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项税转出的情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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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项税问题
,现在我购入一批货品,对方提供的是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可否有进行税啊,是否可以与销项税抵呢
因为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只能进成本,所以如没有进项税,你就要全额上税,在购买物是要向对方取得增值税发票,这样你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了.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13%)计算。
4.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费,根据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18.56.14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水额抵扣率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202.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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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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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留抵的问题
鸟的问题,关于进项税抵扣,在网上看见说必须当月认证,当月抵扣,也就是说比如公司在1月份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在1-7月以内认证抵扣,但不能在1月认证,次月抵扣。
但是,又有一说,增值税发票在6个月以内认证通过留抵的,以后可以无限期抵扣,到底哪种说法是对的,还是我弄错了概念
1、在网上看见说必须当月认证,当月抵扣,也就是说比如公司在1月份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在1-7月以内认证抵扣,但不能在1月认证,次月抵扣。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是每个月的15号之前申报上一个月的税款,即:2月15号前申报1月份税款,3月15号前申报2月税款,4月15号前申报3月税款........,依次类推;所谓的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是指在认证的那个月份内计入企业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内,填入申报表,在次月15号以前申报的时候,予以抵扣,如果,在某个月的15号内认证,只能等到下个月的15号以前申报本月税款时,才能填进当月的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特别注意,是180天,不能计算为6个月,因为有的月份为31天,如果那样计算,有可能超过180,就过期了)
对于认证通过,但
1、在网上看见说必须当月认证,当月抵扣,也就是说比如公司在1月份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在1-7月以内认证抵扣,但不能在1月认证,次月抵扣。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是每个月的15号之前申报上一个月的税款,即:2月15号前申报1月份税款,3月15号前申报2月税款,4月15号前申报3月税款........,依次类推;所谓的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是指在认证的那个月份内计入企业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内,填入申报表,在次月15号以前申报的时候,予以抵扣,如果,在某个月的15号内认证,只能等到下个月的15号以前申报本月税款时,才能填进当月的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特别注意,是180天,不能计算为6个月,因为有的月份为31天,如果那样计算,有可能超过180,就过期了)
对于认证通过,但销项税额不足抵扣,做为留抵税额,转移下期抵扣的问题,如果你当月的进项税额过大,销项不足以抵扣的,对于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下一个申报期可以继续抵扣,直到你把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全部抵扣完毕,有了剩余销项税额以后,才是你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huangzm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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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电子邮箱:webmaster@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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