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能办福万通贷记卡逾期怎么办

关于开展福万通贷记卡“快乐分期购,幸福满车来”分期优惠活动的通知 - 惠企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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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福万通贷记卡“快乐分期购,幸福满车来”分期优惠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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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行、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推广贷记卡灵活分期、自由分期、账单分期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我行举办福万通贷记卡“快乐分期购,幸福满车来”分期优惠活动。
  一、活动主题:快乐分期购,幸福满车来
  二、活动时间:日—日
  三、活动对象:我行福万通贷记卡持卡人
  四、活动内容:对于活动期间,使用我行福万通贷记卡购买自用汽车(非营运)后,通过96336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上银行办理账单分期业务,单笔金额满20,000元不超过200,000元,且分期期数超过12(含)期的客户给予对应分期手续费5折优惠。若手续费费率发生变动,以实际手续费率5折计算。
  五、活动规则:
  (一)本次活动目标客户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本行福万通贷记卡金卡并且激活卡片半年以上,在本行近半年日均存款不低于福万通贷记卡授信额度的50%(本行员工除外)。
  2.信用记录和收入水平符合福万通贷记卡相关规定,工作稳定,具备按期偿还的能力;
  3.消费行为真实,且能按规定支付不低于30%购车首付款;
  4.福万通贷记卡绑定福万通借记卡约定还款;
  5.福万通贷记卡持卡人所购车辆为自用汽车(非营运)。
  (二)目标客户需出具如下资料
  1.临时提高福万通贷记卡额度的,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30%首付款证明至发卡网点申请提高额度,经办网点客户经理进行客户个人征信查询、打印客户日均存款明细,并填写《调整额度审查审批表》,上报总行审批后,临时为客户调高额度。
  2.申请手续费返还的贷记卡持卡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贷记卡及约定还款借记卡复印件。
  (三)分期手续费折扣优惠在贷记卡持卡人递交上述资料的次月返还至客户贷记卡约定还款的借记卡卡内。
  (四)活动期间,如持卡人出现欺诈、逾期、(疑似)套现或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停卡、冻结、止付、销卡(户),我行有权取消该持卡人手续费优惠。
  (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漳州农商银行保留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主办:芗城区纠风办 技术支持:漳州移动 版权所有:芗城区纠风办 闽ICP备号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福万通借记卡能不能透支?都有什么功能?_百度知道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福万通借记卡能不能透支?都有什么功能?
提问者采纳
福万通借记卡和一般银行的借记卡功能一样借记卡都是不能透支的、刷卡。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信用卡)可以透支,存取款。但是目前大多数农信社不能开通网银,也就是说同其它银行卡相比,农信社的借记卡不能在网上支付或通过网银转帐,先存钱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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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开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雄辉,男,汉族,该行职员,住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被告邱开荣,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杭农商行)与被告邱开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雄辉和被告邱开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杭农商行诉称,被告邱开荣于日向原告申请福万通贷记卡(卡号:5102)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该卡自2010年12月份起发生透支,至日发生透支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归还透支款,原告向上杭县公安局报案。日,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退赔原告本金3万元,但透支款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未作处理,原告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现请求判决被告邱开荣支付截止日因贷记卡透支所产生的利息18,406.45元、滞纳金87,722.39元,合计106,128.84元,扣除已还款2,988.6元,仍应支付103,140.24元,以及从日起至清偿日止的该贷记卡透支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邱开荣辩称,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现入监服刑,已承担刑事责任,服刑后的利息、滞纳金不应再计算。签订合同时,原告工作人员也未告知利息、滞纳金如何计算。原告现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比民间借贷的利息还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入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和收入情况;2、福万通贷记卡申请表一份,证明向原告申请贷记卡系被告自愿;3、贷记卡交易记录三十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卡号为5102的福万通贷记卡一张,被告持卡后透支及还款情况;4、邱开荣贷记卡流水汇总一份,证明被告持卡后的消费、透支情况,以及因透支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情况;5、上杭县人民法院(2013)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生效裁判文书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透支本金3万元,对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未作裁判。被告邱开荣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不清楚。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根据案情需要从本院(2014)杭刑初字第30号被告人邱开荣信用卡诈骗一案刑事卷宗中调取了上杭县公安杭公立字(号《立案决定书》一份,以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邱开荣信用卡诈骗案的刑事立案侦查时间为日。经质证,原、被告对此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日,被告邱开荣持本人身份证、收入证明向原告上杭农商行申请福万通贷记卡,并表示已仔细阅读后面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下称贷记卡领用合约,乙方为原告,甲方为被告)的全部内容,自愿签署并依约履行该合约。该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第二条贷记卡的收费、还款及计息。1、乙方核准发给甲方福万通贷记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标准按照《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3、福万通贷记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从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甲方支取现金发生的透支(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的透支利息。上述所有计付利息的透支额均每月按实计收复利;4、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和超限费。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5元;超限费按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发放卡号5102的福万通贷记卡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有效期为三年。该卡自日起发生透支,至日发生透支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归还透支款。日,原告向上杭县公安局报案。日,上杭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日,本院作出(2013)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邱开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被告邱开荣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原告透支本金3万元。因原告认为其损失仍未得到弥补,诉至本院。截止日,被告应支付原告福万通贷记卡透支款的利息、滞纳金合计10233元,扣除被告在日之后已还款1407元后,仍应欠8826元。本院认为,被告邱开荣与原告上杭农商行所达成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福万通贷记卡,被告使用了该贷记卡进行透支,原、被告形成信用卡领用合同关系。贷记卡领用合约明确约定未在免息还款期偿还透支款的,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从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现被告未按约偿还透支款,属违约,依法应限期清偿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的贷记卡透支款本金部分,本院(2013)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已作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贷记卡透支款所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但被告因涉嫌信用卡犯罪于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依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之后该贷记卡透支款所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不应再计算。原告的请求部分理由正当,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服刑后不应再承担贷记卡透支款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开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日卡号5102的福万通贷记卡透支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合计人民币8826元;二、驳回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690元,由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90元,由被告邱开荣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珍审 判 员  谢天华审 判 员  王开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傅晓平附:本案主要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执行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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