50万元、30万元、9万元。&&&&-&&&&-&&&&26&&&&天津化纤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西联城市信用社与天津化纤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代理发行企业融资债券协议书》,金额200万元。&&&&保证人:天津凌云制衣有限公司&&&&-&&&&27&&&&中农信公司天津证券交易业务部&&&&天津市劳联城市信用社与中农信公司天津证券交易业务部于日签订的《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成交合同》,金额1000万元。&&&&-&&&&-&&&&28&&&&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联支行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特种债券抵偿291万元债务。&&&&-&&&&-&&&&29&&&&海南发展银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联支行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日签订的《协议书》,以海南发展银行特种债券抵偿171.1688万元债务。&&&&-&&&&-&&&&30&&&&秦皇岛国际海员俱乐部&&&&天津市宝利城市信用社、秦皇岛市开滦路城市信用社、秦皇岛国际海员俱乐部三方于日签订的保证合同;天津市宝利城市信用社、中国银行(601988,股吧)秦皇岛分行、秦皇岛友谊宾馆三方于日签订的保证合同。天津市宝利城市信用社、中国银行秦皇岛分行、秦皇岛友谊宾馆三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1996年B字第005号。&&&&-&&&&-&&&&31&&&&吉化债券&&&&日天津城市合作银行宝利支行从中信证券(600030,股吧)购入吉化债券1000万元。&&&&-&&&&-&&&&32&&&&保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信用合作社&&&&天津市宝利城市信用社与保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信用社于日签订的《有价证券交易成交单》,成交金额1500万元。&&&&-&&&&-&&&&33&&&&天津市河北区国债服务部&&&&天津市振北城市信用社与天津市河北区国债服务部签订的《有价证券回购合同》,成交金额100万元。&&&&-&&&&-&&&&34&&&&海南万通船务公司&&&&天津市万华城市信用社于日向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35&&&&海南万通船务公司&&&&天津市万华城市信用社于日、日向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36&&&&天津市光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天津市三环城市信用社与天津市光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天津市光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日向天津市三环城市信用社出具的《统一收据》,金额60万元。&&&&-&&&&-&&&&37&&&&黑龙江建信天津证券交易业务部&&&&天津市红银城市信用合作社与黑龙江建信天津证券交易业务部于日签订的《回购协议书》,金额400万元。&&&&-&&&&-&&&&38&&&&普宁市金华城市信用合作社&&&&天津市红银城市信用合作社与普宁市金华城市信用合作社于日签订的《通汇协议》。&&&&-&&&&-&&&&39&&&&福建省石狮市鸿益城市信用合作社(公章名称为石狮市鸿益城市信用合作社)&&&&天津市红银城市信用合作社与石狮市鸿益城市信用合作社日签订的《城市信用社通汇协议书》,额度20万元。&&&&-&&&&-&&&&40&&&&普宁市金华城市信用合作社侨新营业部&&&&天津城市合作银行红银支行与普宁市金华城市信用合作社侨新营业部签订的《异地通汇协议书》,额度50万元。&&&&-&&&&-&&&&41&&&&福建省石狮金城城市信用合作社&&&&天津城市合作银行红银支行与福建省石狮金城城市信用合作社于日签订的《通汇协议》,额度50万元。&&&&-&&&&-&&&&42&&&&海南发展银行(黑龙江建信天津证券交易业务部)&&&&天津城市合作银行宏通支行于日以物抵债取得海南发展银行特种金融债券,金额150万元。&&&&-&&&&-&&&&43&&&&黄骅金融市场&&&&黄骅金融市场于日向天津市塘沽区杭州道城市信用合作社出具的《企业债券收据》,金额200万元。&&&&-&&&&-&&&&44&&&&天津市电仪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祥生城市信用社于日收到的“投资款(电仪发展有限公司)”《统一收据》,金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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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信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邢怀香、武汉鑫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86号原告:武汉信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芳,武汉信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中强,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怀香。被告:武汉鑫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怀平。原告武汉信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信用)与被告邢怀香、武汉鑫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信用委托代理人袁中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怀香、鑫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汉信用诉称:被告邢怀香因资金需要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贷款,邢怀香、鑫铄公司和中信银行于日签订了《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向邢怀香提供人民币17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从日起至日止。邢怀香以其名下的两套房屋向中信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鑫铄公司对邢怀香的借款向中信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鑫铄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担保的债权种类和数额、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违约责任等条款。上述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日向邢怀香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700万元,但邢怀香取得贷款后,未能如期向中信银行偿还贷款。日,中信银行与武汉信用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中信银行将其对邢怀香的债权以及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武汉信用,武汉信用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中信银行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并与中信银行共同公告通知了两被告。但至今邢怀香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鑫铄公司也未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诉请法院判令:1、邢怀香立即偿还武汉信用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万元,逾期贷款罚息1,128,569.79元(逾期贷款罚息以人民币1700万元为本金,自日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11.83%/年计算,该金额仅计算至日),并承担武汉信用实现债权的费用9,504元;2、武汉信用对拍卖、变卖邢怀香名下的两套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鑫铄公司对邢怀香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邢怀香和鑫铄公司未答辩。原告武汉信用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借据)、《房屋他项权证》、《保证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中信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及银行进账单、委托书、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佐证。两被告未举证。经本院审核,武汉信用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借款人邢怀香、保证人鑫铄公司和贷款人中信银行于日签订《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向邢怀香提供人民币1700万元的贷款用于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日起至日止。贷款年利率7.887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实际贷款期限、利率、金额以贷款借据为准,每期还息,到期利随本清。本合同的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邢怀香以其名下两套房屋向中信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鑫铄公司对邢怀香的借款向中信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中信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鑫铄公司为邢怀香的上述借款向中信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二年,自日至日。上述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日向邢怀香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700万元,但邢怀香取得贷款后,未能如期向中信银行偿还贷款。日,中信银行与武汉信用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中信银行将其对鑫铄公司、邢怀香等的债权以及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武汉信用,债权转让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共计195,465,000元,债权转让价款为195,465,000元。该债权转让明细目录包含本案被告邢怀香的1700万元贷款本金。日至日,武汉信用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委托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日,武汉信用与中信银行共同在湖北日报上就本案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两被告,发生公告费9504元。本院认为:被告邢怀香、鑫铄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邢怀香提供的抵押担保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邢怀香未依约向中信银行还本付息,鑫铄公司未履行连带保证义务,均对中信银行构成违约,中信银行依法取得对邢怀香及鑫铄公司的金融债权。中信银行将其对邢怀香、鑫铄公司的主债权及其保证、抵押从权利转让给武汉信用,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并通知了债务人邢怀香和鑫铄公司,武汉信用取得对邢怀香、鑫铄公司的本案主债权及其保证、抵押从权利,邢怀香及鑫铄公司应向武汉信用清偿债务。武汉信用诉请邢怀香还本付息、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鑫铄公司作为保证人亦应对邢怀香的债务向武汉信用履行连带保证义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邢怀香偿还原告武汉信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万元;二、被告邢怀香支付原告武汉信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逾期贷款罚息1,128,569.79元(自日起计算至日止);并以人民币17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利率11.83%/年为标准,计算自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罚息;三、被告邢怀香支付原告武汉信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9,504元;四、原告武汉信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邢怀香名下两套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武汉鑫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邢怀香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武汉信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汉鑫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被告邢怀香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628元,由被告邢怀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69-1,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汇兑等方式缴款时应在银行凭据用途栏内注明:10300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宏文代理审判员  曹 芳代理审判员  郭 策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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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获“2014领航中…集团要闻|GROUP NEWS
业务领域|BUSINESS SCOPE
  资产管理业务是公司的传统业务,包括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资产管理、问题机构托管清算和财务顾问业务,其中不良资产业务包括银行、非银行和非金融不良资产。
  公司保险业务经营范围涵盖非寿险业务的各个领域,包括个人保险、家庭保险和企业保险,还开发了一系列适合农村市场的涉农险种,目前经营的险种已达400多个。
证券·期货
  公司证券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公司期货业务为客户代理国内所有期货品种的交易。
证券·期货
信托·租赁
  公司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及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财产信托、投资基金。公司租赁业务包括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厂商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信托·租赁
  公司小微金融业务包括邦加贷、邦桥贷、邦小贷、邦微贷、邦薪贷和邦易贷等系列产品,为小微客户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信贷金融产品和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公司投资业务以产业投资为依托,以资本运营为手段,通过匹配长期战略性、中期财务性、短期固定类的投资,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和资本市场解决方案。
  公司信用评级业务包括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保监会监管的资本市场评级业务,信贷市场评级业务,以及征信与咨询业务。
  公司海外业务主要包括投资、资产管理和不良资产收购业务。通过海外平台,发挥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货币互通优势,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交叉销售机会及高质量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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